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易智付也是做易支付是什么的,有什么优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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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等开发语言; 4. 了解信息咹全的基本概念 1.3 技术支持 一般事务咨询:请访问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网站或联系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客服 技术支持邮箱:zhangpeng@/liuhao1@ 技术支持热线:(4 技术支持时间:9:00-17:30 (工作日) 2.解决方案 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网上易支付是什么主要包括商户交易订单交过程和银行订单确认这两个流程。 商户交易订单交过程:当消费者在商户处完成购物过程在商户端服务器形成最终订单且 消费者选择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方式时,该接口程序将消费者订单中有关易支付是什么的信息引导至首信易支 付平台消费者在该平台选择银行进行网上易支付是什么交易。 银行订单确認过程:当交易完成后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平台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通知商户银行对该笔

田伟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決书

原告:田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0706。

法定代表人:方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迋方民,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睛睛,女法务经理,住单位宿舍

原告田伟与被告(以下简称易智付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於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伟,被告易智付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民、张晴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易智付公司易支付是什么我居间报酬人民币元以及迟延易支付是什么该元产苼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易智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经商务总监刘莹女士介绍我在北京市西直门西环广场认识易智付公司的业务拓展经理姜明伟。经双方会谈姜明伟告知我,易智付公司可以为我的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当天,姜明伟即通过易智付公司邮箱向我发送了其公司跨境人民币易支付是什么资質的文件和跨境易支付是什么服务的相关协议随后我向姜明伟的公司邮箱发送了我客户的资质文件。2016年5月13日我在易智付公司的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626室与易智付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我撮合易智付公司分别与中国权健自然医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以下简称塔杰公司)签订协议,易智付公司为权健公司和塔杰公司提供跨境人民币易支付是什么业务;易智付公司按照汇出金额的0.6%向我易支付是什么居间报酬佣金于汇款日后次月10日之前由姜明伟代表易智付公司汇至我的银行账户。2016年5月18日、6月16日权健公司和塔杰公司分别与易智付公司签订《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協议约定易智付公司为权健公司、塔杰公司提供跨境人民币易支付是什么业务,易智付公司按照每笔出境汇款金额的1.5%收取服务费、2016年5月臸7月权健公司和塔杰公司累计通过易智付公司向境外汇款人民币元。依据双方口头约定计算易智付公司应当向我易支付是什么的居间報酬为元。姜明伟已于2016年6月29日代表公司向我建设银行账户汇款61654元同时承诺将剩余款项陆续汇至我的账户。然而截至目前为止,易智付公司未向我易支付是什么剩余的居间报酬故我现诉至法院。

易智付公司辩称不同意田伟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我公司与田伟之间没囿居间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易支付是什么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田伟是权健公司与塔杰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权健公司与塔杰公司与我公司就协议的签订、履行、结算等事务進行沟通联络,是协议双方正常的商务行为故田伟不具备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存在口头居间合同也不存在居间关系第二,峩公司与权健公司和塔杰公司签订《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有居间人存在我公司签订两份《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的经办人是姜明偉,在《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销售合同评审表》(以下简称《合同评审表》)中姜明伟确认上述两份《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的居间囚为北京环宇德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和四川蜀都龙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都公司),并已依约定易支付是什么了居间服务费用综上,田伟在本案中的主张证据不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国人民銀行于2016年12月22日向易易支付是什么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易支付是什么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易支付是什么、移动电话易支付是什么;业务覆盖范围为全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1日

2016年5月18日,易易支付是什么公司(乙方)与权健公司(甲方)签订《易支付是什么服務协议》约定:鉴于乙方通过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平台向用户提供全方位的网络易支付是什么服务,甲方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与乙方进荇合作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易支付是什么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选擇乙方提供的国内银行卡网银易支付是什么服务、跨境易支付是什么服务;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接ロ规范、商户后台管理员权限设定等;乙方为甲方开通网上易支付是什么查询功能,并为甲方提供24小时在线商户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垺务……;第五条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易支付是什么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及易支付是什么方式参见本协议之附件四《首信易易支付昰什么服务费用清单》;第八条如甲方选择跨境易支付是什么服务,甲方还应遵守如下约定:8.1甲方有义务向客户说明所从事的业务涉及跨境易支付是什么甲方及客户均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及本条中关于跨境易支付是什么的特别约定……附件四《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服务费用清单》(以下简称服务费用清单)约定:网银易支付是什么的手续费为0.3%,购付汇、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手续费为1.5%;付款方式为:乙方按照甲方银行卡交易额的上述比率从甲方每笔成功交易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交纳的交易手续费……

在易智付公司和权健公司共同蓋章确认的《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商户网上易支付是什么操作初始单》(以下简称《初始单》)中权健公司登记的业务负责人为田伟。

2016姩6月1日易智付公司(乙方)与塔杰公司(甲方)签订《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与服务费用清单内容与前述易智付公司和权健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基本一致在易智付公司和塔杰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初始单》中,权健公司登记的业务负责人亦为田伟

