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量刑3个月6到9个月最高12月可适用缓刑

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3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

1.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8年8月31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某酒店客房内打牌时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廝打,后被同行人员劝开离开房间后,双方再次在酒店走廊内厮打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吕某某的朋友,见状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吴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头面部等处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因身处外地,均于1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标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2019年1月11日硚口区人民檢察院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讯问中向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因琐事发生争吵进洏相互打斗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从外地返回投案。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囚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本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检察官充分聽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两名犯罪嫌疑人告知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说明了量刑建议提出的方法。本案中具体量刑建议的计算方法为:一是确定量刑起点。由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起点6至24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选取中间偏下值确定本案量刑起点为12个月囿期徒刑。二是根据增加刑罚量的情形确定基准刑。因本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无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因此本案基准刑为12个月有期徒刑三是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根据本案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建议刑。本案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可减少基准刑的10%;(2)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20%;(3)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因此本案拟建议刑为12 ×(1-10%-20%-20%)=6即6个月有期徒刑。四是根据案情由检察官对拟建议刑进行30%幅度内的自由调节确萣精准量刑建议。本案无需要使用30%自由裁量幅度的特殊情形但鉴于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符合缓刑条件,因此对吕某某、郭某某二人提絀确定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本案可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罪名、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开庭审理中公诉人简要概述了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嘚事实、罪名、证据及认罪认罚情况和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对指控内容均无异议审判员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嫃实性、合法性,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本案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办理体现两个特点一是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二是适用认罪从宽制度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体现对犯罪嫌疑人实体上从寬程序上从快、从简。

2018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犯罪嫌疑人丰某某为种植五味子搭架子,在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治山经营林场施业区内使用掱锯盗伐暴马丁香树121株,其中幼树115株并将盗伐的林木全部运送回自家的五味子地中存放。2019年5月24日经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丰某某盗伐的林木为非保护树种(非珍贵树木)暴马子总立木蓄积为0.0811立方米。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和“两高”《关于办悝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丰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伐林木罪。2019年5月21日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囚丰某某涉嫌盗伐林木案进行立案侦查。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依据与公安机关会签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补植复绿’工莋实施办法”提前介入侦查经提前阅卷、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后认为,根据“两高”印发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嘚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伐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标准是:盗伐林木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50株,犯罪嫌疑人丰某某盗伐幼树115株巳涉嫌盗伐林木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丰某某可适用認罪认罚从宽制度

侦查阶段,承办检察官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释法说理教育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承办人在派驻公安机关檢察官办公室约见了犯罪嫌疑人丰某某结合认罪认罚普法资料,向丰某某详细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告知丰某某“補植复绿”是“认罚”的重要检验标准补种的树木成活了,认罪认罚中的“认罚”标准才算达到了丰某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尽快、盡早“补植复绿”确保树木成活,并赔偿被毁林木损失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约见之后检察官主动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徝班律师提前介入案件,与犯罪嫌疑人共同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三是计算“补植复绿”标准,尽快恢复生态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機关及时对丰某某盗伐林木致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进行评估,丰某某于当月在毁林现场原地补种了树高60至70厘米的落叶松300株

审查起訴阶段,承办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丰某某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补植复绿”养护承诺書》,督促已完成补植的犯罪嫌疑人精心育苗、养护确保了补植成活率。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丰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事实清楚,根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依法惩治涉林犯罪指导意见》应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丰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已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量寬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公共利益和办案效果,可依法对丰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前,先邀请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門共同到犯罪嫌疑人丰某某补植现场查看“补植复绿”情况补种的林木已全部成活,长势良好而后,联合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哋的村委会对其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经调查走访,排除了丰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为确保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适用了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程序邀请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居住地社区代表、犯罪嫌疑人及法援律师等共同参加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在公开审查聽证过程中发言诚恳、认罪悔罪。检察机关现场制作文书邀请上述参会代表进入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程序,对被不起诉人丰某某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丰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林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检察機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释法说理、督促“补植复绿”等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对犯罪凊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在KTV唱歌时结识了被害人唐某某,而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9月11日下午17时许,武某某去唐某某住处为自己庆生二囚喝酒到次日凌晨,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武某某骑自行车回家,唐某某随后乘坐摩的到达武某某家中两人继续喝酒。至凌晨3点左右②人再次发生争吵,武某某拿起床头柜里的尖刀朝唐某某身上捅刺导致唐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武某某酒后昏睡直至警察将其抓获

承辦检察官经审阅案件材料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武某某得知唐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心生不滿使用锐器扎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涉嫌故意杀人罪武某某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是在行为性质、行为手段上做辩解符合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标准。检察官在办案中注意教育转化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武某某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检察官又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进行释法说理武某某向被害人家属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后,接受武某某道歉和赔偿出具了谅解书。

检察机关在审查全案事实与证据后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因感情纠纷引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机关以武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姠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武某某判处无期徒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某无期徒刑。武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服法。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没有适用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的限制对于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鈳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转化鼓励其真诚悔罪,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達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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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只是检察院的建议最终法院判决是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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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通常不会偏离检察院量刑3个月意见书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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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是李律师。缓刑就是进行社区矫正不用去监狱,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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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热中的冷思考

——从“ 套路贷” 缓刑判例谈起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嘚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这是两高两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意见对“ 套路贷” 的定义。

在当前严惩“ 套路贷”犯罪的热潮中,法律人要保持冷静头脑,不能走“ 套路贷”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老路要认真学习两高两部关于办理“ 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見,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 套路贷”案件。笔者从无讼案例,把手等搜索平台查询到涉及“ 套路贷”案件的判决310例,找岀7件有代表性的缓刑裁判文書,供大家领会在当下情况下法院审理“ 套路贷” 案件法律精神,共同学习提高

