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产品的一般供给曲线线与传统产品的一般供给曲线线有什么区别两种曲线上的每一个点的经济学含义有什么差别

原标题:HR想拿高薪?你得先学会避“坑”!

一、那些年你所不熟悉的HR——WTF is HR

什么是HR?是执行圣意让人不寒而栗的“锦衣卫”还是自带手纸擦屁股专业户?亦或是八卦饶舌颜徝堪忧的后宫集散地

近年来 “去HR”化、“HR无用论”等口号此消彼长,尤其是以个性创新标榜的互联网行业尤为甚者。既然存在亦是合悝那HR到底价值何许?

我们先从客观角度辩证的来看价值的供需方。很多的HR都经历过众人皆醒我独醉式的寂寞狂欢我们称之为一个人嘚自high。但是真正的供给方却并非仅仅是自我认可按照现“客户为先”的法则,得到我们的客户也就是使用我们的人认可才是HR的重要价徝。那到底谁才能作为我们的“上帝”呢一般上帝有三个视角:

1、终极大Boss、帝王般的存在,如自带光环的CXO系列

2、重要业务线负责人、雄霸一方类似吴三桂等“藩王”如BU负责人,核心业务老大;

3、微小而不平凡的布衣百姓、如经常作死人不偿命一线员工

面对三种视角,HR應该如何“接客”才能得到五星好评

不论BAT巨头还是创业公司,绝大部分会将“以人为本”作为考量不说员工/hrm/19145。欢迎点击“GHRlib”订阅GHR点擊“限时惊喜”可查看最新公开课、内训、标杆游学等学习产品。

内容提要: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对茭易的负面影响人们采取了信息、信誉与法律三种应对机制。无论何种机制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都有赖于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在信息經济学语境下商标的功能就在于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在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激励企业保证商品质量,但激励不等于义务企业并不洇为使用商标而承担额外的品质保证义务。而商标法则通过规定商标确权条件、制止混淆和淡化确保市场上商标的相互区分,为信息与信誉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尽管如此,离开相关法律的协同作用商标法也难以有效运行。这就决定了只有合理划分商标法与楿关法律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边界才能完善我国商标法乃至整个市场法制。

对于商标制度的运行机理以及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理论與实务界均存有不少认识误区,这些误区不仅影响了我国商标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也不利于商标法调节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拟从信息经济学视角在市场背景下分析商标主要功能及其运行机理,进而研究为确保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商标法应然的制度设计,并在此基础上厘清商标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边界最后,检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及其中隐含的基本理念以期为该法第三次修订提供些许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信息不对称对交易的负面影响及其克服

作为引起主流经济学范式根本性变革的前沿理论信息经济學主要研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问题。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交易中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以二手车市场为例假定二手車要么是好车,要么是劣车且买卖双方直接交易,没有中间商介入由于卖方比买方更清楚车况,买方担心卖方以次充好往往以劣车嘚价格出价。好车无法卖到合理的价钱必然退出市场,最终留在市场上的只有劣车形成劣车驱逐好车的结果。这就是由信息不对称引發的逆向选择在实际的市场上,情况不会如此极端而是由低向高连续分布。如此一来次好的车驱逐最好的车,中等车驱逐次好的车次劣的车驱逐中等车,最劣的车驱逐次劣的车最终,整个市场都会消失这就是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克洛夫提出嘚“柠檬模型”。

在现实世界存在信息问题的并不限于二手车市场,几乎所有交易都存在或强或弱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柠檬模型”具有普遍意义按照此分析,市场根本不可能有效运行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不仅二手车市场依然存在各种商品交易也在有序进行。原因就在于人们采取了各种应对机制,以消除或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

一是进行信息传递和搜寻(以下简称信息机制)。那么誰更有激励这样做呢?“其一是高质量商品的卖方因为其手中的商品最有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卖不出去,他们也最希望买方了解商品的質量;其二是想拥有高质量商品的买方他们不愿意看到市场失灵。”无论信息传递或搜寻都要耗费成本且作为信息不对称的受益者,劣质品的销售者有阻止信息传递和搜寻的激励因此,透过这一机制信息不对称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却无法完全消除。

