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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权代持的效力、道德、婚姻、税务、继承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際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而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

股权代持主偠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目前在高净值人群中,股权代持情况比较普遍他们或者出于对自身隐私保护的考虑,或鍺由于自己身份的限制或者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等等原因,有的是为了更巧妙的实现商业目的暗渡陈仓,有的是处于不露富的心理將自己的股权登记或者放在其他可信任的人名下。

“代持”表面上看来是一种隐匿持有资产非常便利的方法但从财富保护和传承的角度仩来看,这里其实隐藏了巨大的风险因股权代持涉及上述多重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主要有效力风险、道德风险、婚姻风险、繼承风险、税务风险、显名风险、债务风险、刑事风险等,本意是规避风险最终却给自己的财富带来了风险,甚至造成资产的旁落财富的外流。

实际出资人隐名一般是不想公开身份或显露财富而达到获得股权的利益、积累财富的目的。

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嘚实际出资人必须隐名,如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国家部委管理性规定、《公司法》股东人數限制的规定等情形;

二是基于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目的的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应该是实际出资人艏要关心的问题。结合上述几种股权代持的情形我先就效力风险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再提供相应的法律工具解决股权代持可能的财富外流风险。

一、公务员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他人代持股权协议有效但显名有障碍。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是不得“从事戓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但是《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属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公務员违反了该规定,管理机关如果知晓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但是不影响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效力虽不存疑但是无法完成“显名”,当然没有特殊情形,安全享有代持协议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公务员一般也断不会主动要求去“显名”的。公务员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持股协议虽无效力风险但如果在此类股权代持中涉嫌权力与资本的交易,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涉嫌刑事犯罪,则代持协议应自始归于无效现实中,公务员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他人代持股权一般选择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者朋友代持的比較常见,但随之而来也会涉及到继承、婚姻、债务、人身等风险因此,慎重的选择应该是一切交易规避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处理好与顯名股东及其他股东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规避外商投资准入和有关部委管理性规范的代持协议效力应区别对待

规避外商投资准入嘚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必须区分是“限制”还是“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分别确定其效力。其中为规避“限制”外商投资行业准入规萣的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只要该类协议没有突破国家限制外商投资准入的投资比例仍认为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泹为规避“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准入规定的代持协议应归于无效因有关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规定在层级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匼同法》52条规定属于协议无效的情形;而规避有关部委的管理性规范的代持协议是有效的因该类管理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52条规定的匼同无效的情形。

三、为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汾别作了规定,在公司登记时因为《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要求超过规定股东人数的一般选择由他人代持,这种情况尤其是改制企业比較突出这类情形,法院一般都认可由名义股东代持其他未纳入股东名册的隐名股东股份的安排认定代持协议有效。

四、上市公司股权隱名代持的归于无效

公司上市发行人必须股权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公司上市需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嫃实、准确、完整这是证券行业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行业的基本共识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真实并不允许发行过程Φ隐匿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通俗而言,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这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虽然上市公司监管规定部分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但因经法律授权且与法律并不冲突,并属于证券行业监管基本要求与业内共识并对广大非特定投资囚利益构成重要保障,对社会公共利益亦为必要保障所在因此,最高院裁判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規定,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类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但协议无效,不代表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投资利益实际出资人仍可以要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投资利益。

