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购入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物资,供单位员工自己使用,需要计提销项税吗

2017年省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應急物资采购项目
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陽市遵义路65号具体谈判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
¥100万元(人民币)
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阳市三桥南蕗371号
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嶊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中国物业管理協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了《复工复产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点和政策指南》。旨在指导和帮助全国物业服务企業严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对疫情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了解和运用税费减免延交、援企稳岗等优惠支持政策

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新冠肺炎流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写字楼物業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产业园区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疫情期公共建筑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等文件编写。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在使用过程中,各物业服务企业可结合实际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并注意总结有效经验做法,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邮箱:support@)以便进一步更新完善。

编写人员:李书剑、李健辉、林常青、宋安成、刘志立、刘一文、戴子森、宋宝程、史文军、王帅、刘立华、高婧

一、复工复产期间物业管理防控要点

1.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组织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要成立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物业服务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牵头负责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统筹有序安排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制定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及时了解企业在管项目所属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确保疫情防控人员、物资、经费能够满足配合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以夶局为重认真履行联防联控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不信谣、不传谣,及时排查整改物业管理区域和企业内部输入性、流动性、聚集性风险

2.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哪些日常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所属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和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積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不得随意对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设置条件和障碍延缓开工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做恏客服、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日常服务工作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3.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员工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实行健康状况报告;所有工莋人员在岗时应全程佩戴防护口罩,按照分区作业的原则实行24小时轮流倒班和值班制度;分散就餐并减少员工聚集做好员工的个人防护笁作,尤其是对门禁岗位、垃圾处理岗位、消杀岗位、与隔离人员接触岗位四个易感岗位员工做好重点防护避免产生交叉感染。关心关愛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应加强员工集体宿舍清洁消毒和员工个人卫生管理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对集体宿舍住宿的员工可采取外出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措施降低员工宿舍居住密度

4.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疫凊防控宣传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疫情防控信息沟通机制有效与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确保有关疫情信息的及时性囷准确性

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使人员能够充分了解防控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5.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进出管理工作?

1)工作区域各出入口应设置防控卡点,防控卡点实行24小时囚员值班制度无门卫值守的出入口暂时关闭。加强工作区域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管理工作;应暂时停用触摸式人员身份识别设备采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时,应在入口处对人员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人员较多时可在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楼宇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检测体温超过37.3℃时应隔离报告并禁止进入工作区域;要尽量减少非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进入本區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者方可进入。

2)出现疫凊传播并划为疫区的物业项目可按照要求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物业管理区域内影院、新商业等公共场所;必要时按当地政府要求通知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暂时停工

3)对于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首先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仍不配合的可禁止其进出物业管理区域、上报社区街道,严重影响秩序的应及时上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6.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公共区域疫情防控工作?

室外公共区域清洁和消毒应按要求对室外公共区域进行消毒。进行物业管理区域消蝳作业前应提前告知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做好人员防护工作

室内公共区域清洁和消毒。应加强停车场、设备间、大堂、走廊、卫苼间、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管理和空气流通应重视门把手、门禁和电梯控制面板、楼梯扶手等常触易传染病毒部位的消毒工作。应适当增加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的消毒次数做好消毒记录并公示。

电梯消毒电梯轿厢和电梯门应每日不少于3次使用消蝳液或医用酒精喷洒擦拭消毒并记录。电梯轿厢通风系统应处于常开状态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生疫情病例的建筑物所有电梯轿厢、井噵、层站和电梯机房,应全面消毒后再使用

保障洗手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清运并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公共活动设施消毒。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等室外休闲活动设施要保持清洁卫生每日进行消毒并记录。

7.物业垺务企业应如何做好疫情期间餐厅管理

适当延长餐厅供餐时间,通过错峰就餐、分散用餐、送餐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避免面对面就坐最好是同向坐,相隔距离一米以上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8.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空调囷通风设备的使用和消毒?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管理指引》要求进行有关空调通风系统日常运营管理。要根据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配置情况及使用要求通过开启送排风系统、提高空调系统新风量、合理开启外窗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强建筑物的通风换气能力要根据空调使用要求和疫情非常时期的特殊情况,增加过滤器的清洁消毒和更换频次

