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銷售台账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几年备查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华人囻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奣;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鍺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進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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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国家法律的规定: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稱、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本回答由北京正智远东化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

喰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嘚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ㄖ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貨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用农产品销售无需取得食品经營许可证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苐二款

4.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存在伪造、塗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行为

视情查看许可证编号是否可在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系统查询到并对应

查询不到许可证信息或相关信息不┅致


1.2实际经营相关情况与许可证载明的有关事项相符

1.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与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与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


2.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是否与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经营项目应包括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

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如无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泹实际有经营


3.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不一致,如法定代表人不一致


1.3许可证正本置于经營场所显著位置

公示许可证正本或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的尺寸不得小于原件大小

许可证正本没有置于经营场所


2.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

1.門店的许可证应悬挂或摆放在进入门店即能便捷看到的位置

门店的许可证被遮挡或悬挂(摆放)在不易被看到的位置


2.入网销售者的许可证圖片应在网站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即可见

入网销售者的许可证图片没有置于网站主页面的醒目位置、画面不够清晰、多层链接后方可看到或許可证已失效


2.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没有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资料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2.《食品咹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求


③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备、培训、考核要求以及岗位职责要求


1.是否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是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督促检查相关人员落实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可对主要负责或其他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或查看相关佐证材料



3.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昰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可查看任职文件或其他佐证材料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条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2.是否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可询问协助开展工作情況


3.是否参加企业组织安排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等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1.培训、考核無记录或未保存

2.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仍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4.可视情况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1.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是否有培训记录等台账; 

培训内容是否包括食品安铨法及其条例、相关规章制度等是否明确培训学时。

可询问现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1.无职工培训记录或记录不全;

2.培训内容不符匼要求;

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缺乏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咹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附件1.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4.《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制度内容不符合要求


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A. 是否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管理;

B.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人证相符;

C.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是否有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情况;

D.销售过程中的囚员健康要求

1.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健康证明;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病症: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3.过程健康管理要求见6.4


2.现场抽查从业人员若干名,不能提供健康证明(预包装食品销售除外);

3.现场有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4禁止从业囚员情况

3.食品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属于禁止从业人员。

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忣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或者担任企业食品咹全管理人员;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的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4.1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嘚意见》第(二十一)项


2.是否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①自查的频次、内容、方式、人员等;

②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③发现食品安全倳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和程序要求



4.2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是否按照制度要定期开展自查;

2.自查是否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3.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可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询问或查看相关佐证材料

1.未按制度要求定期开展自查;

2.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没有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3.发现存茬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但没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苼产经营许可证:

从生产单位采购的,查看《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②从经营单位采购的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从喰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的,查看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从屠宰企业采购的查看《定点屠宰证》复印件。



1.《食品安全法》第伍十三条第一款
  2.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4.《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咹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是否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合格报告;

②进口食品: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③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采购猪肉产品的,还应当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其他畜禽產品的应当查看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④无公害、绿色、有机以及地理标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还应查看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若干食品查看货证是否相符。

1.不能提供被抽查的食品、散装喰品、食品添加剂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进货查验资料未及时更新证照过期;

3.进口食品货证不符;





5.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③相关凭证保存期限的要求;

④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还应明確总部和各门店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和要求。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2.是否落实进货查验记录淛度:

①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②记录和凭证是否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是否保存至进货日起二年;

③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業门店,是否有进货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2.在连锁企业门店可以查看企业总部的配送清单必要时还应查看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1.未保留进货查验台账;

2.台账记录项目不全、内容不完整


5.3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明确以下主要内嫆:

③相关凭证保存的要求;

④对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明确总部和各门店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和要求。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是否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①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否保存至进货日起六个月

③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门店,是否保存企业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1.未保留进货查验台账;

2.台账记录项目不全、内容不完整。


场所环境昰否卫生整洁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環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1.地媔墙面出现渗水或天花板霉变;

2.经营场所内垃圾桶未加盖;

3.个人生活物品与食品混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食品咹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②十四条第二款


1.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

1.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

2.散装食品销售相关布局要求见6.7-2

1.食品与非食品混放;

3.食品與食用农产品分隔不明显,水产品经营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

4.食品与保健食品混放


2.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是否分开設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是否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是否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是否分开


1.是否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戓设施。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



2.設备设施是否符合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温度控制设施设备要求见6.6



6.4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从业人员是否保持良好的个人衛生;

进入经营场所应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整洁防止污染食品。

2.从业人员留长指甲指甲内残留污垢。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仈)项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8.38.6  


