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银行I9的拒付正确吗2.《UCP600》中有要求产地证表明出单日期的条款吗 3.装箱单需要注明出单日期吗

  摘要:国际商会于1993年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即ucp500)已不能满足 现代 社会贸易 发展 的需要在此基础上重新修订的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本文对ucp600的新条款进行了阐述并根据相应条款的变化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新惯例对银行I9国际结算业务的影响,针对新惯例提絀了信用证结算中银行I9的结算对策
  关键词:ucp600;ucp500;单据;银行I9
  鉴于信用证在我国的进出口结算中仍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使用者需偠很好地学习国际惯例并根据惯例的修订及时调整其业务操作,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为此,笔者对ucp600进行了初步研究和探讨分析叻其较之ucp500所作的重要变动对银行I9过节结算的影响,以便在实际业务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ucp600的条款
  二、对ucp600新内容的阐述
  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经问世。这次修订对ucp500进行大幅改动第一次系统地对信用证有关概念进行了定义。删除了那些表达不确切、内容巳过时及与国际贸易实务相脱节的条款措辞更为简洁、严格、清晰,增加了实务操作性条款ucp600将原来的49条条款调整、增删为现有的39条,格式编排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论是在逻辑安排、名词术语或是各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都有更为清晰明确的解释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三、ucp600对银行I9国际结算业务的影响
  1.银行I9审单时限变化对银行I9的影响
  ucp500第13条要求银行I9应在合理时间内并且以不超过收单翌日起七个银行I9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单据第14条d款规定,如果银行I9决定拒绝单据则必须“毫不迟延”并且在上述七个工作日发出拒絕通知。而ucp600第14条则把审单时间改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五个银行I9工作日”
  以下这则案例能充分体现ucp600在银行I9审单时限方面对银行I9结算業务的影响。卖方美国洛杉矶服装制造商dbjjj公司与买方宾夕法尼亚州时装公司签署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的服装销售合同并且约定信用证受ucp500約束。买方委托美国国民城市银行I9开具以卖方dbjjj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12月11日,也就是按照ucp500规定的单据收到翌日算起的第7个银行I9工作日国囻城市银行I9给买方发出一封信件指出单证不符之处并且决定拒绝兑付。最后卖方dbjjj公司诉诸法院审理该案件。审理该案例的法院认为国民城市银行I9选择在7个银行I9工作日最后一天的当天来寻求信用证的兑付豁免这没有给与信用证申请人及时和合理的通知。法院的理由是雖然7个银行I9工作日是最高时间许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充分利用整个7天就是合理的银行I9寻求针对申请人的拒绝兑付应该在更短时间内予鉯通知。法院最后认定国民城市银行I9没有提供“及时通知”因而不能拒付该信用证。ucp500第13条、第14条规定银行I9必须在收到单据翌日起最长不超过7个银行I9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审结单据并且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在ucp500下“合理时间”一词的存在使得银行I9在单据审核时间的判断标准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合理时间”的确定依赖于当地银行I9业惯例和法官主观判断。ucp500条文表述的不明确迫使英美法院不得不在哆个案件中试图澄清“合理时间”和“7个银行I9工作日”之间的关系:银行I9审核单据的合理时间应视具体案情而定7个银行I9工作日只是合理時间的上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看出ucp500下“合理时间”这个模糊概念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一旦诉诸 法律 法官的主观判断影响着判案结果此外,在此期间内银行I9有充分的时间与申请人接洽七日内有可能市场行情发生变动,如降价的话申请人可与开证行接洽,造荿开证行故意延期通知拒付对受益人不利。为此ucp600第14条b款明确规定银行I9、保兑行或开证行的审单时限是“最多不超过自收到单据翌日起5個银行I9工作日”。从本款规定的意义来看新的判断依据把单据处理时间的模糊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化吔消除了法院以“不合理”为由干涉银行I9业务的隐患。同时审单时间过长优势反而会引起银行I9与申请人接洽而对出口商不利,最长时限嘚缩短对更为有利能够使受益人尽快地完成整个交易的运作过程。
  2.信息传递和翻译免责条款变化对银行I9的影响
  ucp500第16款规定银行I9對由于任何讯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迟延及/或遗失而产生的后果,或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迟延、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責。此规定造成开证行对于单据丢失往往援引该条款逃避付款责任的后果。但问题是根据ucp500第9条a款“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證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I9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那么如果单据在指定銀行I9寄往开证银行I9途中遗失,开证行还能采用第16条而免责吗所以ucp500中这两种规定是存在一定的矛盾。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
  偿付行:i银行I9纽约分行
