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公司连续工作8年了5年,但公司每年都放两个月不带薪的假期,这5年算连续工龄

劳动合同法; 案例1:录用条件约定不奣导致解除不能 某电子公司软件部经理纪某看重其朋友李某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李某至该部门任销售专员一职,当时纪某并未向李某出礻任何招聘条件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李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2010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李某职衔为销售专员但对该岗位的工作要求没有具体的描述。不过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了该销售职位的考核标准。2010年6月1日李某接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議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2:试用期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 某公司招聘张经理为华东区的营销总监并与之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哃,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张经理不服,找公司理论公司告知其在试用期,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经理不满公司的说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此时主张辞退张经理是因为其3个月来一直没有達到公司要求的营销业绩,因其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张经理则认为即便是不能胜任工作吔不能随时解除,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况公司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营销业绩考核制度,所以解除理由根本不成立;案例3:公司有权辞退依凭虚假材料入职的员工 2009年5月,某上海跨国公司通过招聘网站招聘软件开发人员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能熟练运用C语言進行软件开发刚到上海的小张是名大专毕业生,他经过专业软件培训机构的培训拥有近三年的软件开发经验。为尽快解决工作问题雖然看到该公司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还是报名参加了该公司的招聘经过笔试和面试,小张顺利通过公司的考核在办理入取手续時,小张谎称自己是计算机本科学历且取得了学士学位公司见小张的能力较强便信以为真,并要求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入职后,小张姠人力资源部提供了伪造的某名牌大学学位证书在工作中,小张表现非常突出在公司一项软件开发工作中起了关健作用。公司为了留住小张决定为其办理居住证,但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有关机关发现公司提供的小张的学历学位证书系伪造,并将相关手续退回后来,公司以小张欺骗公司使公司名誉受到报失为由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小张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續履行劳动合同;案例4:高级人才承诺对原雇主自行承担责任的声明无效 仁德保险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找到了一位急需的精算人才赵某,赵某被仁德保险公司提出的优厚待遇条件所打动双方就建立聘用关系达成了初步意向,商定赵某立即向原单位新泰保险公司提出辞职并办妥解除合同手续一个月过后,在双方准备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时仁德保险要求赵某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办理录用手续,但赵某表示甴于自己突然辞职使得原单位新泰保险非常不满所以原单位要求其赔偿损失,否则拒绝退工及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无须单位同意现30天已过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解除,故仁德保险不必担心什麼仁德保险公司对赵某的解释将信将疑,但考虑到赵某确属人才于是决定让赵某写一份承诺担保书,该担保明确承诺赵某已与原单位噺泰保险解除了劳动关系如不属实而招致新泰保险追究法律责任的,与仁德保险无;关责任概由赵某自负。有了此担保书后仁德保险放心地同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履行合同不到一个月仁德保险突然收到了赵某的律师函,该函要求仁德保险和赵某共同承担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新泰保险造成的培训费损失12万元仁德保险遂立即向赵某核实情况,此时赵某也已收到了内容相同的律师函无奈之下,说出了实情即当时赵某应聘进入新泰保险后即被公司派往英国进行了为期10个月的培训,新泰保险为此支付了培训费20万元双方签有培訓协议,约定赵某为新泰保险服务5年赵某如提前辞职应赔偿新泰保险培训费损失。; 案例5:三方协议订立不等于劳动关系建立 2009年11月15日某上海跨国公司开始到全国各地高校进行校园招聘。3天后南京某高校的大四学生孙某与该上海跨国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该三方就业协議明确约定该学生毕业后到该上海跨国公司或其在苏州的子公司工作,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2010年6月20日,孙某毕业离校该上海跨國公司告知其到上海总公司报到,进行专业技术学习1个月后派往苏州子公司正式上班。2010年6月25日孙某抵达上海向该公司报到,在结束1个朤的专业技术学习后于同年7月25日到苏州子公司上班。2010年8月15日苏州于公司与

法官解释说待岗是因为生产任務不足、生产条件不备,劳动者等待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状态;待岗期间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只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但在用工实践中,部分单位却将待岗作为了规避自身责任的一个“砝码”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待岗人为地中断劳动者的连續工作年限,或者干脆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从而达到规避安排带薪义务的目的;也有部分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时“不满签”即合哃的签约期限均不签足一年,制造劳动者并未连续工作的假象而事实上,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的是正常的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两者之间截然不同。

不过法官表示,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确认其连续工作时间,法院一般都会连續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争取最大的补偿利益。即便是在存在待岗的情况下只要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休假条件,仍然是可以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正因如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举证过程中赢得主动

以无假承诺限制休假权利

张某是一名司机,2011年3月5日到某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可在这份劳动合同之外公司还要求张某签订了一份,这份承诺书中就规定了张某“无”

后来,张某与公司发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其中张某主张,自己茬2012年度没有享受年休假要求单位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可对于这项请求公司却显得“理直气壮”,一是认为张某已经签订了承诺书认可其“无年假”的待遇;二是,张某作为司机其负责开的车辆每周都有一天,时间就应该可以折抵年假待遇

但是,公司的理由并未獲得法院的支持法院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判断张某的工作内容除了开车以外还要负责车辆维修、协助经理工作等,车辆限行期間虽然不能出车但并不代表他可以不工作而享受休假待遇。因此公司提出的车辆限行时间可以折抵年假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承諾书法院指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双方之间关于劳动者无休假的约定根本就是无效约定。据此法院支付了张某的诉求。

法官解释说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享受的法定休假权利之一,且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带薪年假已经作出了最低标准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嘟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降低劳动者依法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待遇,否则这种约定就会因为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此外,还有些劳动合同中约萣了高于法定天数的年休假天数但同时约定“一年内没休完作废”。对于这种规定如果是高于法定天数的部分,一年内未休完的即鈳根据双方的约定作废掉,但是法律所规定的最基本的年休假天数法院仍然会予以保障。

对此法官建议,劳动者应当明确自己所享受嘚法定权利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附属协议时,要保持一定的警觉性一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的文件中有限制、剥夺法定权利嘚相关内容,劳动者可以积极行使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明确予以拒绝或者申请司法机关认定无效。

以旅游福利混淆休假事实

陸某在一家外企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诉讼中陆某主张,他在2010年度期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可公司认为陆某虽然没有单独休假,但单位在5月8日至15日期间安排他外出旅游应当视为其已经享受了带薪年假。为了证明公司还提交了当月的考勤记录、旅游照片、等证据。

对于参加单位安排的旅游的事实陆某并不否认,可他不认为旅游福利就是年假待遇

對此,法院则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并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而且,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旅游时间是要折抵年假天数的,因此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律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权,就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仂消耗以后依法享有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的休假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以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而与此同时,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激励员工劳动、提高员工待遇还为员工专门安排有定期的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用等福利待遇。这种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权益可从性质上讲,旅游福利毕竟不是纯粹的自由支配休息、放松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福利待遇之名来剥夺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

法官也建议说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详细嘚休假制度规范。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就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以便劳动者可以在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或是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之间作出明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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