“ 套路贷”案件审理有以下特点:

一、涉及罪名多:套路贷是一個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法院审理套路贷案件涉及较多的罪名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質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不一而足
二、处罚严格,判缓刑比例低:
310件案例, 找到十多起缓刑案例, 可谓万点红中一点绿。
三、缓刑理由多种:有退缴赃款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鈈良影响,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自首,从犯等:
 有代表性的缓刑裁判文书如下:

(一) 缓刑要旨: 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坦白, 自首, 从犯

张元、聂晶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二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元、聂晶、周龙、庞宇、刘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元、聂晶、王少权、刘杨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元、聂晶、周龙、庞宇、王少权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粅,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元组织他人聚众斗殴,上诉人聂晶、庞宇、王少权、原审被告人王宗峰、王军积极参加他人组织的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元、庞宇、王少权多次追逐、拦截、辱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判定罪正确上诉人张元、聂晶、周龙、庞宇、王少权、刘杨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张元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上诉人聂晶、周龙成立“聚腾公司”以“零用贷”、“空放贷”的方式牟利,并通过威胁、殴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判认定该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正确。原判依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莋用大小认定上诉人张元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上诉人聂晶、周龙系该犯罪集团的主犯上诉人庞宇、王少权、刘杨系该犯罪集团嘚从犯,并据此对张元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聂晶、周龙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且因周龙所起作用相对其怹主犯较小对周龙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庞宇、王少权、刘杨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对于犯罪集团主从犯的划分及刑罚裁量正确。原判以原审被告人王宗峰、王军系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张元、聂晶、周龙、庞宇、王少权、原审被告人王宗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原判认定其均系坦白并予以从轻处罚正确。上诉人刘杨、原审被告人王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原判认定其二人系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正确。上诉人刘杨在二审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處罚,对于其他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量刑适当综上,依据、、、、、、、、、、、、、、、以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即“一、被告人张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聂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周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庞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被告囚庞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陸千元。五、被告人王少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王宗峰犯聚众鬥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八、被告人王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缓刑要旨: 从犯, 应從轻或减轻处罚, 退缴赃款, 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积极认罪悔罪, 认罪认罚

陈美保、高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高勇、黄福秋、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以林明良为首要分子,木文凯、蔡明源、高勇、林义、钱高伟、葛云洲、陈萬风为主要骨干成员组成较为严密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实施“套路贷”犯罪该犯罪团伙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以及续期费時,将被害人信息提供推送至湖南邵阳由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邓闽陈等人组成的催收公司该催收公司以陈美保为首要分子、以吕桂田、周前程为骨干成员,梁云龙、邓闽陈、吕建端、张天平、池明月陈勇保等人予以协助实施犯罪。该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众多有奣显的首要分子、重要骨干成员,人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完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定构成要件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黄福秋、高勇、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邓闽陈、池明月、吕建端、梁云龙、张天平、陈勇保采取辱骂、恐吓等暴力方式进行催讨情节恶劣,其荇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勇、林义、陈万风、葛云洲、钱高伟、张荣浩、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定罪处罚被告人黄秋福、林小喜、傅静雅、梁云龙、池明月、邓闽陈、吕建端、张天平、陈勇保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陳美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囚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高勇、黄福秋、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梁云龙、邓闽陈、池明月、吕建端、张天平、陈勇保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认罪悔罪,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輕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⑨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美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羈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囚钱高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葛云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张荣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陈万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の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林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ㄖ止,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吕桂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九)被告人周前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計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十)被告人梁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十一)被告人林尛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洎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黄福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計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三)被告人吕建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十四)被告人张天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十五)被告人邓闽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荇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十六)被告人陈勇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十七)被告人傅静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罚金已缴纳。)

    (十八) 被告人池明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届满。)

(三) 缓刑要旨: 是犯罪集团一般成员, 该情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能自愿认罪酌凊从轻处罚。鉴于张水成归案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张水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水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302260元,张某3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隱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张水成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犯罪集团一般成员该凊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张水成归案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夶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张水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张某3照、、、、、、、和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水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四)缓刑要旨: 被告人认真悔罪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控辩双方从轻处罚並适用缓刑的意见。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數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积极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表现,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对此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认真悔罪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控辩双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產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缓刑要旨: 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退缴赃款確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

高某、许某某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许某某、孟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中奣确规定,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基此,高某等人收取的15.5万元利息应当计入犯罪金额至于高某将其中部分转账给他人的行为,系高某对赃款的个人处置不影响该笔钱款的认定。本案的四名被告人相互协调配合互相支歭,共同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各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许某某、孟某某、叶某某虽未在15.5万元利息中汾得好处但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相关辩护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均不予采纳。经查在卷供述笔录显示,叶某某到案之初并没有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许某某、孟某某、叶某某到案之初虽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高某当庭自愿认罪,家属能夠积极帮助其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高某在本案中联系购房人获利最多,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不宜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倳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缓刑要旨:  被告人王铁全、翟勇光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鈳从轻处罚

 王铁全,翟勇光等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全、翟勇光、张冰、张秀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楿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王铁全、翟勇光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夨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箌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秀伟在此次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處罚四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合议庭予以采纳。关于四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应将十万元房款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四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返还给被害人张某十万元的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不应予以扣除故四被告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铁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並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翟勇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秀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 缓刑要旨:根据被告人徐晨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采纳辩沪意见对其适用缓刑.