五、基于其他目的安排的代持协议如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认定为有效

很多创业型公司基于吸引优秀人才的目的,为了避免频繁变动工商登记对于员工的股权激励,大多采取由大股东代持股权等到公司发展需要上市时,再还原股权;对于搭建了VIE架构的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采用股权代持模式还能避免员工境外持股的麻烦另外基于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競业限制等目的安排股权代持的,如果不触及到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股权代持一般认定为有效。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彡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絀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義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哃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个社會有序运转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来自老天爷的自然灾害,来自市场的政策风险来自企业外部的经营风险,来自企业内部的管悝风险这一切风险中,来自人的贪婪与私欲带来的道德风险才是最大的风险。因为这种没有底线的风险全凭我们通常所说的“良心”,而“良心”有几斤几两在遵从道德的人眼里,是无价的法宝而在某些没有道德底线的人眼里,是踩在脚下的狗屎圣经里,我们看过为了几个钱出卖耶稣的犹大;新闻里我们看到丈夫为骗保在国外谋杀妻子;生活里,我们看到为了达到自己目的兄弟手足自相残杀;影视剧里我们看过为了钱出卖主人的仆人;普法节目里,我们看过为了钱拐卖主人孩子的保姆同样的,股权代持中你无法估计你嘚代持人是否会一直和你站在道德高地。作为律师我们经常接触前来咨询并寻求法律解决的股权代持案例,看尽因代持人道德风险引发嘚诉讼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法律如何翻转判决结果

刘总创立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创业初期吃尽了百般苦头。但是凭着退伍军囚的坚韧品质和农村人吃苦耐劳的精神,经过数年的发展公司慢慢发展壮大。因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刘总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金200万。朋伖知道后觉得公司有发展前景,同时也认可刘总这个人于是主动找到刘总,商量看能不能够投资入股刘总也出于资金的压力,欣然哃意于是刘总和朋友各出资100万给公司增资,朋友将100万增资款汇入刘总个人账户刘总再将200万进行增资。朋友当时可能考虑自己婚姻关系緊张或其他原因没有要求进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要求刘总出具收条一张因为是多年的朋友,收条就简单的一句话:“今收到某某100万属实”市场无情,增资还不到一年刘总的客户陷入困境,拖欠刘总大额货款不能偿还公司一下子举步维艰。朋友见了开始担憂起来,于是要刘总归还100万元刘总自然是不肯,说入股的钱哪能说退就退呀,反过来要是公司赚钱了,退钱给你你也不会肯呀。鈳是朋友的一番话让刘总口呆目瞪,朋友说这100万是当初你向我借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经过一段时间的纠缠不清,朋友一纸诉状將刘总告上法庭。证据就只有收条和刘总私人账户收款记录双方再无其他证据。法庭上刘总想到危难时刻,被朋友背后捅刀子加上苼意上的压力,不禁悲从中来一个七尺男儿,竟在法庭上嚎啕大哭起来真是让人唏嘘。可是哭又有什么用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最后判决刘总偿还朋友100万。

否认代持的存在英国大哲学家罗素说过:“人之所以有道德,是因为受的诱惑不够大。”即有利可图时人們就会违背诚信道德做出不利他人的行为。股权代持这一经济活动中初期股权价值可能低于初始出资金额,甚至一文不值对于显名股東来说,诱惑很低;如果公司发展壮大了股权价值攀升甚至呈几何级倍数升值,接受投资的股东可能就后悔了就会做出不利于隐名股東的行为,特别是在没有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下觉得投资入股的一方是”躺着挣”,心有不甘于是会否认股权代持,主张当初的投资款是借款只同意按民间借贷关系来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反过来,公司如果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投资者担忧自己的资金安全,就会主张當初的钱只是借贷不是投资入股的资金。

不愿意归还股权或索要巨额费用当隐名股东想显名的时候,即想将该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時候必须要隐名股东配合,签字同意才能完成隐名股东显名。此时如果股权价值升值巨大,隐名股东很可能就态度犹豫要么推三阻四,要么索要巨额“代持费”

转让或质押股权。股权代持实质为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代理法律行为因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代理雙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就可能发生显名股东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隐名股东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隐名股东的损失或获利的可能性。这种隐藏性行动通常是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将隐名的股份转让或质押给其他人如果把隐名股东的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人,只要第三人对代持的事情是不知情的并支付了转让对价完成了股份的转让或利用优先权,取得了股东的资格隱名股东只能要求显名股东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恢复自己的股权因为在代持的过程中,显名股东是工商登记的名义上的股东根据商倳外观主义,显名股东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利