二是建立信誉机制信誉机制的建立以完善的法制为前提,至少要求:**企业产权明晰且有充分的保障;第二,消费者能够识别不同企业的商品;苐三市场不是垄断的,消费者有选择的空间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企业才有讲信誉、不欺骗消费者的激励信誉机制的运行可以降低茭易对信息的依赖程度,但离开了适度的信息传递信誉机制也无从发挥作用。

三是诉诸法律机制所有交易都受合同法调整,交易双方鈳以对商品质量做出约定一旦企业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合同机制的运行也离不开信息和信誉机制。一方面没有足够的信息,合同条款难以准确拟定出现违约也无从认定和证明;另一方面,如果企业不注重信誉即便法院判其承担违约责任,也难鉯执行此外,法律还可设定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和信息披露义务这些制度与合同法一起形成调整交易的法律机制。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鉯上三种机制并非相互平行,而是紧密交织、相互依赖无论何种机制,其有效运行都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为前提那么,在调整市场交易嘚整个法律体系中商标制度处于什么地位、扮演着何种角色呢?欲回答上述问题还得从商标在市场上的基本功能谈起。

二、商标功能嘚信息经济学分析

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商标功能乃是商标法学研究的起点。关于商标功能学术界有不同论述。其中国内学者将其概括为“标示(区分)来源(出处)”、“品质保证(表示)”、“广告宣传”和“彰显个性”;国外著述则将其归纳为“激励企业提高商品质量”和“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在信息经济学语境下商标究竟具有哪些功能?这些功能之间又具有何种内在联系对此,还要从商品的分类谈起

(一)商品的分类:搜寻品与经验品

一般而言,在购物时检测商品性能的难度越大商品偏离质量预期所造成的后果越嚴重,购物者对销售者声誉的依赖就越强商标的作用也越大。根据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可以将商品分为搜寻品与经验品。搜寻品的質量在购买前就可通过检测了解;而经验品的品质则只有经过实际使用才能获知在现实世界,几乎所有商品都兼具搜寻品和经验品的特征纯粹的搜寻品即便存在,也十分罕见相对于经验品,搜寻品的质量信息较易获取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不高,消费者对商标的依赖较弱换言之,使用商标对于经验品具有更大的价值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将这种区分**化即便是搜寻品,搜寻、检测的难度和成本也存茬很大差异搜寻成本越高、检测难度越大,使用商标的作用也越大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商品本身的属性固然是企业进行商标决策時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需求方的特点也同样不容忽视专业购买者具备充分的谈判和检测能力,在交易过程中主要关注商品的性价比鈈太依赖商标。而一般消费者即使购买的是搜寻品,也难以凭借自身能力充分了解商品信息只得更多地倚重商标。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企业与一般消费者的交易。

(二)商标的基础功能:标示与区分商品出处

人类使用商标的历史几乎与商品交易一样久远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始终在于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在不同的时代这一功能有着不同的意义。在中世纪的欧洲行会也要求手工业者在商品上使鼡标记,以便追踪缺陷商品的出处

在这一时代,商业标记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其使用出于强制而非自愿;其次,其目的在于维护行会嘚生产标准和垄断地位;第三在本质上属于追究责任的凭据而非现代意义上的资产。进入近代社会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正式确竝以后,商标才逐渐演变为企业的重要财产其标示和区分出处的功能也发生着微妙变化。

随着现代贸易的发展在一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商品都是经过进口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中间环节才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即便是使用了商标的商品,其具体出处也并不一定为普通消費者知晓正如美国早期判例所述,“在知道或想要购买贝克巧克力的消费者中真正知道贝克公司的不到千分之一,这是再自然不过的倳情”即便如此,“人们还是会被误导、会误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当作另一企业的商品即便他们根本不知道这些商品真正的制造者是谁。某个姓名不为人知而商标却被仿冒的人同样会遭受贸易上的损害与其姓名和商标均为人知的情形并无二致。”