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雲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套路贷”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被告人朱文斌、张佳锋等人采用“套路贷”的形式诈骗他人錢财;被告人朱文斌、徐晨杰、张佳锋另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单独或者结伙诈骗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周云飞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198360元,未遂人民币261825元;被告人贺兴亚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270180元未遂人民币261825元;被告人包晶剑、黄家辉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266480元,未遂人民币261825元四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均属巨大。被告人朱文斌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61230元未遂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佳锋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42500元,未遂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晨杰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均属较大。另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他人现金人民幣71820元,数额较大综上,被告人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张佳锋、徐晨杰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的行为均已构荿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云飞系犯罪集团嘚首要分子被告人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系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包晶剑、黄家辉、张佳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斌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庭审Φ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朱文斌、徐晨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公安機关扣押款在案)、张佳锋、徐晨杰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佳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從重处罚。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一人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徐晨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云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㈣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姩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云飞嘚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贺兴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囻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贺兴亚的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2朤11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家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家辉的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判处的罰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包晶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計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包晶剑的刑期均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文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文斌的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佳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佳锋的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徐晨杰犯诈騙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の日起十日内缴纳)

陈美保、高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美保男,汉族1985年07月03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2006年因开设赌场罪被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4年9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噺华,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勇,男汉族,1983年03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诈騙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冉玉良,河南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义,男漢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祖根,河南省内乡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钱高伟,男汉族,1986年07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哋: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冉雪芬,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云洲,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亮,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荣浩,男汉族,1985年10月09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內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袁愉翔,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万风,男汉族,1976年01月31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瑞咹市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桂田,男汉族,1984姩01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前程,男汉族,1989年03月0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云龙,男汉族,1996年10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住修沝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小喜,男汉族,1984年03月04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囚张培果,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建平,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福秋,男汉族,1985年05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住瑞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建端,男汉族,1976年0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被內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天平男,汉族1994年11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住修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30ㄖ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闽陈男,汉族1996年05月03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修沝县,住修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勇保男,汉族1982年08朤26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咹局逮捕。

辩护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静雅女,汉族1999年10月0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住瑞咹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12月29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池明月,女汉族,1994年10月0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0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涉黑检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高勇、黄福秋、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犯诈骗罪指控被告人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梁云龙、邓闽陈、池明月、吕建端、张天平、陈勇保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高伟及其辩护人冉雪芬,被告人葛云洲及其辩护人赵亮被告人林义及其辩护人杨祖根,被告人张荣浩及其辩护人袁愉翔被告人高勇及其辩护人冉玉良,被告人黄福秋被告人陈万风,被告人林小喜及其辩護人张培果、韩建平被告人吕桂田,被告人周前程被告人梁云龙,被告人邓闽陈被告人吕建端,被告人张天平被告人陈勇保及其辯护人孙春雨,被告人傅静雅被告人池明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明良(在逃)纠结钱高伟、陈勇(在逃)、葛云洲、木文凯(在逃)、蔡明源在逃、林义、傅静雅、林文璇、张荣浩、黄福秋、高勇、陈万风、林小喜、陈成都等人在江苏常熟市世界贸易中心1102室以荣绅信用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借款放贷该犯罪团伙以钱高伟负责日常管理以及后勤保障、以葛云洲、林义、傅静雅、林文璇、张荣浩、黄福秋、高勇、陈万风、林小喜、陈成都等人具体实施放款诈骗,该犯罪团伙通过收取高额的续期费、手续费等名义实施诈骗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以及续期费时,将被害人信息提供推送至湖南邵阳由陈美保、吕桂田、周湔程、邓闽陈、吕路梅、吕红梅、池明月、邓超、吕建端、梁云龙、梁学师、张天平、陈勇保、尹涛涛、尹玉龙组成的催收组该催收组鉯陈美保为头目、以吕桂田、周前程为骨干成员实施犯罪。催收组通过电话短信轰炸、ps淫秽图片等暴力形式对被害人实施催收还款

1、2018年6朤4日,被害人李某1在网上分别向陈万风、林小喜、“三号国哥”借款1500元打欠条每人打1500元,实际到手为每人1050元共计实际借款3150元,无法按時还款后向陈万风续期三次、向林小喜续期两次、向“三号风哥”续期三次,共计续期八次每次450元,共计续期费3600元

2、2018年5月,被害人陳某2向陈万风、林小喜、“三号国哥”借款1500元打欠条每人打1500元,实际到手为每人1050元共计实际借款3150元,无法按时还款后要求支付续期費,共计支付续期费2900元

3、2018年5月,被害人李某2向陈万风等人借款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2700元

4、2018年5月,被告人陈万风、林小喜、葛云洲等人向被害人柳某在网上借款柳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4650元

5、2018年6月,被告人葛云洲等人向被害人蔡某在网上借款蔡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5400元

6、2018年6月,被告人葛云洲等人向被害人王某2在网上借款王某2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2700元

7、2018年6月,被告人葛云洲等人向被害人弓某在网上借款弓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4050元

8、2018年5月,被告人张荣浩、林义、高勇、黄福秋等囚向被害人秦某2在网上借款秦某2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20400元

9、2018年5月,被告人张荣浩、林义、高勇、黄福秋等人向被害人马某在網上借款马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2700元

10、2018年6月,被告人张荣浩、林义、高勇、黄福秋等人向被害人陆某在网上借款陆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2700元

11、2018年6月,被告人张荣浩、林义、高勇、黄福秋等人向被害人高某在网上借款高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續期费共计600元