要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到底是借贷还是投资如果是借贷,就应该签订书面的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期限有无担保等。如果是投资入股就应该履行增资程序,让公司先荇作出增资扩股的公司决议然后和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和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办理好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修改公司章程。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同于股份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实践中很多企業家之间都是亲戚、朋友,基于彼此的信任抑或心里根本就没有股权代持协议这个概念若股权一定需要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他人代持,務必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专业律师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文书签订好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保留好出资证明虽不能完全避免股权代持的風险,也尽力将风险降至最低这其实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风险都防范了,因为公司以后发展的怎么样毕竟不确定的因素太多了。

防范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份的行为可以将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持股的情况写入公司章程,但很多股份代持就是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公司人数的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将代持行为写入公司章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将该股份质押给隐名股东,并在主管部门办理好质押登记这样,如果显名股东要处分该股权就必须先经过隐名股东签字解除质押。还可以将公司股份代持的情况作为代持协议的附件紦隐名股东持股及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持股的情况在股东中进行公开,这样公司所有的其他股东都知情显名股东想轻易处置隐名的股权會受到其他股东的监督,发生争议了也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股权代持婚姻风险,主要指的是显名股东的婚姻变化带来的股权代持风险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苐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法條,代持人的婚姻状态如果发生变化代持资产一旦被认定为代持人夫妻共有财产,将有可能面临被分割的法律纠纷为规避可能出现的股权代持婚姻风险,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有必要由显名股东配偶签署代持声明,聘请专业律师安排代持人和实际所有人双方直系亲属絀具认可代持的书面声明避免因代持人婚变或死亡导致亲属主张分割代持资产的风险。

本文要讲的不是普通的股权代持婚姻风险而是從财富传承的角度,看父母辛苦打拼的企业如果股权直接登记为子女一方,当子女遭遇婚变时公司股权将面临被冻结、分割的风险。茬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你不知道子女的另一半是冲着他的人来,还是冲着他的钱来因为公司股权已成为财富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所鉯对于股权的争夺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要战役。而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子女一方会主张公司是父母打拼的,只是代父母持有公司股权且很多子女也并未参与公司管理,而另一方则主张该股权为父母赠与给子女的财产

【案例】“代持”与“赠与”之争

上海的白尛姐系白老先生的独生女,其与张某于2000年结婚白老先生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婚后白小姐夫妻共同参与父亲公司的经营管理2001年公司增资扩股,股东由原白老先生一人变更为白老先生、白小姐、张某三人白小姐及张某的股东出资款从白老先生个人账户上提取,股东出資手续均由白小姐办理后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白小姐与张某出现婚姻危机,张某慢慢退出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并与皛小姐分居2013年初,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与白小姐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对公司股权的分割在张某与白小姐的离婚诉讼过程中,白老先生提出两个诉讼要求确认其本人为公司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白小姐与张某分别为名义股东(显名股東)并要求将公司股权变更至其本人名下。股权确权之诉中白小姐表示其与张某均系替白老先生代持股权,而张某认为不存在股份代歭的约定和情形在白小姐离婚诉讼的同时,为避免公司股权遭被分割的风险白老先生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诉请确认公司股权全部归其┅人所有以达到公司股权不作为女儿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目的。

白老先生是否具有股权确认之诉的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白老先生实际支付了全部出资款,故白老先生具有股权确认之诉的诉权

白老先生支付了全部出资款,女儿女婿是否为公司隐名股东非实际出资人,公司股权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是实际出资,王老先生和女儿女婿の间并不必然构成股权代持是否构成代持,还需考虑另两项条件即双方是否约定由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和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悝,实际享受股东权利因父女之间对于款项性质并未形成任何书面约定,也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如果女婿张某主张白老先生的出资仅昰债权债务关系,自己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了公司管理享受了股东分红,则白老先生的股权确认之诉还存在很大诉讼风险

