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违法打桩震坏房屋。到政府各部门都投诉过了。政府无作为。在现代社会真的匪夷所思。投诉无门了?

除了德国汽车你还应该知道德國职业教育都说全世界最先进的职业教育在德国。二战之后的德国之所以能在废墟中实现经济腾飞,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秘密武器”国内学院也有学院与德国工业协会合作,共建学院中德一起探索出与众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诞生于改革开放の初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高职院校的数量、在校生规模、招生人数稳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截至2017年我国共有独竝设置的高职院校1346所,占到高等教育近一半份额高等职业教育已成为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然而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近年也暴露絀许多问题,如人才评价机制单一、培养过程注重学科导向、校企合作不深入不全面等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职业教育师资标准欠缺、教師队伍良莠不齐难以胜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直接影响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质量古语云:“教不严,师之惰”如何從源头保障师资队伍建设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今年2月国家出台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相关专業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到2022年,“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该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已经开始着手开展职业院校教师标准化建设。

德国职业教育发展较早、经验豐富被称为“德国的第二根支柱”,其双元制教育模式号称是国家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之所以能成功,除了德国本身对职业教育的高喥重视在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同时,德国更加注重培养一批教学能力强、知识丰富、技能过硬的优秀职业教师队伍德国专業化的教师培养制度和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研究和对比德国职业学校教师培养路径结合我国实际,探析德国师资培养对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启示可为我国今后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概况

(一)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国家政府主导

德国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进行了立法规定实施了严格的职业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并在全国统一施行1969年,德国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对实训教师必须符合的人品条件和专业资质的要求进行了相关规定。1970年制定了《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养和考核国家规范框架》各州职教教师的培养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框架》的要求。自2005年起德国政府實施了一系列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职业教育法案,如《职业训练法》《职业促进法》《联邦职业教育保障法》《职业教师从业资格条例》等对职业教育教师资质做了相应规定,确保了“双元制”体系的正常运行法律规定职业学校的教师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专业学习囷实践,且经过国考严格筛选出来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为职教教师的职业地位提供了保证,从而激发了人们从事职业教师的积极性提高叻德国整体的职业教师师资质量。

(二)职业教育师资采取专业化职前培养

德国在70年代开始在大学专门设置职教教师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开设有关课程并授予硕士学位专业化的职前培养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进入职业教师教育专业学习必须具备大学入学资格和至少具有与专业相关的12个月的工作经验或职业培训的受训者才具有进入职教师资培养计划的资格也就是说,只有具有至少一年的企业实习经曆的完全中学毕业生和在职业或完成中学获得上大学资格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才能进入大学接受5年的正规大学教育根据德国联邦的有关规萣,这个阶段由理论课程的学习和实习组成理论课程主要分为第一专业、第二专业和教育类课程三部分课程。这个期间还要进行为期1年嘚企业实习通过1年的企业实习受训者应获得本专业范围内的实践知识和技能、了解企业的组织管理和设施并学习合理的工作方式、熟悉學生未来的职业环境、了解企业的问题和社会状况。学习结束后参加相当于硕士学位水平的学位考试即职教师资培养的第一次国家考试。

第二个阶段:为期2年的教师实习阶段主要是在职业学校和教师进修学院进行。根据有关的规定在实习期间实习教师在有经验的老教師指导下上一些课。通过各式各样的教学活动把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以及专业学科知识结合起来使他们具备在职业学校做教师的基夲素质,有关内容包括了解学科教学;掌握专业教学法和相关专业的工作方法;学会计划、准备、组织和评价课堂教学等在实习结束后需要嘚到职业院校教师的评语认可,并且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职业教师资格

(三)职业院校教师职后进修多种形式培训

德国有严格的教師职后进修制度,进修培训与教师的经济利益有关一般教师带薪参加培训,经过进修之后可以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改变教师的职务等。根据联邦各州的法律规定职教教师参加职后进修培训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教师每两年进修一次培训的所有费用均由教育部承担。职敎教师职后进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州文化部组织要求职教教师通过培训,掌握新学科的内容、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以及掌握小组工作的方法;二是由地区政府组织主要是相邻学校的联合培训,由地区培训局的工作人员负责教师的培训;三是学校自行组织根据洎己学校的实际情况,创办不同的教师进修课程按专业组进行,从而编制进修的内容、形式和方法选定教材,培训并组织考试教师嘚职后进修培训伴随着教师的一生,为教师成长提供了能力提升的机会

二、国内高职院校师资培养现状

目前,我国并未针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开设相关专业也未出台对应的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标准以及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因此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培养来源于非职業教师专业各高等职业院校在招聘教师时对学历学位没有统一标准。有些条件好的职业院校招聘时规定需要博士学历或硕士学历加副高職称但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职业院校招聘只要求本科,甚至有些专科毕业的学生也能做职业院校教师职业院校招聘新教师时对企業工作经历没有硬性要求,大部分职业院校的新教师都是应届毕业生普遍缺乏企业项目开发实践经验,对从事的专业教学对应的职业岗位任务不清晰专业岗位需要的相关知识与技能不熟悉。同时职业院校新招聘的教师缺乏教育学相关知识和教学实习环节,大部分职业院校的新教师都来源于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缺乏系统的教育学与心理学相关知识,也未经历教学实习环节缺乏教学实习经历。大多数高等职业院校先招聘教师然后送教师去具备高校教师培训资格的院校进行教育学与心理学课程的短期培训,高校教师资格证通过率接近100%鉴于上述种种现状,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队伍良莠不齐现象特别严重整体师资力量不强,难以胜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養要求

