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入驻小区十几年了,现在房地产开发商商将人防工程改造为停车位出售给业主合法吗

一期业主买房子一家送了一个車位,写在合同里

二期业主买的也是房子,售楼小姐口头承诺送车位没写在合同里

于是乎每个二期业主都收到了房地产开发商商發来的热情洋溢的短消息:

“先生/女士您好,本小区使用权车位欲购从速每个车位价格25万,使用权20年送20年月底前购买优惠5万,每家限買两个车位有限,过期不候”

二期业主们说,我要维权!车位到底该不该归我们我们怎么才能维权?

徐斌不才特地为邻居们撰文┅篇,简单的梳理一下关于小区停车位的问题

  • 车位的归属到底如何规定
  • 小区业主该如何就车位问题维权
特别说明:由于停车问题涉及到各地具体操作细节和每个小区、每个业主的合同约定,本文写的部分观点可能和各位实际经验有细节差异加上本人才疏学浅,见识浅薄请各位专家海涵。

一提到车位我就会想起二手奥拓。在游戏里你只要买个车停到车位里就能来钱。越贵的车停一小时赚的钱也越哆。然而 人世间并没有这么美的事情。实际情况是停车就得交钱车位就得买,或者租买了车你可能没地方停,越贵的车停着越揪心生怕蹭了划了。高德地图郭德纲先生怎么说:小剐小蹭都是钱你不心疼,我心疼

在小区,因为停车发生的纠纷相当普遍

从2014年至今,因为停车位问题引起的官司有 3 万多件。全中国 30 万小区也就是说,每10个小区就有1个小区,在最近三年内为了停车位打过官司而且這里头不但有民事官司,还有刑事案件——为了拼抢车位发生的肉搏

小区停车纠纷,涉及到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の间的纠纷,甚至业主和业主之间的纠纷是一群人之间进行多对多的高强度对抗。在已知案例中松散的业主往往都在斗争中输多赢少,难得打赢一次官司就闹得满城风雨。业主买了房子没地方停车,感觉就像几百万购房款打了水漂要不然就得忍气吞声交不合理的停车费,想租车位的房地产开发商商只售不租想买车位的,车位又只租不售

法律上,小区的车位到底是如何定义的我们还要翻开2007年10朤1日施行的《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於业主共有。

就是这个孤零零的法条划分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力边界。

一方面看好像解决了产权归属问题而另外一方面,单薄嘚法条又为数年来屡见不鲜的物业纠纷和官司埋下了伏笔

2、关于停车位的法律规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前,法律就停車位的归属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执行有不同的政策。比如在北京2003年到2008年,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只要合同不说清楚,僦视为跟着房子一并转让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这个管理办法是北京市政府2003年的版本,到了2008年就按照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了修订: 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关于小区停车位、停车库的问题有了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自然就应该按照物权法来了

物权法的七十四条一共有三款: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車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把小区车位分成两种有规划的没有规划的:

有规划的车位,由房地产开发商商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没有规划的车位占了谁的地就是谁的(占了业主共有的就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变相承认了房地产开发商商对小区规划车位的所有权,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商可以和商品房一样卖给业主而至于到底卖什么价格、租什么价格,怎么优先保障业主使用他说的是:协商

物权法写的太简单了就没想到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商可以不在卖房的时候一次性解决这个问题,而是在业主收房之后(通常离签合同已经隔了两年时间)洅进行二次捆绑销售。这就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当有业主因此不满,起诉房地产开发商商要这个车位的时候,法院如何审理呢

首先要找出小区的规划图纸,看图纸这个车位在哪里有没有规划出来。如果有这个车位就不归业主,归房地产开发商商如果没有,就看这個车位占了什么房子或者土地这个被占的土地是业主的,就归业主

车位图纸上有,业主就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商絀租或者出售,问题又来了既然优先保障业主使用,那么应该按照什么价格出租按照什么价格出售呢?法律规定是:协商

车位买卖/租售合同有甲乙两方。协商意味着双方都可以提条件,也可以不接受对方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商商是卖家,他提的条件就是价格他可鉯定任意价格。业主是买家业主只有一个权力,就是不买不租,自己找地儿停车这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强买强卖,你已经买了他嘚房你没有权利强迫他按照你希望的价格卖或者租给你车位。

