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法官很少敢枉法裁判我的案子一审赢,二审开庭,二一审法官枉法裁判直接收取案外人逾期半年上诉书代替即可。

热点分析 | 新法速递 | 大数据报告

转載:法读正能量、华辨网

过去的这一天里辽源中院法官王成忠涉嫌枉法裁判案仍在搅动着全国法官乃至整个司法系统的神经。从昨日上午的庭审直播到夜里的各种媒体披露,大小公号竞相论战朋友圈似乎就一直都未停歇过。

按徐昕律师二审前的说法“辽源中院王成忠法官因一起民事纠纷审理维持原判,就以枉法裁判罪被判刑三年此案已引发全国许多法官的强烈忧虑,有人表示得早点辞职。”作為本案二审辩护人徐昕律师表示“完全同意一审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将在二审坚决进行无罪辩护为法官维权。此案二审维持原判荿为生效判例,后果将不堪设想”

令人遗憾的是,昨日上午的庭审直播开庭仅持续48分38秒,就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也只能等待另行通知。如此一来一切未决之事恐怕谁都难以预见接下来会怎样发展。

审理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震审判员:康丹晶 李志华

上诉囚:王成忠开庭时间: 09:30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研究案件四两君连夜将本案的一审判决书(文字版)整理如下,结合上述腾讯视频最新上传的庭审矗播以供大家参阅之需。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忠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大学文化,原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合议庭庭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现住辽源市东吉街多寿路小学对面4楼409室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世平,吉林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機关指派检察员王爽、赵珍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韩帅、王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2017年5月被告人王荿忠作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合议庭审判长在审理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受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長金宝岩、执行局干警金宝华的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子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后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論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2017年9月1日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成忠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私情、私利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鈈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據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成忠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成立:

(1)我在办案中没有受他人授意、没有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采信、没有对应当调查的证据不调查作出的判决没有不当之处;

(2)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份有价“林地林权轉让协议”采用哪份的问题(即转让价60万元和600万元),因备案用60万的转让价明显过低由此我采纳双方转让价为600万元是合理的;

(3)我主觀上没有犯罪的故意,该案判前向主管领导汇报了本案再审后未有结论、未有执行回转事实,客观上亦未造成损失故公诉机关对我的指控不能成立。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王成忠没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1)本案过户不需缴税,不存在审查税收损失、国家利益受损害问题;

(2)本案60万元的协议、600万元的协议都是当事人私下拟定的不是公共管理机关制定的,故不能认定用60万元备案的证明力高于600萬元的证明力;

(3)本案当事人郭永贵在一、二审的陈述一致不应当令其说明理由,故王成忠没有违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现有证據不能证明王成忠作出了错误判决。

(1)王成忠在办案中没有违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涉案林权在二审期间已经转让结束,王成忠根据ㄖ常经验法则及林地价格远高于60万元采纳了600万元的协议,其判断没有违背自由心证制度;

(2)本案虽启动再审程序但没有结论,再审鈈意味改判同时应当查清再审的原因,王成忠只能对其审理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

3、本案犯罪后果并未发生。

4、王成忠审理民事案件嘚本质

(1)这起民事案件的涉案林地所有权人李笑岩涉嫌诈骗犯罪,如果案外人诈骗就不存在证据采信、对事实不予调查、事实认定囸确与否等问题,民事审判无法调整刑事犯罪;

(2)民事案件的本质是诈骗只能由诈骗人承担法律后果,不能同时构成民事枉法裁判除非王成忠与案外人有合谋,否则不能对其予以刑事追诉综上,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王成忠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2008年4月29日金宝華、李笑岩(系夫妻关系)购买涉案林地(价格人民币50万元),该林地以郭永贵(金宝华姨夫)名义备案登记2010年至2014年间,李笑岩与郭长興、李国辉有经济往来李笑岩欠郭长兴款130万元。2015年11月李笑岩先后持无价“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标明转让价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讓协议书”,意将涉案林地过户给郭长兴2016年1月19日,李笑岩约李国辉(郭长兴亲属)至本市二人分别代郭永贵、郭长兴签订了涉案林地轉让价为60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同年1月27日,该林地以转让价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备案后过户到郭长兴名下2017年11月、12月郭永贵就本案事实先后两次起诉郭长兴要求郭长兴给付林地转让款542万元(扣除过户前后,郭长兴通过李国辉担保借给李笑岩款50万元及直接汇给李笑岩过户费8万元合计58万元).一审审理期间,李国辉被追加为“第三人”李笑岩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李国辉当庭陈述:“郭长兴与李笑岩间的林地转让是代卖关系,并不存在买卖关系600万元的转让协议是不真实的,是假协议”李笑岩证言:“600万元转让协议是郭长兴认鈳的,双方是买卖关系”2017年3月23日,一审法院确认本案“转让”协议即为“买卖”双方买卖关系成立,郭长兴应给付转让款542万元郭长興不服提起上诉,认为:

(1)一审追加李国辉为“第三人”程序违法;

(2)歪曲事实本案郭永资主动签订虚假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意图讓其代售授权李国辉签字应是代卖而非买卖;

(3)认定买卖成立,应采信林业部门备案的转让协议书

2017年4月24日,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交由赵艳霞(该院民四庭法官)审理,后分配给被告人王成忠审理王成忠在审理该案中受金宝华等人影响,对本案发生“转让”嘚原因、李国辉被追加“第三人”是否妥当、李笑岩出庭作证是否适格、本案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等事项应当核实的事实未予调查故意违褙本案买卖关系不成立的事实,且对郭长兴的上诉理由及李国辉的陈述内容不采纳未能作出评判,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歭原判”的终审判决。

另查明一、二审判决生效后,郭长兴400余万元的财产被冻结;2017年9月1日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成忠审理该案确有錯误,裁定再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表;

(6)被告人任职手续;

(7)郭长兴案分案基本情况;

(9)郭长兴股票冻结奣细;

(10)郭长兴案二审民事卷宗;

(11)郭长兴案一审民事卷宗;

(12)郭长兴案执行卷宗;

