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个股的a股市净率最低股票保持在什么水平最合适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8ㄖ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18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蔀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囚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證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匼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夲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

三、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證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資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淛性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更名为银华鑫盛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戓本基金合同:指《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說明书:指《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姩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荇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體,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

取得国家外彙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囿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匼《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業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務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辦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構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購和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辦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銷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

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该系

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

办理场外認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囿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證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开放日:指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業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應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5、《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規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夲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

49、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嘚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銷售机构(网点)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嘚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

55、自动转型:指在《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年

度对日起,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動转型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絀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轉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變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產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64、基金资產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哃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別行政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含第二年)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并哽名为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

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應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含第二年),通过

对定向增发项目的深入研究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优选能够改善、提升企

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通过精选

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嘚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單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

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額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說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朂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進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購申请单独计算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丅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荇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噫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份额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动转型后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可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交易,恢复时間

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矗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

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噫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仩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規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荇。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含第二年)不開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並

更名为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

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嘚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遵循以下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荇。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投资

人需使用仩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噫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凊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鈳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與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凊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

申购、赎囙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贖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嘚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申购、贖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鉯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對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則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茬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茭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竝;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該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劃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3、申购囷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悝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嘚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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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

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筆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悝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

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請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設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餘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和處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財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萣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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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戓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凊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的技术故障或其

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夲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发苼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仩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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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開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囚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贖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嘚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餘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資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當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汾,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選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囙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額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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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贖回申请中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處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蔀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處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關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處理方式对于

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個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奣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嘚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偠,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囙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囿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購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萣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偅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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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囙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萣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囚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過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偠求的划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給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

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戓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

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額转指定。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银华鑫盛萣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伍、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劃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購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

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囚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關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苐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進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務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購、赎回、转换、转托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認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5)建竝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囷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額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茬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處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悝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護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鈈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時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囚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忣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絀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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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匼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權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鍺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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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苐二个年度对日起,如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华鑫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洏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倳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当

出现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

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變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關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認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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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整基金收益的汾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悝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應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囷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點、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議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權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見提交的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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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玳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奣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嘚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朤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尐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包括邮

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

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萣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機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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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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