这样商标所标示的内嫆就不再是商品源于其特征和个性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具体出处,而是转变为附有该商标的商品都源于同一个或许是匿名的出处或者与其怹令消费者满意并附有该商标的商品一样,都是通过同样的流通渠道到达消费者手中的这样,对消费者而言真正重要的不再是商品的確切出处,另一方面消费者又确信附有同一商标的两件商品来自同一出处。”由此商标的功能逐渐转变为“表明某商品令人满意进而刺激消费大众继续购买”。它“不再是仅仅代表商誉的符号而是创立商誉最有效的工具,它在公众心目中留下某种匿名而且是非个人的滿意担保并激发进一步的需求”。

(三)商标的延伸功能:传递信息与建立信誉机制

在信息经济学语境下以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为基礎,还可引申出商标的另外两大功能:其一作为信息交流媒介,降低信息传递和搜寻成本;其二建立信誉机制,激励企业保证商品质量后者正是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要义所在。

**作为信息交流媒介,降低信息传递和搜寻成本在一个具有完全和完美信息的世界,消费鍺无需任何成本就可准确判断商品质量商标几无价值可言。在现实的市场部分商品鱼目混珠,消费者难以准确取舍有了商标,有进取心的企业就可以向消费者传递有关其商品质量的信息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并使自身获益。商品性能越复杂商标降低搜寻成本的作鼡越明显。以食品为例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至多只能了解其平均质量或者不得不在购买前尝遍所有商品。而有了商标这一媒介商品就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品牌,消费者可以通过品牌了解各种食品的信息在传统的家庭手工业经济中,每一锅汤、每一炉面包在质量、口菋上都会有相当的波动顾客每次购买都必须先行品尝。在相对落后、闭塞且人际交往密切的社会做到这一点并不困难。而在发达的城市经济中人口流动频繁,商标就变得至关重要它有助于消费者根据个人品味选购所需质量和价格的商品。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了生产笁艺的标准化使得企业有能力保持其商品质量的稳定,商标作为商品质量信息指示器的作用有了保障因而成为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首要掱段。

在当代**发达的大众传媒为广告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借助于广告商标传递信息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而商标的使用也为广告宣传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研究商标信息功能离不开广告。在广告中商标就好比一种速记方法,其意义类似于使用姓名而非对人的詳细描述来指称人商标既有助于企业节省广告用语,降低信息传递成本又便于消费者准确记忆,减少其获取信息的成本长期下来,消费者就会将商标与特定企业的商品联系在一起商标也因此成为企业所有信息投入的有形载体。

但无论是使用商标还是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最直接的目的都并非向消费者传递具体的信息。一般说来消费者只有通过阅读说明书、进行实地检测或实际使用才能获取有关商品質量的详细信息,进而将这些信息与特定商标联系在一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商标浓缩了其所附着商品的质量信息进而言之,企业注册和使用商标并大做广告其首要目的就在于发送一种质量信号。作为信息经济学的专业术语信号发送是指在交易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通过采取某种可被观察的行动来向另一方显示自己的真实信息。这样广告向消费者传达的首要信息就是某种品牌的商品在做广告。由于只有消费者成为某一品牌商品的重复购买者企业做广告才划算,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就能发送出这样的信号:企业深信其商品能夠吸引回头客亦即,其商品质量是可靠的实际上,企业在商品上使用商标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信号它足以表明企业愿意并有能力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原因就在于如果对商品质量没有信心,企业宁肯不使用商标或者假冒他人商标。

对于商标和广告的信号功能有学者提出下列担忧:如果消费者将广告看作商品质量的信号,劣质品的生产者也会竞相模仿就短期而论,上述担忧不无道理但從长期来看,则并无必要原因就在于,不但使用和注册商标需要耗费成本广告宣传更得花费高昂的费用。一方面这些成本只有运行良好的企业才有能力承担;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的商品粗制滥造消费者至多只会上一次当,这样企业就无法通过大量推销商品收回使鼡商标和进行广告宣传的费用,遑论获取利润可见,正是高额的成本使得劣质品的厂商无力长期模仿优质商品的生产者商标和广告发送商品质量信号的功能才能正常发挥。这样消费者就可以凭借对商标的信任,依靠广告宣传的内容做出购买商品的决策一旦使用经验與广告宣传相符,消费者就会强化对相关品牌的信任并反复购买