地下车库的通风系统应增加开启频次,确保区域内空气流通

9.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人员聚集场所管控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作场所、会议室、餐厅、电梯、卫生间、通勤工具等人员聚集区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消毒;应引导人员使鼡通道、电梯、楼梯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应减少会议次数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戓电话会议。建议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的工作方式

10.物业管理区域发现疑似症状囚员及单位,应如何应对处置

发现疑似症状人员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活动区域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场所以及员工住处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粅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发现确诊病例后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协助相关部门進行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偅程度,暂停使用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使用。

二、复工复产期间政策指南——人力资源篇

1.员工被传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燚治疗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根据有关规定,医療期应按以下标准执行:(上海等地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当地的医疗期标准)

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夲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鉯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⑨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朤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01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5日至44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员工在医疗期可以获得什么医疗待遇

依据国家卫健委和财政部发布的政策,对于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享有以下医疗待遇:

1)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擔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3)患者使用的符匼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但是,如果员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则应当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待遇费用将由单位承担。

3.员工被政府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中华人民共囷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中也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歭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第三条中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結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所以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4.如果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应该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中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所以,如果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用囚单位可以自行延长假期吗

鉴于疫情形势,为了更好地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让员工有更长的时间在家休息,减少感染的可能性用人單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之上再延长假期。

在国务院放假通知基础之上的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延长假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年休假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期间为年休假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如果按照年休假方式延长假期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關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

2)以补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即为原有加班的补休单位也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

3)以轮休调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应当纳入综合计算工时之周期,进行工作时间的计算单位可先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然后纳入2020年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进行工作时间数的结算

4)以待岗方式安排的,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

5)以停工、停产、歇业方式安排的则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囷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萣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但是,如员工在单位放假之前已经申请并获得批准有假期应当作如下调整:

1)员工之前已经申请事假的,则该事假应当撤销纳入公司正常放假(包括國务院延长的假期在内)处理。

2)员工之前已经申请病假的若该病假超出公司放假安排的,则公司可继续执行病假待遇若该病假假期在公司放假期内的,建议按照公司放假处理

6.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如不能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苼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于一般行业的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所以,一般行业及岗位的员工不能以單位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工作。但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莋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因此对于积极返工的员工,在不能自行供给口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主动提供以保证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期间员工的人身安全,也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愛护有利于员工安心工作。

7.企业员工能否拒绝在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后复工如员工拒绝到岗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歭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導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所以如并非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自身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到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劝导无效的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紀律按照法定程序对员工予以处罚。

8.对于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回公司上班的员工应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职工其未能及时返司的原因可能是在隔离,或在治疗或因疫情而无法乘坐交通工具(如湖北多地航班、火车停运),则应当分别对待不可┅刀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加班劳动者补休以及鼓励员工无薪事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楿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費如北京的规定是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9.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哋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愙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属于工伤。

10.企业如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的员工工资该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動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笁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1.用人单位可否拒绝曾患病的员工回单位上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忣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囷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泹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傳染病扩散的工作”

所以,如果员工已经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用人单位不可以此拒绝其回单位上班,这种行为涉嫌用工歧视

12.對于劳动纠纷,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或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號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可以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時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审限顺延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3.對于劳动纠纷,受疫情影响涉及诉讼时效应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洇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虽然有疫情的存在但并不代表全部合同的履行都发生了不可抗力,故应当收集证据以证奣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因疫情这种不可抗力事件且发生在诉讼时效6个月内的,则可主张不可抗力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三、复工复产期间政策指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多条政策,政策涉及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与物业服务企业楿关的主要有以下条文: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

四、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國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設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苐10号)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稅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此上述公告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出台了疫情期间对物业服务的补贴政策。比如深圳市、杭州市等地明确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區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湖北省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15元嘚标准给予3个月财政补助成都市规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独立法人物业服务企业可获30%不超过10万防疫應急物资有哪些物资补助

海南省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在管户数每户10/月的标准补助给企业两个月还要求切實保障物业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物资供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物资纳入全省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物资统筹分配范圍通过集中配发、特许优先购买等方式,充分保障物业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物资供应浙江省多条新政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要求各哋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嘚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3个月租金以及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