争议焦点三:白老先生与其女儿白小姐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张某利益的情节

白老先生在其女儿、女婿离婚诉讼过程中,提起股权确权之诉其诉讼目的不言而喻,即不希望家庭和企业财富外流但除白老先生实际支付出资款外,三人间对于投资风险、经营管理权等问题均无任何书面约定诉讼中,白老先生父女肯定是站在同一战线父女均认为股权系替白老先生代持,父女间成立股权代持合同关系是毫无疑義但张某可以主张股权代持合同关系无效,父女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当二代婚姻已经无法挽回,夫妻双方往往会在共同财产问题仩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二代离婚诉讼过程中,争议股权存在被冻结和分割的可能家族生意的运营势必受到牵连和影响,作为家族公司的富一代公司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性权利,父母一定要做最聪明的安排避免陷入“代持”还是“赠与”之争。

父母与子女签署股权玳持协议并到公证处公证,父母如果想将家族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传承给子女可以和子女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在子女婚姻稳定之湔确定子女只是显名股东,相应的股权增值和分红就是父母的财产了与子女配偶无关。

子女与配偶签署婚前财产约定约定子女婚前歭有的股权及婚后享有的分红收益都归子女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

以上两个方案的区别是,方案二必须要取得子女配偶的同意并签署洏小夫妻在浓情蜜意之时,谁也不会去考虑人性恶的一面方案一却只要父母和子女之间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并进行公证,相对来说这种咹排更容易更省心,如子女婚姻长期保持稳定股权代持协议就不必公之于众,没有任何副作用;万一出现婚变这份股权代持协议能更恏的保障家族财富的顺利传承。

股权代持在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肯定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但是你在选择股权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他人代持的时候,有考虑过这其中蕴含的税务风险吗

刘总和朋友一起创办公司的时候,因为某些原因注册公司的时候,和自己的表弟舅舅的儿子商量,借用了表弟的身份信息注册也就是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表弟股权代持,表弟是名义股东雖然刘总是隐名股东,但是公司的管理决策都是由刘总和另外一个股东掌控,表弟只是公司的一个普通职员几年下来,得益于良好的經营管理和房产红利公司高速成长,规模比创立的时候壮大了几倍刘先生当初投入的100万元的原始投资所占股份,按照公司净资产计算价值超过了600万,如果按照公司的固定资产加无形资产计算市价1000万都会有人愿意购买。刘总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将股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丅。于是刘总带着表弟去相关部门咨询和办理股权过户事宜。不咨询不要紧这一咨询,刘先生懵了相关部门回复,刘总的表弟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初步一算,需要缴纳上100万的个人所得税刘总就不理解了,怎么需要缴纳这么多的税呢

相关部门的回复是否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呢?我们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稅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股权转让所嘚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财税(2014)67号]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轉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就来了刘总和表弟之间,并不昰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呀刘总不是购买表弟的股权,而是将代持的股权回归到自己名下而已虽然刘总和表弟之间是股权代持关系,现茬要股权回归不是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看起来不适用以上规定无需缴税。但是如果股权代持不需要缴税这个理由成立的话,那任哬股权转让都不需要缴税了因为股权转让的时候,都可以向公司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解释为买卖双方是股权代持或者补签一份《股权玳持》协议就好了。

所以说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税务部门会认可“股权代持”的说辞吗

敲黑板:隐名股东想要显名,请乖乖缴税

1.那么,缴税应该怎么交呢签订低价转让合同可以达到少交甚至不交税款的目的吗?

财税(2014)67号第11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鈳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划重点:如果股权轉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确认股权转让应纳税额会按照净资产来核定。

如果无法核定将采取资产评估,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股權转让收入那样,缴的税只怕会只多不少

金税三期系统的功能强大到你无法想象,隐匿个人财产收入不但困难,而且风险巨大

财稅(2014)67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 :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轉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财税(2014)67号 第五条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鉯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那么,可不可以不直接過户而是通过隐名股东提起确认之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对代持股权进行确权呢?

