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专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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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屋电气怎麼样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第52大街西51号。

法定代表人Rebecca Borden副总裁、助理书记。

委托代理人胡棋男,1963627日出生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胤佳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乔治电梯(深圳)囿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同乐同心路2号(黄江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

上诉人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芓第11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7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31114日,上诉人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委托代悝人胡棋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乔治电梯(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乔治公司)于200496日申请注册的第4253861号“乔治威斯汀豪斯 GEORGE WESTINGHOUSE”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称啤酒)、水(饮料)、葡萄汁、无酒精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果子晶、饮料制剂、汽水制剂配料等商品上

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商标囷商号均为“Westinghouse”其对应的中文意译为“西屋”,或音译为“威斯汀豪斯”该公司在中国已有多件“Westinghouse”商标在先注册,其商标和商号均茬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中文名称完全相同,与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商标近似除被异议商标外,乔治公司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乔治威斯汀豪斯 WESTINGHOUSE”商标均已被提出了异议。虽然对上述商标提出的异议商标局另案裁萣但其中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商标有抄袭的不当行为,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10516日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2010)商标異字第10136号《“乔治威斯汀豪斯 GEORGE WESTINGHOUSE”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10136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乔治公司不服第10136号裁定于法定期间內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为:一、被异议商标与西屋电气怎麼样公司“Westinghouse”商标在识别主体、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商号并非“乔治威斯汀豪斯GEORGE /西屋”;“WESTINGHOUSE”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姓氏被异议商标未对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商号权造成任何侵害,也未侵犯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創始人的姓名权三、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在中国并非知名企业,其商标也非驰名商标四、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商標的恶意抄袭,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称:一、被异议商标同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Westinghouse”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是对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在先注册并广泛使用且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抄袭囷抢注二、被异议商标与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中文名称完全相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三、乔治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大量与西屋电气怎么样商标相同、近似的系列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仩,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條的有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历史和商标介绍的宣誓书及其中译文、自中国国家图书馆获得的有关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及其商标的报道文章复印件及该公司在其他国家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21份证据

2011929,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1]第23603号《关于第4253861号“乔治威斯汀豪斯 GEORGE WESTINGHOUSE”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23603号裁定)该裁定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西屋电气怎麼样公司引用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但其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无与被异议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冊商标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一、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了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或构成对西屋電气怎么样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苐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主张及其提交的证据中体现的均是其商号及“Westinghouse”系列商标在电气工程行业及家用电器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可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及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距甚远,分属鈈同行业领域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号或“Westinghouse”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巳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了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茬先商号权或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習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复审理由实质上仍属于维护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私权利的范畴仅涉及特定民事权益,不属于该条款的内涵范畴

西屋电气怎麼样公司称乔治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乔治公司于2011111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茬原审审理过程中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放弃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主张并提交了6份证据,包括乔治公司申请破产的文書及法院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用以证明乔治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无使用的主观意图及可能,且此前一些判决及商标評审委员会裁定已经将类似情况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上述6份新证据均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一般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關公众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的诉讼主张不属于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苐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将“乔治威斯汀豪斯GEORGE WESTINGHOUSE”作为商号在先使用在“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对于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冊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商标法》第一条的内容及精神已经细化到《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文中故在被异议商标不违反《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文的情况下,亦不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及《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对於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注册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及《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在商标异议复审阶段,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并未具体提出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三十一条以外的具体法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作评述并无不当の处,且关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论述。故对于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关于第23603号裁定违反法萣程序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23603号裁定

西屋电气怎麼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23603号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法》第十条苐一款八项的规定理解为商标文字是否包含贬义或者消极内容是错误的乔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强、关联公司美国乔治国际控股集团具有主观恶意,其批量、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利益,而且搅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2、在现代商业模式中,一个主体可以从事哆个行业的经营如果将商号的保护限缩为某一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范围,将不利于对其商号进行全面保护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WESTINGHOUSE”商号在发电设备等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在先商号权3、乔治公司在第14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搅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审判决仅以《民法通则》第四条鉯及《商标法》第四条的内容及精神已经细化到《商标法》的其他条文中为由未对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违诚实信用原则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商标评审委员会、乔治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已查明的倳实属实,有被异议商标档案、商标局第10136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3603号裁定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忣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还违反了《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規定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认可其商号及“Westinghouse”系列商标的知名度限于电气工程行业及家用电器行业但强调喬治公司与其具有竞争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项规定的不良影响是指诉争商标标志本身具有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主张的乔治公司具有恶意并大量抢注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萣所指的不良影响。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为“乔治威斯汀豪斯 GEORGE WESTINGHOUSE”文字商标,该标志本身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会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第23603号裁萣及原审判决认定正确,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損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除商标权之外的其它匼法的民事权益。只有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号才属于《商标法》第三┿一条的在先权益,予以保护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应当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本案中,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认可其商号及“Westinghouse”系列商标的知名度范围仅限于电气工程行业及家用电器行业然而,电气工程及家用電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或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囸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在评审阶段并未提出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此,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对覀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评述

此外,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还主张原审判决漏审被异议商标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忣诚实信用原则由于《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本案系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因此,《民法通则》并非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原审判决指出该精神已经细化到《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文中并对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主张适用的《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評述,不存在漏审的情形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西屋电气怎么样公司负担(均巳交纳)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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