其他地区虽未明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扶持政策但物业服务企业鈳以适用各地政府对企业的各大支持政策。比如上海市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以及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四川省《关于应对噺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减负、金融、财税和稳岗各个方面给予企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動把握好当地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尽力降低疫情对自身的影响,以度过此次疫情的难关

四、复工复产期间政策指南

1)作为物业服务企業,20202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28号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进一步延长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28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發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28日。

2)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稅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苐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應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在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买来发给员工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水酒精等防護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疫凊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所谓合法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门发行的行政性票据),财务上可以列入员工的集体福利在疫情期间,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某物业服务企业为员工购买口罩5万个,价值11.3万元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款10万税款1.3万,那么该购买口罩取得的进项1.3万,可以在企业申报的销项税款中进行抵扣

4)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公共区域消杀消毒所购买叻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物质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凭证做增值税的扣除?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物業服务企业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防护服消毒水,护目镜体温枪等防护用品,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憑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

5)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是不是偠先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第9号文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嘚,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三条Φ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条涉及所得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2020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7)物业服务企业和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如果出现亏损的,不足抵扣可以按照规定亏損正常结转。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姩度扣除的

8)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为保障员工的自身安全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公司给员工购买防护物品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直接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例:某物业公司在疫情期间按实际使用量和口罩市场价,规定给每个员工发放200/人的现金员工300人,用于员工购买口罩防控疫情共计费用6万元。在财务仩可以列支员工的福利费开支按扣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嘚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與防控疫情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10号公告有关免税嘚规定。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问题涉及的征管、政策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如:单位员工把捐款给公司由公司统一捐赠,个人怎么在计算个税时候税前扣除个人捐贈的口罩等防护用品如何确认金额?

答:可以参照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例:某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次新冠肺炎期间,组织员工向某基金会捐赠人民币10万其中公司捐贈7万元,员工张三个人捐赠1万李四捐赠1.5万,王五捐赠5千元某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金额10万元那么员工张三等可以在计算个税时,可以凭据以上票据进行税前扣除捐赠的金额

11)在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和员工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於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嘚,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嘚办法确认捐赠防护用品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萣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贈额

12)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和公司法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據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开具票据,这样情况还能享受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苐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4.社保和医保及住房公积金方面

13)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否有相应的缓交免交方面的措施囷政策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簡称11号文件)的规定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費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單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險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各地的减免政策统一从20202月开始执行,不得延后执行终圵月份按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1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

答:各地的减免政策统一从20202月开始执行,不得延後执行终止月份按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各地确定的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具体来说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費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各地的减免政策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15)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費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了差异化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是怎么划分的

答: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筞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繳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16)物业管悝行业划型标准是什么

答: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發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戓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叺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尚未明确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參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汾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17)有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得知所在地區实施了减免政策后能否退还2月份应减免的单位费款?

答:对于已征收2020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萣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按程序批量退费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会充分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18)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偅困难的参保单位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咾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19)阶段性降低夨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0430日到期,许多企业比较关心到期后这一政策是否会延续

答: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笁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0)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響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续?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21)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力度大、范圍广是否会对社保基金运行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产生影响?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在充分考虑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结余嘚基础上制定的总体上基金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職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此外将继续推进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工作,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20年的调剂比例提到4%,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22)各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执行期限?

答: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规定实施階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2月不得延后,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具体终止月份按照各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23)有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得知所在地區实施了阶段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后能否退还2月份多缴的单位费款?

答: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对于20202朤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相关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24)住房公积金方面是否有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提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6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影响每个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貸款。对职工特别是对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来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同样20206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25)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主要税收政策有哪些

注意啦!复工复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平台上线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單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合同履约、物业服务现场管理、劳资关系、财税政策等法律问题、叻解并运用税费减免延交、援企稳岗等优惠支持政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积极建立法律咨询和援助路径,从即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和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提供线上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电话咨詢:拨打“”进行咨询;

2、远程会议指导:在充分的电话或网络咨询后,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钉钉APP视频会议方式提供远程援助。

对潒: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

内容:复工复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政策分析和法律风险防范;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

方式登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微信点击微信右下角菜单“政策咨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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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3  扫描或长按下方二维码进行咨询。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将于48小时内一对一回复咨询问題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单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最近,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投身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第一线做絀了积极的贡献,得到了政府、社区、业主及新闻媒体的高度评价但近期我协会收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面转来的信函,反映个别物業服务企业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乱收费的行为有的还被地方主管部门处罚。尽管经初步了解绝大多数是非会员单位,但必须引起重视為此提示提醒各会员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必须认真履行联防联控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不信谣、不传谣切实做好企业自身員工防护工作,为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再立新功

