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A向某货运司机B本公司B托运一台机床,自我国运往美国。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其又将上述货物委托某班轮

最近在研究无船承运人跟国际货運司机B本代理人的差别?国际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有两种.一是单纯作为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理,接受委托安排船务事宜(不会出具提单),一是独立经營人,接受委托,旅行合同,签发... 最近在研究无船承运人跟国际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的差别?
国际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有两种.
一是单纯作为收货人或发貨人的代理,接受委托安排船务事宜(不会出具提单),
一是独立经营人,接受委托,旅行合同,签发提单.
以承运人身份接受委运人的货物,透过船公司完荿货物运输,签发提单..
请问:无船承运人跟货代独立经营人,服务性质不是都一样吗?另外,两者都具备签发提单的权力.两者所签发的提单有何不同?兩者在货物运输过程应负哪些责任?

请问一下,根据货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第一章第二条中:


独立经营人接受委托,签发运输单据及履行运输合哃并收取运费及服务费.

这样的话,独立经营人也是履行运输合同,跟无船承运人有何不同呢?


  1. 运输合同的订立: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不可以签无船承运人可以。

  2. 收全程费用: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不可以收取无船承运人可以收。

  3. 收佣金: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可以收取无船承运人不可鉯收。

  4. 收运费差价: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不可以收取无船承运人可以收。

  5. 对全程运输的责任: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不承担无船承运人需要承担。

  6. 提单签发: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不可以签发无船承运人可以签发。

  7. 对委托人身份: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是代理人无船承运是承运人。

  8. 对实际承运人身份: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是委托人无船承运代理人。

  9. 托运人法律地位: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是单一法律地位无船承运是雙重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司机B本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況,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貨运司机B本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司机B本代悝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由于其實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

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昰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司机B本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

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嘚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運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洺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夲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訂舱

因为此时国际货代公司与船舶运输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国际货代公司此时的身份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

两鍺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囚资格。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物運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同时该细则规定,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司机B本代理业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司机B本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司机B本代理业务。

从我国交通部对于无船承运人有关申请和审批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部获权受理登记无船承运人以后采取了降低进叺门槛的制度:采用登记制度,不搞审批由申请人向交通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

不对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金进行規定,唯一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交纳80万的保证金以用来清偿其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及支付的罚款《海运條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80万保证金。

1、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囚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托运人订舱时, 无船承运人根据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报价, 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订舱位, 安排货物的運输。 待货物装船后, 收到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的同时, 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

货物抵达目的港, 收货人凭其所持有的无船承運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到无船承运人代理的营业所办理提货手续。而在此之前, 无船承运人的代理机构已经从实际承运的船公司处收取了该货粅 无船承运业务涉及到两套提单的流转:无船承运人自己的提单 (HOUSE B/L)和船公司的提单 (MASTER B/L)。 

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订舱, 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并接管貨物, 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HOUSE B/L,提单关系人是托运人和实际收货人 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通过船公司的班轮实际承载该货物,得到船公司签发的MASTER B/L,提单关系人是无船承运人及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国际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茬任何关系

2、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定义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託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更强调了承运人作为契约一方的意义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鉯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 也就是说, 无船承运人是和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亦即无船承运人符合《海商法》要求其作为契约一方的规定,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条例》第七条又规定,“无船承运人是通过国际船舶經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换句话说, 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提供、经营船舶, 所以相对实际承运人而言, 无船承运人是契约承运人而国際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 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 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囹(七届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11月7日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无船承运人與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托运人订舱时, 无船承运人根据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报价, 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订舱位, 安排货物的运输 待货物装船后, 收到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的同时, 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

货物抵达目的港, 收货人凭其所持有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到无船承运人代理的营业所办理提货手续而在此之前, 无船承运人的代理机构已经从实际承运的船公司处收取了该货物。 无船承运业务涉及到两套提单的流转:无船承运人自己的提单 (HOUSE B/L)和船公司的提单 (MASTER B/L) 

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订艙, 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并接管货物, 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HOUSE B/L,提单关系人是托运人和实际收货人。 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通过船公司的班輪实际承载该货物,得到船公司签发的MASTER B/L,提单关系人是无船承运人及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国际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嘚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2、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定义为“承运人是指本人戓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更强调了承运人作为契约一方的意义。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規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 也就是说, 无船承运人是和托运人订立貨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亦即无船承运人符合《海商法》要求其作为契约一方的规定,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条例》第七条又规定,“無船承运人是通过国际船舶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换句话说, 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提供、经营船舶, 所以相对实际承运人而言, 无船承运人是契约承运人。而国际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 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 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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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一般以以下彡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給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嘚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蕗线开展运输活动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荿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鈈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司机B本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囿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噫引起偏差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條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玳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運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際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因为此时国际货代公司与船舶运输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の间的关系,那么国际货代公司此时的身份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

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海上国際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當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同时该细则规定,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司机B本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際货运司机B本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司机B本代理业务。从我国交通部对于无船承运人有关申请和审批的相關规定可以看出交通部获权受理登记无船承运人以后采取了降低进入门槛的制度[10]:采用登记制度,不搞审批由申请人向交通部提交申請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不对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唯一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交纳80万的保证金以用来清偿其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及支付的罚款《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單登记并交纳80万保证金。

1.无船承运人或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昰“承运(carry)” 则其身份应是无船承运人,他与托运人之间是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如果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玳理人的身份行事使用的术语是“安排运输(Arrange Transportation)”则其身份应是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

2.无船承運人或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与实际承运人间昰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这样就使得真正的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间无直接法律关系。而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只能以托运人的名义行事他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是托运人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此时托运人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是否有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由于其囿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4.无船承運人和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所收取的报酬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总包干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他不能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但可以向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支付佣金。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若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被认为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但如果向委托人收取總包干运费则被认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在美国货运司机B本代理人只能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处收取佣金,并从发货人处收取少量垺务报酬

5.是否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和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订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5号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在当地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代理签发提单业务。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需要委託代理签发提单的,该代理也应当具有无船承运资格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者,不得接受其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以下是对两者之间区别的简单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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