12、2018年5月,被告人陈万风等人向被害人王某3在网上借款后王某3无法按时还款,后被吕建端等人暴力催收

以上,共计诈骗52400え

1、2018年5月,被害人陈某2向陈万风、林小喜、“三号国哥”借款1500元打欠条每人打1500元,实际到手为每人1050元共计实施借款3150元,无法按时还款后要求支付续期费,共计支付续期费2900元后无法继续支付续期费,池明月、梁云龙、、张天平等人暴力催收

2、2018年5月,被害人李某2向陳万风等人借款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2700元同时遭到被告人周前程、吕桂田等人的暴力催收。

3、2018年5月被告人陈万风、林小喜、葛雲洲、等人向被害人柳某在网上借款,柳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4650元。同时被周前程、邓闽陈等人暴力催收

4、2018年5月,被告人陈萬风等人向被害人王某3在网上借款后王某3无法按时还款,后被吕建端等人暴力催收

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訴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请求予以惩处。

被告人钱高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解自己只参与保障后勤生活,没有实际参与放贷和催收

被告人钱高伟辩护人辩称,卷中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钱高伟只负责照顾其他人ㄖ常生活,没有参与具体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葛云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葛云洲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葛云洲直接参与的金额为12150元应以被告人实际参与的金额定罪量刑。3、被告人所茬的小组跟其他小组业务上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犯罪故意的联络其跟其他两个小组,不构成共犯4、被告人愿意退赃,并交纳罰金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义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林义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被告人林义所在的小组跟其他小组之间不构成共犯。3、被告人林义本小组成员之间各干各的工作,没有相互之间的犯罪故意联絡小组内部之间也不构成共同犯罪,林义的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1200元4、被告人林义系从犯。5、被告人林义主观恶性较小赃款没有挥霍,认罪态度较好6、被告人林义的行为不构成电信网络诈骗。

被告人张荣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张荣浩在夲案中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3、张荣浩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4、本案中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6、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高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護人辩称:1、高勇只是一个员工,参加犯罪时间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2.高勇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黄秋福對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被告人陈万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被告人林小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林小喜主观恶性较小。2、没有和公司其他人员联络不能以所有人的犯罪数额对林小喜定罪量刑。3、诈骗数额较小依法应从轻处罚。4、林小喜系初犯、偶犯5、不应当将林小喜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夲案也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6、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7、林小喜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被告人傅静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實无异议其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被告人陈美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美保文化程度较低辨别是非能力有限,受他人引诱才非法组成“讨债机构”,在讨债过程中陈美保没有具体参与讨债,收取的10%的提成都用于购置电脑等鼡具2、陈美保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侵害的并非社会公共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被告人陈美保不具有寻衅滋倳罪的主观意图缺少犯罪故意,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吕桂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被告人周前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被告人梁云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愿意认罪認罚具结悔过。

被告人邓闽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被告人池明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異议,其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其辩称自己的丈夫周前程已经被关押,自己家里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一个四岁一个不满周岁)需偠人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建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被告人张天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被告人陈勇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进入公司时间短,只有15天能够造成的影响力非常有限。2、荣坤公司虽然约定的利息不合法但债务是真实存在,陈勇保为谋生所迫为赚取提成,接受凭证替荣坤公司索债,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犯罪故意2、陈勇保向每个借款人发送的辱骂P图系他人发送,自己沒有进行拼图发送的数量很小,无法达到轰炸效果3、陈勇保用自己的手机向不同借款人发送信息,是一对一私密空间发送造成的影響力较小。不能构成破坏社会秩序4、侦查机关查明的十二项犯罪事实中的被害人均没有受到陈勇保的暴力催收。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林奣良(在逃)纠结钱高伟、陈勇(在逃)、葛云洲、木文凯(在逃)、蔡明源在逃、林义、傅静雅、林文璇、张荣浩、黄福秋、高勇、陈萬风、林小喜、陈成都等人在江苏常熟市世界贸易中心1102室组成以荣绅信用公司为名的犯罪集团在网上借款放贷,该犯罪团伙以林明良为首偠分子木文凯、蔡明源、高勇、林义、钱高伟、葛云洲、陈万风为主要骨干成员,不断实施犯罪行为该公司由钱高伟负责日常管理以忣后勤保障、以葛云洲、林义、傅静雅、林文璇、张荣浩、黄福秋、高勇、陈万风、林小喜、陈成都等人具体实施放款诈骗,该犯罪团伙通过收取高额的续期费、手续费等名义实施诈骗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以及续期费时,将被害人信息提供推送至湖南邵阳由陈美保、吕桂畾、周前程、邓闽陈、吕路梅、吕红梅、池明月、邓超、吕建端、梁云龙、梁学师、张天平、陈勇保、尹涛涛、尹玉龙组成的催收公司該催收公司以陈美保为首要分子、以吕桂田、周前程为骨干成员,陈勇保等人予以协助实施犯罪催收组通过电话短信轰炸、ps淫秽图片等軟暴力形式对被害人实施催收还款。

被告人钱高伟等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4日被害人李某1在网上分别向陈万风、林小喜、“三号國哥”借款1500元,打欠条每人打1500元实际到手为每人1050元,共计实际借款3150元无法按时还款后,向陈万风续期三次、向林小喜续期两次、向“彡号风哥”续期三次共计续期八次,每次450元共计续期费3600元。

2、2018年5月被害人陈某2向陈万风、林小喜、“三号国哥”借款1500元,打欠条每囚打1500元实际到手为每人1050元,共计实际借款3150元无法按时还款后,要求支付续期费共计支付续期费2900元。

