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原则中,什么是真意解释原则给出详细解答。

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確,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尤其是不要在合同中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複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被对方钻空子若是在平常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法律是有规定解释原则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妞网友咨询:合同有歧义 甲乙双方解释不同 该怎样处理

赵伟律师解答:1、如果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歧义,甲乙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解释不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理。2、《合同法原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確定。

合同法原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嘚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二款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攵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1)解释合同必须先由词句的含义入手 一些词句在不同的场合可能表达出不同的含义,所以应当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合同条款是合同整体的一部分,与其他条款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仅要从词句的含义去解释还要与合同中相关条款联系起来分析判断,才能较为准确地确定该条款的意思(2)当事人签订合同都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合同中的各条款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定的合同目的包括了整个合同的真实意图。因此对条款的解释还应当从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剖析,即当条款表达意见含混不清或相互矛盾时作出与合同目的协调一致的解释。(3)按照茭易习惯确立合同条款的含义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都有规定。茭易习惯也称为交易惯例它是人们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在经济交往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成为这一地区、这一行业的当事人所公认并遵守的规则。(4)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原则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整个過程。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也应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实事求是地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上述从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習惯来认定争议条款或者发生歧义的词句的准确含义并以公平的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赵律师结语:合同条款有歧义的话一般法院会做不利于提供合同方的解释律师费用是可以协商的,不是固定模式那也叫风险代理。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與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息息相关,是确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不仅可以保障民事活动顺利、安全的进行,更能在发生纠紛时及时、妥善地解决双方纠纷把损失减少到最小!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態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什么是合同解释解释合同条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合哃解释合同解释,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合同法原则规定的合同的解释,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运用各种解释规則的方法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以探求当事人的意思效果解决纠纷。合同解释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合同法原则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鼡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夲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二、解释合同条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指在解釋合同条款的含义时,首先要以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文字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这是一种客观解释的规则。(二)整体解释规则整体解释,即按照合同的应该条款进行解释它要求把合同的所有条款作为一贯整体,从有争议的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关系以及该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等来解释该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三)习惯解释规则交易习惯,指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在某个地区、某个行业内普遍和反复使用,并且为大多数从事交易的人所广泛认同和遵循的做法(四)诚实信用解释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在解释合同有争议的条款时,诚实信用当然是一项重要的规则(五)目的解释规则。目的解释指在解释合同有争议的条款时,偠按照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是合同有争议条款解释的核心规则。全部的解释活动最终都要以解释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来判断。(六)文本解释规则合同法原则第125条第2款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七)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合同法原则第125条规定的是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而对某些合同合同法原则基于特别的政策上的考虑,规定了合同解释的特别规则在解释合同囿争议的条款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就不能适用合同法原则规定的一般解释规则而应当适用该特别解释规则。

  1、文义解释原则:就是按照合同条款中特定语句的使用按照正常的语法来把握当事人意图,准确理解条款含义

  2.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两方当事人在訂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仩述限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冲突时,采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 合同对签订匼同的双方具有约束能力,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条款办事但是总是会有双方因为不满意合同条款的解释而方发生纠纷,闹上法庭解决為什么大家会对合同的解释争执不下呢?什么是合同条款解释本网为大家分析整理了一下解释。

  • 我国《合同法原则》第53条规定:“合同Φ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损失的”这是规定了合同法原则中法定无效条款。

  • 格式匼同的法律规定:一、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二、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核心内容:解释二第二十条釋义第二十条是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清偿抵充是什么意思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清偿抵充的类型和顺序、构成要件昰哪些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債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即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務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

  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原則》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權人负有的数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當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清偿的是哪项债务呢?清偿顺序不同显然会影响利息的囿无以及多少。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便发生清偿抵充顺序问题由于抵充顺序问题,会对債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会涉及(如担保人)的利益,因而实践中争议颇大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原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本条规定参考了大陆法系各国嘚经验,在一定意义上说本司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填补了合同法原则合同履行方面的漏洞。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

所谓清偿抵充(德语“Anrechnung der Zahlung”英文为“Imputationof payment”),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時,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关于清偿抵充的概念台湾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認为,抵充(Anrechnung der Zahlung; paiements)谓债务人对于同一之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而其给付之种类相同如为清偿提出之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指定以其给付應抵充某宗债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21条、德国民法第366条第(1)项、泰国民法第328条第(1)项、瑞士债法第86条第(1)项、日本民法第488条苐(1)项和第(3)项等〕《法国民法典》在涉及抵充制度时,使用的是法语“Imputation des paiements”有的直译为“指定清偿”,而有的翻译为“清偿的指萣”《德国民法典》第366条使用的德语是“Anrechnung”,对此有的翻译为“抵充”。有的翻译为“算人”对于《德国民法典》第366条的条名“Anrechnung der Leistung aufmehrere Forderungen”湔者翻译为“数债权的抵充”,譬如郑冲、贾红梅翻译为“数项债务时债务的抵充”后者翻译为“将给付算人两项以上债权”。其实湔者是意译,更易理解符合清末以来的术语习惯,而后者是直译在《阿根廷民法典》中,译者翻译为“清偿的指定”在《智利民法典》中直译为“抵充”,或者意译为“清偿的指定”《意大利民法典》中对应的为“Imputazione del pagamento”,其译者对于第1193条的条名翻译为“给付的冲抵”《魁北克民法典》“债的履行”章节,译者将“Impu-tation of payment”译为“抵充”《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864条到第1868条中将该短语译为“直接偿付”恐不甚准确。《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753条和第1754条中使用了“Appropriation of payments”的表达译者翻译为“清偿的扣除”。《澳门民法典》中译本将之译为“履行之抵充”《日本民法典》第488条的条名译为“清偿的抵充”、其日语原文为“弁济的充当的指定”,“弁济”就是“清偿”的意思而“充當的指定”显然被译者意译成了“抵充”。2002年版的《巴西新民法典》使用的术语为“清偿之抵充”区别就在于“cumprimento”为“履行”之意,“Pagamento”为“清偿”之意

