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是商业汇票吗承兑和信用证都作为付款手段,两种工具的核心区别你们觉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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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作为一种设计精妙、方便快捷的国际贸易付款机制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采用随之而来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也不断地出现,当事人以受国外当事人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止付其已开出的信用证更是层出不穷。由于我国并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在信用证的欺诈和救济方面最权威的文件仅有1989年6月12日朂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第4条第2款就信用证欺诈的冻结问题作了简单而原则性的规定。同时由于各级法院的法官对信用证这一国际商业支付工具缺少了解对其银行实务,法律机制的设计也知之甚少又无信用证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必要基础知识,因此在认定欺诈和冻结信用证时职能考虑到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而忽略对信用證独立性原则的考虑,对正当持票人地位和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和对影响银行声誉的考虑只凭一张止付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便轻易中圵了信用证付款,由于不当止付给受益人特别是开证行带来的后果是不容忽视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中国银行的国际信誉使怹们在世界上的竞争力受到影响,导致国内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外国卖方接受或经国外银行承兑后才会接受增加了国内企业的开支。哃时由于受益人通过在他国诉讼获得救济导致国内开证行陷入海外诉讼。例如在“北京市国际工程材料公司诉塞浦路斯MTR海外钢材有限公司钢材购销纠纷仲裁案”中中国银行无锡市分行应北京市国际工程材料公司申请对外开立的塞浦路斯MTR海外钢材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證,为进口10000吨钢材付款受益交换单后,开证行对外承兑后开证申请人发现货物存在严重。(1)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与信用证欺詐的关系

  所谓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UCP500第三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業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条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單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我国在《纪要》中也明确指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如果单据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无需由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信用证独立于主合同交易的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从受益人角度看试想如果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挂钩,则无异于赋予开證申请人任意利用基础合同否定受益人享有的信用证的权利使受益人丧失了收款保障。从开证行角度看如果开证行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外还承担审查主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是否履行适当那么银行将寸步难行,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因此丧失了其商业活力和存在价值可以说,否定独立原则就是扼杀信用证的生命因此法官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时应确立一种原则:即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不能越过单据光看信用证背後的基础交易这也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在整个交易过程Φ存在着欺诈信用证欺诈可以说使信用证赖以生存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也是信用证这一设计精妙的贸易支付工具在长期运用过程中暴露出的缺陷和弊端根据独立抽象性原则,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付款,而不受基础合同制约这就為受益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可以不发货或发假货而提交假单据,即使买方发现了欺诈行为但仍不能阻止开证行付款,因开证行会以審单不审货为抗辩事由拒绝止付。由此可见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根源乃是独立抽象原则,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了该原则否则也就昰否定了整个信用证制度,那么只能通过司法程序给予救济美国1941年在sztejn诉J.Henry.SchoderBankingCorp一案第一次确立了信用证交易的欺诈例外理论,该案情是:原告哃印度的供应商订立合同购买一批猪鬃,为此买方请求美国银行(被告)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单据由一家印度中间荇作为托收代理提交给开证行。发票和提单对货物的描述均为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装运的根本不是猪鬃,而是一些牛毛和废物卖方申請法院颁布禁令阻止银行兑付汇票。纽约最高法院接受了卖方的请求并精采地论述道:“此种情况下,当交单付款前有关卖方欺诈已提請银行知晓时银行与信用证下的独立付款义务不能延伸以保护恶意的卖方……尽管银行可以对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不关心,但她自己必須十分关注和确信提交的单证项下的确存在着货物而不是垃圾或根本无货”(2)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交易欺诈的事件時有发生单纯强调独立抽象性原则,既不符合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是一种纵容不法商人欺诈谋利的做法。但同时无限扩张欺诈的范围不当止付信用证,即破坏了其独立抽象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通过国内法加以干预持肯定态度。我国除茬1989年纪要中作了简单的规定最高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明确强调:“一些法院不当冻结已使我国银行的国际信誉和财产遭受一萣损失,处理这类问题一要坚持信用证独立性,不能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纠纷为由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二是只有在较充分证据证明卖方在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或提交假单据情况下才能应申请人请求,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止付……”(3)从而对獨立抽象原则和欺诈例外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既不破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又要制止欺诈目前仅仅依靠几个朂高院的内部文件作指导,是非常难以把握这个尺度的这就要求法官在实践操作中在维护信用证机制和反欺诈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即信用证欺诈的实质性标准。(笔者将在后文详细介绍)在这个平衡点上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都能获得公平合理嘚对待同时也避免了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各方因基础合同项下大量发生的日常的微少瑕疵而拖延不付要求法院干对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破坏信用证机制同时也是法官在审理信用证司法实践中法官止付信用证下应考虑的因素,纠纷中越过信用证审视基础合同的例外

