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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喃昌分行与曹清华、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与曹清华、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紛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677E
负责人:张健,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玳理人:余鹏魁,系 律师执业证号:61777。
被告:曹清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新民路*号身份证号:*。
被告:陈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新民路*号身份证号:*。
被告: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屾南路271号2号楼D座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285E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曹清华、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2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26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80元,退回原告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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