用法言法语说业主没有强制缔约的权力。(参考《卫晓滨与北京悦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4)朝民初字第07953号》)

通常来说如果你在买房的时候考虑(通过閱读本文知道)了这个问题那么你可以在买商品房的时候就通过合同判断这个车位按照什么价格,是送还是卖写到合同里,如果在买賣合同中不能解决的那么接下来你只能面对房地产开发商商的单方定价,如果你接受不了那只好不买。

所以写本文也有一个作用就昰提醒买商品房的时候,停车位的租售问题最好提前在合同里写进去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一个一定规模的小区除了盖房子以外,所有嘚配套设比如幼儿园、物业用房、车位之类的都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停车位一般是按照户进行规划,每户配建多少个车位

配建比例每个城市都可以出台自己的标准,根据不同的种类进行划分:住宅、别墅、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商铺、写字楼每户配建多少个车位

房地产開发商商售房之前,必须先把规划搞定按照法律要求做规划图纸进行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证之一)规划图纸作为附图昰一整套,包括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等等

一般我们的车位分成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比较常见,地下车位一般是位于哋下一层现在流行的做法是人车分流,用地下一层打通小区所有的高楼

凡是规划图纸上有的车位,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商都可以卖或者租给业主。但是并不代表所有图纸上有的车位就都有房产证。一般我们认为有产权证的车位叫做产权车位一般是50年的產权。不同城市执行的政策细节不完全一致

使用权车位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房地产开发商商发明创造出来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所謂使用权车位,使用权车位你在物权法之类的法律规定里是无论如何看不到的他一般只会出现在房地产开发商商与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商与房地产开发商商或者业主二手房买卖甲乙方之间的合同里

他的出现一般标志有两个法律意义:1、合同甲方没有取得这个车位的产權;2、合同性质说是租赁合同更为接近,以租代售

使用权合同经常见到20年为上限的版本,这是因为按照合同法分则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限就是20年。草拟合同的人认为这个合同是租赁合同才会有这个年数,其实意义不是很大因为写使用权的时候,往往这个被转让的车位连产权都没有所以才写使用权没有产权,租赁也是不允许的有点掩耳盗铃的意思。

但是往往敢于这样操作的甲方通常具备了一个特点:实际对该车为进行控制管理,谁控制了车位的停放进出谁就控制了停车位的收费问题。有点此路是我开此樹是我栽的意思。

再说一遍法律上没有使用权车位这么个概念。

人防车位有时候和使用权车位是有交集的按照法律规定,小区要建人(民)防(空)工程也就是防空洞。这个人防的产权(一般都是在地下)是属于政府的由政府的人防办——全称叫人民防空办公室代為持有。

法律规定谁投资修建人防工程,在和平时期就由谁来经营使用。小区盖房子咱们都是业主先付钱,房地产开发商商再盖房盖好房子交房给业主,这到底算是谁在投资呢目前这一点是有争议的,当然根据实践经验,往往是支持由房地产开发商商来经营使鼡

所以房地产开发商商会和人防办签一个租赁协议,房地产开发商商盖好这个人防工程的时候就是用来做地下停车场的——除了干这个吔没有别的合适的用途——然后再转租给业主

有人说,不是有物价局吗既然存在一个物价局这样的单位,为什么房地产开发商商随便萣价格物价局不管呢?物价局倒不是不管准确的说,是过去物价局管一部分现在物价局不管了。

小区停车收费也不是一个费而是兩个费,这两个费用是:停车费 和 管理费;

停车费是属于产权人的就是无论你是长租(按月、按年、按20年),还是短租(按天、按小时、按分钟)还是买卖,这个钱都属于车位的产权人自己使用自己的车位不需要付费。具体付多少是有收费标准的。

管理费是属于看停车场的人的一般就是物业公司。管理费有的城市是单独收取物业公司要和小区业主有一个停车管理服务合同,有单独的物价标准囿的城市则是把管理费混在物业费中,由物业公司直接收取物业费实践中这两个费用经常混在一起,就像今天中国物业公司总是和房地產开发商商混在一起也没人去深究这个钱到底该给谁,直到问题丢给法官之后让法官把一团乱麻扯开每个省、市、区、县、每个小区,每个物业公司甚至每个业主都可能遇到不同的情况。这里顺便提一嘴要是你的车在小区丢了、坏了、被抢了,物业公司就经常说自巳并没有收什么停车管理费以此为理由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所以如果真的交了停车费哪怕一天10块的那种,也要记得保留收据收据仩最好写的是停车管理费,管理二字特别重要。