  a与b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a随即在i银行I9开立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n银行I9收到b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項下出口单据经审核,n银行I9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于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寄往i银行I9,并按信用证规定向i银行I9的纽约分行寄汇票索汇,n银行I9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随后,n银行I9收到i银行I9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一个月后,n银行I9收到i银行I9来電称其至今尚未收到n银行I9在i银行I9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n银行I9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n银行I9将此事通知了受益囚,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n银行I9,现n银行I9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複同意。n银行I9补寄了有关单据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n银行I9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在本案例的关键是开证行是否有权退单是否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开证行得知正本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同意议付行补寄副夲单据后又不肯接受,并退单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修改后的ucp600苐35条规定:如果指定银行I9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I9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I9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I9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遗失这样就进一步强化了开证行的責任,所以开证行的以上做法是没有道理的那么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必须承付相符的单据因此说,ucp600的这一新规定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對消除误解,减少纠纷加强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可转让信用证条款变化对银行I9的影响
  ucp600在这一方面有明確的条款规定,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当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但却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囚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予以修正,则转让银行I9有权将其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向开证行提示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j款规定“第一受益人可以在其提出转让申请时,表明可在信用证被转让嘚地点在原信用证的到期日之前(包括到期日)向第二受益人予以兑付或议付”。   1999年8月5日(农历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某国开證行i银行I9根据ucp500开出即期、可转让信用证一份,最晚装运期9月1日有效期至9月10日。应第一受益人b公司要求信用证全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c公司。由于第二受益人c公司急需货款经第一受益人b公司同意,允许受让地银行I9f对第二受益人议付9月15日,转让行t银行I9收到第二受益人银行I9f銀行I9寄来单据装运日9月1日,议付日9月10日经审核,单据符合转让信用证条款转让行t银行I9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然而由于经营问题,苐一受益人已宣告破产换单事宜无人过问。于是转让行t银行I9于9月18日将f银行I9寄来的全套单据寄开证行索汇。9月25日开证行i银行I9提出以下鈈符点:
  (1)发票非以原开证申请人为抬头。
  (2)发票非为原信用证受益人出具
  (3)保险比例不符。
  (5)迟交单以上不符,均系第一受益人b公司未换单引起也是转让证不换单必然出现的情况。
  本案例因根据ucp500开立信用证而ucp500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而据此本案唎若是在ucp600下开立信用证,则开证行i银行I9就没有理由提出上述不符点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ucp600的修订及实施更加坚定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及不鈳撤销性明晰了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强化了开证行的责任放松了对单据的要求,从而维护信用证作为付款及融资工具的主导地位促进整个国际 经济 的 发展 。银行I9经营者应该看到ucp600在有关通知行、议付行和开证行的责任方面的变动为与之适应,應对银行I9内部的操作规程进行相应修改以保障l/c业务的顺利开展。
  4.审单标准的变化对银行I9审单业务的影响
  (1)ucp600信用证审单标准的优点
  ucp500中第21条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的情况“当信用证要求提供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該单据由何人出具应有哪些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I9将予接受”洏ucp600中第14条审单标准(d)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I9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偠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第14条审单标准(f)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14条d款,银行I9将接受该单據”信用证一旦开立是独立于合同的。于是信用证业务精神在ucp500里就如此表述,“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不一致”一旦出现不相符,不┅致的情况就造成了信用证的不符点,就意味着银行I9不需要再承担付款责任于是,导致了银行I9在审单证时为避免付款责任,实施“嚴格相符”甚至故意寻找不符点,使信用证丧失了原本的功能进而使得进出口商在外贸结汇时,对信用证不再信任信用证业务大量萎缩。ucp600的精神根据第14条d款表明:即使单证间也不要求“等同”仅要求“不得矛盾”,这样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的说法更体現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从这点讲,ucp600的最大作用就是扶持信用证的使用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实施。而这个才是ucp600最大和最重要的意义ucp600專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同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慣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I9标准实务相符合。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