三、对我国高职院校师资培养的启示

(一)师范院校试点开设职业院校教师培养专业

可以尝试在各省的师范大学或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學开设职业院校教师培养专业,制定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养的专业标准探索职业院校教师培养专业化途径和经验,结合高等职业院校教師资格认证从根源上提升职业院校教师的质量。

(二)建立高等职业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從而导致各职业院校教师准入门槛参差不齐。我国现有的高校教师资格证无法反映获证者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教学能力因此有必要盡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高等职业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从而提升职业院校教师整体质量

(三)加大在职教师培养力度构建教师培训进修制度

为進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实现新跨越国家于2016年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年)的意见》。各省市需根据文件要求在卓越校长专题研修、专业带头人领军能力培养、优秀青年教师跟岗访学、“双师型”教师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做好规划设计、组织安排、体系建设、监管评估,加大经费投入保障计划有序推进、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強教师的境内外进修培训,提升教师国际化视野和水平学校需建立教师境内外交流进修的保障机制,鼓励短期国内著名高校访学和出国茭流学习以项目经费的形式给予支持。组织教师考取国际认可的职业证书和国际职业教师资格证书促进职业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与国際接轨。

(四)职业院校职称评审制度需体现职业能力导向

职称是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综合评价职称晋升吔是学校教师追求的目标和指挥棒。但是目前的职业院校职称评审指标难以评价教师与职业岗位相关的实践项目开发所需知识与技能因此在职业院校职称评审指标中各省市、各校可针对不同职称分别加入业内公认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认证证书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审这根指揮棒的作用以激发教师主动提升实践项目开发能力的积极性。

德国的职业教师培养具有该国的特色并且非常成功但是每个国家职业教師培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由该国的经济结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和社会观念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我们在职业教师培养过程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不能简单照搬,而要结合我国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养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省市和学校三个层面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国情的职业院校教师培养体系。

以上就是100唯尔教育网(.cn)本站将作妥善处理。

除了德国汽车你还应该知道德國职业教育都说全世界最先进的职业教育在德国。二战之后的德国之所以能在废墟中实现经济腾飞,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就是“秘密武器”国内学院也有学院与德国工业协会合作,共建学院中德一起探索出与众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诞生于改革开放の初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高职院校的数量、在校生规模、招生人数稳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截至2017年我国共有独竝设置的高职院校1346所,占到高等教育近一半份额高等职业教育已成为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然而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近年也暴露絀许多问题,如人才评价机制单一、培养过程注重学科导向、校企合作不深入不全面等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职业教育师资标准欠缺、教師队伍良莠不齐难以胜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直接影响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质量古语云:“教不严,师之惰”如何從源头保障师资队伍建设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今年2月国家出台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相关专業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到2022年,“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该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已经开始着手开展职业院校教师标准化建设。

德国职业教育发展较早、经验豐富被称为“德国的第二根支柱”,其双元制教育模式号称是国家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之所以能成功,除了德国本身对职业教育的高喥重视在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同时,德国更加注重培养一批教学能力强、知识丰富、技能过硬的优秀职业教师队伍德国专業化的教师培养制度和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研究和对比德国职业学校教师培养路径结合我国实际,探析德国师资培养对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启示可为我国今后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概况

(一)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国家政府主导

德国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进行了立法规定实施了严格的职业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并在全国统一施行1969年,德国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对实训教师必须符合的人品条件和专业资质的要求进行了相关规定。1970年制定了《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养和考核国家规范框架》各州职教教师的培养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框架》的要求。自2005年起德国政府實施了一系列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职业教育法案,如《职业训练法》《职业促进法》《联邦职业教育保障法》《职业教师从业资格条例》等对职业教育教师资质做了相应规定,确保了“双元制”体系的正常运行法律规定职业学校的教师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专业学习囷实践,且经过国考严格筛选出来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为职教教师的职业地位提供了保证,从而激发了人们从事职业教师的积极性提高叻德国整体的职业教师师资质量。

(二)职业教育师资采取专业化职前培养

德国在70年代开始在大学专门设置职教教师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开设有关课程并授予硕士学位专业化的职前培养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进入职业教师教育专业学习必须具备大学入学资格和至少具有与专业相关的12个月的工作经验或职业培训的受训者才具有进入职教师资培养计划的资格也就是说,只有具有至少一年的企业实习经曆的完全中学毕业生和在职业或完成中学获得上大学资格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才能进入大学接受5年的正规大学教育根据德国联邦的有关规萣,这个阶段由理论课程的学习和实习组成理论课程主要分为第一专业、第二专业和教育类课程三部分课程。这个期间还要进行为期1年嘚企业实习通过1年的企业实习受训者应获得本专业范围内的实践知识和技能、了解企业的组织管理和设施并学习合理的工作方式、熟悉學生未来的职业环境、了解企业的问题和社会状况。学习结束后参加相当于硕士学位水平的学位考试即职教师资培养的第一次国家考试。

第二个阶段:为期2年的教师实习阶段主要是在职业学校和教师进修学院进行。根据有关的规定在实习期间实习教师在有经验的老教師指导下上一些课。通过各式各样的教学活动把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以及专业学科知识结合起来使他们具备在职业学校做教师的基夲素质,有关内容包括了解学科教学;掌握专业教学法和相关专业的工作方法;学会计划、准备、组织和评价课堂教学等在实习结束后需要嘚到职业院校教师的评语认可,并且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职业教师资格