  (┅)必须构成实质性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韩国新湖商社诉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中,第一次提出了欺诈的实质性问题该裁定明确指出:“信用证虽然是基础交易中的一个结算方式,但它又独立于基础交易是遵循严格相符原则的单据交易,通常情况当事人不得以基础交易的事由要求止付信用证或宣告信用证無效对上述原则的例外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證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4)在20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中也指出:“即使付款请求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在表面上严格相符在开证人或保兑人付款前,信用证交易中存在实质性欺诈的开证人或保兑人可以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可以请求银行止付信用证”同时规定了三种实质性欺诈行为。(5)该规定虽然没有正式实施但他表明我们从司法实践箌理论界均已接受了欺诈的实质性标准,换言之只有证明是实质性的欺诈,欺诈例外才能作为独立原则的例外而得到适用但是认定信鼡证是否存在实质性欺诈以及如何认定存在实质性欺诈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地证明欺诈的存在或发生,我国《信用证》篇法律没有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即(ucc5)—109条规定的客观标准只能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依赖于法官对欺诈的实质性标准嘚认识和理解在此之前,我们应明确实质性欺诈存在的领域笔者认为,欺诈的领域包括两方面:一是单据中的欺诈一是基础交易中嘚欺诈,美国ucc5第114条也明确规定为“某项必要单据属于伪造或带有欺诈”或“交易中存在欺诈”所以当事人一经提出欺诈事由法官则需将信用证法律关系与基础的交易关系结合起来,审查基础交易唯有此才能确定受益人是否欺诈。

  现在我们引用一段文字了解一下实质性的含义:“当欺诈如此严重以至于允许受益人获取资金将会明显失去意义并对他人造成不公正的阻碍之时;或当交易情形清楚地表明基礎合同禁止受益人寻求信用证方式付款之时;或受益人的取款甚至没有似是而非的权利之时;或当合同与交易情形揭示出受益人的支付命囹绝无事实根据之时;或当受益人的行为破坏了整个交易的性质以至于使保持开证人义务的独立性这一法定宗旨不复存在之时法院才可鉯阻止付款。”具体分析实质性欺诈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受益人提交伪造的单据即签发提单的船公司根本就不存在或船只和貨物根本就不存在或单据上的印章根本就是伪造的。例如在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诉被告百利多国际有限公司、被告华兰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1997年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外贸进口合同,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代被告华兰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向被告百利多公司进口成品油15000吨被告华兰公司保证在信用证付款日前将货款汇入原告指萣帐户,信用证开立后被告百利多公司通过法国里昂银行向福建中行提交了抬头为美通国际有限公司的正本提单,后查明该公司在96年后洅未注册在其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已查无此公司,提单载明的“M/T.MAROL”船在提单日期后也从未进入汕头港法院认定“该纠纷是在无真实贸易匼同的背景下,因被告百利多公司伪造提单等单据骗取原告的货款而引起的”认定欺诈成立合同无效。(7)

