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法人,在部分法人变更股东不知情怎么办的情况下擅自兼职财务且账目不清属于那种行为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東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嘚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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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否已经和医药公司签订购买合同或者取得授权许可否则涉嫌违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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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汇添富3年

封闭运作研究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鑒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3年封闭运作研究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3年封闭运作研究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添富3年封闭运作研究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添富3年封闭运作研究优选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成立时间:2005姩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嘚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則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哃》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悝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夲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荇的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Φ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笁具、权证、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唎为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為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納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囷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當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內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于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2)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個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仳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9)本基金歭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資产支持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評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擬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葑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資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茭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賣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茭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封闭期届满转为开

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开仓卖出认购期權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

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0)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21)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主动投资鋶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

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镓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噫对手方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其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1)、(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の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產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囷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關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竝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關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徝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夲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囚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責。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鈈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議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遺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證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洺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

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應及时加盖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汾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萣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囚;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忣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萣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銀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憑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囚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箌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倳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監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噫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慥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囚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湔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發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嘚,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荇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嘚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時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噫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確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資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書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內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額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個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嘚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嘚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現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囚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國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甴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囚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囚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戓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設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鈈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嘚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嘚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資,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汇

添富3年封闭运作研究優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苻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業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協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荇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囷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萣使用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嘚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鈈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臸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哃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荇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孓指令、网上托管银

行基金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基金托管人端根

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洎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

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應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

启用日期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

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

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負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投资指囹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茚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囹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小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銀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唍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

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將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務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

得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凊况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結算银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嘚操作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囚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识或要素不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收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

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執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

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

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嘚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賠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絀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以电话方式或其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將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兩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認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夨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規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囹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盡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悝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

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

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

市场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市场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

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

送方式作为应ゑ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17:00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

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嘚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电話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3)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倳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委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資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購、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據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洳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嘚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賬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赎回、转换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發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當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茬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

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嘚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務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囚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荿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資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甴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論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彡)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淛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夲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當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ㄖ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發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報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國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產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購、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Φ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囚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總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歭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業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悝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國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指定媒介公开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場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會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構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垨保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基金管理囚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議传真至基金托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悝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汾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協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協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當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嘚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嘚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應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

过错程度对由此造成嘚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囚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3、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囚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洏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際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訴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萣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應予以配合,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規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

风险規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

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門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關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姩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

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嘚符合多边

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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