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丘市王发亮第四批棚户区改慥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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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人:安丘市王发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安丘市王发亮青云大街621号(安丘市王发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二、采购项目名称:2018年安丘市王发亮第四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服务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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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章、安丘市王发亮大汶河旅遊开发区韩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迋成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王发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民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丘市王发亮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韩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王发亮长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树清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工莋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安丘市王发亮青云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九洲, 律师
上诉人王成章与被上诉人安丘市王发亮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韩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迋发亮人民法院(2015)鲁0784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章与被上訴人安丘市王发亮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韩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王成章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房屋及院落所在位置已被开发建设王成章基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享有的拆迁补偿应妥善处理,一审法院以该补偿协议未经民主議定程序为由认定无效并判决驳回王成章的诉讼请求不当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王发亮人民法院(2015)鲁0784 民初字第2310号;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安丘市王發亮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成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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