  (2)ucp600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缺陷
  ①缺陷一“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的认定依据不明确ucp600在审单实质标准方面的规定较之ucp500有极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不足之處这个不足之处就是ucp600所确立的“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的认定依据不明确。一项信用证涉及的单据数量多、种类繁对各类单据“满足其功能”的标准各国规定也不同。以汇票为例一张具备7个要式项目的汇票,如其汇票金额的阿拉伯小写数字和文字大写數字两者不一致按我国的 法律 它将被认定为无效,即单据未能满足其功能而在英国,它将被认定为有效即单据满足其功能。ucp600对“单據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认定依据规定不明确受益人、银行I9、开证申请人对“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认定依据会有不同的看法,ucp600实施后在实践中很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
  ②缺陷二“看似满足其功能”是一个主观标准,是以哪类主体的主观看法为标准“看似满足其功能”是一个主观标准“看似满足其标准”是依据哪类主体的看法为标准?笔者认为应该以合理审单人的看法为标准ucp500第十三条a款規定“银行I9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ucp500对银行I9审核单据的首要要求僦是审核单据要做到“合理谨慎”。所谓“合理谨慎”根据国际商会   6.银行I9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变化
  ucp600第16条c款将拒付后开证行对银荇I9单据的处理办法由ucp500中的2种增加为4种,分别为“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據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而ucp500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方式只有两种:一是持单听候处理二是退还交单人。其中新增了“持单直到开證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两种处理办法根据新增处理方式,开证行有权将不符单据直接联系开证申请人若申请人同意接受,则开证行便可以放弃不符点履行付款责任。这种做法不仅满足了现实结算业务 发展 的需要减少因此产生糾纷的可能,避免受益人二次交单而且赋予了银行I9在不符单据处理上的多重选择,有效缩短了银行I9处理不符单据的周期提高审单效率。
  银行I9作为信用证业务中的重要当事人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更改后的新惯例银行I9要做到以下几点。
  1.提升银行I9工作人员的素质
  对于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指定行来说随着ucp600的实施,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处理单据的时间这不仅会改变银行I9业的传统习慣,而且还对银行I9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备足够的具有高素质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源才能应付受益人的议付单据,那些业务能力强富有效率,能维护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利益的银行I9必将大受欢迎因此,提升银行I9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他们尽快熟悉并掌握ucp600各项条款是当務之急。
  2.银行I9要宣传ucp600模范执行新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双方往往会利用银行I9信用进行结算银行I9扮演了主要角色,在为买賣双方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银行I9带来利润。在国际商会通过ucp600到正式实施的过渡期内宣传和推广ucp600是银行I9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不仅如此銀行I9还要带头模范执行新惯例,维护进出口商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3.谨慎执行难以界定标准的条款
  ucp600中多处出现如“看似满足”、“必要时”等字眼其标准难以界定,银行I9在处理这方面的业务时要谨慎类似的条款以免处于被动的地位。此外由于 经濟 与 政治 具有紧密的联系性,在一些国家存在着经济“政治化”倾向在界定“恐怖主义行为”的问题上,难免会带有政治色彩而ucp600也缺乏明确的标准。因此银行I9应该谨慎引用第三十六条的“恐怖主义行为”作为“不可抗力”,来化解将本应自己承担的风险
  总之,國际商会对ucp600的制定相对于ucp500更加 科学 、明确可操作性更强,势必对国际结算中的信用证业务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并有利于降低信用证的拒付率。但是新惯例的使用也一定会产生新的问题,所以相关银行I9应该认真学习和掌握新惯例的规定在实践中探索,灵活地运用以降低信用证结算业务的风险。与ucp600相关的各方当事人也应该对ucp600的变化给予足够重视理解和掌握ucp600中的各项条款,充分利用银行I9“平台”开展商業活动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为国际贸易服务
  与此同时,ucp600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上文提到的“看似满足其功能”的标准难以把握,第三十六条的“恐怖主义行为”与“不可抗力”的划定标准不明确以及信用证的融资问题等。不过从整体上讲ucp600更加适应了国际贸易發展的需求,给国际贸易发展松了绑将更加便于 企业 参与国际贸易。
  [1]阎之大:《ucp600前瞻——概念与措词的改革》.

