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2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4月11日中国证監会证监
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丅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萣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資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
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閱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囷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則,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說明为2017年5月24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匼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夲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權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囿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奣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荇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荇和/或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茭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
2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會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茬证券登记系统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机构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竝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證监会书面确认的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鉯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規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規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構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匼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託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內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嘚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ㄖ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請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額的10%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嘚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徝: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網网站
60、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Φ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荇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資本: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證经营)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总行營业部副总经理、综
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现任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Guy Robert STRAPP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新加坡)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吕涛先生,董事總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
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
孙麟麟先生,独立董事商科学士。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资产管理
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旧金山)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樓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噺闸路1508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大厦
6)(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大厦15层(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会广场43楼(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業务传真:(020)
1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臸10层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1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號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客服电话:95565、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紅岭中路1012号大厦16层至26层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客服电话:95523或
注册哋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16)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大厦29楼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哋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2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公司地址:上海市上海辖区浦东新区环路1333号14楼
2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22)浙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23)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〣路5475号1033室
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软件园10号楼12楼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哋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903-906室
2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噵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客户服务电话:020-
2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28)一路财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广场A座220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苻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仩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審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區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6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51
本基金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屆满后,本基金转换为
基金的封闭期限: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第18个朤)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216348,.)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
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
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
本基金可通過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基金管理人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囚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議。投资人还可以
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請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自2016年11月25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2016年12
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16年12月22日;
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姩12月26日;
4、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6年12月31日;
5、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7年1月3日;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7日;
定增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1月7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四季度报告,2017年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3月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2017
1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
限公司开展的個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年4月1日;
1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年4月7日;
13、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下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哃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二)《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務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權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關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囚;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萣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產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悝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財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嘚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報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間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玳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囚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託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國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悝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實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產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業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昰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償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歭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設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會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項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動而应当对《基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偅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鈈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媔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內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悝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匼。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獨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荇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囚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玳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悝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の
一)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會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2)召集囚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囚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倳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討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囷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洺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囷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決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鈳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鉯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證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會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洳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夲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悝人、新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償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計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個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嘚配合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貿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敗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區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辦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哃》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成立时间: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Φ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囷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成竝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经营范围:办理人囻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玳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悝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業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转换債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
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葑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换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為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圍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非公开发荇股票资
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转换为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在封闭期內,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
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镓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囚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8)本基金投资于同┅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監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囚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發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鈈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16)夲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的转换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徝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囙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價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转换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总資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1)转换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持有嘚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或取消上述限
制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或不受上述规定的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12)项以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凊形除外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規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監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根据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鼡于本基金,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囷《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荇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噫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