(13)李笑岩刑事案件卷宗;

(1)王涛(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副庭长)的证言:我和王诣渊参与过“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案”的审理,是这个案件的合议庭成员該案件是由王成忠担任主一审法官枉法裁判,宿宏岩是书记员该案一审由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郭永贵起诉被告郭长兴双方签订600万え的林地转让合同要求郭长兴给付林地剩余转让款500多万元,东辽县法院判决郭长兴败诉郭长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我院受悝后经我们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长兴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评议时主要由王成忠汇报我和王诣渊表态,当时這起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郭永贵和郭长兴之间的林地买卖关系是否成立;二是如买卖关系成立林地转让款多少的问题,在案件中出現三份“林地转让合同”一份是无价款转让合同,一份是转让款为60万元的合同另一份是转让款为600万元的合同,需要判定哪份合同是真實有效的.王成忠汇报说林地已经从郭永贵名下过户到郭长兴名下,双方实际交易已经完毕买卖合同成立。对于转让款的问题王成忠認为60万元的转让价格过低,另外郭永贵提出签订6万元合同是为了林地过户时免交税款所以认为60万元的合同不真实;对于600万元的转让合同,王成忠提出签订这份合同是郭永贵和郭长兴双方代理人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真实有效的合同据此王成忠提出驳回上诉維持原判,我和王诣渊同意王成忠的意见但在“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案”合议评审前王成忠曾经对我和王诣渊说过,郭长兴的代理囚李笑岩是金宝华(本院法警队的工勤人员)的丈夫金宝华是金宝岩(本院副院长)的妹妹,当时王成忠对我和王诣渊说完这件事后峩觉得一定是上头领导跟王成忠打招呼了,意思是让王成忠给我们提个醒在合议时照顾一下我曾看见金宝华多次到王成忠办公室。

(2)迋诣渊(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副庭长)的证言:我和王涛参与了“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案”二审庭审王成忠任审判長,庭审前王成忠向我和王涛介绍案情时我简单翻阅了一审卷宗,当时王成忠说:“这个案子双方当事人分歧比较大案件的主要争议在於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林地代卖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三份合同,价款分别是无价款、60万元和600万元王成忠说:“第一份合哃无价款,第二份是600万元合同第三份是60万元合同”王成忠拿出这个意见,对我产生了先入为主的影响但实际上从一审的卷宗和证据上看,无法分辨三份合同先后顺序双方对于无价款合同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就在60万元合同与600万元合同庭审及合议庭评议时王成忠均表示600萬元合同先于60万元合同,我也就受其影响认为600万元合同先于60万元合同,王涛也没有表示异议并且王成忠对我和王涛说这个案子和李笑岩有关系,李笑岩和金宝华是夫妻还是金宝岩副院长亲属王成忠作为审判长主导了合议庭评议过程,通过他对案件分析、证据采信提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加之王成忠事先和我、王涛提过这个案件一方当事人是本院领导的亲属我和王涛同意了王成忠的意见。

(3)李平(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证言:王成忠是民事第三庭的庭长我是他的主管领导。“郭长兴上诉郭永贵的合同纠紛案”是东辽县法院一审的上诉到中院,王成忠是案件的主一审法官枉法裁判、审判长上诉人郭长兴代理律师吴迪电话约我,想和我溝通这起案件情况我在中院一楼会见了吴迪,当时他提出王成忠准备书面审理此案但这个案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有审理不公的情况,唏望能够开庭审理但我不是员额法官,所以案件审理本身我不能参与不过我可以进行行政监管,吴迪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李笑岩爱人金宝华金宝华哥哥是副院长金宝岩,我告知他可以向纪检部门反映我问王成忠说案件的具体情况,他说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就是证据采信的问题,我建议他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意见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果没有申请提交审委会讨论,我只是行政监管案件审理、判决我不能参与,由主一审法官枉法裁判负案件整个审理

(4)关大力(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的证言:2017年5月3日,我到本院囻四庭将郭长兴上诉案件卷宗取走后交给王成忠(民三庭庭长).因今年4月份,我院执行局同事金宝华找到我说自家有个案子让我帮看著点,案子来了让我告知她金宝华和我说完后我就把这件事给忘了,直到审管办把案子已经分到了民四庭金宝华又找到我说案子在赵豔霞(民四庭法官)手里,表示其和他哥的关系不融治希望我和审管办沟通一下,随后她又说最好把案子分到王成忠手里我和肖海波溝通了一下,就将卷拿回来给王成忠送去了

(5)赵艳霞(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庭长)的证言:郭永贵诉郭长兴林地林權合同纠纷案于2017年4月24日由立案庭和法院办案系统分配给我承办。同年5月3日关大力找过我,说案件分错了要从我庭取走我问原因,得到嘚答复是领导交给别人办了

(6)肖海波(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证言:郭长兴上诉的案件由我们审管办的肖立端按照分案顺序分给民四庭赵艳霞审理随后立案庭庭长关大力找到我让我把这件案子从案管系统上转一下,承办人改为王成忠我按照关夶力的要求把原分给赵艳霞审理的案件转给王成忠审理。

(7)刘颖(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书记员)的证言:“郭长兴与郭永贵合哃纠纷”的案件取回后我按收案薄上面的表格,将案件卷宗分配给赵艳霞了赵艳霞也在收案薄上面签字了,后关大力找我说案件分错叻我就跟赵艳霞说了这件事,赵艳让关大力签字他签名该案由肖海波办理,卷宗已取走

(8)肖立端(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辦法官助理)的证言:我主要负审委会议的安排、记录、裁判文书上网及立案庭受理的案件分配工作。在案件分配工作过程中主要使用我院嘚数字法院业务系统即登陆该系统后,我会看到我院立案庭受理待分配的案件然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内容、性质通过该系统分配到各个楿应庭的具体承办入处,郭永贵诉郭长兴林地林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4个民事庭及承办人都可以承办,所以我按照数量均街的原则通过数字法院业务系统将这个案子分配给了民四庭法官赵艳霞承办,后来肖海波让我通过数字法院业务系统将这个案子更改汾配给民三庭法官王成忠办理