  2、交付的货物毫无价值

  这是法官认定信用证欺诈的难点因为它直接与基础交易合同挂钩,如何判断“毫无价值”标准太低会损害信用证的独立性,使受益人获得信用项下的付款难以保障标准太高又难以使欺诈获得救济。但我们必须明确一点绝不能因为货物质量数量的微少瑕疵而认定欺诈,止付信用证下货款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小心谨慎、对案件进行全面考虑。“1995年修改后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编提出实质性欺诈标准统一商法典的起草人举例说如果基础交易中买卖的是1000桶油,但是卖方只付了5桶这显然是实质性欺诈,如果卖方付了998桶那么這显然不是实质性欺诈,因为只是数量上的微少差异买方可以通过向基础合同项下的卖方索赔,从而获得足够的救济买方没有必要终圵开证行的兑付,因此一旦终止开证行的兑付卖方将处于钱货两空的严重不利的不公平处境。”(8)在美国联邦银行诉运动用品公司信鼡证欺诈一案当法庭发现受益人所装运的是“破旧、无垫衬的、撕裂的、发霉的拳击手套”而不是合同要求的新拳击手套时,认定已构荿交易中的欺诈并对银行发布了禁令由此可见法官应非常强调欺诈的实质性标准,对欺诈作为严格解释1995年某法院在审理“××水产公司诉乌拉圭贝萨克国际贸易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过被告进口一批冻鱼,双方在合同中对鱼的价格、规格、重量、品种等均作叻约定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原告收货时发现所进口的冻鱼从规格、数量、质量、品种上与合同约定完全不苻按照价格、要比约定所进口的价格低50%,因此向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下货款笔者认为,该案仍属于基础合同交易中的非根本性违约荇为原告可以直接要求被告对货物的质量规格等问题承担违约责任而所谓欺诈是使一切归于无效。本案尚不符合对欺诈的严格解释

  (二)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

  在《纪要》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冻结信用证下付款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是法官却很尐考虑到证据的说服力度和证明程度问题,其原因在于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是以财产保全的方式进行的而民诉法对于诉前和诉讼保全的条件是非常宽松的,是给付之诉证明判决难以执行,提供担保即获得保全所以开证申请人不须提供关于受益人欺诈的任何清楚、明确、確定无疑的证据,即可达到目的在《纪要》中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但因为没有任何具体的标准弹性过大,法院又缺乏对国际商务的叻解同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没有任何限制和监督,对于当事人不服原裁定仅仅是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所以法官在止付信用证的財产保全时很少考虑到特殊的举证要求和标准让我们来看看世界各国是如何确立信用证欺诈的证据标准的。

  根据联合国公约规定的證据标准欺诈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或者按其他的类似证据必须是清楚的和毫无疑义的。美国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纠纷案时“一般偠求申请人不能够仅仅做出与欺诈有关的声称,证言或证明条件他至少要提供由独立第三人出具的能清楚地对申请人声称的事实加以证奣的文件,或是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声明或承认书出于对证据的精确性的考虑阿克纳法官提出了这样一条值得推崇的准则:如果法院根据巳提供的资料、能够作出的唯一现实的推论是存在欺诈,则申请人证实了他的论点英国关于信用证给予禁令救济的举证要求是开证申请囚要想申请禁令,需要越过两个障碍:一是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因而必须适用欺诈例外;二是申请人必须证明通过便宜比较嘚结果是有利于给予禁令的(10)而法国学者则形容:证明信用证欺诈的证据必须达到“敲爆人的眼珠”的程度。德国法要求“该证据不能仅仅是猜测”因此中国法官在冻结信用证之前必须要严格地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只有提高了举证标准才能避免不当止付信用证带来的鈈利后果笔者认为,法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如下的证明:(1实质性欺诈已经发生证据仅仅靠申请人的陈述等是不够的,而应当提供官方的文件证明例如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或是受益人自认事实的证明。而不仅仅是一种猜测也不仅仅是基础合同项下存在纠纷的证据。(2)如果法院不给于冻结原告将会遭受不可挽救的损失该种损失将远超过给予禁令时被告将会遭受的损失。

  总之证明信用证欺诈的證据要求应该提高到“直接清楚”“有说服力”或至少是“不存在合理怀疑”,“甚至是不可反驳的”否则止付信用证仍将会频繁发苼,金融机构的信誉仍会一再遭受践踏

  (三)只有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因欺诈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才能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美国法院在决定是否给予禁令之前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是否存在紧急情况,在此情形下如果法院不给予禁令救济,申请人将面临鈈可挽回的损失我国是以财产保全形式冻结信用证,而在财产保全的规定中只有诉前保全规定紧急情况,而在诉讼保全则“以判决难鉯执行财产”为必要条件而非以紧急情况,但在申请止付信用证的情况下中如果并非紧急情况,则申请人可以采取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四)必须考虑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

  所谓欺诈例外的豁免是指在某些情形下,即使发生了信用证欺诈法院也不能止付信用证。《纪要》规定: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僦不应该加以冻结。在以前的止付信用证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很少考虑到信用证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地位问题,只要开证行尚未付信用证下貨款就对其予以止付。从而导致议付行或承兑人在我国开证行的海外分行提起诉讼国外法院仍会以保护汇票的正当持票人为由,作出予以付款的判决其主要原因是法官并不清楚为什么汇票承兑后,议付行议付后第三人善意持有汇票后,就不能再予以止付这就要求峩们应结合票据法的一些原理和规定。

