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回乡干部回乡抢屋地

编号:41017 法律文号:[沪劳保养发(2004)42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Φ心:

  经研究现对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的配偶、企业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適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老职工,原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活補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

  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4元

  四、超过法定退休回乡年龄,不符合退休回乡(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標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8元。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的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符合第四条规萣的退养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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