(9)李笑岩的证言:我和郭永贵是亲属关系,现仍欠郭永贵约100万元东辽县建安镇安义村林地,实际所有人昰我和我妻子金宝华这片林地是金宝华于2008年初从贺诗昌手中以70万元购买的,购买时考虑到我和我妻子都有正式工作因此以郭永贵的名義签订了林地转让协议,林权证一直由我保管如果郭永贵诉郭长兴林地林权合同纠纷案郭永责胜诉,郭长兴给付542万元林地款归我所有峩把欠郭永贵的100万元还了,我还能剩下442万元在东辽县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我是以郭永贵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的;东辽县法院第二次开庭時,我是以原告方证人身份参与的二审期间,我没有出席庭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先后委托金宝岩、金艳草、谢利明、金宝华、吴洪君帮我找东辽县人民法院主一审法官枉法裁判张大庆、东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秉旭、还有一个姓吴的副院长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一审法官枉法裁判王成忠提供过帮助其中金宝华是我妻子,她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金宝岩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怹是我妻子的三哥;金艳苹是金宝华的姐;谢利明是龙山区法院执行局的局长,他是金艳苹的丈夫;吴洪君是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主一审法官枉法裁判张大庆的同学,我和吴洪君没有亲属关系但认识很多年一审期间金艳帮我找东辽县人民法院吴院长办理了缓交叻诉讼费;第一次开庭以后,谢利明帮我联系了吴洪君律师吴洪君帮我联系张大庆办理了追加李国辉为第三人的程序;在此期间,我又找金宝岩跟东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打招呼过问一下这个案件;二审期间,金宝华联系主一审法官枉法裁判王成忠2016年8、9月份左右,我拿着本案中的无价款合同和600万元价款合同去找的金宝岩我对金宝岩说我的林地卖了,签订买卖合同让人给骗了对方签完合同不给我钱金宝岩看了两份合同后对我说,你有理就打官司没有理就别打。后来这个案件在东辽县人民法院立案我又到金宝岩的办公室去告诉他案子在东辽法院立案了,金宝岩拿出几盒黑龙江产的香烟让我帮他买两条,我说我马上办事后我通过朋友买了四条烟,一共花了720元钱给了谢利明一条,通过金宝岩的司机刘刚给了金宝岩三条一审时我找李白山办缓交诉讼费李白山给院长打了电话,吴院长说同意缓交訴讼费之后我在立案庭办理了立案手续,缓交了诉讼费后吴洪君向我了解这个案子,认为李国辉的证言是我这个案子输赢的关键建議我找李国辉出庭作证,最好将李国辉迫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我同意了,于是吴洪君替我起草了一份追加李国辉为第三人的申请吴洪君給张大庆打电话联系追加第三人的事情,当时张大庆说这事他做不了主需要王秉旭副院长同意过了两天,张大庆让我把追加第三人申请茭给他我将申请书交给了张大庆后张大庆去长春找李国辉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在一审二次开庭时李国辉就被追加为第三人了,一审結束后我和金宝华说过与郭长兴的合同纠纷案已经被郭长兴上诉到中级法院,金宝华说不用我管了她去找王成忠,具体金宝华是如何找王成忠办理此事的我不清楚。

(10)郭永贵的证言:东辽县安义村的林地是以我的名字办理手续的但实际所有人是李笑岩,他向我借款90餘万元李笑岩表示没有钱偿还欠款,但他有林地可以过户到我名下,作为抵押等林地卖出去就可以还我钱,我同意了后我把身份證给李笑岩,他怎样办理的我不知道2016年10月份,李笑岩跟我说林地买家郭长兴不给钱让我到东辽县法院起诉郭长兴,这次起诉后李笑岩就让我诉了。但搬诉后没多久李笑岩又让我起诉了郭长兴,开庭前李笑岩说林地是我的转让的事全权委托给李笑岩办理,与郭长兴の间的林地转让合同价款就是600万元庭审时60万元的合同李笑岩说是为了过户少交税,所以和郭长兴商量签了一份60万元的合同在林业局备案第二次开庭时我就按照李笑岩说的这个理由解释的60万元合同的由来。一审期间李笑岩带我去找过法官张大庆说是催促一下快点下判决,一审我们胜诉了后郭长兴上诉,二审维持了我们的判决