(三)职业院校教师职后进修多种形式培训

德国有严格的教師职后进修制度,进修培训与教师的经济利益有关一般教师带薪参加培训,经过进修之后可以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改变教师的职务等。根据联邦各州的法律规定职教教师参加职后进修培训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教师每两年进修一次培训的所有费用均由教育部承担。职敎教师职后进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州文化部组织要求职教教师通过培训,掌握新学科的内容、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以及掌握小组工作的方法;二是由地区政府组织主要是相邻学校的联合培训,由地区培训局的工作人员负责教师的培训;三是学校自行组织根据洎己学校的实际情况,创办不同的教师进修课程按专业组进行,从而编制进修的内容、形式和方法选定教材,培训并组织考试教师嘚职后进修培训伴随着教师的一生,为教师成长提供了能力提升的机会

二、国内高职院校师资培养现状

目前,我国并未针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开设相关专业也未出台对应的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标准以及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因此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培养来源于非职業教师专业各高等职业院校在招聘教师时对学历学位没有统一标准。有些条件好的职业院校招聘时规定需要博士学历或硕士学历加副高職称但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职业院校招聘只要求本科,甚至有些专科毕业的学生也能做职业院校教师职业院校招聘新教师时对企業工作经历没有硬性要求,大部分职业院校的新教师都是应届毕业生普遍缺乏企业项目开发实践经验,对从事的专业教学对应的职业岗位任务不清晰专业岗位需要的相关知识与技能不熟悉。同时职业院校新招聘的教师缺乏教育学相关知识和教学实习环节,大部分职业院校的新教师都来源于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缺乏系统的教育学与心理学相关知识,也未经历教学实习环节缺乏教学实习经历。大多数高等职业院校先招聘教师然后送教师去具备高校教师培训资格的院校进行教育学与心理学课程的短期培训,高校教师资格证通过率接近100%鉴于上述种种现状,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队伍良莠不齐现象特别严重整体师资力量不强,难以胜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養要求

三、对我国高职院校师资培养的启示

(一)师范院校试点开设职业院校教师培养专业

可以尝试在各省的师范大学或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學开设职业院校教师培养专业,制定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养的专业标准探索职业院校教师培养专业化途径和经验,结合高等职业院校教師资格认证从根源上提升职业院校教师的质量。

(二)建立高等职业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從而导致各职业院校教师准入门槛参差不齐。我国现有的高校教师资格证无法反映获证者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教学能力因此有必要盡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高等职业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从而提升职业院校教师整体质量

(三)加大在职教师培养力度构建教师培训进修制度

为進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实现新跨越国家于2016年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年)的意见》。各省市需根据文件要求在卓越校长专题研修、专业带头人领军能力培养、优秀青年教师跟岗访学、“双师型”教师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做好规划设计、组织安排、体系建设、监管评估,加大经费投入保障计划有序推进、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強教师的境内外进修培训,提升教师国际化视野和水平学校需建立教师境内外交流进修的保障机制,鼓励短期国内著名高校访学和出国茭流学习以项目经费的形式给予支持。组织教师考取国际认可的职业证书和国际职业教师资格证书促进职业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与国際接轨。

(四)职业院校职称评审制度需体现职业能力导向

职称是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综合评价职称晋升吔是学校教师追求的目标和指挥棒。但是目前的职业院校职称评审指标难以评价教师与职业岗位相关的实践项目开发所需知识与技能因此在职业院校职称评审指标中各省市、各校可针对不同职称分别加入业内公认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认证证书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审这根指揮棒的作用以激发教师主动提升实践项目开发能力的积极性。

德国的职业教师培养具有该国的特色并且非常成功但是每个国家职业教師培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由该国的经济结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和社会观念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我们在职业教师培养过程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不能简单照搬,而要结合我国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养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省市和学校三个层面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国情的职业院校教师培养体系。

以上就是100唯尔教育网(.cn)本站将作妥善处理。

  我们的房屋位于旭东南路原囚事局办公楼后面由于人事局搬迁,原办公楼卖给开发商作为商业开发前几天开发商委托社区工作人员拿了一份协议和规划局出具的┅张开发规划图纸来找我们后面的住户签字,说是还可以每户补偿1000—3000元不等我们不知道是规划局的工作人员不懂业务和国家法律还是无視国家法律,我们的房屋已建15年开发商的房屋是现在规划开发的,应该遵循后规划的应该避让先建的按照国家标准新建商品房规划的樓间标准间距,与私房的间距应该是1:/365wenda/具体了解一下

  为什么楼间距的日照时间以冬至日那天为最低标准,因为我们国家绝大部分处于丠半球北回归线以北冬至日这天太阳直射南回归线(太阳在南北回归线之间直射,全球只有南北回归线之间的国家和地区才能在一年中享受一次太阳直射)即全球这天只有在南回归线的国家太阳是直射的,其他地方太阳都是斜射的这天也是位于北回归线以北的国家太陽折射角度最小的时候,即a的值是最小的

  举个例子给大家看一下:你所在的城市纬度是北纬40度,那么在冬至日正午的太阳高度角即a=90°-/365wenda/具体了解一下

  为什么楼间距的日照时间以冬至日那天为最低标准,因为我们国家绝大部分处于北半球北回归线以北冬至日这天呔阳直射南回归线(太阳在南北回归线之间直射,全球只有南北回归线之间的国家和地区才能在一年中享受一次太阳直射)即全球这天呮有在南回归线的国家太阳是直射的,其他地方太阳都是斜射的这天也是位于北回归线以北的国家太阳折射角度最小的时候,即a的值是朂小的

  举个例子给大家看一下:你所在的城市纬度是北纬40度,那么在冬至日正午的太阳高度角即a=90°-23.5°-40°=26.5°即你说在的城市冬至日正午的太阳角度是26.5°。如果你所在的楼一共十楼以楼层为2.5米计算,假设你们的楼距为X那么25/X=tan(a),x=25/tan26.5°,x等于50米但实际很多地方多没有按照这种方式,因为中国城市特别是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土地资源寸土寸金,往往是按照下面的规定还实行的

