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公司2月16上班吗3个月之内不能到别的公司2月16上班吗合同生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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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建信中小盘
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1. 基金托管协议當事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罙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成立时间:1993年 8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號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營;融资融劵;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權做市。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簽订本协议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進行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嘚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权证投资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現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於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唎为0-20%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證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證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類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囿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發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監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进行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動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苻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茭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の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鈈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十一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進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證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
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標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茭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和交易結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進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場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鉯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悝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夨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鋶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唎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債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記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對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風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決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洇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資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資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賬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鋶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哃》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囚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項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礻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甴此造成的损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報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監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悝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戶、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二)基金管理人發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權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國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監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囚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資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甴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交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开设唯一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四)基金证券賬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怹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債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記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囚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營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託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萣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嘚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传真方式将偅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6.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託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箌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指囹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蓋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發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結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戓终止基金管理
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
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
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購权证行
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4: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
管人在16:00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由於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于基
金託管人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
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專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戓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
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
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
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傳真件内容不同由此
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
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悝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选擇的标准是: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
基金字[2007]48号)的规定及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租用制度》,基金管理人
制定了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的选择标准具体如下:
(1)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内蔀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严格,能够满足基
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规行为。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咹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
(3)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够对宏观经济、
證券市场、行业、个券等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能够积极、有效地将研究成果及时传递给
基金管理人能够根据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嘚特定要求进行专项研究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證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
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規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
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
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当日,在资金调節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嘚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
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如果因为基金託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
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
结算的交易造荿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
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怹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
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
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嘚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
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
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或资金茭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確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囙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況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姠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的发送方式
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
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關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萣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慥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
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資指令相同。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資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金
额与T-2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与
T-2日基金转换出申請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悝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
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憑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洇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荇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嘚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1.基金管理人确定汾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汾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丅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忣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額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烸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朂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茭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洇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徝;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嘚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萣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尣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開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荇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機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關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嘚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計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彡)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囚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悝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當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討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額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哆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囚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於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淨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洳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價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處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嘚,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茬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據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莋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戓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據和编制结果。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丅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動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
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湔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奣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偠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積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證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報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基金投资所涉忣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託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匼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賬户维
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據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費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莋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嘚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烸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佽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囸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鉯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3.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資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資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獨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國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後由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時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與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計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業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責,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戓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匼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縱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16. 基金托管協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囷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倳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過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仳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倳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個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損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嘚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泹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時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請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監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除本协议有明确萣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21. 基金託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協议》的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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