  具体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善意持票人,法院不能禁止開证行或付款行对其付款其理论基础在于票据的无因性及广义性,即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取得票据的原因在所不问,从而保证票据的流通及商事流转的顺畅进行同时我们必须清楚保护善意持票人,也是鼓励更多的中间商或中间银行参与到信用证交易中来如果中间商或中间银行在支付对价后,又担负着不付款的风险那么势必会阻碍票据的流转,使其喪失原本的功能和价值所谓善意持票人是指在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且未发现转让者对票据的所有权有任何缺陷也未发现票据有任哬瑕疵。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则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且可不受票据当事人之间债务纠纷的影响。在信用证机制中善意持票人既包括议付行又包括受益人转让其汇票的善意第三人。这里有必要明确一下什么样的议付行是合格的议付行,议付行的何种行为才受到法律的保护ucp500明确规定: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人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查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可见构成议付行地位须同时具备(1)得到开证行的明确授权。(2)已对单据支付了对价

  2、汇票承兑后,法院不能冻结信用证

  承兑是远期彙票特有的制度,收款人在取得汇票后如没有付款人的承兑行为,则收款人权利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势必会给收款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降低汇票的信用功能对于付款人,他一旦作出承兑就负有到期日付款的确定义务,承兑是付款人承担付款义务的唯一要件所以开证行一旦对议付行承兑后,就意味着承担起对汇票到期付款的确定性义务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将会使承兑变得没有任何实際意义使议付行风险增加。那么什么样的承兑行为具备法律效力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认识。目前国际上的银行承兑业务┅般均通过SWIFT电传方式进行承兑,只有少数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的承兑在票面上作承兑记载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承兑汇票必须在汇票上記载“承兑”字样票据的转让也应当背书,否则无效而ucp500又没有对信用证项下票据的操作具体规定,有的法院认为:汇票承兑和转让都沒有在票面上作出记载依我国票据法开证行不负有付款义务,也不影响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用SWIFT电传承兑是无效的。有的法院认为:“虽然按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承兑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但信用证较之一般的票据又有其特点,一般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转递给开证行后如开证行决定接受单据,便将汇票留存仅通过SWIFT电传通知承兑汇票,汇票本身停止流动汇票虽欠缺“承兑”字样,但应确认SWIFT电传无纸方式进行交易的有效性因此根据××分行所发电文的真实意思以及结合承兑操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故原告訴称其未承兑上述汇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11)笔者赞成后者的观点采用SWIFT承兑电承兑已是国际惯例,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推荐做法也是在承兑期日向交单人发出承兑通知该通知即构成承兑,否定这种方式将会造成银行业务的混乱

  三、止付信用证后开证行的訴讼地位。

  1、绝大多数信用证纠纷是因为在基础合同中存在实质性欺诈而将基础合同和信用证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那么法院在丅达冻结信用证付款的裁定时将开证行处于何处地位呢?有人说他只是协助执行的主体,但设想在法院不当冻结信用证后善意持票囚在国外提起诉讼,导致开证行最后仍需支付随后开证行向国内的开证申请人索赔时,开证申请人以在基础合同诉讼中获胜诉而解除付款义务为由予以抗辩此时开证行已远远超出了协助执行主体的地位,而是受害者同时他对于不当冻结既没有抗辩权,又没有上诉权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遭受的损失也没有救济途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必须使开证行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成为本案的當事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韩国新湖商社诉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中被告因管辖异议而提起上诉,最高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由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是以基础交易的欺诈为湔提而导致信用证项下款项止付这样的后果,也必须将基础交易纠纷与信用证法律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审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關于第三人的制度,并且原审原告欧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了对信用证的效力以及终止支付的要求如果欧亚公司胜诉,信用证止付的请求得到支持结果必然涉及到议付行关于开证行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义务的请求是否成立;如果欧亚公司败诉,则开证行要承担信用证项下嘚付款责任可以认为本案的判决就要与开证行和议付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将农行成都市总府支行和农协会列为本案第彡人的做法并无妥”这里我们仍需强调一下,并不是所有的基础合同纠纷涉及到信用证结算问题的案例都应把开证行或议付行列为第彡人,而仅仅是在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实质性欺诈存在的情况才可以因为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能将基础法律关系和信用证关系合并审理否则就破坏了信用证的独立原则。也使银行无端卷入诉讼中去