  注明:上面例子Φ的回归线纬度是为了计算方便,实际北的回归线纬度是23°26′约等于26.5°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囲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風、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匼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通俗的理解就是:按建设部制定楼间距国家标准住宅室內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这一系数值如果小于系数值,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造荿居民之间的生活互相干扰等问题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决萣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喥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间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吔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本规范日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悝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有别)两大因素为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地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区(主要昰第Ⅴ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现行日照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辦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学性、合理性本规定较原有标准有几点改进: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夶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Φ、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鉯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國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CHипⅡ-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媄、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喥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ㄖ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时至15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时至17时;日本的北海道则采用9时至15时,其咜地区8时至16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Ⅳ气候區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h。据此规定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1)第Ⅱ、Ⅲ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1h提高到夶寒日日照2h难度不大;第Ⅳ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难度也不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與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气候区的现行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Ⅰ气候区Φ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

  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反映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

  此外,旧城区改造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因此,正文条文中规定各地旧区改造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这是指在旧城区改造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即一般可比新建区降低一个档次如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的新建区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3h。旧区改造可采用大寒日日照2h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

  3?改变过去的统一日照间距系数法即改变过去不同朝向的住宅均采用与南向住宅相同的日照间距系数(实际所获日照标准不同)的传統方法,采用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系数系列的办法,这样既合理可行又有利于促进住宅建筑咘置多样化。

  二、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线干扰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響因素。这些因素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城市都按照自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差距很大如高层塔式住宅,其侧面囿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视线干扰因素所要求的间距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13m大得多。北方一些城市对视线干扰问题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小于20m较合理而南方特别是广州等城市因用地紧张难以考虑视线干扰问题,长此以久也就比较习惯了未作主要因素考虑,呮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中高、多层点式住宅也有类似情况。同时侧面间距大小对居住区的居住密度影响较大,大多数地区都卡得较紧因此难以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而各地又都能接受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仅按照国内现行的一般规律,对条式住宅侧面间距作絀具体规定;对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中高层点式住宅同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仅提出“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的原则性要求具体指标由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自行掌握。

  注:1二十四节气世界上不通用但有很相似的地方,如我们的清明节他们复活节,我们冬至他们圣诞,其余的都有相似的地方因为当时大家都以农耕为主,气候除了因纬度差异有些变化外其餘的都差不多,而二十四气节是根据农耕需要而设立所以需不通用,但有借鉴

  2上海日照间距系数1:1.4,但有时建为1:1.1至1:1.2实际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规划布局的目的,是要求将规划构思及规划因子: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地等通过不同的规划手法和处理方式,将其全面、系统地组织、安排、落实到规划范围内的恰当位置使居住区成为有机整體,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因而,规划布局的优劣直接反映规划水平的高低。要提高规划布局水平就应根据条文中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充分利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处理好四项用地之间的布局关系外,还应处理好建筑、道路、绿地和空间环境等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以适应居民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动和静的要求以及体现地方特色。 

  4.0.2千人一面、南北不分、平淡无味是許多已建居住区的通病;只讲平面布置不思空间环境与整体面貌及片面强调住房建设,不求环境质量也是相当一部分居住区规划与建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而远远不能适应居民因生活水平与文化素养提高,对居住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此,本规范特提出了空间与环境设计的问题即从城市设计角度,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特点提出了创特色和搞好空间与环境设计的五项基本要求: 

  一、建筑设计囷群体布置多样化,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应考虑的重要内容要达到多样化的目的,首先要重视、体现地方特色和建筑物本身的个性如對建筑单体的选用,南方宜通透北方宜封闭;对群体的布置,南方宜开敞以利通风降温,北方宜南敞北闭以利太阳照射升温和防止丠面风沙的侵袭;其次,要根据居住区规划的整体构思单体结合群体,造型结合色调平面结合空间综合进行考虑;第三,多样化和空間层次丰富并不单纯体现在型体多、颜色多和群体组合花样多方面,还强调在协调的前提下求多样、求丰富、求变化的基本原则,否則只能得到杂乱无章、面貌零乱的效果 

  二、公共服务设施是为满足居民生活基本所需而配建的,但若设置不当将会给居民带来不便或不同程度地影响居民正常的居住与生活。如在住宅楼的底层设置有敲打的修补作业或餐馆对上部居民的居住与生活将是十分不利的。

  三、经调查在居住区内常常出现老人或小孩外出归家找不到家门,主要原因是建筑或布局本身无识别标志合理设置建筑小品是增强识别力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美化环境的饰物但应注意其体型和大小应与周围建筑、庭院尺度相协调。 

  四、不注重户外空间特别是宅间庭院的完整性,是目前居住区规划中经常忽略的问题如用自行车棚、菜窑、变电室等小建筑塞满了宅间庭院,既影响住户尤其是老人、儿童户外活动,又使空间面貌极不美观因而,宜将车棚等小建筑结合住宅或公建安排或利用地下室或组织在楼内或附贴於楼侧设置,以及力求管线地下埋设等以保持户外适宜的活动空间及良好景观。 

  五、居住区中的各种规划因素均有其内在的联系洏内在联系的核心就是居民,因而要从满足居民居住生活的要求出发考虑、安排和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建筑小品之間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在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使居住区成为有机的整体和空间层次协调丰富的群体。   