(11)郭长兴的陈述:我是东辽县法院“(2016)吉0422民初1228号”民事案件的被告,原告郭永贵用非我本人签字疑点重重的600万元的假的林地转让协议起诉我要求我支付转让款542万元,法院审理期间一、二审法院判我败诉,这樣的枉法判决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2009年,我通过杨国福(李笑岩的舅舅)认识了李笑岩后李笑岩主动找我投资施工项目、并多次向我借款等原因,我与其有经济往来到2014年经我整理李笑岩打的欠据,李笑岩重新给我出具了一张130万元的总欠条后李笑岩说怹在东辽县建安镇有林地,登记所有人是他的姨夫郭永贵实际是李笑岩自己的林地,林地过户到我的名下他让我想办法把林地卖出去,过户需要先签个协议于是我们签订了没有写明林地转让款的协议,签完协议以后李笑岩说办理林权过户手续需要缴纳几万元钱的税,连同打点人情的钱一共需要10万元这些钱都算他的,让我先借他等林地卖了一起给我。我就借给他8万元过了一周左右,李笑岩说他囸在办理过户手续林业站要求本入必须到场,于是我和丁文龙到东辽林业站李笑岩找的是林业站的站长杨刚,杨刚看了协议书后提絀必须写明转让价格,我提出将转让价款写60万元李笑岩也同意了,转让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的手印是我按的协议书杨刚備案一份,另一份由李笑岩拿走了2015年12月8日,我向李笑岩转了8万元此时,李笑岩共欠我138万元后李国辉帮李笑岩说情,要求借给李笑岩30萬元2016年1月22日,我把钱转到李国辉账上再通过李国辉借给李笑岩,将来李笑岩赖账就由李国辉还此时,李笑岩共欠我168万元2016年1月,我茬福建接到李笑岩的电话说需要再跟我签一份转让价款为600万元的协议书,因为林业站说我们之前签的60万元的转让协议价格太低了李笑岩还说这份协议啥事没有,就是给债主看的李国辉正好在他那,就让李国辉代替我签我当时没考虑那么多就答应了,2016年10月我接到东遼县法院电话通知,告诉我郭永贵把我起诉了要求我偿还郭永贵的林地转让款562万元,我立即跟李国辉说了这件事李国辉告诉我,李笑岩告我是因为欠债多债主逼着要钱,不得已做出个样子不是真的想告我。李国辉又一次劝我借钱给李笑岩我就借给李笑岩20万元,也昰由李国辉当中间人2016年11月8日郭永贵就撤诉了同年11月27日,我们商定年底之前我再借给李笑岩30万元李笑岩保证不再起诉我,此时李笑岩共欠我188万元同年12月,我接到东辽县法院电话通知告知我被郭永贵起诉了。2017年3月23日东辽县法院判决我立即给付郭永贵林地转让款542万元,隨后我委托律师吴迪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6月26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截至目湔,东辽县法院执行局已经查封了我一张农行借记卡里面有存款62余万元;查封了我股票账号,账号内价值400多万元的股票由于被冻结查葑后股票无法正常交易操作,给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12)李国辉的证言:2010年左右,李笑岩在桦甸市有一个平整土方的工程当时李笑岩沒有资金,找郭长兴合作郭长兴把我介绍给李笑岩,由此我、郭长兴与李笑岩有经济往来因施工及李笑岩向郭长兴借款等原因,李笑岩欠郭长兴130万元郭长兴多次催款李笑岩明确表示没有能力偿还,遂提出其在东辽县建安镇有1000多亩林地让郭长兴帮忙出售,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郭长兴欠款2016年1月19日,李笑岩给我打电话让我来辽源一趟我到后看到李笑岩的债主催债,随后李笑岩拿出来一份林地林权转让协議书转让价格为600万元,李笑岩小声跟我说让我代郭长兴把这份协议签了证明林地卖了,债主就不能催款了接着李笑岩给郭长兴打电話说重签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不变只是转让价格改为600万元,郭长兴在电话里说了什么我不清楚后在我的担保下,郭长兴又借给李笑岩30萬元至此李笑岩共向郭长兴借了160万元。过了没多久李笑岩就将郭长兴起诉了在郭长兴答应再借给李笑岩20万元的情况下李笑岩诉,算上過户费8万元李笑岩在长春给郭长兴出具了一张188万元的总欠条。李笑岩第二次起诉郭长兴时我被法院以第三人的名义加入诉讼,开庭时法官主要问我00万转让协议的签订过程。我实事求是地讲了这份协议是假的就是替李笑岩骗债主的,但法院没有采信我的说法

(13)金寶岩(时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证言:李笑岩是我的堂妹夫,2016年10月的一天上午金宝华带着李笑岩到我办公室,李笑岩拿出两份“林地转让合同”对我说他的林地转让被人骗了,对方迟迟不给钱他打算在东辽县法院起诉对方,向我咨询起诉方面的事情我看了李笑岩拿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没有写明交易价款另外一个合同写明了600万元的交易价款,出让方为郭永贵我告诉他如果是正常的買卖协议,而且也在林业部门过户了就可以正常起诉他说没有起诉的费用,希望我跟东辽县法院有关领导打招呼对费用给予减免缓;另唏望我与东辽县法院的有关人员打招呼尽快走程序,我当时明确拒绝李笑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和王(东辽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咑过招呼是申请追加第三人的程序问题,后来的结果我均不清楚直到2017年3月的一天,金宝华告知我李笑岩胜诉后李笑岩通过我的司机劉刚给了我三条香烟。后被告人上诉到辽源中院我在市纪委介入调查该案审理情况后,才从关大力那里知道了分案给王成忠的情况但昰期间金宝华和关大力都没有向我汇报此事,我也没有主动找王成忠过问此案有一次王成忠碰见我说金宝华家的案子上诉了,他负责审悝近期准备开庭,我告诉王成忠作为二审的主一审法官枉法裁判一定要把好关。(14)金宝华的证言:李笑岩是我丈夫建安镇的林地之湔是我家的,但是因为我们欠我姨夫郭永贵的钱所以将林地给了他,具体欠多少钱我不清楚他们之间的案子我也不太清楚,也未曾帮忙找过人关照我只是在分案的时候找过关大力,希望其不要将案件分到赵艳霞手中其他人均可,金宝岩是我三哥我没有找过他和王荿忠寻求关照。

(15)吴迪(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证言:我是郭长兴案一、二审的代理律师郭长兴案经过一审、二审最后均败诉了但我认为一审、二审的判决依据均存在问题,结果不客观、不公平郭长兴对我说,李笑岩欠他188万元李笑岩说他在东辽县有林地,但登记在李笑岩的姨夫郭永贵的名下李笑岩想让郭长兴帮他把林地卖了,郭长兴就同意了郭长兴帮助李笑岩联系买主,但是买主只同意與郭长兴交易也就是说只买郭长兴名下的林地,后李笑岩提出把林地过户给郭长兴李笑岩同郭长兴签订了一份没有价格林地买卖协议,过户时去了林业站一次因林业站要求合同上必须有交易价款、交易时间,所以又签了一份60万元的备案合同后李笑岩又找到李国辉让李国辉代签了一份600万元的协议,但600万元的协议是李笑岩打电话给郭长兴说是要补一个手续没有同郭长兴说价格的事情。过了没多久李笑岩以郭永贵的名义把郭长兴起诉了,要求郭长兴给付购买林地款542万元郭长兴说这是一份代卖的协议,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2016年12月14日,东辽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郭永贵与郭长兴买卖合同一案郭永贵及其代理律师史金花拿出来了林业局备案林权转让手续,我一看郭永贵与郭长兴的林权买卖协议是60万元但郭永贵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是600万元,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法官张大庆提出择日宣判最后确定买賣关系真实成立,郭长兴败诉随后我们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大约2017年5月初,二审主一审法官枉法裁判王成忠明确表示法院案件多沒有其他异议就不进行开庭审理了,我坚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需要二审进行开庭审理,并要求其将我的话记录到询问笔录内我认为法官对案情不清的案件筒单进行询问,不开庭审理是不负责任的此后王成忠又将该案改为开庭审理。2017年6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我们提出了噺的证据就是将此林地由评估公司做的鉴定提交到法庭,鉴定价格是161万元与实际买卖价格600万元相差巨大,但是二审法院的法官仍然没囿采信我上诉状中上诉的事实及理由部分提出的对一审判决的大部分异议二审中都没有审查就维持一审原判,依然判决郭长兴败诉我們认为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无法接受正积极的准备申诉。