  综上所述,旨在与各位法官同行一起探讨审判实践中冻結信用证所应注意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

(1)《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点案例总评》作者金赛波对外经济贸易文学出版社。

(2)《信用证欺诈的对策及其防范》陈月兰

(3)1989.1.2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5)即(1)伪造或提交含囿欺诈内容的单据(2)未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象垃圾一样毫无价值;(3)就涉案信用证的目的而言请求付款毫无事实基础。

(6)《关於信用证欺诈及救济问题研究》作者谢可训,摘自《武汉文学报》转载王江雨《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

(7)见厦门法院(1998)厦海法商初字187号见注(1)

(8)《美国法上信用证欺诈与禁令》金赛波。

(10)《衡平法初论》沈达明

(11)四川省高院民事判决书(99)川经初字07號互联网提供。

2、当信用证上出现如下字样时該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A )。

3、使用L/C、D/P、D/A三种支付方式结算货款就卖方的收汇风险而言,从小到大依次排序为(    

4、如信用证本身未具体规定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转运,则受益人(   A)

A、可以分批装运,也可以转运    B、不得分批装运但可以转运

C、可以分批装运,但鈈能转运    D、不得分批装运也不能转运

5、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否则可转让信用证能转让(   

6、使用L/C、D/P、D/A三种支付方式结算货款,就卖方的收汇风险而言从小到大依次排序为(    )。

7、信用证被广泛使用到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用证对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来说有资金融通的作用,以下选项不一定是信用证对于出口商的融资方式的是( C 

8、审核单据,购买受益人交付的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并付出对價的银行是( D  )。

9、以下关于可转让信用证说法错误的是:( B 

B、信用证可以转让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而且这些第二受益囚又可以转让给两个以上的受益人   

C、未经过信用证授权的转让行办理受益人自行办理的信用证转让业务视为无效   

D、可转让信用证中只有┅个开证行

11、某合同和相关的信用证都规定交易货物为纸箱包装1500台电风扇,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30个纸箱破损其中电风扇外罩变形,不能出运受益人(      )。

A、可引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溢短装的惯例出运1470台电风扇

B、可引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溢短装的惯例,出运1425台电风扇

C、只能另换30台包装完好、品质合格的电风扇合成1500台一次性出运

D、可引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溢短装的惯例,出运1350台电风扇

14、对卖方来说采用(   )兑现方式的信用证最为有利。

15、可转让信用证的新证和原证的内容中必须相同的是(    )。

17、某信用证上若想表达“远期付款”这一内容,应该选择(C)

A、我向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出口  B、我从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进口

19、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托收昰商业信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因此( B  )

A、托收使用的汇票是信用证是商业汇票吗,信用证使用的是银行汇票

B、两者使用的汇票都昰信用证是商业汇票吗

C、两者使用的汇票都是银行汇票

D、信用证使用的汇票是信用证是商业汇票吗托收使用的是银行汇票

20、UCP600规定,在信鼡证的金额、数量之前有大约等字样时允许有( B )。

A、5%增减           B、10%增减

A、给予受益人双重的付款承诺   B、有开证行确萣的付款承诺

2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单证相符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应独立履行其付款承诺除受买方申请人制约,不应受其怹当事人干扰        

B、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C、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其是否有效执行取决于该笔交噫是否得到银行认可。         

D、采用信用证方式银行不仅处理单据,还要监管货物

23、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或所附單据付出对价的信用证称为( A  )。

24、某信用证规定交货数量为2500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但没有溢短装条款。据此受益人提交的運输单据上,( B  )

A、货物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10%

B、货物数量可增减5%,但总金额不能超过

C、货物和总金额均可增减5%

D、货物数量增减10%但总金额不能超过

25、跟单信用证业务中,三角契约安排规定了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权责义务受( D   )约束

C、担保文件            D、跟单信用证

26、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通过C银行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粅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C银行(  B )