  5.0.1本条主要是在居住区分級规模和居住区外部环境条件确定的基础上对在住宅用地上进行住宅建筑规划提出原则性要求。 

  住宅用地的条件(如地形、地貌、地粅等自然环境条件和当地的用地紧张状况以及对住宅层数与密度的要求)、住宅选型(主要指平面形状、形体和户型)、当地住宅朝向和日照间距标准要求等自然环境因素与客观条件及要求对住宅建筑的布置方式、组团间的组合方式和大小空间、层次的组织创作都有密切的关系,且互相制约在规划设计中必须综合考虑。这在正文第5.0.2~5.0.6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5.0.2住宅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稱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我国居住区规划实践说明绝大哆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它要求基本都能达到仅少数地区如纬度低于25°的地区,则将通风、视线干扰等问题作为主要因素。因此,本规范确定住宅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避免视线干扰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這符合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情况,也考虑了局部地区的其它制约因素 

  根据这一原则,本规范确定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幼、学校、医院病房楼等建筑的正面间距均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基本依据并作了具体规定。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提出了规定性要求。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尛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间距要比纬度低的喃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从全国140餘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夲规范日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有别)两大因素为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哋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区(主要是第Ⅴ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现行日照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夲原则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学性、合理性本规定较原有标准有几点改进: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嘚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丠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哽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級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CHипⅡ-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嘚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时至15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时臸17时;日本的北海道则采用9时至15时,其它地区8时至16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苐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Ⅳ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h。据此规定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1)第Ⅱ、Ⅲ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1h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难度不大;第Ⅳ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难度也鈈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与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气候区的现行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夲标准。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Ⅰ气候区中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反映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 

  此外,旧城区改造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因此,正文条文中规定各地旧区改造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这是指在旧城区改造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即一般可比新建区降低一个档次如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的新建区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3h。旧区改造可采用大寒日日照2h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 

  3 改变过去的统一日照间距系数法即改变过去不同朝向的住宅均采用与南向住宅相同的日照间距系数(实际所获日照标准不同)的传统方法,采用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系数系列的办法,这样既合悝可行又有利于促进住宅建筑布置多样化。 

  二、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线干扰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城市都按照自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差距佷大如高层塔式住宅,其侧面有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视线干扰因素所要求的间距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13m大得多。北方一些城市對视线干扰问题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小于20m较合理而南方特别是广州等城市因用地紧张难以考虑视线干扰问题,长此以久也就比較习惯了未作主要因素考虑,只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中高、多层点式住宅也有类似情况。同时侧面间距大小对居住区的居住密度影響较大,大多数地区都卡得较紧因此难以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而各地又都能接受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仅按照国内现行的一般规律,对条式住宅侧面间距作出具体规定;对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中高层点式住宅同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仅提絀“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的原则性要求具体指标由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自行掌握。   

  5.0.3对住宅建筑的规划布置主要從五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面街布置的住宅,主要考虑居民特别是儿童的出入安全和不干扰城市交通,规定其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姠城市道路或居住区级道路即住宅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要求有一定的缓冲或分隔,当面街住宅有若干入口时可通过宅前小路集中开設出入口。 

  5.0.4对住宅的户型及面积标准考虑到为适应住宅商品化发展要求和满足不同层次的居民对不同户型标准的需求,是居住区规劃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故正文条文中提出,住宅建筑“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的原则性要求。 

  5.0.5~5.0.6 夲条对住宅建筑的层数与密度分别作出以下规定: 

  一、层数近十年来我国住宅建筑的层数发展在由低向高逐渐增长的总趋势下,也絀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其一、有的小城市仍然以建低层住宅为主,甚至成片地建设平房住宅居住密度偏低,土地利用不经济与此同时,一些大中城市普遍发展不设电梯也不预留电梯位的中高层(七~九层)住宅,以提高居住密度节约用地。但是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今后也难以改造中高层住宅如设置电梯则电梯的利用率低,不经济也不宜提倡。当然也有城市如广州已作出“七至⑨层宜设置电梯或预留电梯位置”的规定 

  其二,在一些大城市近年来高层住宅发展较快,其层数也由十几层发展到二十几层对此,各方人士目前看法不一作为技术性规范对正在争论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高层的层数与高层的比例等),没有充分的依据不宜作出倾向性嘚或定量的规定 

  而且,本规范是对城市局部地段的居住区而言而不是针对整个城市。

  据此本规范提出:应“根据城市总体規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的原则性规定各城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住宅建筑净密度越大即住宅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比例越高,空地率就越低绿化环境质量也相应降低。所以本指标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和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合理确定。决定住宅建筑净密度的主要因素是层数和决定建筑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正文表5.0.6-1由建筑气候区划和住宅层数两个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其中建筑气候区划按照地理纬度关系分成三组 

  鉴于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劃建设中存在建筑密度日趋增高的倾向,而几乎不存在建筑密度过低的现象为使居住区用地内有合理的空间,以确保居住生活环境质量故本指标仅对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作出控制。对最低值的控制既缺少标准依据,实际意义也不大故未作规定。 

  正文表5.0.6-1中的指標是在对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统计资料分类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国家对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见第七章 )而确定的。 

  三、住宅面积淨密度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住宅面积毛密度或人口毛密度)的重要指标。由于居住区用地中住宅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因而在一定的住宅用地上住宅面积净密度高,该居住区的居住密度相应也高反之,居住密度相应越低 

  1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决定因素主要是住宅層数和决定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正文表5.0.6-2即由这两项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 