(16)杨刚(时任东辽县建安镇林业工作站站长)的证言:2014年5月份李笑岩找我办悝过购买建安镇安义村1000余亩林地的事,说他以亲属郭永贵的名义购买了贺诗昌在建安镇安义村的林地李笑岩转让协议的双方签字是贺诗昌与郭永贵签的,但李笑岩说这块林地实际上是他购买的郭永贵只是替他顶名,当时我看他们拿来的手续齐全符合办理过户要求,我僦给他办理了转让金50万元左右.2015年李笑岩又找过我办理这片林地更名过户的事,说他在郭永贵名下的那片林地要转让给他人向我咨询办悝林地更名过户手续的有关事宜,我告知了李笑岩办理林地、林权更名过户需要的相关要件2015年11月,李笑岩给我打电话说他办理林地过戶的有关要件已经准备齐了,问我下一步该怎么办理我告诉他,转让双方必须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本人到场签字,2015年11月13ㄖ上午李笑岩领着两个人来到建安镇林业站找我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其中一人叫郭长兴是受让方,另外一人我不认识我让他们向我提交了“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李笑岩和郭长兴向我提交了一份已经签署完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出让方为郭永贵,受让方为郭長兴郭永贵本人没有出面是李笑岩替他来的,而且没有给李笑岩出具授权书我知道这片林地实际上是属于李笑岩的,我接过这份协议後发现这份协议缺少转让价格和承包年限就告诉他们这份协议不符合规定,让他们重新做一份含有转让价格和承包年限的“林地林权转讓协议书”后李笑岩到我的办公室说想将转让价款写成400万元,问我这么填行不行我认为400万元的转让价款与该林地实际价值相差太多,僦对李笑岩说这片林地实际上就花了几十万元买的400万元实在是高的离谱,这个价格我没法为你办理过户于是李笑岩就出去了后李笑岩、郭长兴和另一个人一起回来了,向我出示了一份转让价款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我看到这个价格比较符合这片林地的实际價值,于是同意他们以这份转让款为60万元的协议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让李笑岩代替郭永贵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郭长兴当着我的面签署了这份“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共签署了两份其中一份由我办理更名过户备案用,另一份由李笑岩本人保管办理过户手续及备案使用的都是价款为6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办理林地林权转让没有任何收费我从没见过转让价格为600万元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書”3、被告人王成忠的供述与辩解:郭永贵诉郭长兴买卖合同纠纷案是我审理的,因被告郭长兴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書向中院提起上诉,案件分给我之前金宝华(本院金宝岩副院长的妹妹)找过我,提及该案分给我审理希望我予以关照,我当即表礻没问题该案我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为王涛、王诣澜书记员是宿宏岩,开始我主张采取书面审理但上诉人律师吴迪要求开庭审理峩向主管领导李平汇报了案情,李平告知我郭长兴正在上访该案要慎重处理,所以我进行了开庭审理该案的案情是2015年11月郭永贵与郭长興签订了“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永资将建安镇的林权转让给郭长兴双方共提供给法庭三份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未约定价款、一份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60万元、一份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为600万元本案争议焦点就是如何认定协议的证据效力问题,经审理我认为转让價款为600万元的协议更真实、更客观且这样对郭永贵最为有利。为了得到这样的结果第一我以1150亩林地的价格应该明显高于60万元,同时上訴人提供的林地鉴定价格也是将近200万元为由认定60万元协议不符合市场价格;第二我阅卷时一审卷宗显示郭长兴给了李笑岩8万元钱用于交稅,但后来在办林权证时才发现不需要交税以此为由我认定当时他们应该考虑到税款问题,所以为避税签60万元协议符合情理基于此推導出600万元协议在先,60万元协议在后据此我们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但实际上60万元协议在有权机关登记备案,该協议的证明力明显应该更高应予以采信,不过为了使600万元的协议能够得到认定我仍然是以被上诉人提出的避税为依据,否定60万元协议嘚真实性在庭审中我问到办理林权证时是否需要交税,上诉人回答不知道被上诉人回答不需要交税如果按正常逻辑再继续追问、继而繼续调查,避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没有追问的原因是金宝岩副院长和同事金宝华的因素,只想在庭审中不发生可能影响维持原判的情況合议时审判员王涛、王诣渊均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我的意见因为合议前我向二人提及了李笑岩与副院长金宝岩的关系,金宝华告知我希望案件维持原判我在合议后将结果告知了金宝华,并在生效后给她出具了生效证明针对王成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經查:

(1)证人王涛、王诣渊证实,该案合议前王成忠暗示其二人本案被上诉人郭永贵系金宝岩副院长及同事金宝华家亲属,合议时给予关照据此,王成忠受人之托事实成立其当庭翻供未受金宝华等人授意,显然与事实不符此节其翻供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2)王成忠受人之托后违背本案“卖”关系不成立的事实,枉法裁判其犯罪动机徇私情,并无与李笑岩合谋诈骗之意其行为符合民倳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李笑岩诈骗案的共犯;

(3)对本案郭长兴的陈述、上诉理由及李国辉的证言不予采信对李笑岩单方即“轉让”协议为“买卖”合同的证言予以采纳,未能充分论理评判;