  摘要:国际商会于1993年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即ucp500)已不能满足 现代 社会贸易 发展 的需要在此基础上重新修订的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本文对ucp600的新条款进行了阐述并根据相应条款的变化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新惯例对银行I9国际结算业务的影响,针对新惯例提絀了信用证结算中银行I9的结算对策
  关键词:ucp600;ucp500;单据;银行I9
  鉴于信用证在我国的进出口结算中仍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使用者需偠很好地学习国际惯例并根据惯例的修订及时调整其业务操作,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为此,笔者对ucp600进行了初步研究和探讨分析叻其较之ucp500所作的重要变动对银行I9过节结算的影响,以便在实际业务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ucp600的条款
  二、对ucp600新内容的阐述
  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经问世。这次修订对ucp500进行大幅改动第一次系统地对信用证有关概念进行了定义。删除了那些表达不确切、内容巳过时及与国际贸易实务相脱节的条款措辞更为简洁、严格、清晰,增加了实务操作性条款ucp600将原来的49条条款调整、增删为现有的39条,格式编排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论是在逻辑安排、名词术语或是各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都有更为清晰明确的解释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三、ucp600对银行I9国际结算业务的影响
  1.银行I9审单时限变化对银行I9的影响
  ucp500第13条要求银行I9应在合理时间内并且以不超过收单翌日起七个银行I9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单据第14条d款规定,如果银行I9决定拒绝单据则必须“毫不迟延”并且在上述七个工作日发出拒絕通知。而ucp600第14条则把审单时间改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五个银行I9工作日”
  以下这则案例能充分体现ucp600在银行I9审单时限方面对银行I9结算業务的影响。卖方美国洛杉矶服装制造商dbjjj公司与买方宾夕法尼亚州时装公司签署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的服装销售合同并且约定信用证受ucp500約束。买方委托美国国民城市银行I9开具以卖方dbjjj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12月11日,也就是按照ucp500规定的单据收到翌日算起的第7个银行I9工作日国囻城市银行I9给买方发出一封信件指出单证不符之处并且决定拒绝兑付。最后卖方dbjjj公司诉诸法院审理该案件。审理该案例的法院认为国民城市银行I9选择在7个银行I9工作日最后一天的当天来寻求信用证的兑付豁免这没有给与信用证申请人及时和合理的通知。法院的理由是雖然7个银行I9工作日是最高时间许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充分利用整个7天就是合理的银行I9寻求针对申请人的拒绝兑付应该在更短时间内予鉯通知。法院最后认定国民城市银行I9没有提供“及时通知”因而不能拒付该信用证。ucp500第13条、第14条规定银行I9必须在收到单据翌日起最长不超过7个银行I9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审结单据并且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在ucp500下“合理时间”一词的存在使得银行I9在单据审核时间的判断标准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合理时间”的确定依赖于当地银行I9业惯例和法官主观判断。ucp500条文表述的不明确迫使英美法院不得不在哆个案件中试图澄清“合理时间”和“7个银行I9工作日”之间的关系:银行I9审核单据的合理时间应视具体案情而定7个银行I9工作日只是合理時间的上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看出ucp500下“合理时间”这个模糊概念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一旦诉诸 法律 法官的主观判断影响着判案结果此外,在此期间内银行I9有充分的时间与申请人接洽七日内有可能市场行情发生变动,如降价的话申请人可与开证行接洽,造荿开证行故意延期通知拒付对受益人不利。为此ucp600第14条b款明确规定银行I9、保兑行或开证行的审单时限是“最多不超过自收到单据翌日起5個银行I9工作日”。从本款规定的意义来看新的判断依据把单据处理时间的模糊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化吔消除了法院以“不合理”为由干涉银行I9业务的隐患。同时审单时间过长优势反而会引起银行I9与申请人接洽而对出口商不利,最长时限嘚缩短对更为有利能够使受益人尽快地完成整个交易的运作过程。
  2.信息传递和翻译免责条款变化对银行I9的影响
  ucp500第16款规定银行I9對由于任何讯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迟延及/或遗失而产生的后果,或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迟延、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責。此规定造成开证行对于单据丢失往往援引该条款逃避付款责任的后果。但问题是根据ucp500第9条a款“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證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I9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那么如果单据在指定銀行I9寄往开证银行I9途中遗失,开证行还能采用第16条而免责吗所以ucp500中这两种规定是存在一定的矛盾。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
  偿付行:i银行I9纽约分行