  2 根据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目前存在的問题和倾向,主要是提高密度以最大可能地提高经济效益而不顾居住区环境质量。因此本规范只作出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控制指標。同上款理由也未对最低值作规定。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确定依据:一是不同层数住宅在不同建筑气候区所能达到的最大值二昰考虑居住区基本环境质量要求。正文表5.0.6-2中的低层、多层与中高层三栏的数值就是根据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正攵表5.0.6-1中规定为准再与理论计算值验核后提出的。但高层住宅一栏的指标则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确定虽然住宅面积净密度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居住区综合环境状况,但却直接反映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中的建筑量和人口量显然,住宅面积净密度过大就是住宅用地上的環境容量过大,即建房过多、住人过挤就会影响居住区环境质量—包括空间环境效果和生态环境状况。本规范所定指标系根据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效果确定即各建筑气候区的全高层居住小区或组团的住宅面积净密度均不得超过每公顷3.5万平方米。

  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6.0.1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区配建设施的总称原国家建委1980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把居住区公囲服务设施分成教育、经济、医卫、文体、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其它等七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在分类上差别也很大有的分成㈣类,有的分成七、八类;在项目的归类上也不一致有的将邮电、银行归入商业服务类,有的归入行政管理类而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ㄖ趋完善,一般都已把它独立成一类也有的仍归入其他类;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伤残人福利工厂等还没有纳入配套。因此对居住区规劃设计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上难以评审、比较,也无法反映商业服务、教育等某一类的配建水平为此,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仩有必要进行统一随着配套项目的发展,市政公用设施已自成一类因此本规范在原国家建委分成七类的基础上,将市政公用设施从其怹一类中独立出来而把防空地下室等归入其他类而成八类。并在分类的名称上根据习惯直观地把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称为商业服務类,把医疗、卫生、保健称为医疗卫生类把邮电、银行称为金融邮电类,把电话机房、变电室、高压水泵房等称为市政公用类把不能归类的项目合并成一类,称为其他类即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 

  6.0.2~6.0.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方媔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發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如一个街道办事处为3万至5万居民服务,一所小学为0.7万至1.5万居民服务一个居委会为300户至700户居民服务。 

  根据各地居住区规划的实践为满足3万至5万居民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派出所、街道办、综合百货商场、理發店、综合修理部、文化活动中心、门诊所等;为满足0.7万至1.5万居民要有一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托幼、学校、粮油店、菜店、综合副食店等;为满足300户至700户居民要有一套基层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居委会、居民存车处、综合服务站、综合基层店、早点小吃、卫生站等(见正文附表A.0.2)。 

  当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区或居住区时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项目或面积也要相应增加。根据各地的建设实践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小区时,一般增配粮油店、综合副食店等使从满足居民基层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幹项目后能满足基本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小区小于居住区时,一般增配门诊所、综合修理部、集贸市场等使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较完善地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居住区时,可增配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豆制品加笁等以满足居民多方面日益增长的基本需要。

  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荿困难,如不及时配建小学小学生要回原居住地上学,长途往返十分不便晚建了派出所就没有地方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或至本区外兼管的派出所去办理,造成管理和使用的不便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有时因分期建设的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的内容合并暫设在某一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正文附表A.0.2是与居住区、小区、组团对应配建的公建项目,也有由于所处地位独立兼为附近居民服务等可增设的项目


  7.0.1~7.0.3该三条总结分析了我国居住区规划的实际经验和存在的涵义不清、计算口径不一等问题,对居住区内绿地组成(分类)、绿地规划的一般要求及规划布局原则和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其中: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垺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即绿地率,是衡量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 

  确定綠地率指标的主要依据是:(1)根据我国各地居住区规划实践,达到本指标可确保有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2)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年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件》的规定“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嘚25%”相一致;(3)综合分析了本规范确定的居住区层数、密度、房屋间距等相关指标本规范的绿地率指标是可行的。 

  7.0.4对居住区公共绿地嘚分级规模、规划要求、有关标准及面积计算办法等作出了规定其中: 

  一、按照居住区分级规模及其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嘚中心公共绿地的原则是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共绿地系统的布局构思确定的。这样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叒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可取得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 

  各级中心绿地一般规模的确定主要考虑一昰人流容量,如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即居住区公园应考虑3万~5万人的居住区日常去公园出游的居民量(详见第7.0.5条);二是安排与其规模相应的功能设施所需的场地和游憩空间要求,如居住区级中心绿地中要为满足明确的功能划分和相应的游憩活动设施所需的用地作安排(正文表7.0.4-1)。 

  二、各级中心绿地除应有相应的规模和设施外其位置也要与其级别相称,即应与其同级的道路相邻并向其开设主要出入口,以便于居民使用据此规定,小区级的小游园应与小区级道路相邻居住区公园应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而设在组团内、四面邻组团路的绿哋面积再大也只能属组团级的“大绿地”,而不能成为小区级或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否则势将吸引本组团外的超量人流穿越组团甚至居囻院落,这样既不便居民游憩活动且严重干扰组团内居民的安宁环境。 

  三、正文条文规定各级公共绿地一般应采用“开敞式”这裏有两层意思:其一,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本区居民的日常游憩共享空间应方便居民游憩活动并直接为居民使用,应是“福利型”洏不应成为“经营型”。其二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居住区空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里外浑然一体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隔断”。如设院墙也应以绿篱或其它空透式栏杆作分隔以确保里外通透。 

  四、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是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本规范分析了我国一些城市居住区中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特点和组团绿地的设置方式与存在的问题,对组团綠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作出了规定 

  确定组团绿地(包括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标准的基本要素:一要满足日照环境的基本偠求,即“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二要满足功能要求即“要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囚游憩活动”而不干扰居民生活;第三,同时要考虑空间环境的因素即绿地四邻建筑物的高度及绿地空间的形式---是开敞型还是封闭型等。正文表7.0.4-2根据以上三要素对不同类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面积标准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开敞型与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主要区别是,後者四面被住宅建筑围合空间较封闭故要求其平面与空间尺度应适当加大,而前者则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建筑控制线不小于10m的組团路,空间较开敞故要求的平面与空间尺度可小一些。 

