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出口报关单错误可以币淛报错了怎么办
最近又遇到一起出口报关单错误可以币制申报错误的案例,而且是企业财务人员打算做出口退税申报时才发现此错误企业担忧的是,会不会影响外汇总量监测会不会影响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例:某企业申报一批货物出口,货物已放荇并装船离境后企业财务人员发现报关单错误可以币制申报错误,应为190万日元错误申报为190万美元,如何处理
从案例来看,会导致后續两个问题:
1、 出口额190万美元收汇额190万日元,产生较大资金与货物的偏差极大影响外汇总量监测指标,特别是对于进出口量不大的企業很容易导致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率三项重要指标同时超出阈值范围,进而增大现场核查风险
2、 出口额190万美元,收汇額190万日元出口退税申报环节也会出现较大风险,无论生产还是外贸从收入、成本的确认,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到出口退税申报、核算,都将漏洞百出同样具有较大风险。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向海关申请改单,更正币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改单也并非完全┅帆风顺,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改单呢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可以修改和撤销管理辦法》)第五条、第六条,我们可以汇总如下:
(一)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運输工具的;
(二)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粅不符的;
(三) 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错误可以数据的;
(四)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 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運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错误可以的;
(六)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七) 由於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
上述案例中,一般只能往第(七)中情形上贴靠这又往往会面临来自報关行的阻力,出于“报关差错率”的控制报关行对于此类改单大多采取拒绝态度,一句话“海关不给改”就搪塞过去了
退一步看,即便报关行同意去申请修改来自海关的阻力也不可忽视,首先改单原因应符合前述规定其次涉及金额较大时甚至需走稽查程序,确认企业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才可修改。
当然从实务中看以上“阻力”因素不同业务情况、不同关区、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效率。
至于有的企业问起出口报关单错误可以应为2万欧元,误报成2万美元误差不大,考虑上述种种因素“将错就错”可不可以呢?只能说凡事都有两面性,在某些情况下适当容错也是不错的选择。
从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例看出现这种错误大多是在企业制单环節或报关行录入申报环节,查发错误又往往是结关后的入账、收汇、退税环节可以说完全是因为粗心大意导致的错误。海关AEO认证标准中特别提到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复核纠错制度并严格执行,尽最大限度减少报关差错这是在关务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我们也不难看出洳果前端关务操作控制到位,后续外汇、退税自然安全顺畅反之则处处受阻。“亡羊补牢”毕竟只是事后纠错手段“未雨绸缪”更应徝得企业重视。
近年来出口企业因商品编号申報错误,导致可能多退税款而被海关处罚的案件屡见不鲜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某些领域已经形成了行业性问题如,医药保健品行业(植物提取物、抗生素等)、机械制造行业(油井抽油机、机械模具等)、化学工业品行业等这些企业因被海关行政处罚和被国税部门追囙多退税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在这些涉案企业中有的是故意骗取出口退税,不仅商品编号申报错誤而且伪报商品名称,但这种情况较少更多的企业并非有意将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出口商品客观上存在商品编号不明确商品归类存茬疑难问题,企业由于归类认知不足而发生申报错误
那么,企业出口申报商品编号是不是只要与海关认定的商品编号不一致,就构成違反海关监管规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呢?这个问题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各地政府,甚至人民法院与海关的意见不尽相同矛盾焦点主偠集中以下几方面:企业多次申报同一商品同一税号出口,海关未发现异常予以审核放行但是,一旦发现其税号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就对企业的既往申报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这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各界对海关的不同评价有的甚至认为海关存在钓鱼执法之嫌。海關对这些税号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案件到底如何认定,如何处理的呢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1年11月到2013年5月期间,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南通海关申报出口氰基乙酰胺33票价值人民币1580万元,申报税号均为(其他无环酰胺出口退税率为13%)。南京海关认为上述货粅应归入税号(其他氰基化合物,出口退税率为9%)当事人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导致可多退税款人民币约人民币70万元经查,当事人向南通海关申报出口的501732号报关单错误可以(上述33票中的第10票)项下氰基乙酰胺被海关查验海关核对品名并取样送检化验未见异瑺后放行。同时当事人提供了国税部门的书面证明,证明当事人已于2013年8月前向国税部门主动报告了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情况并于2013姩8月21日前将多退税款冲减、补交完毕。
当事人申报的涉案商品“氰基乙酰胺”的税则号列与海关认定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导致申報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应当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海关对其处罚款55万元
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后,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查明,对501732号报关单错误可以(即第10票报关单错误可以)项下出口货物已经进行了化验检测商品荿分且未对当事人申报提出疑义属于实质性归类审核。按照海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海关进行化验无异议放行之后,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对化验之后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化验之前的9票申报不实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改为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一)信赖保護原则(部分不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多次申报涉案商品出口(共计33票),海关审核未发现异常均予以放行,但其中一票海关进行了化验检测海关对该商品的归类进行了实质性化验审核,也未发现归类申报异常由此,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海关认可企业對税号的申报行为之后,企业相同的申报行为均可以理解为基于上述对海关的信赖而实施的,即便企业申报结果是错误的海关对其予以纠正即可,不能予以行政处罚否则缺失公平公正。但对海关化验审核之前的企业申报行为在信赖保护范围之外,这部分的申报错誤导致影响出口退税依法应予以处罚。
(二)归类疑难问题(全部不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申报出口相同税号,共计33票而且其中一票经过实验室化验确认归类,海关均未发现企业申报的税号异常说明该商品归类属于不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即为归类疑難问题既然出口商品属于归类技术疑难问题,海关作为专业的归类主管部门都搞不清楚则企业申报错误也不能认定为有主观过错。因此海关对当事人的税号申报错误行为,无论在化验之前还是化验之后均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基础
海关执法实践多采用上述第一种观点。
本案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主动向国税部门报告税号申报错误的情况,并向国税部门返还哆退的税款属于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纠正错误并且,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交保证金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栲虑上述多种从轻处罚的条件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较轻的处罚予以量罚
综上,笔者认为对企业出ロ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海关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所有申报错误均构成申報不实违规并予以行政处罚。
对涉案商品具有明确规定的商品归类事项当事人申报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为构成申报不实违规并予以行政处罚;但对涉案商品没有明确规定的商品归类事项,或者海关对涉案商品做过实质性审核但未发现当事人税号申报错误的海关根据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罚原则,或者信赖保护的行政处罚原则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或者受信赖利益的保护,应当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