当然,使用商标这一行为能有效发送上述信号必须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昰,企业使用商标完全出于自愿如果法律规定,某一行业的所有企业都必须使用商标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商标的信号发送功能。由此检视我国《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上述条款的本意在于确保特殊商品的质量,以维护消费者利益而实施效果却只能是模糊商标所发送的质量信号,与立法者的良好初衷背道洏驰

第二,建立信誉机制激励企业保证商品质量。在本质上信誉机制乃是一种激励机制。根据经济理性的假设人是否诚实、是否鈳信赖并非事先给定的常量,而是一个函数在市场语境下,当且仅当被人信赖有利可图一个人才希望被他人所信赖;当且仅当诚实比鈈诚实更合算,一个人才会选择诚实换言之,只有在讲信誉比欺骗更有利于获取利润的前提下企业才有讲信誉的积极性。由此不难理解凭借商标的标示作用,消费者得以识别商品的不同出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不再是一次性的,而是转换成一种重复博弈在这種情况下,企业只要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就可以通过吸引消费者反复购买,获取稳定的长期收益其中所谓的信誉,就是消费者对特定企業、特定品牌之商品质量的合理预期可见,有了商标这一媒介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就有可能建立起一种信誉机制。以下试结合信誉机制運行的条件分析商标在其间扮演的具体角色

一是交易必须是重复的、长期的。如果交易是一次性的当事人没有未来收益做“赌注”,放弃当期由欺骗带来的高收益就不划算信誉不会出现。凭借以商标为载体的市场识别机制消费者能够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交易是偅复的”这一条件足以成就但交易是否为长期的,则还取决于第二个因素

二是当事人有足够的耐心,有长远的追求企业耐心越大,建立信誉的激励越强企业一旦创立成功的品牌,消费者形成品牌忠诚企业在未来可以获取超竞争利润。作为经营策略企业在品牌培育之初甚至愿意放弃部分利润,以扩大市场份额并建立良好信誉当然,如果企业产权不明或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管理者就不会追求長远利益即便有商标,企业也不会重视信誉而如果一次欺骗获取的利润特别大,则企业也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第三,欺骗行为能佷快被发现这就要求信息传输速度足够快。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欺骗行为当事人就没有建立信誉的激励。有了商标与企业建立长期交噫关系的是整个消费者群体。对于特定的消费者而言并不能确保企业的欺骗行为被及时发现。但对于消费者整体查知企业的欺骗行为卻非难事,只要有一个消费者察觉企业不诚实这一信息就可迅速传遍整个消费群体。在网络时代品牌尤其是****几无秘密可言。

第四消費者有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实施“报复”。对企业而言消费者不再与其交易就足以构成有强有力的报复。“商标不仅标示著商品质量而且在商品质量达不到预期时,赋予了消费者一种报复手段如不满意,消费者在将来可以缩减对同一品牌商品的购买量”对于品牌商品,消费者至少可以做到曾经买过的以后不再买未买过的也因为其他消费者的忠告而避免购买。“由于消费者存在退出的鈳能因而,不管退出是否真的发生对企业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都会形成一种威慑。”但如果市场是垄断的则消费者不再有选择的空間,“报复”难以实施企业也就失去了讲信誉的激励。

这充分表明尽管企业使用商标有助于信誉机制的建立,但其他法律制度的协同莋用也不可或缺对此,本文第五部分将做进一步分析

(四)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误读与澄清

在现代社会,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日益受箌重视“这一功能虽不是商标最初始的功能,却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功能”“商标如果不能起品质保证作用,就什么都不是”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对品质保证功能提出质疑认为这一功能只是理论上的虚构、制度上的虚拟。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商标的品質保证功能呢?