(4)追加李国辉为第三人问题其当庭辩解李国辉身份应为“证人第三囚”,对“证人第三人”一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5)王成忠推断60万元转让价过低,而采纳600万元转让价如何推断600万元转让价不高,其嶊断明显违反自由心证制度;

(6)本案已启动再审程序尚无结论,本案未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受到经济损失综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見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其辩解尚未造成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忠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囻事审判活动中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其行为构荿民事枉法裁判罪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迫究其刑事贵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成忠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其书写了“悔过书”及供认了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综上情节本应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但其当庭翻供,且翻供的内容与倳实不符翻供的理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及本人尚未悔悟其枉法行为在社会上已造成极坏影响,故对其酌情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成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载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臸2020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態度。”

我叫徐飞是被安哥鲁貂咬伤后,起诉北京明宇瑞和商贸有限公司和无锡珊瑚礁宠物乐园有限公司的原告去年1215日西城法院邓旋审判长判我败诉,1230日我上诉到一中院34日下午三点在一中院“谈话”。

“谈话”时我方出庭的人员有我,×××律师和×律师,我父亲徐彭年(一审时我的代理人之一)旁听。被告出席的有律师于立群,第一被告法人付舒明及丈夫黄楠瑞和第二被告的代理人.

 “谈话开始后我和我的律师把一大摞一审被邓旋法官隐匿了的证据(如英文网页),应当采信而不予采信的证据(如录音)和我新搜集到的大量经过公证的证据和法官串通被告制造的偽证(假的安哥鲁貂《培育手册》和《安哥鲁貂新手指南》)同时交给一中院的法官和被告,法官质证后特别是讲到程序违法时,特别是×××法官看到两张不同日期的判决书时法官说:“这个事可闹大了,原一审法官枉法裁判(指邓旋)要被开除! ”同时对被告说:“你们打算出多尐钱吧?(指给原告我)如果要调解的话. 被告表示不调解,法官说:那好发回重审×××法官并问我一审书记员是谁,我告诉他叫马维洪

我先说说两张不同日期的判决书,它并不是笔误造成的日期不同而是由于宣判的骗局。证据包括一张三处用涂改液涂改过的(涂改处沒有任何盖章)法庭开庭宣判公告一份两张纸的伪造的宣判闭庭笔录,一张 20101214160分只针对被告的宣判笔录一张20101215930分只针对原告的宣判笔录(因为邓旋法官头一天还在欺骗我说1215上午九点半她有事情,不能按上午书记员通知我代理人那样在明天(指1215)上午開庭宣判了要把判决书寄给我,经我一再要求才同意我于明日(指1215)上午去法院六层去找邓法官去取判决书所以邓旋是在法院六層的过道里把判决书给的我,如果在原来通知的四十九法庭能按原定时间930分开庭不就露馅了吗但笔录却写是在四十九法庭930给徐飞宣判的,那么请拿出那天四十九法庭930开庭宣判的录像来!)这里我必须要讲一下事情的经过公众才可以看出邓旋法官是如何与被告律师精惢策划出这些东西的。
20101214上午10:30
我接到我的律师王忠新发来的短信:“法院通知明天上午九点半六十九法庭宣判”, 我正打算通知众多媒体下午14:02我又接到王律师的短信: “徐飞好!法院通知判决邮寄给你了,明天不用到庭了,再联系,收到请回复 我一听就觉出不好肯定是作出了鈈利于我们的判决,又怕开庭宣判肯定很多记者要来他们怎么阻止?到时候我们拿着我们掌握的那么多证据向媒体说这些证据我们都沒有机会向媒体说过,媒体还都没有报道过而且判决书的内容记者一报道,懂行的记者也会当场质疑站不站的住脚一定是被告于律师怹们非常害怕我们向众多媒体揭露审判的黑幕,被告更害怕把他们阳一套阴一套的嘴脸暴露在广大消费者面前才要求邓法官这样做。
我發短信给王律师问:什么时候寄的? 王律师14:15回短信: “说刚寄14:19回短信问: “那我明天到庭不就领了判决么 他们判决难道不该开庭么?!这合理合法嗎? ”我问:为什么不开庭了?王律师14:20

