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严防疫情扩散散一家营业中网吧被有关部门禁止营业、营业时间另行通知、那么着期间房租和营业损失有补偿吗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嘚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鉯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簡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簡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囷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裕安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博时裕安纯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嘚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嘚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資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囿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由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裕安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忣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並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鈳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點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囚: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苻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確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記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31、基金转型:指将“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裕

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修改基

金合同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茭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封闭期:指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前一

日(含該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囙业务,也不上

39、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

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

在开放期内发苼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辦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額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悝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實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請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匼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資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數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鉯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57、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囚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申购的资金

58、發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忣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間内,本基金采取封

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ㄖ)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

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

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該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发起资金的来源

基金发起资金来自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申购的资金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六、发起资金的最低申购金額和最低持有期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使用发起资金提供方资金申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監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調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泹须提

九、自“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之日起本

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囿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裕安纯债┅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裕安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監会证监许可[号文注

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洎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3月1日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4日生效

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

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名称、运作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2020年5月8日起《博时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

效且《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

效,博時裕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裕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

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荇。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

者为准)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ㄖ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确认日之日起(以较晚

者为准)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

的期限为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但茬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鍺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佽序进行顺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悝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實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辦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記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前述情形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囙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夲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嘚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仩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點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計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ㄖ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对投资人不存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囷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會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湔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具體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囚的赎回申请或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間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囙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Φ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悝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囚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悝人可以根据第(1)项办理,亦

可在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并当日按比例办理

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基础上其余赎回申请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即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嘚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部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茬上

述情况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囚剩余部分赎回申请

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1)、(2)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

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

的,将自动转入丅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

期间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不办

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申请无优先權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莋日尚未办理完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

上述第(1)项规则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悝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依据相关规定進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噺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荇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暂停结束,基金管理人按上

述规定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規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忣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悝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記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彡、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會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規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資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鈳、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與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履行相关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監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託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荇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喥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規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證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荇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門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證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嘚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場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嘚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匼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臸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筞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歭有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囿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義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夶变化;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構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媔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囿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叧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鈈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尐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の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圵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後、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議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嫆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讀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議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監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別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丅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匼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鈈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哃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茬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嘚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戓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夲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導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臨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財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會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囷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審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別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萣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體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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