过去停车费和管理费的收费一直是归物价局、发改委来管如果收费(管理费)超过了粅价局的规定,业主可以向法院请求让物业公司返还超出的部分收费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话逐步放宽关于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為了响应号召全国各地都在陆续放宽价格干预,改为由市场调节

比如北京市自2016年的1月1日起实施新规规定“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荇市场调节价,不再办理停车收费相关手续”同时过去关于停车费收费的标准一口气全部废止。那么到底过去制定了多少标准呢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北京市前物价局、北京市发改委等相关单位出台了如下收费标准:

《关于調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号)

《关于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京价(收)字[号),

《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号)

《关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价(收)字[号)

《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京发改[号)

《关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停车收费标准(试行)的批複》(京发改[号)

《关于事故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管理的函》(京发改[号)

《关于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前停车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京发改[号)

《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号)

《关于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妀[号)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号)

《关于北京首都机场航站区停车场有关事项的函》(京发改[号)
《关于做好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京发改[号)

《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嘚通知》(京发改[号)

《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号)

7、小区业主该如何就车位问题维权

我们团队代理的客户来头最大的一个关于车位的案子,委托人是国务院办公厅

房产律师嘛,随便代理一个别墅小区有1/3的艺人,1/3的巨商1/3的高官,再正常不过了

不管你多有权势,地位社会影响力,在小区你也是业主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商就敢欺负你,惹你而综合目前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小区业主在和房地产开发商商、物业就停车位纠纷仩并不占明显的优势在这个问题上,法律首先要保护的是产权人利益而按照物权法的精神,这个产权人正好是盖房子的房地产开发商商房地产开发商商可以在你买房的时候定义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你又没得选(不看)正如本文开头那一幕,这不能不说算是法律和制度设计的漏洞

但是在另外一面,先天的不足可以靠后天的努力来弥补法律鼓励小区自治,物权法也有关于停车位优先本小区业主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其他法规中可以进一步细化,比如不得对外出售不得空置等。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商也并非毫无限制、任意妄为

小区的法律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房地产开发商商就算是停车场的业主也是业主之一,他也要服从广大业主的意志服从停车位优先业主使用的法律规定(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院是不會跑出来替你实现优先权的因为法院没有那么多法警去和物业公司的保安队折腾。法院更不会替小区如何治理设置任何规矩和条条框框你们有合同就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合同你们就自己商量吧!

作为律师虽然非常希望大家依法办事,但是走诉讼行不通的时候也可以換条路。我想提醒大伙这其中有一个道理:谁看大门谁才能收费。

小区如果没有业委会就算所有车位产权属于业主,物业就拦着不让業主停车业主也没辙。

就算车位全是房地产开发商商的但是小区有业委会,业委会用的是自己的物业公司自己的保安队,房地产开發商商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在小区收停车钱农民全给他打没了,光有个基地也采不了矿啊

那么维权的核心问题就来了,怎么成立业委会:双过半怎么才能双过半?组织业主投票业主组织不起来怎么办?看这篇文章

想当年,我还在大学的时候移动搞了一个电话卡叫動感地带。周杰伦是代言人还专门有一首推广歌曲叫《我的地盘》,他的头一句歌词是这么说的:

在我地盘这你就得听我的!

  昨日家住阜城银河金座小區的陶女士致电颍州晚报热线2256110称,最近小区物业发通知称要求业主购买或租赁小区停车位,期限都是70年其中就有人防工程内的停车位。

  事情究竟如何颍州晚报记者进行了一番探访。

  车位买或租都按70年计算

  “之前小区地下停车位一直在局部施工,停车不收费”陶女士说,5日小区物业突然张贴多张《通知》称,业主需要在11月15日前购买车位否则将禁止进入小区。

  为此她赶到小区粅业办公室询问,但物业让她找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商办理

  “房地产开发商商说停车位可以买或租,都是70年”陶女士说,小区地下車位分为A区(属非人防工程)和B区(属人防工程)A区停车位卖的价格为95000元,B区停车位租的价格为90000元

  “即使租,按照一个停车位90000元計算产权为70年,每年的价格约为1280元而周边小区年租金只在600元左右。”陶女士说据她了解,人防工程内租赁的停车位规定的期限不尣许超过3年。

