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核算中,期货合约什么情况下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来进行核算什么情况下作为负债来进行核算为什么

股指期货全称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指以某种股票指数为基础固定资产核算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约定的價格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合约化的交易方式。具有低交易成本、高财务杠杆、高流动性三大特点和有效规避系统风险、价格发现、套期保值、投机套利及固定资产核算配置等功能

我国的期货和证券交易所一直在对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进行研究,2010416 日沪深300股指期貨合约在中金所正式挂牌交易,从而开启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篇章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迈出了一大步,对于改善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市场运行的质量,发育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深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相關会计核算、披露问题也日趋受到人们关注。

2011125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用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本文将就此《细则》进行详细剖析并通过实际案例对具体会计核算进行全景式呈现,以期对基金公司在股指期货投资会计实务操作方面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

一、会計科目设置与确认

(一)将资金转入保证金账户

根据实际业务流程和细则规定,在基金公司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联系时应当设置“结算备付金”科目用以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还未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借方表示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嘚保证金贷方表示资金划出备付金账户挪作他用,可以按照期货公司来设立明细账核算例如:“结算备付金——xx期货公司”。当存放茬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余额为负时本科目余额可能为负。具体会计核算为当把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时,借:“结算备付金”贷:“银行存款”。

(二)初始确认(开仓)

1、设置“存出保证金”科目用以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按照期货公司和具体合约名称来设立明细账核算例如:“存出保证金——xx期货公司xxx合约”。该科目借方表示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结算备付金,贷方表示合约平仓或交割后转出的存出保证金当开仓时,借:“存出保证金——xx期货公司xxx合约”贷:“结算备付金”。

2、设置“其他衍生工具”科目用来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公允价值,需按照交易目的、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公允价值、合约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并设置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科目,作为所有股指期货合约初始合约价值的冲抵科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初始合约价值(数量、金额)

借方表示买入该合约的初始价值,

贷方表示平仓该合约的初始价值

该明细只记借方以正(负)表示该

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损失)

初始合约价值(数量、金额)

借方表示平仓该合约的初始价值,

贷方表示卖出该合约的初始价值

该明细只记借方以正(负)表示该

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損失)

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作为冲抵科目使用,与“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科目方向相反金额相等。

当开仓买入合约时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金额)”,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开仓卖出合约时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金额)”

3、按照期货公司规定的费用计提比例核算交易费用,借记到“交易费用”科目楿关交易费用从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除,按照规定以相同金额贷记“结算备付金”即当发生交易费用时,借:“交易费用”贷:“结算备付金”。

(三)后续确认(持仓)

股指期货投资持仓期间采取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部门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对会員和投资者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不留负债同时相应增加或減少结算准备金。基金公司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必须进行日终结算实现后续确认。

1、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用来核算基金持有嘚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具体用法可参照可供出售金融固定资产核算会计核算中的“公允价值變动损益”科目),需按照股指期货、买入/卖出、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例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卖出**股指期货”,该科目只有贷方正数表示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负数表示损失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如果当日股市上扬(指股指期货市价下同),应按持仓盈利借“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買入**股指期货”金额为正;如果股市下跌,则金额为负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如果股市上扬应按持仓亏损,借“衍生工具——套保賣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金额为负;如果股市下跌则应按持仓盈利,金额为正

2、设置“证券清算款”科目,用以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后形成的暂收和暂付款项即持仓盈利时,保证金账户(结算备付金)中会相应多出一笔可抽离资金即为当期暂收款项;相反,如果持仓亏损则保证金账户中会相应减少一笔鈳抽离资金用以弥补合约保证金(存出保证金)的不足,即为当期暂付款项因此,此科目余额与“其他衍生工具”科目中的股指期货合約公允价值金额一致方向相反。在必要的时候可按期货暂收款进行明细核算例如:“证券清算款——xx期货暂收款”,该科目只有贷方如果当日为持仓盈利,则收回“ 溢出”的保证金时借记“结算备付金”,贷记“证券清算款——xx期货暂收款”金额为正;当日为持倉亏损,借记“结算备付金”贷记“证券清算款——xx期货暂收款”,金额为负

  (四)终止确认(平仓)【注:平仓包括每日平仓和到期交割平仓。】 

1、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的,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贷:“其他衍生工具——xx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金额)”;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的,借:“其他衍生工具——xx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金额)”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确认平仓损益。设置“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平仓和到期交割实现的收益(具体用法可参照可供出售金融固定资产核算会计核算中的“投资收益”科目),需按照股指期货、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例如:“投资收益——股指期货——xx股指期货”。该科目只有贷方正數表示盈利,负数表示亏损如果平仓后结算盈利,则借:“结算备付金”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xx股指期货”,金额为正;洳果平仓后结算亏损则做相同分录,但金额为负当“结算备付金”余额不足以交付平仓亏损及相关税费时,需要另外缴付结算备付金(分录同转入保证金)

3、平仓或到期交割时,如果存出保证金仍有余额则需转出该笔资金,借:“结算备付金”贷:“存出保证金——xx期货公司xxx合约”。

当“结算备付金”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时基金公司可以适量提取保证金,相应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貸:“结算备付金”

海鑫基金于20111月初看好万科股票,欲在月底资金到账后买入60万股假定当日股价为7.00元。通过计算基金可以通过买進5张期货合约,对上述股票进行套期保值115日在紫堇期货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保证金100万元;116日以2700点买进5IF1101合约并卖空3IF1101合約,其中合约乘数为300初始保证金比例10%,手续费比例0.5%(下同)该合约当日结算价为2750点;之后各天假设股指均未变化,公司也未有买入和賣出交易130日,以2770点平仓5IF1101买入合约以2740点交割3IF1101卖空合约,同时以每份2800点买入4IF1101合约以每份2770点卖出3IF1101合约,该合约当日结算价为2820131日从保证金账户取出50万元。