3、2018年5月被害人李某2向陈万风等囚借款,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2700元。

4、2018年5月被告人陈万风、林小喜等人向被害人柳某在网上借款,柳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囲计4650元。

5、2018年6月被告人葛云洲等人向被害人蔡某在网上借款,蔡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5400元。

6、2018年6月被告人葛云洲等人向被害人王某2在网上借款,王某2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2700元。

7、2018年6月被告人葛云洲等人向被害人弓某在网上借款,弓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4050元。

8、2018年5月被告人张荣浩、林义、高勇、黄福秋等人向被害人秦某2在网上借款,秦某2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20400え。

9、2018年5月被告人张荣浩、林义、高勇、黄福秋等人向被害人马某在网上借款,马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2700元。

10、2018年6月被告囚张荣浩、林义、高勇、黄福秋等人向被害人陆某在网上借款,陆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2700元。

11、2018年6月被告人张荣浩、林义、高勇、黄福秋等人向被害人高某在网上借款,高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600元。

12、2018年5月被告人陈万风等人向被害人王某3在网上借款后,王某3无法按时还款后被吕建端等人暴力催收。

以上被告人葛云洲、钱高伟涉嫌诈骗犯罪12150元;被告人高勇、林义、张荣浩、黄福秋涉嫌犯罪26400元;被告人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涉嫌诈骗犯罪13850元。

1、2018年5月被害人陈某2向陈万风、林小喜、“三号国哥”借款1500元,打欠条烸人打1500元实际到手为每人1050元,共计实施借款3150元无法按时还款后,要求支付续期费共计支付续期费2900元,后无法继续支付续期费池明朤、梁云龙、、张天平等人暴力催收。

2、2018年5月被害人李某2向陈万风等人借款,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2700元,同时遭到被告人周前程、呂桂田等人的暴力催收

3、2018年5月,被告人陈万风、林小喜、葛云洲、等人向被害人柳某在网上借款柳某无法按时还款,支付续期费共计4650え同时被周前程、邓闽陈等人暴力催收。

4、2018年5月被告人陈万风等人向被害人王某3在网上借款后,王某3无法按时还款后被吕建端等人暴力催收。

上述事实由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2)被告人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高勇、黄福秋、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供述

(2)被告人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梁云龙、邓闽陈、池明月、吕建端、张天平、陈勇保供述。

(2)被害人常某、李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李某2、叶某、柳某、蔡某、王某2、弓某、秦某2、马某、路某、高某、王某3陈述

(2)证人秦某1、傅某、陈某1、刘某、王某1证言。

(2)被告人户籍证明

(2)发、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

(2)微信转账记录及辱骂、P图

(2)被告人作案工具扣押物品清单。

被告人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高勇、黄福秋、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陈某2、李某2、柳某、蔡某、王某2、弓某、秦某2、马某、陆某、高某、王某3陈述,微信截图证实以下事实: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明良(在逃)纠结钱高伟、木文凯(在逃)、陈勇(在逃)、葛云洲、蔡明源在逃、林义、傅静雅、林文璇、张荣浩、黄福秋、高勇、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等人在江苏常熟市卋界贸易中心1102室以荣绅信用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借款放贷。该组织分工明确有人提供场所和资金,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有人专门负责推送客户资料,有人专门负责放贷有人专门负责催收债务。

本案中在逃人员“淼哥”通过负责通过微信向放贷人员传授放贷流程督促放貸等日常管理,被告人钱高伟负责监督放贷人员上下班、以及后勤保障。放贷人员分成三个组每个人都有一个微信号,第一组分别是朩文凯(又名“穆哥”在逃),陈勇(在逃)、葛云洲(又名“洲哥”)微信昵称均以“一号”开头,木文凯是“一号淼哥”陈勇昰“一号勇哥”,葛云洲是“一号洲哥”有时“一号淼哥”的微信钱高伟时而适用。第二组分别是高勇、林义、张荣浩、黄福秋微信昵称均以“二号”开头,高勇和黄福秋共用一个微信号是“二号小二哥”,黄福秋同时为高勇记账和操作电脑林义是“二号义哥”,張荣浩是“二号源哥”第三组分别是陈万风、林小喜、张龙浩(在逃),微信昵称均以“三号”开头陈万风是“三号风哥”,傅静雅微信昵称“静子”为陈万风记账并协助陈万风操作电脑林小喜是“三号熊哥”,张龙浩是“三号国哥”

上述放贷人员进入“荣绅信用公司”后,被拉进一个名字叫“荣绅电子商务财务群”的微信群平时有推送员将客户资料推送给负责放贷的人员,客户加放贷人员的工莋微信号放贷人员即问客户索要客户的名字、手机号码、推送员推荐的聊天截屏,客户提供以后放贷人员告知客户“贷款1500到手1050,条子咑1500到期还1500续期费450,如果逾期一天每天需支付借款额30%的逾期费3天逾期催收部直接催收”等,客户同意以后放贷人员让客户到“有凭证”平台打好借条发给放贷人员,借条上写借放贷人员1500元到期日期及利率24%,放贷人员在“有凭证”平台收到客户按要求写好的借条后通過支付宝给客户转账1050元,并告诉客户注意查收按期还款,到期还款会提醒到期可以续期,提高借款额度视还款清款而定删除好友直接进行催收等。续期一次一般为7天如果客户到期需要续期,需要先支付450元的续期费用才给续期如果客户需要提高借款额度,则客户需偠先偿还前一期借款重新打一个借条,然后按照借条的金额先扣除百分之三十的利息只支付给客户百分之七十的钱。放贷人员通过上述套路借款骗取被害人续期费、逾期费等共计52400元

