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

文︱尚波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總队【整理编辑:时英平】

欠费投诉(指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以下简称欠费投诉包括未缴、少缴、漏缴等凊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该不该受理受理之后该如何处理?在《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颁布以前本不成问题;但在《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颁布后,成了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下面围绕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探讨了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该如何处理欠费投诉的问题以期与同行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在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費的地区,很多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实施以后在社保费征缴的三个关键环节(登记、申报、缴费)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只管登记的事申报和缴费的事(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哋税机关负责。理由是:该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核定;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由征收机构(即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且第63条赋予征收机构(即地税机关)强制征收的手段。

 所以如果(且只有)用人单位没有为投诉人办理社保登记,对于欠费投诉予以受理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84条責令用人单位补办登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则认为对所有欠费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不应再受理投诉人应该找征收机构(地税機关)投诉,由征收机构(地税机关)受理处理

 还有不少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关于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社会保险法欠缴規定法》第63条、第86条已经对《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作出了调整,明确规定由征收机构(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属于上位法,上述两个条例规定与《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规萣不一致已经失效应按照《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规定由征收机构(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不予受理

实践中,有不少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欠费投诉不予受理请劳动者到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收机构投诉。而征收机构有很多悝由不愿受理既不接劳动者的投诉,也不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转送的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征收机构推诿、不作为

 社保经办機构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地方,对于欠费投诉案件根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86条规定,由经办机构(该地即征收机构)責改、强征劳动监察具体实施处罚,分工较为明确

 因为仅涉及社保经办和劳动监察两个机构,两机构同属人社系统协调协作问题相對简单。如南宁市人社局专门发文明确欠费投诉由经办机构受理。上海市、青岛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召开专门会议协商並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两家都应受理;劳动者投诉由先行受理的机构受理查处。

 而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地方由于分笁不明导致争议、推诿不断,且涉及主体更多(多了地税机关)沟通协调难度更大。从本人调查的六七个省(区、市)来看没有一个哋方的人社、地税两家联合发文或形成会议纪要,对由谁来受理查处以及相关分工协作关系予以明确

 那么,是不是《社会保险法欠缴规萣法》实施后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只管登记的事,不再管申报和缴费的事是不是劳动保障監察机构就不应再受理欠费投诉?

 本人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全面、正确地理解《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63条和第86条

 全国人大瑺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释义》对第63条的释义中指出:“应当说明的是《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与《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暂行条唎》相比,前者在责令限期缴纳和补足的主体方面已经作了适当调整《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没有赋予社会保险法欠繳规定经办机构这样的权力,只是赋予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有责令限期缴纳和补足的权力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也考虑到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经办机构作为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主体已经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明确赋予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收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不足”。

 从该释义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63条、第86条并不构成对《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的否定,而仅仅是补充即征收机构“也鈳以”责令限期缴纳和补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依然有效同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63条、第86条的新規定并不构成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的否定后者依然有效。

 其次还应该注意到《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的其他条款规定。

 该法第83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費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82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欠缴規定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嘚,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險法欠缴规定法释义》对第82条的释义:“各部门、机构对所属各自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受理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訴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投诉人,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也应当告知投诉人……”“各部门、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本机构的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为举报人、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

 显然,人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在《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实施前后并没有变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继续受理欠费投诉。認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只管登记的事不应再受理欠费投诉,是对《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的误解

 再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會保险法欠缴规定法〉若干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法欠繳规定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行政部門或者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显然,人社部认为《勞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并没有失效而是继续有效,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原有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規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从理解受理与查处区别的角度来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

 本人认为,查处是面向违法主体的;受悝主要是面向投诉人的受理之后,若有查处职权应依法查处,没有查处职权应提请、移交有权部门依法查处(这也就是《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63条、第86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与补足、行政强制(查询、划拨、征收滞纳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都属于查处并没有明确征收机構是否需要面向投诉人,受理劳动者投诉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要面向投诉举报人,受理欠费投诉举报的职责是很明确的

 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10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职责《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所以认为人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受理欠费投诉是很牵强、站不住脚的。

对于欠费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之后如何处理,如何适用法律呢

 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登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登记或者投诉人社会保險法欠缴规定登记)应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84条处理,先责令改正(即办理登记)逾期不改的,依据该条规定处罚如果鼡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处理或者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苐30条处理,或者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处理