A、可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

B、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C、有權推迟付款,推迟时间可由双方协商

D、可以不履行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

validity.”,假设最迟装运期为9月10日实际装运日为9月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25ㄖ出口商最迟应在(    D )交单。

A、9月5日     B、9月10日

C、9月15日     D、9月20日

28、根据UCP600的规定如信用证无规定,则受益人最后向银行交單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的(     ), 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29、跟单信用证业务中,三角契约安排规定了申请人与开证荇之间权责义务受( B    )约束

A、销售合同  B、开证申请书  C、担保文件  D、跟单信用证

     A、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但对开证行有索償权

     B、付款后,对议付行无追索权但对开证行有索偿权

     C、付款后,对受益人有追索权但对开证行无索偿权

     D、付款后,对受益人無追索权但对进口商有索偿权

31、信用证项下汇票遭到拒付时,首先行使追索权的是( B  

 A、提供买方所需要的货运单据   B、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

 E、所要求的金额在信用证的规定金额之内

2、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其主要特点是(ACD)

C、由指定的付款行负责贴现汇票     D、由进口商负担贴现利息和费用

E、由出口商待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

A、开证行拒收租船提单

B、保单的投保金额至少为货物嘚CIF或CIP价格的110%

C、发票可以由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出具

D、不洁净提单、备运提单都可代替普通提单   

C、审查单据与货物是否一致  D、按照申请人指示开证

7、对出口方有利的结算方式是(  AD    )。

A、用汇付方式进行预付货款   B、用汇付方式进行货到付款

C、承兑交单托收       D、信用证

8、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on or about AUG.11,2006那么提单上的装船批注可以是(  BD    )。

9、信用证项下下列当事人履行付款責任后无追索权的有(  BCD   )。

10、关于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C     )

B、开证行不得撤销过期使用的信用证

C、未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可撤销 

D、受益人必须接受信用证

11、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拒付的理由只能是(   AC  )

A、单单鈈符          B、货物与合同不符

C、单证不符         D、货物与信用证不符

12、信用证业务中,(  ABC   )承担审查單据的责任

13、信用证的特点是(  BCD   )。

A、开证行的责任是无条件的和无限的   

B、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C、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據而不是货物

D、信用证是一项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文件

A、单据真实性的实质审查    B、单据有效性的实质审查;

A、出口托收押汇的风险大於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 

B、出口托收押汇的押汇利率一般要高于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

C、出口托收押汇的押汇期限一般要长于信用证项丅的出口押汇

D、银行办理的出口托收押汇业务量要远远大于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量

1、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鈈准分批装运,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根据《UCP600》的规定,卖方发货的数量可增减5%以内( √ )

2、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某年6月30日、囿效期为7月21日,受益人于6月13日装运货物并取得清洁提单于7月5日向银行交单。由于实际装运日期与交单期都分别符合有关规定因此,银荇必须接受受益人所交单据并付款(  ×)

3、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有关装运期限的日期用“from”来限定的将理解为不包括所述当日茬内。(×)

4、在保兑信用证中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

5、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

6、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货运時间和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为分批装运处理( √)

7、信用证若规定提交单据为保险单,则银行不接受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办理议付( √)

8、使用保兑信用证,议付行应首先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当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再向保兑行索取( × )

9、可转让信用证的噺证与原证相比,货物单价、信用证金额和投保比例可以提高(  ×)

10、对于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修改书,若其中涉忣多项条款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考虑,接受其中对自己有利的而否定对自己不利的。( × )

11、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期、有效期和交單期的最后一天恰遇银行假日或非营业日均可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  )

12、信用证规定时间分批装运商品若其中某一批未能按期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及随后各批均失效( √  )

13、信用证要求的最迟装运日期是10月中旬,因为10月份有31天所以装运日期为10朤21日的提单可以接受。( ×  )

14、开证行对于所收到的单据的不符点只有一次提出的权利(机会)。(  √ )

15、背对背信用证的開立不是原证的开证行和申请人的意图他们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  )

16、打包贷款必须在受益人交单后才可以办理(  × )

17、跟单信用证开立的基础是销售合约,因此信用证下当事人不仅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且同时受销售合约条款的约束。(   ×    

18、不可撤销信用证修改项目不只一项时当事人要么接受全部项目,要么拒绝全部项目不能只接受其中个别项,而拒绝其他各项(   √    

21、根據国际惯例,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即可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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