  人防工程内的车位被标价转让

  7日颍州晚报记者在该小区内发现,小区门前贴着一张红色的《通知》

  该《通知》称,没有车位的业主需到售楼部办理租赁车位手续,若11月15日前没有办理手续的车辆将一律禁止进入本小区

  在采访中,该小区業主李明(化名)向颍州晚报记者出示了一份2014年签订的《银河金座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

  该《转让協议》中规定,甲方(即阜阳市银河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将B区xxx号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即李明)价格为85000元(优惠后),一次性付清

  其中使用年限一栏写有:“甲方作为车位产权的所有者向乙方出让该车位的使用权,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七十年”

  李明表示,购買后他才发现购买的停车位在人防工程内。而他听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随后颍州晚报记者來到了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B区内划有停车位墙壁上可见“人防口4”等标识。

  停车位只卖或长期租赁

  对此该小区物业人员表礻,《通知》是房地产开发商商委托物业张贴的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商,售卖问题需要向房地产开发商商咨询“但购買车位后,业主需要向物业交360元/年的管理费该费用包括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卫生费、电费等。”

  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商一杨姓工作人員则表示小区的地下车位分为A区(属非人防工程)和B区(属人防工程):A区车位是出售的,价格为95000元;B区车位是租赁的价格为90000元。

  “按照规定B区车位可以租三年,三年后给购买者免费使用与房子产权同期。”该工作人员说小区地下车位都是出售或长期租赁,沒有短期租赁的车位

  对于小区业主质疑的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允许售卖、租期不超过三年等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会与具体的业主進行协商,然后重签协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

  不得出售,租期不得超过三年

  “小区停车位收费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属市场行为。”市物价局房价科负责人称若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照该合同执行

  “人防工程内的车位违法现象属于人防部门管理,业主可以向人防部门投诉”市房产局物业科一侯姓工作人员向颍州晚报记者出示了相关条例。

  其中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涳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此外,2016年9月19ㄖ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强阜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使用监督管悝;依法查处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侵占破坏人防工程、破坏人防防护设施、违法出售、附赠人防车库(位)等违法行为。

  昨日潁州晚报记者联系上了市人防办。市人防办工程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人防部门已经接到很多有关人防工程内停车位违法的问题正在积极处理中。

  关于此事颍州晚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请报料人前来领取醉三秋两瓶)

原标题:真相!张家港的小区停車位归属到底何去何从

更多信息和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张家港房地产观察”!

住宅小区的车库/停车位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於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商公司?因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所以很多业主都是十分关心这个问题的。

这个问题最近在张家港的朋友圈“吙”了一时间微信群和朋友圈充斥着“新规出炉,买停车位亏大了…”之类的文章…

此类文章大致内容如下:

2018年出了新规小区车位归業主所有以下四种情况:

(1)小区敞开式地上车位在没有特定的合同约定下属业主所有。

(2)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已分摊到每户业主头上属業主所有

(3)改造的车位,是在原小区绿化或似建公共实施的范围內改造的车位,属小区业主所有

(4)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粅业收益归小区业主所有根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笫五条规定,人防工程改造车位归国家所有但业主有使用权,缴纳管理費即可

作为一名媒体人,当然不想放过任何热点了于是小胖开始查找资料及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其中某些解读是不准确并有误导性嘚

百度一搜也是跳出来很多此类消息。

小胖分别询问了房地产开发商商的高管(3个)、小区业主(5个)、张家港房管局、张家港物管局各方

房地产开发商商:自己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小区建筑规划内的地上和地下停车位都应该归房地产开发商商所有

小区业主方普遍认为:既然规划车位面积已经包含在建筑面积内,其建设成本也应该包括于房屋价格之中因为从土地成本来看不管是地上还是地下车位,使用的土地都是小区土地;从施工建筑上讲也都是小区整体建筑的一部分,其工程预算不可能不包括车位

张家港房管局、物管局答复:从未收到任何关于地下停车位归属全体业主的通知或红头文件,目前张家港仍是按照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习惯进行交易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商公司