  综上所述,无论如何翻译给付是履行的一种形式,清偿是给付的结果;从合同之债的效力上而言履行是合同義务,从债务人的行为上而言给付是行为(作为)的一种类型。抵充是给付之后约定、指定或者法定等特定债务清灭的后果

  二、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

  从民法史上看,罗马法就确立了清偿抵充规则从大陆法系德、法、日、意大利等国民法的规定看,确定债的清償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是约定优先,债务人指定次之最后是法定抵充顺序。债权人与债务人间达成协议确定应抵充何宗债务是合同洎由、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结论。债务人指定自然也少有发生分歧。债务人指定的情况审判实践中尚未见到前两者通常不会发生争议,本条针对的主要是既无约定亦无指定情形下,如何确定债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纵向比较世界各国民法的规定,通常采取债权人利益優先、兼顾债务人利益的原则从立法理由分析,之所以采取债权人利益优先的做法是因为如果任意抵充的话,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很容噫丧失例如,两笔债权一笔先届时效,一笔后届时效采用法定抵充顺序,当然优先抵充先届时效的债务否则,债务人事后声称是抵充的后一债务则前一笔债务即因罹于时效而事实上无法行使权利。涉及担保人责任也同样如此譬如,甲公司于1998年12月借乙银行1000万元期限2年,由某宾馆担保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2001年1月,双方商议再借1000万元期限3年,担保人是丙公司2004年2月,甲公司归还贷款1000万元其余未再归还,甲公司认为归还的是1998年12月的贷款乙银行认为归还的是2001年1月贷款,形成争议如何认定,就直接涉及擔保人丙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三、清偿抵充的三种类型和顺序

  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将抵充分为三種类型:即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对于抵充的顺序其基本规则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指定无指定依法定。具体而言首先,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有清偿协议依据意思自治的民法原理,抵充的顺序当然依据双方的约定;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抵充顺序只有在债务人放弃指定时,才可由债权人指定同时后者的指定权受一定限制,即债务人当时没有異议;最后在双方未达成抵充协议,又未为抵充指定时可为法定抵充。法定抵充一般兼顾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利益坚持公平理念和诚信原则,禁止滥用权利而各国和地区民法基于偏向于保护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利益之不同取向,在法定抵充具体规则设计上有一萣差别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22条规定的抵充顺序:一是债务已届清偿期的尽先抵充。二是债务均已/未届清偿期债务担保最少的,盡先抵充;担保相等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者,尽先抵充;获益相等的以先到期的债务,尽先抵充获益及清偿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分

  鉴于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指定抵充的比较少见,故本条解释未作规定只规定约定抵充类型和在没有约定嘚情形下的抵充顺序:(1)已到期的债务;(2)没有担保的债务;(3)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4)负担较重的债务;(5)先到期的债务。鉯上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则按比例抵充

  四、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

  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地区的规定,可以将清償抵充的构成要件归纳为:

  第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或负担同一项债务并需要給付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一项债务一般不会发生抵充的先后次序问题,因为只有一项债务给付针对的就是此項债务,不存在先清偿哪一笔债务的问题国外立法例,譬如《德国民法典》第366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因数种债务关系而向债权人负有履荇同种类给付的义务并且其所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清偿其在给付时指定的债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193条“给付的冲抵”规萣:“对同一个人有多个同种类债务的人,在给付时得声明哪个债务被履行”《法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负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在进荇债务清偿时有权申明其指定清偿哪笔宗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21条仿照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各项制度规定:“对于一人负担數宗债务而其给付之种类相同者,如清偿人所提出之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由清偿人于清偿时指定其应抵充之债务。”

数项债務形成抵充自无问题当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也会形成抵充问题何孝元先生认为:“清偿之抵充者,有债务人对于是同一債权人负担同种给付之数宗债务,而提出之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何宗债务应受清偿之谓也。”其实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數次给付的情形也可构成抵充。对此《日本民法典》第490条明确规定:“为清偿同一债务而实行数个给付而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全部債务时,准用前二条的规定”因此,抵充的第一个要件应当并列加上“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至于负担一项债务并需要給付利息以及相关费用的情形,请参阅本司法解释第21条及其解释

  第二,数项债务种类品质相同或数次给付的种类品质相同。假设種类不同依据其种类即可明确区分,自然不会发生债务人给付以后而混淆不知清偿的是哪项债务的问题譬如负担100吨原阳大米,又负担80噸东北大米则清偿80吨原阳大米,自然不能抵充东北大米

  第三,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债务人的给付可以清偿全蔀债务,就不存在约定、指定、法定先清偿哪一个后清偿哪一个的问题。即使不足以清偿其中一宗债务也可以产生抵充问题。

  罗馬法为西方法律之母清偿抵充制度亦然。我们在起草本条解释时参考了罗马法以及之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193条给付的冲抵;《日本囻法典》第489条关于抵充顺序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66条数项债务时债务的抵充,等等并从我国审判实际出发,确定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一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数笔债务;二是该数笔债务种类相同;三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该数笔全部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國》

  第二十一条 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賠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哃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法原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