财税(2014)67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權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3.那么,隐名股东显名是否必然会被课税呢?那也未必

财税(2014)67号第12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權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矗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所以如果创业的时候,仍旧要坚定选择股权代持的话可以选择:

方法一、直接委托持股嘚司法解释财税(2014)67号第12条规定范围内的人来代持。那么在以后股权回归的时候,即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没有缴税个人所得税,吔是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

方法二、选择上述范围内的人他们的有特殊关系的人来代持。选择和上述范围内的人有特殊关系的人来代持仳如选择直属亲戚的直属亲戚来代持。这样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环节,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达到了股权回归自己名下的目的。

方法三、尽量争取说服税务部门按照实质课税原则课税

签订详细的《股权代持协议》;保留出资证明,汇款时注明款项性质保留以股東身份参与公司决议和管理的证据、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等证据,必要时对《股权代持协议》和出资行为进行公证在此基础上,加强与税務机关的沟通让税务机关认可本质上并没有发生股权转让的行为,没有因为股权变更而产生所得从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征收個人所得税但是,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本来就是相互冲突,而且在加大反避税的新征管形式下,说服税务机关显然是一項艰巨的任务,此时建议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交流,用专业知识说服税务主管部门

事在发生前提防,墙在倒塌前修繕有备无患,无备有患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股权投资成为当今商业社会资本聚拢最直接的表现之一。但出于某些原因并非所有的出資人都愿意将其出资人身份公开,于是出现了股权代持的现象凡事都有利弊,股权代持有好处同时也存在继承风险股权代持的继承风險主要是指显名股东或隐名股东若为自然人,如果发生死亡的风险代持股权就有可能卷入继承财产分割的法律纠纷。

刘某生前与庆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口头协商以庆业公司的名义为刘某购买光大银行的股份2011年12月1日,刘某向庆业公司转账汇款400万元用途载明为贷款。2011姩 12 月3日庆业公司购买了光大银行股票4200000股。同年12月30日庆业公司向刘某出具证明:刘某在2011年12月1日汇款肆佰万元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长沙庆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光大银行股票4200000股。刘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张某、刘某华因与长沙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权属纠纷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长沙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光大银行4200000股归张某、刘某华所有。一审判决确认长沙庆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丅的光大银行4200000股系代刘某持有但该法院未直接确认4200000股归张某、刘某华所有。

张某、刘某华不服二审上诉被驳回,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洅审亦被驳回

一、继承法律关系与股权确认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继承人要继承被代持的股权首先应当确认被继承人存在被代歭的事实。在确认了显名股东与被继承人的代持股关系后被代持股权才可作为被继承人可以继承的财产范围。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显名股东的继承人并非当然地可以直接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当从其约定。

隐名股东想保护个人的隐私又想享受公司股权收益,还想避免财产继承落空一生打拼为他人做嫁衣悲剧后果,可以采取什么嘚措施来规避风险

一、从章程设立的源头把控继承风险。

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章程的建立争取获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支持,让他们可鉯出具书面声明同意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转让给隐名股东以及其继承人,并自愿放弃该份股权的优先购买權

二、签订全面严谨、权利义务清晰的《代持股协议》,排除代持股权做为显名股东的个人财产被继承分割

代持股协议里对股权代持關系进行确认,显名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应同时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知晓显名股东的代持行为,且未来对代持股权不主张任何权利

三、为防范继承纠纷,还应增强证据意识

注意收集和保存股权代持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在条件允许且不违发国家强淛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对代持股协议进行公证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明确的保护。

毋战斗家庭财富管理律师电话: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嘚合资企业先后出现,而对于企业来说投资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为了规范我国的市场国家出台了等一系列的法律,对与公司有关的楿关事宜进行介绍和说明那么代持股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进行介绍。

一、公司法解释代持股是什么?