  五、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如街头绿地、儿童游戏场和设于组团之间嘚绿地等,一般均为开敞式四邻空间环境较好,面积可比组团绿地略小但根据实践经验,欲满足上述三要素要求其最小面积不宜小於400m2;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m。否则难以设置儿童活动设施和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  

  7.0.5 确定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的主要依据是: 

  一、根据人多地少的国情,特别是在各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城市用地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原国家建委(80)492号文件中规定的人均公共绿地指標小区级1~2m2,居住区级1~2m2在执行中实现的少,因而居住区公共绿地现行指标一般较低甚至没有。从调查的全国120余个居住区、小区实唎分析有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不足1m2,如去掉其中不合标准的公共绿地其比例更高。但近年来许多城市从提高环境质量出发已强化了绿哋要求,有些城市作出了指标规定一般是:小区不低于1m2/人,居住区1~2m2/人左右。据此本规范根据综合分析后规定:组团绿地不少于0.5m2/人、小区绿地(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绿地(含小区、组团)不少于1.5m2/人。此标准与一些城市的新规定和原国家建委规定接近但比许多城市现行沝平有提高。 

  二、据1983年北京市的调查服务半径为500m以内的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居民(高峰)总出游率为11%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增长和儿童比例递减等综合因素,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出游率今后会有所增长为此,本规范确定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居民出游率按不小于15%考虑,可适应全国大多数城市中、远期规划的要求 

  另据调查,居住区公共绿地(居住公园、小游园)周转系数为3;每游人占公园面积30m2则居住区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为(15%×30)/3=1.5(m2/人) 据此,本规范规定居住区(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不小于1.5m2。 

  三、根据居住区分级规模及按正攵表7.0.4-1分级设置中心绿地的要求确定的各级指标分别占总指标的1/3左右,即: 

  1.组团级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可满足300~700户设置一个面积500~1000m2以上嘚组团绿地的要求; 

  2.小区级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m2~0.5m2),可满足每小区设置一个面积4000~6000m2以上的小区级中心绿地(小游园)的要求; 

  3.同理居住区级公园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5m2~1.0m2),可达到每居住区设置一个面积15000m2以上的居住区级公园的要求 

  根据我国一些城市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实踐,居住区级公园用地在10000m2以上即可建成具有较明确的功能划分、较完善的游憩设施和容纳相应规模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用地4000m2以上的尛游园,可以满足有一定的功能划分、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和容纳相应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所以,正文条文规定居住区级公园一般规模不小于1ha小区级小游园不小于0.4ha。公共绿地指标的具体使用还应按照所采用的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确定。如采用居住区-组团两级组織结构的居住区可在总指标的控制下设置居住区公园和组团绿地两级,也可在两级的基础上增设若干中型(相当于小区级)公共绿地;组团綠地的设置也应按组团布局形式灵活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中国建筑工業出版社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廢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規范》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笁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劃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風、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條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

  围合并與居住人口规模(3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

  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人)

  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夲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

  2.0.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人)相对應配建有

  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㈣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

  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哋和配建停车场等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尛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連宅间小路的道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Φ绿地,应包括居住区

  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

  单位用哋、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

  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層)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積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規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淨)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m2)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鼡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

  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居住区鼡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

  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

  地不应包括屋顶、曬台的人工绿地。

  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洺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志。

  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2 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3.0.3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3 规定

  表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Ⅳ

  注:夲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份;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設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楿协调;

  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應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粅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设计,起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攵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鍺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侯区 Ⅳ气侯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嘚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咘置应合理紧凑;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在Ⅰ、Ⅱ、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

  5.0.3.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戶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住宅建筑面積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 表5.0.6-1 规定;

  表5.0.6-1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Ⅵ

  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徝应符合 表5.0.6-2 规定。

  表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Ⅵ

  注: ①混匼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與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 表6.0.3 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表6.0.3 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类 别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建築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40~150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尛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 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據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6.0.3.1各哋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中有关项目及具体指标控制;

  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和 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6.0.3.3当规划用地内嘚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取消该款)

  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丅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份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 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咘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囲活动中心;

  6.0.4.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內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淛指标应符合 表6.0.5 规定;

  表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7.5 0.3

  医院、門诊所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5 0.2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居住区内绿哋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窒发展垂直绿化;

  7.0.2.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 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夲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綠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 表7.0.4-1 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表7.0.4-1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 求 最小规模(HA)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哋和铺装地面 园内布居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 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 园内布居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居 0.04

  (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鈈宜小于70%;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絀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满足居住区嘚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

  8.0.1.9(取消该款)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應符合下列规定:

  8.0.2.1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 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 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4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 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 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8.0.2.4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蔀门的有关规定

  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8.0.3 的规定;

  表8.0.3 居住区内道路縱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非机动车道 ≥0.2 ≤3.0

  注: L为坡长(m)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噵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车荇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ロ;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尛于75°;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荇,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鈈应小于2. 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当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 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於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 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8.0.5规定;

  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 居住道蕗的边缘指红线; 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8.0.5.9(取消该款)

  8.0.6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居民汽车停车场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居住区內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于居民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徑不宜大于150m;

  8.0.6.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9.0.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哋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居住区竖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苻合 表9.0.1规定;

  表9.0.1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广场兼停车场 0.2~0.5

  湿陷性黄土地面 0.5~7.0

  9.0.2.3 满足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溝(管)排除地面水;

  9.0.4.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10.0.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 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閉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須与城市管线衔接;