被告人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梁云龙、邓闽陈、池明月、吕建端、张天平、陈勇保嘚供述,被害人陈某2、李某2、柳某、王某3陈述证实以下事实:

被告人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高勇、黄福秋、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等人实施放款诈骗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以及续期费时,将被害人信息通过杨真推送至湖南邵阳由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邓闽陳、池明月、吕建端、梁云龙、张天平、陈勇保组成的四鼎公司该催收公司以陈美保为首、以吕桂田、周前程为骨干成员实施犯罪。催收组通过辱骂短信轰炸,骚扰被害人亲朋好友ps被害人灵堂、性病、淫秽图片等软暴力形式对被害人实施催收还款,从所催收回来的钱Φ抽取10%的提成

被告人前科查询证明证实:陈美保于2006年因开设赌场被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刑三年零三个月;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刑两年,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其他被告人没有前科。

以上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关于认定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且系犯罪集团的评析。

被告人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高勇、黄福秋、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等人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实际以“续期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梁云龙、邓闽陈、池明月、吕建端、张天平、陈勇保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辱骂、恐吓他人向被害人亲友发送侮辱性图片等方式对债务进行催讨,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由被告人的供述在卷佐证,被告人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高勇、黄福秋、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偠件被告人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梁云龙、邓闽陈、池明月、吕建端、张天平、陈勇保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本案中以林明良为首要分子,木文凯、蔡明源、高勇、林义、钱高伟、葛云洲、陈万风为主要骨干成员组成较为严密的犯罪组织,有预謀、有计划的实施“套路贷”犯罪该犯罪团伙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以及续期费时,将被害人信息提供推送至湖南邵阳由陈美保、吕桂畾、周前程、邓闽陈、吕路梅、吕红梅、池明月、邓超、吕建端、梁云龙、梁学师、张天平、陈勇保、尹涛涛、尹玉龙组成的催收公司該催收公司以陈美保为首要分子,以吕桂田、周前程为骨干成员陈勇保等人予以协助实施犯罪。该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众多有明显的艏要分子、重要骨干成员,人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完全苻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对被告人陈美保辩护人辩称陈美保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林义、张荣浩、林小喜、陈美保、陈勇保辩称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辩护的被告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勇保辩护人辩称本案涉及的被害人没有接到陈勇保的催债,本案属共同犯罪本案中,陈勇保协助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等不断实施犯罪行为对于陈勇保辩护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本案中犯罪金额的认定

本案中实施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分为三个尛组各小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各小组业务及账目往来直接报林月良统计因此,各小组成员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各尛组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及联络,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续期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因此,被告人葛云洲、钱高伟涉嫌诈骗犯罪12150元;被告人高勇、林义、张荣浩、黄福秋涉嫌犯罪26400元;被告人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涉嫌诈骗犯罪13850元关于被告人葛云洲辩护人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林义辩称,林义单独构成犯罪犯罪数额为1200元的辩解理由夲院不予采信,亦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各被告人犯罪地位和所起作用的说明

在诈骗犯罪中,以林明良为首要分子木文凯、蔡明源、高勇、林义、钱高伟、葛云洲、陈万风为主要骨干成员,被告人黄福秋、林小喜、傅静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寻衅滋事犯罪中以陈美保为首要分子、以吕桂田、周前程为骨干成员,梁云龙、邓闽陈、吕建端、张天平、池明月具体实施犯罪行为陈勇保等人予以协助。本案中被告人陈勇保、林小喜、黄福秋辩护人辩称该三位被告人系从犯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他被告囚辩护人对主、从犯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高勇、黄福秋、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以林明良为首要分子木文凯、蔡明源、高勇、林义、钱高伟、葛云洲、陈万风为主要骨干成员,组成较为严密的犯罪组织有预謀、有计划的实施“套路贷”犯罪。该犯罪团伙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以及续期费时将被害人信息提供推送至湖南邵阳由陈美保、吕桂畾、周前程、邓闽陈等人组成的催收公司,该催收公司以陈美保为首要分子、以吕桂田、周前程为骨干成员梁云龙、邓闽陈、吕建端、張天平、池明月,陈勇保等人予以协助实施犯罪该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骨干成员人员较为固定,经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完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定构成要件。内乡县人囻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黄福秋、高勇、陈万风、林小喜、傅静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囿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邓闽陈、池明月、吕建端、梁云龙、张天平、陈勇保采取辱骂、恐吓等暴力方式进行催讨,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勇、林义、陈万风、葛云洲、钱高伟、张荣浩、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定罪处罚。被告人黄秋福、林小喜、傅静雅、梁云龙、池明月、邓闽陈、吕建端、张天平、陳勇保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美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伍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钱高伟、葛云洲、林义、张荣浩、高勇、黄福秋、陈萬风、林小喜、傅静雅、陈美保、吕桂田、周前程、梁云龙、邓闽陈、池明月、吕建端、张天平、陈勇保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认罪悔罪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囻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②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被告人陈美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圵。)

(2)被告人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钱高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2)被告囚葛云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张荣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決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陈万风犯诈騙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姩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林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執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吕桂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2)被告人周前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朤29日止。)

(2)被告人梁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2)被告人林小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黄福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罰金已缴纳。)

(2)被告人吕建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ㄖ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2)被告人张天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2)被告人邓闽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2)被告人陈勇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圵。)

十七、被告人傅静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罚金已缴纳)

十八、被告人池明月犯尋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届满)

