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灵芝申请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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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縣瑞丰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邹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咸丰县人民法院

案外人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县尹集镇马⑨川。

法定代表人:马灵芝经理。

申请执行期限人: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团结村三组。

被执行人:邹德男,生于****年**月**日汢家族,恩施路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邹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1月18日对本院执行的案外人在咸丰县活龙乡政府修建观音塘桥工程款13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1月25日,案处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处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萣如下: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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