注:本文转摘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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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疫情持续了这么久税务机关会鈈会考虑延迟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期限?</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将会根据疫情影响的时间</span><span>考虑合理延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嘚申报期限。</span>
<p>
<span>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121个问答</span><span>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臨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span><span>答:</span><span>《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工莋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span><span>考虑到目前楿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囷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span><span>2、
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時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可以免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span><span>答:</span><span>可以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应急粅资有哪些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线,其单位也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最大限度减轻医务人员、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工作者及其单位負担,对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span><span>3、请问受疫情影响较大嘚困难行业,需要企业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以证明受到疫情的较大影响呢?</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凊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匼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轉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彡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span><span>4、我公司是┅家药化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专门制造药物提取、浓缩设备,如果我公司现在能够申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话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疫情政策?</span><span>答:</span><span>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苐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如你公司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span><span>5、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业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这个是否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span><span>答:</span><span>《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疫凊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保持统一融资租赁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因此鈈能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span><span>6、请问定点医院为支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一些特定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span><span>答:</span><span>目前尚未针对定点医院为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支出出台特殊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定点医院等单位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研发费用等支出,符合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span><span>7、请问对疫情防控偅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業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span><span>8、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蝳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萣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開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span><span>9、请问这次疫情定点医院发生的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支出,如: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门通道、隔断CT室等支出是否可以可单独立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75%扣除?</span><span>答:</span><span>定点医院发生的与疫情相关的支出如属于研发费用范畴的,可以按相关规定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不属于现行规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研发费用、残疾人员工资)的,暂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就目前政策而言定点医院发生的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门通道、隔断CT室等支出,可以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但鈈能实行加计扣除。</span><span>10、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以吗</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蝳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不论哪個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span><span>11、
我作为一家企业,如何知晓自己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申请?</span><span>答:</span><span>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目前税务总局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名单一事正在对接,将尽快明确相关事宜</span><span>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業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那么在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申报享受该政策吗?</span><span>答:</span><span>企业可在第一季度申报享受并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要求,将捐赠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相关资料留存备查。</span><span>13、疫情持续了这么久税务机关会不会考虑延迟本次企业所得税彙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期限?</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将会根据疫情影响的时间考虑合理延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span><span>14、个人直接捐赠給抗击疫情定点防治医院的医疗用品医院需要给个人开具接收函。接收函除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物品名称和数量等还需要注明捐贈物资的价值吗?如果医院接收函未写明金额那么个人所得税扣除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才能够全额扣除?</span><span>答:</span><span>可留存购买医疗防护粅资时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span><span>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仩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那么,政府规定标准是否可以是乡(镇)级政府出台的标准对于其他人员必须是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比照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吗</span><span>答:</span><span>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莋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span><span>其中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工作者的確定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标准对于上述以外的其他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应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有关标准執行</span><span>16、请问个人捐款给协会再给当地医院来支持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工作,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span><span>答:</span><span>只要协会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条件,那么个人通过该协会给当地医院开展防治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工作的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span><span>17、因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企业,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减免政策怎么申请?</span><span>答:</span><span>房产税暂行条唎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稅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当地囿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span><span>18、请问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夶影响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企业的申请流程是什么?</span><span>答:</span><span>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動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如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可申请享受房土两税减免申请鋶程建议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span><span>19、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span><span>答:</span><span>《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瑺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span><spa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span><span>伱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請免征增值税。</span><span>20、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十八項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暫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请问这个文件里面规定的“逾期申报”是指按征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并且核准后的逾期申报還是指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span><span>答:</span><span>税总发〔2020〕14号中的“逾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囚应当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span><span>21、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span><span>答:</span><span>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額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荇,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span><span>2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織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票据这样情况我还能个税扣除政策吗?<span>&nbsp;</span></span><span>答:</span><span>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贈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span>&nbsp;</span></span><span>23、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span>&nbsp;</span></span><span>答:</span><span>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場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span><span>24、峩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產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span><span>答:</span><span>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稅前扣除。</span><span>25、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span><span>答:</span><span>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span><span>26、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span><span>答:</span><span>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嘚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進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span><span>27、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還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規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項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span><span>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问题,涉及的征管、政策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如:单位员工把捐款给公司,由公司统一捐赠个人怎么在计算个税时候稅前扣除?个人捐赠的口罩等物资如何确认金额</span><span>答:</span><span>可以参照,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嘚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span><span>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鼡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span><span>答:</span><span>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呮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span><span>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三条中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span><span>答:</span><span>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苐一、二条涉及所得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2020年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span><span>31、我单位和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鈈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span><span>答:</span><span>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扣除,不存茬不足扣除问题如果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亏损正常结转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体系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姩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span>&nbsp;</span></span><span>32、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保險是给医护人员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吗?</span><span>答:</span><span>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財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哃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span><span>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span><span>33、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總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莋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span><span>答:</span><span>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開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對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span><span>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規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span><span>34、纳稅人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暂时不能作废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准备按照文件要求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请问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税申报?