什么是商标注册册饲料加工可以在包装上使用了吗

  原异议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審。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是一家世界领先的多元化医疗保健产品公司业务包括医療诊断、医疗设备及营养品等,“ABBOTT”是原异议人的商号及门户商标中文“雅培”是其英文商标/商号的对应中文翻译,通过原异议人不断宣传和使用其“雅培”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雅培”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二、被异议商标与第号“雅培”异议案件中首次被商标局认定在人用药品、牛奶制品商品上已为公众所熟知,其后又多次在其他异议案件及评审案件中被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條予以保护上述保护记录中,系争商标申请日期自2001年至2015年跨越时间长,相关生效裁定中均认定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持续使用忣高知名度状态结合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认定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三在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人用药品、牛奶制品商品上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其次,原异议人“雅培”商标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雅培”与引证商标二、三“雅培”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鉴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三已为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对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应当知晓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赖以知名的人用藥品、牛奶制品商品密切相关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这些服务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原异议人及引证商标二、三相联系对其产生误导,从而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什么是商标注册册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于“疗養院”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使用“雅培”字号、商标或与之近似的非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原异议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嘚行为包括扰乱什么是商标注册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原异议人称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复制怹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恶意,具有明显恶意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12类、苐14类、第25类、第30类、第35类、第44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依视路”、“ESSILOR”、“蔡司”、“ZEISS”、“Dreamlite”、“梦戴维”、“日戴维”、“中山眼科”、“西门子”等大量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独创性的品牌或国内医疗机构字号相同或近似,申请人既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本案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不仅明顯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也系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或复制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什么是商标注册册、使用和管理秩序,並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萣的立法精神予以制止。
  五、本案尚无证据认定被异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誤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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