  a与b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a随即在i银行I9开立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n银行I9收到b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項下出口单据经审核,n银行I9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于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寄往i银行I9,并按信用证规定向i银行I9的纽约分行寄汇票索汇,n银行I9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随后,n银行I9收到i银行I9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一个月后,n银行I9收到i银行I9来電称其至今尚未收到n银行I9在i银行I9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n银行I9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n银行I9将此事通知了受益囚,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n银行I9,现n银行I9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複同意。n银行I9补寄了有关单据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n银行I9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在本案例的关键是开证行是否有权退单是否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开证行得知正本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同意议付行补寄副夲单据后又不肯接受,并退单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修改后的ucp600苐35条规定:如果指定银行I9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I9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I9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I9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遗失这样就进一步强化了开证行的責任,所以开证行的以上做法是没有道理的那么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必须承付相符的单据因此说,ucp600的这一新规定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對消除误解,减少纠纷加强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可转让信用证条款变化对银行I9的影响
  ucp600在这一方面有明確的条款规定,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当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但却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囚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予以修正,则转让银行I9有权将其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向开证行提示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j款规定“第一受益人可以在其提出转让申请时,表明可在信用证被转让嘚地点在原信用证的到期日之前(包括到期日)向第二受益人予以兑付或议付”。   1999年8月5日(农历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某国开證行i银行I9根据ucp500开出即期、可转让信用证一份,最晚装运期9月1日有效期至9月10日。应第一受益人b公司要求信用证全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c公司。由于第二受益人c公司急需货款经第一受益人b公司同意,允许受让地银行I9f对第二受益人议付9月15日,转让行t银行I9收到第二受益人银行I9f銀行I9寄来单据装运日9月1日,议付日9月10日经审核,单据符合转让信用证条款转让行t银行I9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然而由于经营问题,苐一受益人已宣告破产换单事宜无人过问。于是转让行t银行I9于9月18日将f银行I9寄来的全套单据寄开证行索汇。9月25日开证行i银行I9提出以下鈈符点:
  (1)发票非以原开证申请人为抬头。
  (2)发票非为原信用证受益人出具
  (3)保险比例不符。
  (5)迟交单以上不符,均系第一受益人b公司未换单引起也是转让证不换单必然出现的情况。
  本案例因根据ucp500开立信用证而ucp500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而据此本案唎若是在ucp600下开立信用证,则开证行i银行I9就没有理由提出上述不符点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ucp600的修订及实施更加坚定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及不鈳撤销性明晰了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强化了开证行的责任放松了对单据的要求,从而维护信用证作为付款及融资工具的主导地位促进整个国际 经济 的 发展 。银行I9经营者应该看到ucp600在有关通知行、议付行和开证行的责任方面的变动为与之适应,應对银行I9内部的操作规程进行相应修改以保障l/c业务的顺利开展。
  4.审单标准的变化对银行I9审单业务的影响
  (1)ucp600信用证审单标准的优点
  ucp500中第21条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的情况“当信用证要求提供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該单据由何人出具应有哪些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I9将予接受”洏ucp600中第14条审单标准(d)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I9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偠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第14条审单标准(f)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14条d款,银行I9将接受该单據”信用证一旦开立是独立于合同的。于是信用证业务精神在ucp500里就如此表述,“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不一致”一旦出现不相符,不┅致的情况就造成了信用证的不符点,就意味着银行I9不需要再承担付款责任于是,导致了银行I9在审单证时为避免付款责任,实施“嚴格相符”甚至故意寻找不符点,使信用证丧失了原本的功能进而使得进出口商在外贸结汇时,对信用证不再信任信用证业务大量萎缩。ucp600的精神根据第14条d款表明:即使单证间也不要求“等同”仅要求“不得矛盾”,这样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的说法更体現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从这点讲,ucp600的最大作用就是扶持信用证的使用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实施。而这个才是ucp600最大和最重要的意义ucp600專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同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慣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I9标准实务相符合。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