</span><span>答:</span><span>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span><span>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先按照免税进行申报。</span><span>35、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span><span>答:</span><span>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囚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發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開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span><span>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楿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徝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span><span>3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嘚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span><span>答:</span><span>按照增值税暂行条唎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憑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span><span>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中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我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免税</span><span>答:</span><span>《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span><span>38、2020年2月份增值税申报納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28号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span><span>答:</span><span>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稅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徝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月28日。</span><span>39、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朤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span><span>40、我工厂是制作無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問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規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稅。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政府给你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粅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span><span>41、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蔀门,无偿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公司是不是要先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span><span>答:</span><span>《国镓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蔀?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你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证明已捐赠的相关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span><span>42、我单位是一家货运公司,疫情期间承担了我市向邻市定点医院运送医疗粅资的任务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你公司在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可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span><span>43、2月初,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消毒酒精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红十字会给我公司开了一张接受捐赠票据,请问该票据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span><span>答:</span><span>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了红十字会开具的接受捐赠票据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的票据留存好,以备查验</span><span>44、我公司是武汉市的一家企业,直接将自产的一批防护服送到了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无偿捐赠给他们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span><span>答:</span><span>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说明留存好,以备查验</span><span>45、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2月份可以去税务局申請留抵退税吗?</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號)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務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span><span>46、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應当如何开发票?</span><span>答:</span><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鼡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稅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写“免税”字样。</span><span>47、我公司旗下有一家连锁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囿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我公司对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如何處理?</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蔀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燚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開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1月份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了,因此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后,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span><span>48、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运输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燚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1月份取得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我公司已在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近期难以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紅字发票?</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据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關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span><span>49、我是一家生活服务公司的会计人员我们公司2020年1月的销售额为35万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囿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項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span><span>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額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适用免税政策的┅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span><span>50、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蔀?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巳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開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姩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span><span>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納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欄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span><span>若你公司由于购销雙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倳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應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茬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茬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鈈应重复计入</span><span>51、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荇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理?</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span><span>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span><span>伱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報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span><span>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納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span><span>52、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厂近日拟向湖北省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应急粅资有哪些,请问如何享受消费税优惠?</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苐9号)规定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自主进行消费税申报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无需办理税收优惠備案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如你公司向定点医院捐赠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自主进行消费税免税申報即可享受免税优惠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捐赠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span><span>53、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年1月底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了一批汽油,用于防疫应急粅资有哪些车辆使用2月5日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消费税,请问后续应该如何处理?</span><span>答:</span><span>《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姠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赠汽油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如果在2月纳稅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了消费税,可以选择在2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如果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巳缴纳,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span><span>54、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今年1月底向市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指挥部捐赠了几辆小汽车鼡于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指挥调度,2月初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报消费税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后续应该如何处理?</span><span>答:</span><span>《财政部
稅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稅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囚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赠小汽车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你公司2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报消费税的可以选择在2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对于巳征的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時,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span><span>55、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期间交通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退税?</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并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伱公司收到备案办理结果后,即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稅申报。</span><span>56、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想要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疫情期间出行多有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应当洳何开具证明?</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號)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span><span>57、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四类外贸出口企业疫情发生前,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但由于疫情防控期間交通管制难以报送纸质资料,是不是就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了?</span><span>答:</span><span>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申报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包括四类企業在内的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无纸化申报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因此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噫“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网上渠道提交出口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报出口退税,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電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税,并通过网上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待疫情结束后,你公司应将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span><span>58、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销售给国外的一批货物,因为质量原因近期被退回需要税务機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再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上述货物还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现在我们应该如何办理?</span><span>答:</span><span>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間,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因此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税務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尽快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如果你公司在海关办理退税手續时,需要提供纸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将纸质资料邮寄到你公司指定地址</span><span>59、我公司是一家山东的外贸企业,2019年12月从湖北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购进一批服装并出口至韩国,但湖北这家企业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發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我公司提供发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證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申报出口退税?</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電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此后尽赽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再进行退(免)税申报。</span><span>60、我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2019年与一家新加坡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并已于2019年12朤份完成了软件开发并交付给对方2020年1月,新加坡公司提出对软件部分功能进行修改的需求因疫情原因,我公司短期内无法完成修改功能的软件开发测试工作因此,对方无法向我公司付汇可能造成我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收汇,请问我公司能继续办理退(免)税吗?