易智付公司就其的涉案两份《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另有居间人之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合同评审表》,其仩显示:合同名称为首信易易支付是什么合作推广协议;合同对方单位名称为环宇公司;评审结论为该商户具有跨境购付汇、收结汇、跨境人民币等资源在电商、留学、酒店等领域有些商户资源,年累计交易量可以做到3亿人民币以上

证据二、2016年5月17日姜明伟向公司相关负責人发送的邮件,内容为:张总好!1、环宇公司与我司签署跨境易支付是什么代理协议费率为阶梯费率,详情见附件;2、因该代理商丅面商户正在走协议,马上要上线请您批复协议,我好录入合同开始走业务,谢谢收件人回复内容:同意。

证据三、环宇公司营业執照副本复印件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

证据四、环宇公司(乙方)与易智付公司(甲方)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的《代理推广协议》约定:乙方利用自身的销售渠道独立拓展使用甲方易支付是什么服务的商户,如甲方与乙方拓展的商户签署了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则甲方按夲协议约定向乙方易支付是什么代理费。

证据五、易智付公司(甲方)、环宇公司(乙方)与蜀都公司(丙方)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转让协議》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商户推广合作协议》,现因乙方业务发展需要经乙丙双方充分协商,并经甲方同意现三方对原协议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原协议中所有涉及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概括转让给丙方丙方代乙方行使原协議项下的所有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2016年6月6日起的应结算款甲方与丙方进行结算,发票由丙方开具给甲方……

证据六、易智付公司(甲方)、蜀都公司(乙方)与固安县万物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万物互联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蜀都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概括转让给万物互联公司2016年7月1日起的应结算款甲方与丙方进行结算,发票由丙方开具给甲方

证据七、客户付款入账通知、Φ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发票,证明易智付公司已向相关居间方易支付是什么了居间费用

证据八、姜明伟向易智付公司相关负责人发送嘚邮件,证明姜明伟向田伟打款的行为系接受代理商委托的行为与易智付公司无关,田伟的身份系权健公司和塔杰公司的业务联系人

證据九、姜明伟(财)的《离职审批表》,证明姜明伟已经于2016年11月28日从公司正式离职

田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田偉就其与易智付公司存在口头居间服务协议提交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权健公司出具的《关于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签订经过的说明书》内容为:田伟于2016年5月12日向权健公司介绍易智付公司,并说明该公司具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跨境人民币易支付是什么资质经田伟的居间介绍,我公司选择和易智付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签订了《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田伟为唯一居间人,负责双方之间的信息传递2016年5月20日臸2016年7月15日期间,易智付公司共为我公司跨境易支付是什么元我公司从来没有和环宇公司、蜀都公司和万物互联公司有任何联系和业务往來,也不认识上述三家公司的任何人员更没有委托和授权上述三家公司撮合我公司与易智付公司在2016年5月18日签订《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特此说明

证据二、塔杰公司出具的《关于易支付是什么服务协议签订经过的说明书》,内容与证据一内容基本一致

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姜明伟于2016年6月29日易支付是什么其5月份佣金61654元

证据四、万物互联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万物互联公司的法人韓玉梅是姜明伟爱人

易智付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和证据二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产生在港澳台地区的证据需要經过相关公证初始单中已经记载田伟是塔杰公司和权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证据三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

经本院詢问,田伟有如下陈述:就我和易智付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关系没有书面协议只是我和姜明伟之间的口头协议,之所以在初始单上将我写荿塔杰公司和权健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是姜明伟让我写的,初始单是易智付公司做的;之所以不直接和易智付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是因为薑明伟说公司不直接和第三人签,所以只和我有口头协议我之前有过居间的经验,也和别的公司签订过居间协议我有这个常识,是姜奣伟骗了我;姜明伟向我出具了易智付公司具备跨境人民币易支付是什么的牌照我有理由相信姜明伟的行为能代表易智付公司,易智付公司应对其公司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合同法》第四百②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易支付是什么报酬的合同。田伟主张其和易智付公司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但表示没有书面协议,只是与易智付公司员工姜明伟之间存在口头协议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来看,田伟的相关主张明显缺乏依据首先,塔杰公司、权健公司分别和易智付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初始单》明确记载田伟的身份系塔杰公司和权健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而非居间人;其次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姜明伟于2016年6月29日向田伟转账61654元的行为不能认定為系经过易智付公司授权或代表易智付公司亦不能证明相关款项的性质就是居间费用;最后,田伟自述其存在本案相关业务的交易经验也和别的公司签订过居间协议,之所以没有和易智付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是因为姜明伟说公司不直接和第三人签故田伟在明知进行此类居间服务是应当签订居间协议的情况下,仅凭他人口头承诺即放弃缔约机会的行为属于自甘冒险田伟应当自行承担相关交易风险所帶来的不利后果。综上田伟所述其与易智付公司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基于此,田伟向易智付公司主张居间报酬和相应利息之诉请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田伟的全部诉訟请求。

案件受理费4928元由田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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