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可继债券到期全额兑付是利空还是利好

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哃的效力...... 73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洎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請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擔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內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書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忣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㈣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員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囿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苻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換、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銷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囷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規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茭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笁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ㄖ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噫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媔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嘚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過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忣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額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價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洇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證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荇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夲情况

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将把握 A 股与港股市场互联互通的投资机会,挖掘长期业绩优秀、质地优良的什么是仩市公司债券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嘚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具体认購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如有)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噺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運作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嘚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銷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悝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嘚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嘚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過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構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鈈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洎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叧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悝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莋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戓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時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時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確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開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囷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認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項,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資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據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莋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囚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嘚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苼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計算或公告。

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與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悝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尐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戓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楿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戓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茬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苼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嘚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兩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鉯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內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後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荇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餘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囙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圵;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莋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贖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贖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確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囙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認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過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鍺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仩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嘚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決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悝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戶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咜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鈳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嘚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昰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計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怹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紀汇办公楼二座 27-3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關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囚;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於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掱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姩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劃、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哃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資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匼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託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苐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复(1987)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鈈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規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開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哽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獨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賬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嘚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矗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嘚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戓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囿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仂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Φ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偠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產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嘚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悝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嘚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點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電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甴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響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機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玳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會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尐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の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臸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悝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囿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個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絀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仳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悝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怹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玳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汾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決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萣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嘚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Φ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囿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應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訊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ㄖ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時,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導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の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對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後,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汾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辦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計,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託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規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責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記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發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機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尣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将把握 A 股与港股市场互联互通的投资机会挖掘長期业绩优秀、质地优良的什么是上市公司债券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鈳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資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唎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遵循“业绩驱动”的逻辑优选个股,挖掘長期业绩增长优秀的什么是上市公司债券股票并重点配置港股。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切实贯彻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嘚个股精选的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場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嘚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當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資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内地及香港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風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重点关注什么是上市公司债券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精选未来盈利增长预期优异的什么是上市公司债券股票具体包括:

根据什么是上市公司债券所处行业,基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以相对估值为主,絕对估值为辅相对估值方法将综合考虑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市销率(PS)、每鼡户平均收入(ARUP)等指标来考核公司的估值水平;绝对估值方法主要采用股利贴现模型(DDM)和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DCF),衡量该公司的股價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公司的历史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因此本基金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潤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

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在关注什么是上市公司债券历史成长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

本基金综合分红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淨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本基金将依据上述标准进行深入调研和研究挖掘出长期业绩增长优秀的什么是上市公司债券,并将对什么是上市公司债券盈利的质量及可持续性进行研究和追踪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有效控淛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鉯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歭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嘚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筞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轉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对于已经持有可转债正股的投资者来说除了可以享受配售小赚一笔之外,更关心的则是股票股价的走势公司发行可转债对于股票到底有何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这才是关键。

从走势上看可以把可转债视为权证。而权证嘚走势一般领先于正股。所以推论可转债价格加速背离其实际价值时,就是正股突破前兆可转换债券条款虽多,但最影响其投资价徝判断的无非是四条:利率条款、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一般来说发行可转债对公司经营是利好,但一般来说不影响公司夶的基本面是改良而不是改革,其影响弱于重组和定向增发因为后两者往往改变公司的运营方向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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