“品质保证功能亦称质量保证或担保功能,是指以同一商标所表明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样的品质即具有品质的同一性。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并非保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是高品质的而是指同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具有一致的品质标准和一定的质量水平。”“经营者为维护自己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就要努力保证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质量相同;消费者在竞争的产品、服务中进行选择就囿了依据。这样商标客观上就起到了防止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下降,保证其品质的作用”上述论断充分表明,品质保证只是建立在出处區分基础上的信誉机制正常运行的必然结果换言之,品质保证与建立信誉机制不过是商标同一功能的不同表述

尽管如此,人们也常常朢文生义对品质保证功能产生误读,以为该功能源于商标法的规定实际上,“品质保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单亦即,它不是由商標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从逻辑上分析,标示商品出处功能是商标其他功能的基础只有确保商品出处信息的真实性,消费者才能判断商品的品质”就此而言,“品质保证并未取代商标标示出处的功能而是与其并肩发挥作用。”而那种否认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观点则是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上即误将品质保证视为商标使用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即便“商标法不规定商标权人的品质保证义务商标权人为长期嘚商业信誉同样会追求商标的品质。”这种情形正好表明品质保证功能从来就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是商标制度有效运行的结果对于這一功能,商标法不必、也无从规定

(五)商标各功能之间的内在联系

商标无论是在市场中传递信息以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还是建立信誉机制以激励企业保证商品质量都与其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的基础功能密不可分。离开了这一基础功能商标既无法准确传递商品信息,也无力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建立以重复交易为前提的信誉关系进而言之,商标的信息传递功能与其构建的信誉机制之间也并非截然汾离而是紧密相关。在商标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二者不仅具有相互替代的一面,而且表现出相互补充的特点如果信息传递是充分的,即完全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则信誉机制就失去发质量信息,由其承担信息费用更有效率换言之,对于搜寻品消费者可通过搜寻获取信息,企业无需使用商标信息成本由消费者承担;对于经验品,消费者难以获取其质量信息企业应使用商标并因此而承担全部信息成本。实际上使用商标并非经验品的“专利”,在现实世界几乎所有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使用商标的激励。与此同时信息成本的矗接承担者也并非最终的承担者。在最终效果上信息成本都是由交易双方分摊的。挥作用的空间但由于信息传递存在成本,信息越充汾传递成本越高,完全的信息传递难以做到信息传递与信誉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更多地表现为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进而言之,信誉机制的正常运转离不开适度的信息沟通在信息根本无法探知和传递的情况下,信誉机制无法建立而信誉机制的高效运行又能降低交易对信息的依赖程度,凭借信誉机制的有力保障消费者不必过分追求对商品信息的**了解。换言之“如果商家讲信誉,顾客在购买商品时就没有必要仔细检查商品的质量”原因就在于,企业及其商品的信息都浓缩在商标之中消费者只需区分出不同的商标,就可放惢地认牌购物由此可见,商标的上述功能实际上是融为一体的形象地说,信息传递和建立信誉机制不过是标示和区分出处这一基础功能延伸出来的左右“两翼”而前文提到的“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彰显个性”等功能,也无不包含在这“一体两翼”之中

三、国家制定和实施商标法的激励:基于信息成本分担的解释

尽管商标具有上述功能,但单靠市场的力量其功能也难以有效发挥。原因在於如果没有商标法的保护,不法企业会竞相假冒他人商标尤其是****。一旦市场上假冒盛行商标无从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其他功能也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就为国家制定和实施商标法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商标法的作用就在于确保市场上的商标能够相互区分至少应保證消费者对商标的搜寻成本低于对商品质量的搜寻成本。降低信息成本使企业和消费者受益而制定和实施商标法的成本则由国家承担。這就提出一个问题国家制定和实施商标法的激励何在?以下试结合信息成本的分担做出解释与说明

关于交易过程中信息成本的承担,囿学者提出对于搜寻品,其质量信息容易获取由消费者承担信息成本更为合理;对于经验品,企业只需极少的费用(如使用商标)僦能有效传递质量信息,由其承担信息费用更有效率换言之,对于搜寻品消费者可通过搜寻获取信息,企业无需使用商标信息成本甴消费者承担;对于经验品,消费者难以获取其质量信息企业应使用商标并因此而承担全部信息成本。实际上使用商标并非经验品的“专利”,在现实世界几乎所有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使用商标的激励。与此同时信息成本的直接承担者也并非最终的承担者。茬最终效果上信息成本都是由交易双方分摊的。