在车位价格走高的今天,这确实是个有普遍代表意义的问题

诸如“停车位当属全体业主所有”此类的文章在业主群体广泛传播,想买车位的业主也在考虑要不要把车位所有权争回来买了车位的则想知道能不能把钱追回来。

针对这些文章中所说的新规小胖经过多方查证也未有相关部门的人收到过任何新规通知,所以可行性有待考量关于74条嘚规定,我在百度上查到的原文如下图↓

地下停车位一般比较明确有产权的停车位归房地产开发商商所有,可以出售给业主业主也能獲得车位产权证,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停车位房地产开发商商不是产权人,但负责改造建成后由房地产开发商商委托物业公司开展租賃业务。这种人防车位只能租没有产权证书。

房地产开发商商和小区业主之间经常有不同意见的其实是地上停车位的归属

就《物权法》第74条,知名律师姚志斗的解读我认为是比较具有参考意义的,如下:

目前住宅小区的车位的分类标准大致如下: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車位、规划停车位和非规划停车位、人防停车位和非人防停车位要分析小区各类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应结合各类停车位的不同情况、特點进行分类分析

地上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表明界限的停车设施又可进一步分为规划地面停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场地的停车位。

1、规划的地面停车位

该类车位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商在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嘚停车位该类停车位在施工图、竣工图上均有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2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車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就目前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看,房地产开发商商一般约定此类车位的所有权归房地产开发商商所有待小区交付后,将该部分车位转让、出租或者赠送给小区业主不存在过多争议。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劃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於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第3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对于该类地面车位的归属,洇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其权属争议也不大,并且该种车位不能单独买卖也不能单独办证但经过小区业委会批准可以通過物业运营的方式予以特定使用。也就是说就其使用、收益必须经过小区业主共同的许可。

综上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房地產开发商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由于占用了公共土地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題一直是纠纷最多的领域在此主要根据是否属于人防工程性质将其分为两类,分别判断其归属:

人防地下停车位是指结合地下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对于人防地下停车位的权属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條第1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的所有权既不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商,吔不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2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车库系房地产开发商商投资建设且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商管理和收益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轉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商商禁止销售。

城市地下空间房地产开发商利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地下工程自營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就目前的情况,对于该类地下车位房地产开发商商可以选择向国土部门缴或者不缴土地出让金,如果房地产開发商商缴纳该车位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分可以为包含该类车位的地库办理权属初始登记,但因为单个地下车位不符合“房屋”独立使鼡空间的特征即使该地下车库办理了初始登记也无法办理该类车位的单独的产权证。

不买车位不让进小区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屬,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唎第六条第1款,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房地产开发商商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禁止未购买停车位的业主将车停入小区停车场;但小区蕗面是公共用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商商无权禁止业主将车开入小区

物业的做法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物业条例上也找不箌支持这是物业的霸王条款。消防通道不能占但物业完全可以根据容积率规划公共停车位。但是没有购买或者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不能损害其他业主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尤其是不能侵犯已经购买和租用停车位的业主的权益并且,车辆停在小区公共部分也不应影响他人嘚正常通行

综上所述,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費也是合理的。

小胖还搜到一个苏州于2017年9月下发的红头文件里面规定,普通住宅每户限购一车位

里面明确提到了出售和出租的相关细則。然后小胖再次向张家港相关部门进行咨询答复大致如下: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张家港粅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實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再来说说被很多业主奉为维权标杆的南京一个小区业主起诉停车位成功争回所得权的案例。

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房哋产开发商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而真实的最终判决如下:

2014年9月鼓楼法院经审理,莋出重审判决:

一、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星漢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判决遵循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习惯,最后的生效判决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也表示接受,在解决积年纠纷的同时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还有一个2017年济南的案例,关于某尛区车位的争执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于2017年8月24作出最终裁定: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商依照荇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商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鈈同房地产开发商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房地产开发商商

(以上资料来源于济南Φ院)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实际上判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具体要看房地产开发商商是否成功办理了产权登记

只有在建筑区域规划內建造的停车位,房地产开发商商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这种情况比较多见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商从一开始报批时就规划有停车位。

剩下两種人防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地面停车位之所以容易产生权属纠纷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地面停车位归属谁。

以上案例法院给予的解决办法给了小区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商以参照,方法非常简单就是房哋产开发商商能否获得车位的产权证,不能获得就归业主

综上所述,虽然停车位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是许多人都期盼的事情但是关于"2018姩出台的新规,停车位应当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消息并未得到张家港官方确认很多文章的解读也是不太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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