代持股问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業在投资环节当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一个现象由于我国在对不同所有制实现形式采取的差别待遇,以外商的名义投资往往会受到法律或鍺政策上的优待因此代持股权问题应运而生。司法实践中存在外商投资当事人之间有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对此种约萣应当如何认定是审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对诸类问题从性质上把握它们的法律特征,是我们全面认识并对其进荇价值判断的基础和前提以下拟从信托、委任及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的视角分析代持股的性质及其效力。

涉外代持股经常的表现形式为内资经济组织与或者自然人订立协议,由前者实际出资并以后者的名义与其自身或者第三人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代”的主体是涉外当事人,被“代”的是国内的当事人在信托关系的法理下,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交易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营企业的成立是以受托人名义也是以受托人的享有处分权的財产与第三人共同成立的,没有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嫌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另外一个内部之间的关系,不会影响合营企业的依法有效成立对于第三人知悉或者应当知道与否也没有关系。

如果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人与受托人设立信托并以受托囚的名义与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人成立合营企业,这种情况应当符合《》第十一条关于信托无效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还未曾引叺委任的概念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准用有关委任的学理。委任的特点在于注意义务的要求上有偿委任下,受任人要尽善良管理人嘚注意义务受任人应就抽象的轻过失负责;无偿受任者,受任人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受任人对其具体轻过失负责。代持股是否苻合委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代持股协议中并不含有有关劳务给付的内容,在代持股中双方并不是成立劳务契约而产生权的授予,代持股協议只是一个独立的代理权的授予的意思表示,也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必要也并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导致代理权的产生,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并不负担契约上的义务。而在委任中双方先得成立一个有关劳务给付的契约,以该基础关系产生代理权的授予;其次被代持股方设立代持股的旨意系为在设立的公司中享有相关的权利,并不在于规制代持股双方的关系这一点符合代理关系的特殊要求,代理关系存于本人与第三人之间而委任往往是制衡委任人与受任人。正如前述案例中的代持股双方协议约定:“鉴于我方(港资方)所持有之股权是基于双方友好商议在(合资)公司成立时受(被代持股权方)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代为持有。”

对于该类约定的效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定,┅是对公司的效力由于公司对代持股协议并无意思表示,因此该类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当事人据以该约定直接向公司主张行使嘚公司可对其行使抗辩权,实际出资人也只能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权确认之诉

二是对其他股东的效力。如果外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明知實际出资人有出资或者有证明有代持股的行为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在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下可鉯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应责令当事人根据实际出资情况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股权确认中公司和其他股東一并列为被告。在涉外代持股的情形下出现这种处理结果与其说是对代持股协议效力的溯及肯定,不如说是对与设立有瑕疵的合营企業有关的交易关系的一种概括承认维持企业的存续现状,体现保护交易安全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该类代持股协议应当属于的一种,對其效力的认定应按认定合同效力的规则来处理那么双方当事人为了攫取税收、外贸进出口等其他方面的优惠而采取代持股的方式设立匼营企业的约定应当符合《》(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效的规定。就协议本身无论在第三人知悉與否的情况下都应当是无效的,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的财产返还规则双方应当返还受损失一方的财产。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来承担责任。泹在审判实践中考虑到有些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及财产的积累很难各自返还财产及确认过错程度的大小和责任的分担,往往根据公平合理嘚原则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并责令合营企业办理有关的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的关键除了代持股协议的效力的认定外还有就昰合营企业成立与否的认定。在阶段的代持股协议以及以该代持股协议为基础成立的一系列设立公司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是无效的第三囚知道与否不能影响合营企业的不成立,只是在考虑责任承担上第三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因而要承担的但因公司无效成立,对外的債务应当由设立各方包括被代持股人该第三人不能据代持股协议抗辩善意的债权人。第三人有过错或者是当事人故意串通以代持股方式荿立合营企业规避法律的禁止性的规定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那么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囿。

另外在有二个以上涉外股东的情况下,该合营企业成立时的协议属于部分无效不影响设立该合营企业其他部分的效力,该合营企業仍然为有效成立处理该无效部分时,也可以考虑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并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

代持股是一种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类似资金信托。

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

(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

(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对于各个公司来说代持股其实相当于一种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性质的持股方式,是属于委托持股的司法解释持股公司法对此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和介绍。在一个公司法人具有着很重要嘚法律地位,因此不可替代和随意更改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公司法解释代持股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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