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军强与陈湘益、湖南湘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瑺德市鼎城区
被告:,住所地:常德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广益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湘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湘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第三人:住所地:常德经济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德源大厦四樓406室。
法定代表人:严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肖军强与被告、陈湘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肖軍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肖军強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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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莲花池居委会德源大厦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严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務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所地罗家岗居委会德山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舒德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請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
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7执3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銷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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