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新疆吸引农民工的原因,在奎屯市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打工,在工作时右手受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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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06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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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吸引农民工的原因
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与奎屯金宏棉机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奎屯市阿克苏。
法定代表人高武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奎屯金宏棉机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奎屯市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陆永忠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厂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袁训行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奎屯金宏棉机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桓台福鑫机械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哋新疆伊犁州奎屯市阿克苏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阿克苏东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奎屯市。
申请人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高某某价值35.5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產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奎屯银力棉油机械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纺纺织有限公司、高某某价值35.53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