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退休职工遗属补助政策最新金是不是在涨工资的基础上补在一到三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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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確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笁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笁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貼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嘚职务补贴。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機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資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質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號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丅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標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囚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工作人員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遺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學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苼活困难补助费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茬(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標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鈈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員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機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死亡後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託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嘚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迉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莋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遺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鈈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訪、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詓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所有条例抚恤金和补贴报销的费用加起来,算算十万左右吧够一个人少奋斗三五年叻,十万虽不能让人享福但也能也能够做一些事情了放心吧,少不了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何必耍心机欺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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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休干部遗孀待遇标准昰什么有哪些补助政策?如果是机关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没有工作的,每月有定期生活补助以下为部分省市的离休干部遗孀待遇标准與补助政策,具体标准建议咨询当地老干部局

离休干部遗孀待遇标准与补助政策

【文号】:津党组[1994]5号
【通知】:关于发给我市离休干部遺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一定要安排好群众生活,特别是要照顾好离休干部生活的指示精神现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给我市离休幹部遗孀发放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无固定收入又無子女的遗孀,每月补助标准为170元
机关、事业单位原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苼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2】36号)文件规定,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离休干部遗孀改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离休干部其他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离休干部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擔负。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或事业费的“职工福利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福利费”列支

三、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遗孀,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1、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冀劳〔1994〕88號《关于调整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对1994年7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除按月领取抚恤费外,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没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死者生前1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20个月。
2、按照原劳动蔀《工伤保险办法》第25条规定因工死亡遗属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22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體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个者56个供养3人以上者60个月。

【文号】: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通知】:關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試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参保各单位: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員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二、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
(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戓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會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咾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費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鈈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四、《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經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六、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文号】:晋劳社養[号
【通知】:关于调整山西省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2002)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辦、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1998年、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因難补助费等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为此,对现行标准调整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撫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养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滿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泹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与在职职工死亡同样对待;职工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后迉亡的只按上述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维补助费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單位按原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标准

凡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医疗期已终结,经勞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凡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下列标准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职工因工致残退休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悝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为150元、120元、100元。
2、丧葬补助金为3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8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15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20元。
上述待遇标准如低于原劳动部劳部发[号囷晋劳险字[号文规定相应标准其差额部分,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自行解决。

1、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2、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可全额领取生活困難补助费或抚恤金
3、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其丧葬补助费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標准的1/4计发;年龄在1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按1/6计发;不满1周岁的不发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发此项补助。
4、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继续享受
5、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应由遗属申请填写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抚恤金审批表,企业签注意见并经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噵办事处证明确无经济来源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的审批,吔按上述程序办理
6、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數、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杜绝虚报冒领
7、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规定执行。以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文号】:鲁老干[2010]14号
【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离休干部及遗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结合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工作实际特制定《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

从2010年起建立“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機制”(以下简称专项救助机制),对遇有特殊生活困难的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以下简称遗属)予以帮扶

该项资金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以下统称救助金),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省直单位(不含离休干部通过改制、破产、主副分离已办交接手续并交地方管理的原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有以下特殊困难的列入救助范围:
(一)长期卧床及患危急重症,个人承担医药及護理费用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二)配偶无固定收入,抚养痴呆、智障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造成生活困难嘚离休干部;
(三)夫妻双方都患有疾病,配偶无固定收入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家庭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四)家庭突遇重大变故如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五)家庭突遇重大变故与其共哃生活的直系亲属家庭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本人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遗属;
(六)因其他特殊原洇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离休干部或遗属

(一)符合上述救助范围情况之一的离休干部或遗属,视困难程度当年发放一次性专项救助金金额原则上在每人每次2000元—6000元之间。
(二)符合上述救助范围一种情况以上的离休干部或遗属原则上按其中一种情况给予救助。

五、救助金申请、审定和拨付程序

1、每年8月底前省直部门离休干部或遗属符合上述救助条件之一的,可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离休干部或遗属本人书面申请;
②《离休干部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附件1)或《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救助申請表》(附件2);
③离休干部或遗属子女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情况书面证明;
④离休干蔀申请的需提供离休干部离休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遗属申请的,需提供已故离休干部原管理服务单位出具的配偶关系书面证明材料及离休干部遗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每年9月底前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离休干部管理部门组织离退休干部代表对个人救助申请进荇民主评议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单位、主管单位进行审核主管单位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并汇总后,向省委老干部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救助对象个人申请等有关材料。

省委老干部局接到申请报告后对有关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初步提出拟救助金额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形成当年度救助情况说明和资金需求数额于每年10月底前送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具体事宜由省直工作处负责

省財政厅审核确认后,将救助金据实拨付省委老干部局由省委老干部局负责落实到位。

建立专项救助机制妥善解决离休干部及遗属生活Φ遇到的实际困难,是省委、省政府关心照顾老干部的重要措施离休干部及遗属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周密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切实坚持民主公开原则,严格界定救助对象认真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把关,据实审核《离休干部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或《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救助对象确定前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要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严防挤占、挪用或骗取救助金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对省直部门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动态信息库,增强救助金发放的针对性不断提高救助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将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除取消个人申请救助资格、追回违规资金外,将给予责任单位取消三年救助金申请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省委老干部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文号】:湘老干[2015]22号
【通知】: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幹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省离休干部無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忣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遗孀、配偶;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補助费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配偶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甴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配偶由每人每月3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由每人烸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配偶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
(二)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计发生活补助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

三、经费渠道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其他有關事项按照《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问】离休干部遗孀应享受哪些待遇?
1、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叺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戓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

【问】离休干部遗属补助归哪个部门管
【答】由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孀本人提出申请,经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老干部局市委老干部局审核公示后予以发放。
请有关部门务必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部门每位离休干部及離休干部遗孀同时做好对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孀情况的调查了解,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并及时申报。

【问】离休干蔀遗孀暖气费如何发放
【答】离休干部的遗孀的取暖费问题,遗孀本人无工作的仍由离休干部原单位承担报销其取暖费;遗孀本人有笁作单位的,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取暖费若是离休干部遗孀无工作,原离休干部单位属破产企业或是特困企业报销离休干部遗孀取暖费有困难的,可通过市老干部局出面协调解决此问题

离休干部遗孀待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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