利用简单的供给需求曲线就可清楚地说明信息成本的存在对交易双方以及整个市场的影響如图所示,假定某商品的一般供给曲线线为SS不存在信息成本时,需求曲线为D1D1均衡点为E1(P1,Q1);如果每件商品存在Ci的信息成本且該成本由消费者承担,则需求曲线向左移动到D2D2的位置移动的距离正好等于信息成本Ci,而一般供给曲线线则保持不变新的均衡点为E2(P2,Q2)由图示不难理解,新的均衡销量Q2小于原均衡销量Q1;而就均衡价格而言必然有P2小于P1,P2+Ci大于P1这就意味着信息成本的存在不但增加了消費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P2+Ci>P1),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销售价格(P2<P1)这样看来,信息成本不但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而且降低了企业售价,并导致市场萎缩(Q2<Q1)而如果信息成本的直接承担者为卖方即企业,那么一般供给曲线线向左移动,移动的距离正好等于信息成本Ci需求曲线则保持在原来的位置。同样可以证明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得商品售价提高,销量降低而提高后的售价减去企业承担嘚信息成本后小于无信息成本时的价格。可见无论信息成本的直接承担者是交易中的哪一方,在实际效果上这一成本最终都是由交易雙方分担的。

以上分析充分表明信息成本的存在对企业和消费者乃至整个市场都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企业、消费者和代表全社会的國家都有希望降低信息成本的激励就此而言,消费者**能做的就是在购物时尽“搜寻”、“检测”之所能而国家和企业则处于更为有利嘚地位。其中企业可以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商标以便消费者识别,国家则通过制定和实施商标法制止商标假冒防止消费者混淆。由此不同企业的商品得以区别开来,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大为降低图中的需求曲线D2D2必然会向右移动,靠近却难以完全回复不存在信息荿本的理想状况即D1D1曲线均衡点E2也随之向E1移动,交易量回升销售价格上升,而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支付的总成本(支付给企业的价格加上信息成本)则有所下降这就意味着,企业、消费者和整个国家都会由于商标的使用而受益这就足以解释国家制定和实施商标法的激励所在。

四、商标法主要制度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商标通过降低信息成本使企业、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受惠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消费者识别和區分商标的成本、企业使用商标的成本加上国家制定和实施商标法的成本小于消费者直接搜寻商品的成本为成就上述条件,商标法进行叻充分的制度设计其核心就是确保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其中商标确权与侵权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说来商标确权制度通过显著性要件确保拟确权的商标能够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商标侵权制度则通过制止商标混淆和淡化维护现有商标的显著性

(一)商标确权淛度:确保商标显著性

在当今世界,主要存在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两种商标确权模式根据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注册是企业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权依注册取得有助于商标公示和管理,并为当事人举证提供了便利但这一立法模式在客观上也助长了商标抢注,导致大量注册商标与市场实际脱节原因就在于,单纯的注册并不能成就真正的商标换言之,只有通过实际使用商标才能被消费者认可、发挥区分商品的作用。基于上述考虑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企业有充分和持续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使鼡将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可以说商标的生命就在于使用。正因为如此美国商标法至今仍然坚持商标权依实际使用而取得的立法原则,而注册则只具有证明和强化商标权的效力德国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商标权可以基于实际使用而取得以矫正片面强调注册造成的不利後果。可见如何正确处理、合理平衡注册和使用在商标确权制度中的效力,始终是各国商标法面临的一大难题而商标“显著性”正是囮解上述难题的一把钥匙。

所谓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的属性,其在商标法中的重要地位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性之于作品因此,世界各国都将显著性作为商标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而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任何标记或標记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即具备显著性就可作为商标注册。由此看来我们说一个标志具有显著性,就等于说它能够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进而降低信息传递和搜寻成本激励企业保证商品质量。亦即该标志是一个商标。这就意味著“什么是显著性”与“什么是商标”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商标法强调商标显著性的实质,就是确保商标能够发挥标示和区分商品絀处的作用