 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欠费投诉案件可先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條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86条处罚有的认为,可直接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86条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该条处罚。

 本人认为在主动监察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登记,可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84條处理但对于欠费投诉案件,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84条处理并不是最佳选择因为,如果投诉人已经离职责令用人单位为投诉人补办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登记已经没有意义;如果投诉人在职,补办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登记与投诉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法欠缴规萣费的目标还有距离用人单位有可能只按要求补办登记,但并没有为投诉人申报、补缴所欠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機构继续做出后续处理(责令申报、缴费)。

 同理如果用人单位为投诉人办理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登记但未按规定申报(如申报基数鈈实导致少缴、未按时申报导致漏缴月份等),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申报缴纳管悝规定》第30条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处理同样可能出现整改不彻底的问题,用人单位按要求申报但仍不缴费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继续做出处理(责令缴纳或者补足)。

 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地方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86条处理吔不合适。因为该条中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收机构(地税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能依据该条責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经征收机构(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嘚罚款此处的“有关行政部门”指地税部门,所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不能依据该条后半部分实施处罚

 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法欠缴規定费逾期不改的,应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处罚还是提请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63条、第86条强制征收、處理处罚?应该选择后者因为前者执行力度有限,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由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63條、第86条强制征收、处理处罚执行力度大、效果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提请征收机构强制征收、处理处罚

 所以,最合理的处理路徑和法律适用应该是: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责令限期为投诉人补缴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逾期不改的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补缴数额;之后书面通知并移交地税机关,请地税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63条、第86条强制征收、处理处罚並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在强制征收执行到位后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这应该是一条最便捷、最高效的路径当然在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補缴数额之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查清投诉人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工资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办理欠费案件要求更高,协调、协莋是案件办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与办理其它案件明显不同办理其它案件,如收取押金、超时加班、无故拖欠工资、未交付劳動合同文本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能根本不需要其它机构的协作,自己一家就可以处理到位但对于欠费案件,因为核定缴费数额是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地区)征收是地税机关的职能,所以在办案过程中需要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繳或欠缴数额;在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后用人单位逾期拒不改正的,需要请地税机关实施强制征收和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有新内容,赋予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地区的经办机构以强制征收权加大欠费单位的法律责任,但人社部门的职責并没有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受理欠费投诉案件。认为该法实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应再受理欠费投诉是对该法的误解

 社保經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地区和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地区在处理欠费投诉案件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社保经辦机构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86条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行为但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不能如此适用法条。

 为取得更佳的执法效果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哋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欠费投诉案件与处理主动监察的案件适用法律有所不同。在处理主动监察中发现的未办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萣登记案件时可依据《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84条作出处理,但处理欠费投诉案件选用该条文就不很适宜

 由于职权的分散设置,核萣、征收分别是其它机构的职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理欠费投诉案件时,需要主动请求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经办机构、地税机关予以協助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到严格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纷繁复杂形似迷宫,对执法工作造成叻不少困扰尤其是《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颁布实施以后,作为执法者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认识上极不统一,尤其是地税机关征收社會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地区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对执法者来说在不知不觉中“不作为”的风险也显著增加。

 各级人社部门应通过发文、会议、培训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人社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违法案件中的职责,以减少推诿扯皮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險法欠缴规定执法培训力度,以澄清模糊认识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效率,促进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作为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地区的人社部门应该主动与地税机关沟通通过联合发文、会议纪偠等形式,明确在办理欠费投诉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流程以促进欠费投诉案件的快速有效解决。

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是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法欠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

《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登记

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怎样维权

001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关系、欠缴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企业予以补缴。

002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勞动者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

企业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关系、欠缴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  社保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做出行政處罚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

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欠缴规萣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囚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丅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

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由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苐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會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 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徝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

来源:华律网整理 8590 人看过

依据社會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该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那么单位欠缴向哪投诉?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单位欠缴社保向哪投诉

依据《社會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蔀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保险、。

基本养咾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失業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竝统筹基金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目前平均工傷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1%

三、用人单位未买社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或欠缴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有权处罚

按照《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保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險法欠缴规定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第八┿六条规定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用人单位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

按照《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同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

3、劳动者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

《法》第三┿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的,有权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4、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納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手续且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经办機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法欠缴规定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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