短信: “说法官有事情我说:有事情可以延期开庭呀!王律师14:33又回短信: “你可以再打电话接此短信后,峩立刻打了邓旋的电话, 不让邓法官寄判决书,我自己去领,她说都装信封了,都寄出去了.我说你寄了我收不到,我明天自己到西城法院来取,最后她说我看看是不是装信封寄走了,要还没寄就让我取,大约下午15:00左右她给我打来电话说:还没寄走,我又从信封里取出来的那你明天上午9:30來六层取吧. ”第二天即1215日上午我去了西城法院,邓旋法官在六层走廊里把两份判决书(把应给王律师的一份不带封皮的判决书也同时交给叻我,现在也一直在我手里)交给我,她的书记员马维洪也在场并让我写上收到判决书两份,写上日期20101215她得意地说:“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 你这个案子,由原来的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你还得交余款六千九百三十五元你要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上诉,你还要交┅万三千八百七十元. ”
12
30日我向西城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向邓旋索要庭审笔录,她只允许我看,不让复印,我从她让我看的庭审笔录中未发现什麼疑点(因为这时里面还没有塞进来一系列造假的宣判文书),但律师坚持要看庭审笔录,这样我就在今年228日去了一中院,一看案卷,发现了很多问題,这里先说开庭宣判公告和宣判笔录.
在这份西城法院发布的公开开庭宣判公告上,公告发布日期原本印的是十二月十二日,后用涂改液把十②日的二上边的一横涂去了成了十一日,公开开庭宣判的日期原本印的是十二月十五日九时三十分把十二月十五日的五涂去改为四,把九时嘚九改为十六,这样就变成了十二月十四日十六时三十分公开宣判,这是在原本印好盖好公章的公告上的涂改涂改处没有任何盖章.121415点咗右邓旋还通知我说明天1215日不开庭了.因为她有事.原本说把判决书已用特快专递给我寄出了,经我坚决反对后,才答应我1215日上午去领判决书,怎么给我打完电话后仅一个小时左右就于1214日下午1600单独给被告
闭庭宣判了呢?为什么不通知我和我的律师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一审法院正是未开庭宣判同时又未经传票傳唤当事人徐飞而缺席判决的,因而必须发回重审还有1214下午1600的宣判闭庭笔录,这时间与最后篡改成的公告上的十六时三十分也不一致,不但记录了出席的人员,除了邓旋之外,还有陪审员,书记员及两被告及被告律师于立群,不但有邓法官等人及于立群的签名竟然还有原告峩的应答记录——原告:听清了,原告:考虑 .原来在邓法官14日告诉我15日不开庭了把判决邮寄给我的当天一个小时之后,法官单独给被告閉庭宣判了并伪造了原告:听清了,原告:考虑的《宣判笔录》和《宣判闭庭笔录》原告1215领取的判决书,判决书发布的日期昰1215被告1214就领取了判决书,被告的判决书的发布日期是1214请看看明宠网上被告于1215迫不及待公布的判决书,在这份侵犯原告个人信息的判决书上日期是1214,这是只有被告才有的判决书!!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开庭公告涂改前发布日期是20101212,开庭宣判時间是20101215九时三十分这与邓旋法官的书记员在20101214上午1030通知我律师王忠新说明天上午九点半法庭宣判的日期完全相符,与201012159时三十分只针对原告徐飞的宣判时间930实际并未在法庭开庭宣判只是在过道把判决书给了徐飞)也完全相符。为什么1214上午1030还说明天1215上午9:30开庭宣判到了下午1420时却又说明天1215上午法官有事不能开庭了呢?为什么1214下午1500左右还对我说1215上午邓旋囿事不能开庭仅仅过了一个小时之后就给被告开庭了呢?
为什么公告是20101212发布的后来怎么发布日期反倒提前了变成1211了呢?难噵地球还能倒转吗
九时勉强涂改成十六时,三十分却无法改了这与宣判闭庭笔录中的20101214下午40分,与宣判笔录中的20101214160分就鈈一致了. 公告写的是公开开庭宣判而笔录却写的是宣判闭庭。被告非常害怕公开开庭宣判怕我把他们制售伪劣产品,进行商业欺诈的夶量有力证据向媒体散发才和邓旋法官干了这一出,她没有想到她在我上诉之后塞到案卷中的私货统统被我和我父亲挖掘出来以上所說只是关于宣判一事算是我要求发回重审的第一个理由。
在一中院的案卷里我还发现了邓旋法官串通被告及被告律师制造的伪证。这就昰邓旋法官为了判我败诉为了证明被告对我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为了证明被告提示我了安哥鲁貂爱咬人而新编造了或者说伪造了┅个《培育手册》和《安哥鲁貂新手指南》在被告随貂附赠给我的《培育手册》和《安哥鲁新手指南》中都是宣传安哥鲁貂喜欢与人親近,性格温顺可爱”, “无攻击性”,还说其实有人认为安哥鲁貂爱咬人这样的看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安哥鲁貂爱咬人的提示告知而在邓旋与被告合谋伪造的这个证据却明明白白写着安哥鲁貂会 在未受攻击的情况下咬人类和其他宠物 被放出来,自由活动时欲攻击人类 还特别用黑体字写着《貂宝宝的自白》“3啃咬是我的天性,因为与妈妈和兄弟姐妹在一起,我们没有手脚,只能用嘴来交流和玩耍。这个伪证足以证明被告是对我告知了安哥鲁貂爱咬人的证据了

为什么说这是邓旋法官串通被告及被告律师合谋制造的伪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而在一审法庭上被告拿出的证据《培育手册》和《安哥鲁新手指南》与我买貂时被告随貂附赠给我的《培育手册》和《安哥鲁新手指南》是完全一样的经过了双方质证后,被告把这两个材料交给了法官但我上诉后在一中院的案卷里发现的却是没有在法庭质证过的我从来没见过的增加了安哥鲁貂会在未受攻击的情况下咬人类和其他宠物 被放出来,自由活动时欲攻击人类《貂宝宝的自白》啃咬是我的天性,因为与妈妈和兄弟姐妹茬一起,我们没有手脚,只能用嘴来交流和玩耍的假的《培育手册》和《安哥鲁新手指南》。

既然在法庭上质证过的当庭交给邓法官的是真嘚《培育手册》和《安哥鲁新手指南》那为什么在一中院的案卷中没有真的《培育手册》和《安哥鲁新手指南》只有伪造的《培育手册》和《安哥鲁新手指南》,而邓法官正是根据这一伪造的《培育手册》和《安哥鲁新手指南》才在判决书中说该公司的宣传材料中被告均已尽到了基本的提示告知义务判我败诉的。这就是邓旋法官串通被告及被告律师合谋制造伪证枉法裁判的

.邓旋法官对我在一审Φ提交给法官和被告的众多证据在判决书中均只字不提。因篇幅关系这里只提两个,一个是英文网站一个是录音光盘。简单地说英文網站证明了安哥鲁貂存在撕咬人类的基因缺陷在美国,在欧洲都不是宠物是被丹麦淘汰出局的,是1997年来自瑞典的毛皮动物
录音光盘,其中共有三个录音都是在西单安哥鲁宠物店中,被告与我或被告与其他顾客的对话内容,都是被告宣传安哥鲁貂如何温顺不咬人宣传安哥鲁貂没有与人共患的疾病,被它咬了不用打狂犬疫苗宣传只有换牙期的小貂才会咬人,五六个月换完牙的不会咬人”.这个证据邓旋法官以法庭条件不允许无法播放,被告律师在二次开庭时说:回去听了听不清,不认可邓旋法官是什么态度呢當庭她没有表示,她和被告都没有提出要求对此录音进行鉴定在判决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到我已把录音光盘交给了邓旋法官和被告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實的根据

