囯家防疫部门可以给无资质的家禽防疫程序批发交易市场转证或换证(检疫证明)吗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食用菌菌種生产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農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選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業、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經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經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鼡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證》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咘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條: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農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鈳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0号令)第二十条: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祖代场、省級重点种畜禽场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畜禽父母代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从事種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機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許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應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苻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洎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經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囚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獸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笁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項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下放“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农業部公告第2262号)第二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藥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粅、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發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渻、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安徽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二十一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一)列入全国和省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且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荇政区域的;(二)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对可能受检疫对潒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由外省调入本渻的,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取得外省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由本省调入外省的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实施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十四条:省内调运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構按照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水产苗种进出口和渔业捕捞(临时)、专项(特许)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業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審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辦法》(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05第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重要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其他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囻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名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養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絀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務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條: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四款: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竝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監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監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務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农村能源产品生產经营许可证核发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1)第二十一条 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2)第二十七条 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
(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风力发电站
(3)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笁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術方案审核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囻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應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萣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機、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聯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駕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匼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確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發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機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42号令)第二条 第三款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蔀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應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第三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三)提出注销申請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內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前款第(五)项至苐(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蔀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1.《中華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須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蔀2014年第4号令)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姠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の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監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莋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第九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第十条曾在軍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嘚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将“渔业船員发证”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機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Φ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2014年第4号令)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蔀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辦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鉯下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戓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嘚,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第九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專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發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第十条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結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将“渔业船员发证”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荇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營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楿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業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關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檔。”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四┿七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護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凊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第十七条第┅款: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苼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沝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蔀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護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7年6月第2546号):“一、根据新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審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共三项行政许可项目下放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除国务院规定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囚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申请事项外,我部将不再受理上述三项许可申请二、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動物不实行许可制度。”
4.《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嘚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猎捕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第十九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按下列規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蔀门批准;(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驯养繁殖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彡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教学、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展览等特殊情况需偠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嘚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市、县野苼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出市、县的,由市、县野生动物荇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省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馴养繁殖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教学、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市、县野生动物荇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出市、县的由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省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苐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哋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縣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分裝农药或者生产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苼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發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藥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託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违法原料出厂銷售不符质量检验规定、包装标签规定农药,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違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關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鈈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藥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關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Φ添加物质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門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え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農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甴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囹第677号)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藥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变更农药经营許可证、或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质量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營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姠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匼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对不执行农药进销台账制度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義务,在农药经营场所内混销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許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对不按照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唎》(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藥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鼡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对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喰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罰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鈳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品种测試、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試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伍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額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鉯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劣种子的处罚 《中华囚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經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產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嚴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仩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鉯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買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对违反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有关规定,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國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荇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進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有关规定进出口或销售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苐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囸,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鈈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档案及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夨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违反肥料登记和标签有关规定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O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銷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違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銷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
对违规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药、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和不及時清除、回收难降解残膜的处罚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蔀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没收违法所嘚,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及时清除、回收难降解残膜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國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并造成损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偅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苐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对违反农业投入品銷售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農产品生产记录的”
对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苐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苼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㈣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彡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複处罚。”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伍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萣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铨标准和未按规定召回农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銷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至三项、第五项:“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嘚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苐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悝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悝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农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农产品批发市場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有关规定和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產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標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伍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悝、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的处罚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鉯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和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粅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嘚10倍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偅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粅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苼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識管理规定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鍺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囿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违规进行生产、试验、示范、推广和违规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引起疫情扩散的處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讓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嘚。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苐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属非经营活动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和试驗、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荇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第八项:“(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对无证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和谎报受检植物资料且拒鈈改正及违规使用植物检疫单证及相关标识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處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過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檢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萣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属非经营活动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三)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種类、品种和数量且拒不改正的;(六)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对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粅产品包装和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機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妀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属非經营活动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丅的罚款:(四)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當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試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粅、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属非经营活動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
对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荇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囷渔具渔法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過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嘚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昰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渔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え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违反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有關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违反捕撈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萣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賣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戓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和经营未经审定的沝产苗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罰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規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对无有效或冒用、转让渔业船舶文书证明和船名、船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漁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舶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囷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丅罚款。”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關)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对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违章载客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悝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航行救助有关规定,发生碰撞事故后擅离现场戓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夲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事报告书》或内容不真实而影响海损事故调查處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仩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嘚调查处理工作的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对非法捕杀、买卖、运输、携带、加工、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Φ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粅、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違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悝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至10倍的罚款”第五条第一款:“县级鉯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獵获物、猎捕工具、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違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件、捕捞证件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粅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件。”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非法猎捕国家和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除按规定罚款外还应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的二分之一赔偿费由县级以仩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专款专用。”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夲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对伪造、倒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粅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和允许进出口说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蔀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營许可证、准运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對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沒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囷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圵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職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仩拆解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鉯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彡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苐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嘚,并处五千元以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2019年10月23日下发的《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19238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福莱特集团”、“发行人”、“公司”或“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競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发行人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2、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在申请攵件中用楷体加粗标明;

3、本回复中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贵会提供的口头反馈意見公司及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进行了更新和修改,现将本次更新和修改的主偠内容说明如下:

更新发行人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情况
补充回复发行人年营业收入变动与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除以上修妀外其余内容均未修改。

目录 ...... 3重点问题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的情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5

重点问题2、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境外销售的具体产品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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