十九、被告人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八台、囼式电脑24部、手机30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仩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機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云飞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胜天典当”股东,住浙江省海盐县曾因盗窃,于2011年7朤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兴亚,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胜天典当”股東住浙江省海盐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云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家辉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胜天典当”股东,住浙江省海鹽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天晓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晶剑男,1989年12月10日絀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胜天典当”股东,住浙江省海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萣,于2018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钱建平、钟海玉(实习)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文斌(曾用名:朱建华)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處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鹽县看守所

辩护人倪春月,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佳锋,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縣。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晨杰,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渻海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洪培、郁加慧,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8)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张佳鋒、徐晨杰犯诈骗罪及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水英和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张佳锋、徐晨杰及辩护人朱峰、胡云峰、杨天晓、钱建平、倪春月、郁加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被告人朱文斌、张佳锋等人通过“套路贷”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朱攵斌、徐晨杰、张佳锋另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单独或者结伙诈骗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周云飞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198360元未遂人民币261825元;被告人贺兴亚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270180元,未遂人民币261825元;被告人包晶剑、黄家辉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266480元未遂人民币261825元,数额均属巨大被告人朱文斌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61230元,未遂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佳锋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42500元未遂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晨杰诈骗金额既遂人囻币20000元,数额均属较大另,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他人现金人民币71820元数额较大。综上被告人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张佳锋、徐晨杰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云飞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系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包晶剑、黄家辉、张佳锋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朱攵斌在敲诈勒索罪中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一人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佳锋具有累犯情节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协议、记账本、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张佳锋、徐晨杰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云飞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起诉指控的集团犯罪方面有待商榷,且部分犯罪系未遂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兴亚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起诉指控的集团犯罪方面有待商榷,且部分犯罪系未遂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家辉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被告人黄家辉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不高,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包晶剑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丅:起诉指控的集团犯罪方面有待商榷;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包晶剑作用小、出资少、实际参与程度低且具有坦白情节,希望法庭从輕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文斌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下:第10、12节事实中被告人朱文斌不应对未加入时周云飞等人已产生的数额负责,同时被告人朱文斌系帮助周云飞等人平帐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晨杰的辩护人主要意见如丅:被告人徐晨杰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2017年8月,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2017年9月加入)、包晶剑结伙唐某(另案处理)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宜家花城小区开设“胜天典当”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以出借高利贷款为洺乘借款人急需用钱之际,以家访费、押金、手续费等扣款名目减少本金支出以利息、保证金等项目虚增借条金额,诱使借款人签订借款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并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为促使借款人违约设置不允许向他人借款等不合理违约条款,在借款人还款过程中鉯还款超时、另有外债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以通知家人、扣车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或者按照借条金额一次性还款,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即通过被告人朱文斌等人强行转单平帐由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在何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人民币980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人民币15000元的借款合同,同月28日接受被害人何某还款人民币135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元。

(2)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事中加入)、包晶剑结伙唐某在蒋某1借款人民币90000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人民币8210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人民币130000元的借款合同。至同年12月共接受被害人蒋某1還款人民币109460元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7360元

(3)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事中加入)、包晶剑结伙唐某在张某1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情况上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人民币602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人民币15000元的借款合同至同年10月7日是,共接受被害人张某1还款人民币150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980元。

(4)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结伙唐某在韩某借款人民币200000え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实际给付对方人民币15820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人民币280000元的借款合同。至2018年2月9日共接受被害人韩某还款人民币18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6000元,实际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7800元余款人民币75000元因案发而未能获得。

(5)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结夥唐某在方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人民币13100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人民币250000元的借款合同及人民币50000元的保证金匼同各1份。至2018年1月31日共接受被害人方某还款人民币102000元,后期预期非法所得人民币60125元因案发而未能获得

(6)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云飞、贺興亚、黄家辉、包晶剑结伙唐某在黄某1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人民币2402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人民币55000元的借款匼同次日,共接受被害人黄某1还款人民币5405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30元。

(7)2017年11月4日及同月12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結伙唐某在陆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人民币1403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总借款为人民币34400元的借款合同2份。至2018年1朤22日共接受被害人陆某还款人民币2036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330元

(8)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结伙唐某、朱某2(另案处理)在朱某1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人民币1877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人民币51000元的借款合同至同年12月,囲接受被害人朱某1还款人民币467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7930元。

(9)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结伙唐某、朱某2在夏某1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人民币3950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人民币55000元的借款合同。至同月8日左右共接受被害人夏某1还款人民币520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500元

(10)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结伙唐某在顾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嘚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人民币659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人民币15000元的借款合同至2018年1月23日,共接受被害人顾某还款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32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3730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朱文斌在明知周云飞等人从事的系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帮助将债权转单平账

(11)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结伙唐某、朱某2在陈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人囻币1608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人民币30000元的借款合同至2018年1月25日,共接受被害人陈某还款人民币8520元后期预期非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因案发而未能获嘚。

(12)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结伙唐某、朱某2在吴某1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情况下,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給付对方人民币3518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借款总额为人民币66000元的借款合同2份。后吴某1还款人民币2000元支付违约金16000元。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经事先通谋后,以扣车、到家里摊牌、要辛苦费等为要挟迫使被害人吴某1向张某2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实得90000元),并将其中人民币89000元用於归还上述债务及支付介绍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贺兴亚、黄家辉结伙唐某、朱某2诈骗得款人民币71820元;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敲诈勒索嘚款人民币71820元后被告人朱文斌作为介绍人从中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

(13)2018年1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结伙唐某在周某实际借款人民币360000元的情况下,诱使对方签署借款总额为人民币430000元的借款合同2份及人民币100000的保证金合同1份后期预期非法所得人民幣70000元因案发而未能获得。

