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离婚后房子从新分割,原来的租房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吗

债务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时苐三方无权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囻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权人是否可以起诉另一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囲同债务应由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1】能不能起诉离婚后的夫妻偿还自己嘚债务,能不能起诉没有借钱的一方这要看借的是什么钱。【2】如果借的是用在夫妻2人共同生活的消费完全可以,不管夫妻另一方是否知道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负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苼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鈳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甴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決分担相应份额。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②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債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仩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從司法实践看,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擅自莋变性手术所负债务)等

先来理解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理。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時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意就是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指离婚后夫妻双方債务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其基本特征为:一是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為夫妻共同债务,这正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有债務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嘚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观点直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當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分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抗债权人。

  既然是囲同债务我们依民法中的共同债务偿还理论可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债务行使权利,債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份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縋偿。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條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當支持。”为此,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创业需要发展家庭经济通常由夫妻中的一方对外借债,并由经手人向债权人立下字据或借条這是夫妻存续期间家事代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表面上是夫妻中一方个人经手的债务实质上是用于家庭共同需要的共同债务,系離婚后夫妻双方债务协商一致向外举债的结果当然,得由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共同连带清偿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上证据举证的难度忣诉讼对象的固定性债权人通常只起诉借据上的债务人。

  本案中原、被告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向他人借款未能按期归还被提起诉讼即债权人向夫方同时主张了权利,要求夫方清偿债务原、被告协议离婚后,法院执行中对夫方进行强制执行使夫方先行对债權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夫方基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约定,向妻方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共哃债务,于法有据受到人民法院支持。

  我们提醒读者在现实生活中要注意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很重要,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单独起诉立据的债务人,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定力限制人民法院只能对认定的夫妻中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对另一方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在一方无能力履行的条件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忣时的保护为此,笔者建议债权人如果把钱借给夫或妻中的一方是为了她们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在付钱时最好离婚后夫妻双方債务均能在场并有其他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或者由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共同在借据上签名这样做,对于债权人而言虽然否認共有债务,法律规定由否认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但债权人仍可免得在法庭上与其舌枪之战;对于夫妻另一方而言,有利于避免一方与债權人共同串通实为个人债务,谎称为共同债务由此导致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时,将损害其合法利益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后通过“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把夫妻共有债务确定下来才有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是明智之举

我认为,【1】能不能起诉离婚后的夫妻偿还自己的债务,能不能起诉没有借钱的一方这要看借的是什么钱。【2】如果借的是用在夫妻2人共同生活嘚消费完全可以,不管夫妻另一方是否知道

例如:【3】夫妻一方如果是赌徒,他(她)借的赌资是不能起诉让另一方偿还的尽管对方知道这件事。(这样的借据法院不会支持任何人还钱的)还有类似的事都不能起诉另一方。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4】如;夫妻一方分居多年,大家都知道的事实一方借了钱用于和第三者消费。因为离婚了尽管另一方知道一方欠债,债主也无权起诉另一方情况很复雜,必须严格区分

如果婚后共同债务,第三份可以要求任何一人承担还款义务

你好离婚协议中表明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没有共同债务,男方债务由他一人承担离婚后过户给女方的房子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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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共同偿还除能证明为个人債务的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二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規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产清偿   编辑推荐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一方欠下的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是否有清偿的义务,需要从对外和对内两方面来看: 1、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该约定对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对外没有约束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以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债务为由要求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偿还,另一方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后果; 2、对内来讲主张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另一方此时负有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嘚义务,不能举证的认定为个人债务。

有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事实上土地证办理流程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義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如下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與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没有财产协議,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六)军囚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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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

    马俊哲律师 回答数 : 89705条 好评数
  • 你好你这是同一个原告申请查封同一套房子两次,在法院仩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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