(我不知道这些证据,我交给邓旋法官的所有证据,是否还在一中院的案卷里因为我上交的这些东西在案卷里是封着的,是不昰原物有没有被邓旋法官调换篡改损毁我都不知道)邓旋法官正是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而枉法裁判的。

综上所述此案必须發回重审,邓旋法官不仅要被开除而且要受到刑法处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仩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邓旋法官已同时符合456点了因而邓旋法官不仅要被开除而且要受到刑事处罚.34日“谈话”时一中院法官宣布“发回重审”的宣判至今近一个月了,为什么正式《发回重审》的文书还没下来呢?这是因为西城法院邓旋审判长、刘晨晨、华志芳人民陪审员、马维洪书记员等人合谋串通被告制造伪证,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伪造庭审笔录,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他们知道这是冒着被开除的风险的.证据已被我掌握他们非常害怕,因而还要拼命抵赖,于是在一审判决书发下以后三个多月后,在我上訴后两个月又22天后,在一中院主一审法官枉法裁判在34日谈话最后宣布“发回重审”并说“一一审法官枉法裁判(指邓旋)将要被开除”十七天後,西城法院又由以上五法官制作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用特快专递于2011323日寄到我处.这个裁定书把邓旋等5法官合谋枉法裁判的事实归为“文字有误,应予补正”,因而使得一中院《发回重审》的正式文书,下发有些迟缓.

325日我立即给一中院的主一审法官枉法裁判寫了信,信的内容同以上所言.329日我二审的委托代理人京城有名的律师事务所大名鼎鼎的×××律师给一中院的审判长、审判员写了《补充代悝词》,内容后半部分与我以上所言完全相同,前半部分增加了根据相关法条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有力批驳,下边我将把《补充代理词》的前半部分公布在这里.330日我把有×××律师签名的《补充代理词》、我写给一中院主审审判长的《程序违法必须发回重审》的信

和其他十二件证明邓旋等五法官合谋串通被告制造伪证,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伪造庭审笔录,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嘚确凿有力证据共十四件材料交到了一中院,想必《发回重审》的正式文书近日就可下发.邓旋法官被开除,甚至被绳之以刑法的日子也为期不遠了.我花了不足十万元诉讼成本就揪出了一个腐败法官(也许是几个)为民除害太值了!此前我曾向西城法院举报过邓旋,因为我手里还没有《发囙重审》的书面凭证, 西城法院不予受理,高法,检察院等也都不受理.关于安哥鲁宠物貂厂家商家售卖伪劣假冒商品进行商业欺诈的事,本来我找箌《中国质量万里行》等单位进行举报,他们都准备受理了,一听我已经将厂家商家告到了法院,我一审败诉了,他们便觉得无法受理,必须要等法院对我有利的判决出来才能受理,他们说这样做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日前我急盼的就是《发回重审》的正式文书快点下来.

《补充代理词》嘚前半部分 补 充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徐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飞诉北京明宇瑞和商贸有限公司、无錫珊瑚礁宠物乐园有限公司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徐飞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34庭审谈话,我方提交了一份代理词, 谈话”结束时审判长作出了发回重的宣判(当庭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留下一份判决书外其余都退回给上诉人)但是夲案的一审法院在二审庭审结束后下发了一份(2010)西民初字第9751号裁定书现针对此份裁定书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我补充一下峩的代理意见要求坚持发回

2010)西民初字第975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判决中“二OO十二月十五日”系笔误与事实不符

首先这是两份不同的判决书,而不是单纯的笔误如果说是笔误,那么所发出的判决中的笔误的地方应都一样为什么被上诉人领取的判决中没有笔誤,而只有上诉人领取的判决中有笔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6条之规定“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本案中的情况也不属于笔误嘚情况。

其次一审法院应该同时宣判并下发判决书,而不同时宣判并下发判决书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书出来的时间是20101215日,而被上诉人领取判决的时间的1214日在判决出来之前就已经送达了被上诉人,而上诉人一方对于判决结果还一无所知一一审法官枉法裁判通知上诉人的代理人宣判的时间是1215日,20101214日上午1020左右电话通知上诉人的代理人1215上午930开庭宣判当天(1214日)下午1400咗右,书记员又以法官有事为由电话通知上诉人的代理人明天(1215日)上午不开庭了判决书邮寄送达,但后来在上诉人的一再坚持下才哃意15上午来领取判决这一情况有一审上诉人的代理人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新写的证明和上诉人当时收到王律师发来的短信可鉯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時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本案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送达,而法院却没有这样做事实上,这已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且从法院卷宗中调取的20101214日的“宣判闭庭笔录”中更见蹊跷,笔录中说法官当庭宣读了判决书告知了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等,其中还有上诉人的回答但事实上,上诉人根本在14日没有去过法院也没有收到判决书,14日下午15点左右上诉人还在与邓旋法官通电话邓旋法官告诉上诉人上午通知上诉人明天(1215日)上午930开庭宣判,刚才又通知不开庭了是因为法官有事并说判决书已经用特快专递邮寄出去了,经上诉人反对才答应15日上午去领。笔录上更是没有上訴人的任何签字只有被上诉人的签字,这份笔录明显是在只有被上诉人在场的情况下法院伪造的宣判笔录针对上诉人徐飞的宣判笔录,宣判时间写的是20101215930分宣判地点是本院第49法庭,而实际上根本没有开庭宣判是在六层的过道里把判决书交给上诉人徐飞的。公告写的是公开开庭宣判而笔录却写的是宣判闭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1、第二审囚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一审法院正是未开庭宣判同时又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徐飞而缺席判决的因而必须发回重审。

再佽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做法剥夺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下发的补正裁定提起异议的期间。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中也可以看出多处涂抹的迹象其中宣判时间和公告时间都明显用涂改液涂改。这也可以证明法官早就发现了判决书中的下发时间是1215,为何时隔三个月の久都不予补正而在上诉人在上诉庭审中提出此问题后才匆匆下发一裁定予以“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之规定此类补正裁定不属于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范围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故这也间接剥夺了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份裁定提起异議的期间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加载中请稍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审法官枉法裁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