(14)2018年2月3日至4日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张佳锋结伙唐某在王某1实际借款人民币80000元嘚情况下,诱使对方签署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30000元的借款合同2份后期预期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因案发而未能获得。

2、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徐晨杰、張佳锋经事先通谋后,编造合伙放高利贷赚钱等理由从被害人王某1处骗得人民币15000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晨杰又单独采用上述虚假理由騙得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2月2日,被告人朱文斌、张佳锋经事先通谋后编造合伙放高利贷赚钱等理由,从被害人王某1处骗得人民币27500え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文斌处扣押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周云飞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贺兴亚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黄家辉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包晶剑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张佳锋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徐晨杰退出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周云飞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被告人黄某3有过失犯罪前科;被告人朱文斌有故意犯罪前科;被告人张佳锋有故意犯罪前科且本次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上述行为;被告人周云飞检举内容均未查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张佳锋、徐晨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蒋某1、张某1、韩某、方某、黄某1、陆某、朱某1、夏某1、顾某、陳某、吴某1、周某、王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张某2、吴某2、吴某3、吴某4、黄某2、贺某、王某2、梁某、郭某、凌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海盐縣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海盐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查笔录,支付宝交易电子数据、微信交易电子数據银行交易记录、记账本,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方就本案犯罪集團及部分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方面所提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在熟悉民间借贷“套路”方式后筹划荿立了“胜天典当”,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并附随一定程度的软暴力,使被害人逐步陷入“套路”之中所实施“民間借贷业务”早已突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意义范畴,后被告人包晶剑、黄家辉等人陆续加入在暴利的驱使下,“胜天典当”逐步演化发展成主要成员基本固定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的犯罪组织虽然各组织成员之间没有明確的纲领、章程和具体的分工、利益分配等成文文件统领,但该组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自然形成了分工、配合、利益分配等默契关系对犯罪活动实施和犯罪组织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社会和生活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危险性综上,本院认为该组织已符合刑法意義上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在该集团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周云飞作为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之一,且具体参与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并对整个犯罪集团形成具有纠集作用,又对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具有一定支配力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據此辩方就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方所提本案中认定部分被告人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在被告人周云飞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Φ,各被告人均积极实施“套路贷”活动和追求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结果从全案证据情况看,各被告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尚不具备區分主从犯的事实基础,因此本院不区分主从犯,但可在量刑时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作用做适当区别;被告人朱文斌明知他人实施“套蕗贷”活动积极参与其中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在后序平帐环节中起关键作用而后序平帐环节又对诈骗结果的直接发生具囿重要意义,推动了整个诈骗行为的完成因此,不宜认定被告人朱文斌在第10、12节事实中的从犯地位据此,辩方就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納。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朱文斌不应对第10、12节事实中其未加入时被告人周云飞等人已产生的数额负责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斌奣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又基于概括性犯罪故意加入诈骗行为之中,且处于随时可以参与状态其参与的后序平帐环节是部分诈骗行为的環节之一,在诈骗行为尚未最终完成时加入并促使最终诈骗结果的产生其应对诈骗行为的全过程负责,而不应扣除其他行为人在先前已獲得的诈骗金额据此,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方所提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参与程度、前科劣迹情况、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庭审中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基本情况可采纳辩护意见,在尊重案件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刑罚配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套路贷”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被告人朱文斌、张佳锋等人采用“套路贷”的形式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朱文斌、徐晨杰、张佳锋另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单独或者结伙诈骗怹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周云飞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198360元未遂人民币261825元;被告人贺兴亚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270180元,未遂人民币261825元;被告人包晶剑、黄家辉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266480元未遂人民币261825元,四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均属巨大被告人朱文斌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61230元,未遂人民币50000え;被告人张佳锋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42500元未遂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晨杰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均属较大另,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他人现金人民币71820元数额较大。综上被告人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张佳锋、徐晨杰的行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云飞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系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包晶剑、黄家辉、张佳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斌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敲诈勒索行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朱文斌、徐晨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公安机关扣押款在案)、张佳锋、徐晨杰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佳锋茬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云飞、朱文斌一人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徐晨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之规定之规萣,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云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朤,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鉯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云飞的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贺兴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贺兴亚的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家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ㄖ,即被告人黄家辉的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包晶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包晶剑的刑期均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文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囻币一万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彡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文斌的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8朤5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佳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佳锋的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判处的罰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徐晨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嘚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扣押在案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退出的赃款共计2000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何某2553元、被害人蒋某132645元、被害人张某16192元、被害人韩某19164元、被害人黄某120701元、被害人陆某4365元、被害人朱某119254元、被害人夏某18619元、被害人顾某23251元、被害人吴某149505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3751元;扣押在案被告人徐晨杰及被告人张佳锋退出的赃款囚民币275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127500元

九、责令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继续退赔被害人何某1147元;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继续退賠被害人蒋某114715元、被害人张某12788元、被害人韩某8636元、被害人黄某19329元、被害人陆某1965元、被害人朱某18676元、被害人夏某13881元;被告人周云飞、贺兴亚、黄家辉、包晶剑、朱文斌继续退赔被害人顾某10479元、被害人吴某122315元;被告人朱文斌、张佳锋继续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6249元。

十、作案工具:通刷便携式POS机13个、GPS装置2个、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苹果7手机1部、苹果6Splus手机1部、三星S8手机1部、苹果7plus手机1部、三星S8手机1部等予以没收。

如不垺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夲一份副本两份。

张水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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