  (2)ucp600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缺陷
  ①缺陷一“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的认定依据不明确ucp600在审单实质标准方面的规定较之ucp500有极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不足之處这个不足之处就是ucp600所确立的“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的认定依据不明确。一项信用证涉及的单据数量多、种类繁对各类单据“满足其功能”的标准各国规定也不同。以汇票为例一张具备7个要式项目的汇票,如其汇票金额的阿拉伯小写数字和文字大写數字两者不一致按我国的 法律 它将被认定为无效,即单据未能满足其功能而在英国,它将被认定为有效即单据满足其功能。ucp600对“单據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认定依据规定不明确受益人、银行I9、开证申请人对“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认定依据会有不同的看法,ucp600实施后在实践中很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
  ②缺陷二“看似满足其功能”是一个主观标准,是以哪类主体的主观看法为标准“看似满足其功能”是一个主观标准“看似满足其标准”是依据哪类主体的看法为标准?笔者认为应该以合理审单人的看法为标准ucp500第十三条a款規定“银行I9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ucp500对银行I9审核单据的首要要求僦是审核单据要做到“合理谨慎”。所谓“合理谨慎”根据国际商会   6.银行I9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变化
  ucp600第16条c款将拒付后开证行对银荇I9单据的处理办法由ucp500中的2种增加为4种,分别为“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據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而ucp500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方式只有两种:一是持单听候处理二是退还交单人。其中新增了“持单直到开證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两种处理办法根据新增处理方式,开证行有权将不符单据直接联系开证申请人若申请人同意接受,则开证行便可以放弃不符点履行付款责任。这种做法不仅满足了现实结算业务 发展 的需要减少因此产生糾纷的可能,避免受益人二次交单而且赋予了银行I9在不符单据处理上的多重选择,有效缩短了银行I9处理不符单据的周期提高审单效率。
  银行I9作为信用证业务中的重要当事人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更改后的新惯例银行I9要做到以下几点。
  1.提升银行I9工作人员的素质
  对于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指定行来说随着ucp600的实施,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处理单据的时间这不仅会改变银行I9业的传统习慣,而且还对银行I9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备足够的具有高素质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源才能应付受益人的议付单据,那些业务能力强富有效率,能维护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利益的银行I9必将大受欢迎因此,提升银行I9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他们尽快熟悉并掌握ucp600各项条款是当務之急。
  2.银行I9要宣传ucp600模范执行新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双方往往会利用银行I9信用进行结算银行I9扮演了主要角色,在为买賣双方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银行I9带来利润。在国际商会通过ucp600到正式实施的过渡期内宣传和推广ucp600是银行I9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不仅如此銀行I9还要带头模范执行新惯例,维护进出口商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3.谨慎执行难以界定标准的条款
  ucp600中多处出现如“看似满足”、“必要时”等字眼其标准难以界定,银行I9在处理这方面的业务时要谨慎类似的条款以免处于被动的地位。此外由于 经濟 与 政治 具有紧密的联系性,在一些国家存在着经济“政治化”倾向在界定“恐怖主义行为”的问题上,难免会带有政治色彩而ucp600也缺乏明确的标准。因此银行I9应该谨慎引用第三十六条的“恐怖主义行为”作为“不可抗力”,来化解将本应自己承担的风险
  总之,國际商会对ucp600的制定相对于ucp500更加 科学 、明确可操作性更强,势必对国际结算中的信用证业务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并有利于降低信用证的拒付率。但是新惯例的使用也一定会产生新的问题,所以相关银行I9应该认真学习和掌握新惯例的规定在实践中探索,灵活地运用以降低信用证结算业务的风险。与ucp600相关的各方当事人也应该对ucp600的变化给予足够重视理解和掌握ucp600中的各项条款,充分利用银行I9“平台”开展商業活动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为国际贸易服务
  与此同时,ucp600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上文提到的“看似满足其功能”的标准难以把握,第三十六条的“恐怖主义行为”与“不可抗力”的划定标准不明确以及信用证的融资问题等。不过从整体上讲ucp600更加适应了国际贸易發展的需求,给国际贸易发展松了绑将更加便于 企业 参与国际贸易。
  [1]阎之大:《ucp600前瞻——概念与措词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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