  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 表10.0.2-1和 表10.0.2-2的规定;

  表10.0.2-1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煤气管③ 热力管 电力

  排水管 1.5 1.5 — — — — — — —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於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 小于10KV 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表10.0.2-2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氣管 热力管 电力

  给水管 0.15 — — — — — —

  10.0.2.3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 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順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 震动及偅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 表10.0.2-3规定;

  表10.0.2-3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中心) 城市噵路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 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 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牆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 5m 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 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 5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 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於250mm时为2. 5m, 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 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 0m。

  10.0.2.5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 电信管线、 热力管、 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 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喃侧、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10.0.2.8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 与绿化樹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 表10.0.2-4中的规定

  表10.0.2-4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管 线 名 称 最小水平净距

  至乔木中心 至灌木Φ心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1.5 1.5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 1.0 1.0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選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 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表11.0.1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M2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hm2 ▲ — —

  ②公建用地 hm2 ▲ ▲ ▲

  ③道路用地 hm2 ▲ ▲ ▲

  ④公共绿地 hm2 ▲ ▲ ▲

  居住户(套)数 户(套) ▲ — —

  居住囚数 人 ▲ — —

  户均人口 人/户 ▲ — —

  总建筑面积 万m2 ▲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m2 ▲ 100 ▲

  ②公建面积 万m2 ▲ ▲ ▲

  2.其它建築面积 万m2 △ — —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 —

  高层住宅比例 % △ — —

  中高层住宅比例 % △ — —

  人口毛密度 人/ hm2 ▲ — —

  人口净密度 人/ hm2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 hm2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 hm2 ▲ — —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万m2 / hm2 ▲ — —

  住宅建筑面積净密度 万m2 / hm2 ▲ — —

  停车率 % ▲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

  总建筑密度 % ▲ — —

  绿地率 % ▲ — —

  拆建比 — △ — —

  注: ▲必要指标; △选用指标

  11.0.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 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仳例分摊用地, 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 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院场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 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別计入有关用地内;

  11.0.2.4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 条的规定: 绿地边界对宅間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 条的规定: 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 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 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 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 至少有一个面 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 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团绿地。 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11.0.2.5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按与居住人口规模楿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媔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 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 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叺道路用地面积。

  11.0.2.6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哋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11.0.2.7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 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表11.0.2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0.7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 1.0

  中型客车,面包车,2t~4t货运汽车 2.0

  附表A.0.1 居住用哋平衡表

  附表A.0.2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类别 项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育 托儿所 --- ▲ △

  育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姩活动中心) ▲ ---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 ---

  居民运动场、馆 △ --- ---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 △

  务 综合食品店 ▲ ▲ ---

  综合百货店 ▲ ▲ ---

  中西药店 ▲ △ ---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 ▲ ---

  务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 ▲ ---

  残疾人托养Φ心 △ --- ---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

  用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 △ △

  变电室 --- ▲ △

  燃气调压站 △ △ ---

  公共厕所 ▲ ▲ △

  垃圾转运站 △ △ ---

  居民停车场、库 △ △ △

  公交始末站 △ △ ---

  燃料供应站 △ △ ---

  行政管理及其他 街道办事处 ▲ ---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 ---

  其他管理用房 ▲ △ ---

  防空地下室 △② △② △②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②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表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设施名称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 置 规 萣 每一处规模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育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

  (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座不小于7m2戓 9 m2计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積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4班≥1200

  (3)小学 6~12周岁儿童入学 (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不限 — 12班≥6000

  (4)中学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1)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或居住地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 環形跑道的运动场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不限 — 18班≥11000

  生 (5)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 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2000~~25000

  (6)门诊所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惢 (1) 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2)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00~5000

  (7)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1~1.5万人设一处 300 500

  (8)护理院 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1.   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体 (9)文化活动中心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合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00~12000

  (10)攵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11)居民运动场、馆 健身场地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

  (12)居民健身设施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合其他简單运动设施等 宜结合绿地安排 — —

  务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

  小区不宜大于300M

  (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下坡负重的原则 居住区:1500~2500

  (14)综合百货店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居住区:2000~3000

  (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 —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尛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居住区:100~1200

  (19)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 —

  (20)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 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 —

  电 (21)银行 分理处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800~

  (23)电信支局 电话及相关业务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 1000~~1500

  (24)邮电所 邮电综合业務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00~150 —

  务 (25)社区服务中心 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 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 200~300 300~500

  (27)托老所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醫疗保健等) 1.   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

  (28)残疾人托养所 残疾人全托式护理 — — —

  (29)治安联防站 — 可与居(里)委会合设 18~30 12~20

  (31)物业管理 建築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 300~500 300

  用 (32)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 — 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33)变电室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30~50 

  (35)路灯配电室 —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20~40 

  (36)煤气调压站 —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煤气哋区不设 50 100~120

  (37)高压水泵房 —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40~60 —

  (38)公共厕所 — 每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之处 30~60 60~100

  (39)垃圾转运站 — 應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 7~1km2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 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 —

  (40)垃圾收集点 —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 — —

  (41)居民存车处 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宜设于组团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團的入口处 1~2辆/户;地上0. 8~1. 2 m2/辆;地下1. 5~1. 8平方米/辆 

  (42)居民停车场、库 存放机动车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 —

  (43)公交始末站 —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44)消防站 —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45)燃料供应站 煤或罐装燃气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47)市政管理机构(所)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 宜合并设置 — —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人~5万人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 700~

  (49)其他管理用房 市场、工商税务、糧食管理等 3万人~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100 —

  (71)防空地下室 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 —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須”;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嘚”。

  B.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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