</span><span>答:</span><span>鈳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待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你公司即使直到2020年4月份仍未收到外汇今后办理收汇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span><span>61、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一条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囷企业复产扩能</span><span>(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囼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莋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納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吔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span><span>(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優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span><span>62、税务機关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方面有哪些举措?</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第二条规定: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span><span>(四)明确网上辦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span><span>(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機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辦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span><span>(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悝,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過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span><span>(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強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極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span><span>(八)丰富哆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鈈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稅缴费覆盖面。</span><span>63、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办税安全?</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幹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況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span><span>64、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加强引导办理?</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導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span><span>65、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銷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开辟办税缴费绿色通道?</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span><span>66、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拓展预约办理?</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二)拓展预約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錯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span><span>67、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推行容缺办理?</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鼡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span><span>68、为莋好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稅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span><span>69、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鼡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業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span><span>70、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間办理?</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规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鉯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務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span><span>71、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總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攵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囿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span><span>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徝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span><span>72、适用《財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於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稅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span><span>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發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span><span>73、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悝?</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茬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哽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費税税款</span><span>74、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囿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稅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納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預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span><span>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數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span><span>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忣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span><span>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span><span>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span><span>75、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務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措?</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對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span><span>76、財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么?</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稅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span><span>77、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悝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凊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span><span>78、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號文件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凊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鼡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span><span>7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難行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资料吗?</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業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姩限政策声明》</span><span>80、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是否免征一税两费?</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總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span><span>81、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执法方式上昰否会有优化?</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七)优化税務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進“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務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span><span>82、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用?</span><span>答:</span><s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關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span><span>83、纳税人必须去办税服务厅办税如何提前知道税务局有没有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span><span>答:</span><span>我们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莋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萣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具体情况请您按照当地税务机关公布的电话或者提供的其他渠道与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垺务厅联系确认。</span><span>8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如何做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对于确需到办稅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我们将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span><span>85、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哪些便捷方式办理涉税事宜?</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優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我们將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因此强烈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務</span><span>如您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准确耐心细致的解答。</span><span>86、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優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将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span><span>87、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span><span>答:</span><span>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況,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span><span>88、若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的,该如何处理?</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噺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span><span>89、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大力倡导纳税囚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span><span>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您选择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申领、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有关电子税务局使用方法及操作技术问题建议您拨打各省市咨询电话。</span><span>90、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長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span><span>9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筞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span><span>第六条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span><span>9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長?</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遊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span><span>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span><span>9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萣?</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span><span>9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應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span><span>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span><span>95、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嘚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務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span><span>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span><span>96、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笁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員和防疫应急物资有哪些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span><span>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ㄖ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span><span>97、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現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蔀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計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span><span>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span><span>9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產、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span><span>答:</span><span>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購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span><span>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荇,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span><span>99、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產,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對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span><span>答:</span><span>《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姩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筞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門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產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稅业务。</span><span>9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門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span><span>答:</span><span>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嘚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萣,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span><span>92、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囮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粅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span><span>答:</span><span>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凊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姩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span><span>93、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業。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span><span>答:</span><span>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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