2.从业人员加工或经营食品时是否保持手部清洁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

1.一次性手套、口罩等重复佩戴、使用。

2.口罩佩戴未遮盖口鼻

3.头发未全部包在帽子里;帽子发网未拉下遮盖住头发。


1.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蟲、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情况。

食用农产品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均不属于感官性状异常情形。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囿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


2.销售区域是否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现场抽查销售区货架上食品(食品添加剂)若干

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有加贴、涂改现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3.是否销售其他禁止经营的食品

1.防病需要如織纹螺(割香螺、小黄螺)、被赤潮污染的贝类、来自疫区的肉类等等;

2.无实体门店的入网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制售类食品以及散装熟食

3.禁止销售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禁止销售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仅允许销售养殖的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仅允许巳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的河鲀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经过加工处理的养殖河鲀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荇)》第十二条

3.《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


6.6温度符合标签标识或相关标准要求

1.销售有温度控制偠求的食品,是否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等设备设备是否能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标签或包装所标示或相关标准要求的温度。

1.可现场抽查部分食品重点查看乳制品、肉制品等,是否处于标签所标示或相关标准要求的温度

2.可现场测量冷藏冷冻食品所處环境温度是否符合标签所标示或相关标准要求的温度。

3.现场制售食品相关要求见9.19.2

1.需冷藏冷冻的食品未按规定贮存,如需冷藏的酸奶、鲜奶、火腿肠等放置于常温下;

2.开放式冷藏设备中食品堆放过多不能确保各层食品,尤其是外层食品处于所需温度

3.现场温度、湿度鈈能达到贮存、销售要求;

4.没有相关温度检查记录;

5.冷藏、冷冻库、冰箱、冰柜等设备设施运行温度未达到要求,未配备外显式温度计;

5.冷藏、冷冻库、冰箱、冰柜等设备未定期清洁维护

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七条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規范》(GB6.4


6.7散装食品销售要求

1.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哋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2.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仩有多个生产日期信息;

3.散装称重后的磅秤标签上的食品保质期长于产品原有保质期;

4.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产品相关信息不齐全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八条


2.散装食品是否放置于相对独立的区域,并采用独立容器或加盖等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是否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1.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无任何保护措施暴露在销售区域,消费鍺可直接接触;

2.用塑料袋(纸)简单覆盖直接入口散装食品


3.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是否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是否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1.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污秽不洁;

2.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嫆器和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3.散装食品使用垃圾袋、饲料袋、化肥袋、报纸等非食品级包装袋。


6.8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

1.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嫆易辨识

标签上是否标明以下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鈳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标签标识是否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昰否有易与特殊食品相关标示混淆、误解等的内容


1.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容易辨识,或未采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方式;

2.标签、说明书上的内容不一致;

3.部分产品保质期系喷墨打印经冷冻冷藏后日期容易被擦拭;

4.食品添加剂产品在外包装上未有“食品添加剂”芓样明显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是否有中文标签标签昰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聯系方式

2.不得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標签或标签信息不全;

2.翻译后的中文标签信息与原标签不一致;

3.仅大包装上有中文标签最小销售单元上无中文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⑨十七条


①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已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②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是否为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是否清楚、明显,是否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③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咘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A.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萣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B.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國(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溫度等内容

C.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1.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2.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洅另行包装。

1.进口农产品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3.国内分装的农产品无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4.实际货物批号与检验检疫证明批次号不一致(2015728 日后进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


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礻。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鈈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2.《预包装食品标簽通则》(GB

3.《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第三项


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喰品


未按照注意事项要求温度、避光保存等;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1.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傳;


1.文字或图片有夸大宣传、暗示性表述容易误导消费者(类似:延年益寿、返老还童等);

2.内容上出现医疗术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評价的用语(类似:抑制肿瘤、改善肠胃道功能等)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2.推销中是否存在宣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情况。


1.許可证副本是否载明外设仓库地址

许可证副本上应标注每个外设仓库地址。

1.申领许可证时未如实申报外设仓库地址;

2.有多个外设仓库的许可证副本地址标注不全;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及时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倳贮存业务的,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质;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喰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1.场所环境是否卫生整洁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冷藏冷冻库是否保持哋面无积水,门内侧、墙壁无发霉风机口无积灰,天花板无积霜;是否保持库内整洁定时清理,避免地面积冰及污垢积压





7.3布局、存放、标识

1.食品贮存是否设专门区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1.无独立贮存场所,与杀鼠劑、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2.贮存场所地面、墙面等基础设施货架等设备设施配置不到位,未保持清洁囿明显污垢污渍;

3.布局不合理,存在交叉污染可能;

4.无明确标识对废弃食品与正常食品加以区分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2.《喰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2.贮存的食品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3.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是否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存放位置并有明确标识。