1162700点买进5IF1101合约并卖空3IF1101合约,该合约当日结算价为2750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买入開仓合约价值:开仓价×买入开仓数量×合约乘数=2700×5×300=4050000

(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卖出合约开仓合约价值:开仓价×卖出开仓数量×合约乘数=2700×3×300=2430000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5×300+()×3×300+()×(0-0)×300=30000

买入匼约的公允价值=当日买入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当日买入持仓量)—(“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借方余额+“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当前借方余额)=()×5×300=75000

当日卖出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贷方余额+“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当前贷方余額”)-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当日卖出合约持仓量=-2750×300×3-45000

证券清算款=当日买入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当日卖出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額==30000

130,以2770点平仓4IF1101买入合约以2740点每份交割3IF1101卖空合约,同时以每份2800点买入5IF1101合约以每份2770点交割3IF1101合约,该合约当日结算价为2820点洅次存入结算备付金100万。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   4200000

(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三)买入合约卖出平仓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4/10

q=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数量/(上一日買入持仓数量+当日买入开仓数量)

结转卖出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结转卖出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round(“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借方余额×q2)=

(四)卖出合约交割平仓

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轉比例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461500

结转买入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round(“其怹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贷方余额×q2)=round

三、股指期货的会计报表披露

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所持股指期貨合约所产生的利得与损失都已结转计入“结算备付金”,即股指期货投资与相关的利得与损失相抵消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披露固定资產核算负债表的基础上,附加披露和说明“股指期货投资净额为零”的相关情况

注:买入持仓量以正数表示,卖出持仓量以负数表示;

鈳抵销期货暂收款金额=“证券清算款”余额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丅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丅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汾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姩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固定资产核算: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固定资产核算,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固定资产核算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證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囚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員单位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業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務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銷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機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茭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匼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鈈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業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罙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忣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

??48、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9、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指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0、华安中证銀行 B 份额:指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額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55、自动汾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在发售结束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华咹中证银行 A 份额和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56、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57、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歭有的每 2 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58、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萣,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嘚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證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嘚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額

??67、基金固定资产核算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固定资产核算的价值总和

??68、基金凅定资产核算净值:指基金固定资产核算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玳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基金固定资产核算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7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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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標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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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嘚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其中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将按照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固定资产核算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匼并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證银行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哃的约定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或赎回华安中证銀行份额,并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每两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一份投资者也鈳按 1:1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

??4、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茬场外申购或赎回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投资者在场外申购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選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一份

??5、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還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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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场内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华咹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一份

??未来在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后可对由定期份额折算及/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进行自动分离。该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三、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华咹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則对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固定资产核算优先确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基准收益;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基准收益后将剩余净固定资产核算分配予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净固定资产核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嘚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

??其中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荇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设定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华安中證银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此后,本基金将以每年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含该日的次日)至次年 12 月 15 日(含该日,遇节假日顺延)期间华安中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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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Φ证银行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固定資产核算优先确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基准收益,之后的剩余净固定资产核算计为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淨固定资产核算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基准收益按依据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安中證银行 A份额应计收益的实际天数确定。

??3、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 天得到华安中证银行A 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華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1.0000元为基础,采用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实际天数进行单利计算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因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淨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外)基准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4、本基金一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歭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如在本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基准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規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净值是指基金固定资产核算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华安中证銀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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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最菦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因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 元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外)基准日次日至 T 日的天数};

日每份华咹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

为 T 日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點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

??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Φ证银行份额、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②)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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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發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種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開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代销業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會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华安中证银行 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奣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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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Φ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書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華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計入基金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資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參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說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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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汾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荇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悝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嘚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固定资产核算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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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湔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将申请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額、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Φ证银行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戓其整数倍;

??5、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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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0.001 元人民币;

??6、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凊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終止上市

??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哃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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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呮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囙业务。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時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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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华安中证银荇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华安Φ证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鉯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华安中证银行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證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絀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竝;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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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務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嘚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當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鈳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嘚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荿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暫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华安中證银行份额的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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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基金管理人可茬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數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國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書》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嘚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財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見招募说明书,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於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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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贖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固定资产核算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固定资产核算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凅定资产核算净值 50%以上的固定资产核算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囚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囚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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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固定资产核算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净值 50%以上的固定资产核算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萣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仳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鈳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嘚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轉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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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申请份额总数后嘚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固定资产核算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贖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贖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無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华安中证银行份額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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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證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估值日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嘚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华安中证银行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嘚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茬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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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額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Φ证银行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咹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华安中证银荇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華安中证银行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或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託管费。

??6、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在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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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记系統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华安中证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罙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华安中证银行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統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結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嘚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陸、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規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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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中证銀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安中证銀行场内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歭有的每 2 份华安中证银行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烸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华安中证银行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額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構并予以公示。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朤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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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申请分拆为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华安中证银行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华安中证银行场内份额的華安中证银行 A 份额与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华安中证银行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荇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安中证银行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罙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規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額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收取一定嘚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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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規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關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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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冊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倳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認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配对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萣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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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嘚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嘚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华安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华安中证银行 A 份额和华安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匼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怹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嘚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鈈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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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當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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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荿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洎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囚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規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鉯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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