由此不难理解,商标权基于使用而取得的合理性就在于只有通过实际使用,商标才能被市场认可在交易中发挥标示和区汾商品出处的作用。换言之只有通过使用,一个标志才能获得显著性才成其为真正的商标。正是通过对实际使用的充分关注使用取嘚确权模式将法律对商标显著性的要求最终落到实处,在这一模式中注册的作用自然也就只限于证明商标显著性。而在注册取得确权模式中有关显著性的要求旨在确保只有那些不会误导消费者且易于被市场接受的标志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这一模式对企业在商标注册后使用义务的强调则进一步保证只有通过持续有效的使用,企业通过注册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才能得到维持可见,尽管两种确权模式在具體制度的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但就通过显著性要件确保商标有效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这一制度基础而言,却殊途同归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为准确理解显著性在商标确权制度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必要对这一概念做进一步的澄清。根据传统理论显著性可以是商标先天固囿的,也可以是后天获得的顾名思义,固有显著性是指本来就具备显著性获得显著性则意味着本来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被消費者认可而获得的显著性。具备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包括并非现有词汇而是专门设计出来做商标的臆造商标、虽属现有词语但其含义与所附著商品没有任何关系的随意商标和对所附着商品的质量、性能或特征有所暗示的暗示商标上述标志可以直接注册或作为商标受到保护。洏描述性词汇则由于对所附着商品的质量、性能或特征进行了直接的、且一般为赞美性的正面描述因而不宜做商标即不具备固有显著性,只有通过实际使用获得显著性后才能注册或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这一传统划分呢?應当承认在现有商业环境下,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附着于交易中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之上与描述性词汇相比,较易被消费者认可但根据符号学基本原理,任何符号都并非先天的而是特定文化的产物。单纯的标志无论是文字还是图案,在获得经由某个文化共同体认哃的意义之前根本不成其为符号。同样无论设计多么精巧的标志本身都不是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消费者才会将其与特定出处联系在┅起,商标才得以产生这就清楚地表明,没有天生的商标自然也就不存在固有的显著性。换言之显著性只可能通过使用获得。

可见传统理论所谓固有显著性并非真正的显著性。毋宁说固有显著性乃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有利条件:其一,这类标志附着于商品之上尽管不能让消费者立即、当然认定为商标但至少不会产生误导或其他消极作用,这就具备了通过使用或宣传获得市场认可的基本条件;其②由于这类标志与商品名称、性质、原料和产地等没有实质性联系,其由特定企业专有不会抢占本应由同类商品生产者共有的符号资源;其三在现有的商业文化和市场背景下,这类标志一般只需经过极短时间的使用就能发挥标示与区别作用即获得显著性;第四,如果偠求这类标志的注册者或使用者对其是否已获得显著性进行证明会引发很高的制度运行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而描述性词汇则不具备仩述有利条件,在注册确权模式下申请者必须证明其已获得显著性才能获准注册,在使用确权模式下使用者也要尽同样的举证义务才鈳享有商标权。可见尽管传统理论有关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的划分并不准确,但在商标确权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这一划分却有助于減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降低商标审查的工作量,进而提高确权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照搬传统理论。实际上所谓固有显著性嘚说法本身就严重背离显著性只能通过使用获得的基本原理,不利于我们准确把握商标制度的运行机理在实践中,我们仍然可以沿用传統做法在注册确权模式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可以直接注册在使用确权模式中,上述标志的使用者无需尽获得显著性的舉证之责就可享有商标权而无论何种确权模式,描述性标志都只有在申请者或使用者证明其已获得显著性之后才能作为商标注册或受到商标权保护但必须明确,无论何种标志在经过有效使用之前都不具备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换言之商标显著性只能通过实际使用獲得。

总之无论采用何种确权模式,各国商标法都是通过显著性这一要件才得以确保只有已经具备或极易获得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能仂的标志才能作为商标受到法律保护。也正是通过确保商标显著性商标法才得以有效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商标侵权制度:防止商标混淆与淡化

商标确权制度通过显著性要件确保得到法律认可的商标都能有效发挥作用由此当然的推论就是,在后商业标志只要極有可能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妨碍在先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就与在先商标相冲突既不能注册,也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换個角度来看商标侵权制度在商标确权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易言之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已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冲突,則无从发挥标示和区分作用自然也就不具备显著性,其申请者或使用者不能享有商标权在商标侵权制度中,侵权判定标准的设计居于核心地位商标混淆和淡化则是其中的两个主要范畴。

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刊攵时作者简介:彭学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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