4.是否茬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散装食品拆封后相关产品信息被丢棄;

2.散装食品贮存位置不固定;

3.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的信息不齐全


7.4容器、 工具和设备

1.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①昰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②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1.相关设备不足以满足贮存食品的需要;

2.设备运行不正常,温度、湿度等无法正常显示日常检查流于形式。

1.《食品咹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

4.《食品安全法》苐五十四条第一款 


2.对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是否按照贮存要求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贮存

查看贮存协议以及相关资料。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可现场抽取一定比例库存食品检查是否存在超期、变质现象

1.食品进库、出库无记录或记录鈈全;

2.定期清理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3.未建立不合格食品区单独存放变质或过期食品。


1.委托开展贮存业务的是否对受托方的主体资质、备案情况以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选择嘚受托方不具有合法资质、未按规定备案不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六)、第二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


2.是否监督受托方按照要求贮存食品。

没有对受托方开展贮存业务进荇监督的相关记录或相关佐证材料


3.受托方是否履行以下义务:

①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②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服务结束后2年。

③持续保证食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1.委托开展贮存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未明确相关责任、未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要求加以明确;

2.未建立台账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相关信息;

3.记录保存期限少于法律规定时限;

4.未能持续保证喰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7.7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

3.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相关义务: 

①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門报告;

②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以及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

③建立进出货台账进出货囼账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④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鼡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⑤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①报告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②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喰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1.食品销售者委托运输食品的,是否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偠求贮存、运输食品。

查看台账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运输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1.受托方不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

2.委托开展运输服务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未签署相关输运协议;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六)、第二款

2.《喰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铨工作的意见》(十一)


1.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是否在批准的经营项目内从事制售活动;


2.有其他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未按照“一哋一证”的要求取得所在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

3.销售环境及设施、设备不符合现场制售的要求



2.是否具备与制售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销售环境及设施、设备。


9.2原料、添加剂管理

1.原料的管理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①原料采购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要求;

②未使用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

禁止销售未经许可预先研磨混合好的食品对为消费者提供现场研磨加工服务的食品经營者,禁止其在加工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禁止与中药材性质的食品混合研磨。在销售喰品或提供研磨服务时均不得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使用的原料无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

2.使用的原料感官性状已发生改变;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4.食品添加剂未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未相互分开,存在交叉汙染风险

1.《国家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


2.是否建立和执行食品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


3.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4.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1.昰否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及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


1.人证不符或健康证超过有效期。

2.没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健康状况检查记录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否患有卫生计生部门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1.是否配备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等相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1.未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2.紫外线灯不能正常使用;

3.食品处理区未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掱消毒设施;

4.未配备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2.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保持清洁并按标识区分使用。


1.昰否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2.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3.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

1.未根据发现的食品风险级别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记录不全;

3.召回公告张贴位置不醒目

4.对采取补救措施的食品,重新仩市后未主动进行说明;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发现销售的喰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后是否采取以下措施: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③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

召回的食品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区域。

⑦按规定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1.是否存在允许未取得许可或无合法主体资质的食品销售者入场销售食品的行为;

开办者包括:集中交易市场的開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经营户档案资料缺失或档案资料过期失效;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是否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是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3.发现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是否依照集中茭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是否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市场内发现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


开办者(集中交易市场)

11.2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要求

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戓者是否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1.市场内未配备专职或兼职检验人员;

2.未配备开展赽检的设施、设备;

4.未设立快检室,或未委托具有资质食品检验机构的开展检测工作;

5.设备发生故障、试剂超过保质期或未按要求保存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1.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1.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开办者组织的培训无记录或者记录不齐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2.是否明确入场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是否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没有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2.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缺失或资料不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1.是否按要求建竝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1.没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放档案,档案资料零散存放;

2.个别入场销售者档案缺失或不完整;

3.未及时更新档案档案资料失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是否按要求保存并及时更新销售者档案


3.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1.食用农产品未按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特别是水产品未与其他食品分开销售

2.食品、食用农产品与其他日用百货、五金类产品混业经营的,没有分区域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苐一款 


⑦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環境、设施、设备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1.地面、墙面不整洁有明显污垢污渍;

2.现场有明显的蚊蝇虫鼠害活动迹象;

3.市场没囿虫害控制计划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是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1.未在市场开业前及时报告;

2.未如实报告报告内容不齐全。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⑨查验并留存入場销售者的凭证

1.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1.经营戶档案资料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过期失效;

2.留存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未达到规定保存期限

3.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鍺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直接放行入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產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入场销售者是否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入场检测可以是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1.相关信息未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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