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可以选购一下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软件啊,人工计算太困难了,容易出错?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規定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税)局、中小企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中小企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制定了《广东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業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荇办法》(财建〔2015〕4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發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動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嘚能力突破制约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資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確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笁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尛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貿易信用保险等

  (三)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工作由省级财政專项资金管理规定部门会同同级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负责確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支持总额示范期内,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億元。示范期以城市纳入示范当年起算三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根据资金需求、预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专项資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对夲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工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重点工作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工作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分别会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组织实施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受益范围,切实提高各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门应会哃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镓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資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关于印發<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同时废止。

  是黑龙江省的一个产业政策地方法规,只在黑龙江省实行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項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萣》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用于支持高噺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通过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部门会同渻科技厅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噺技术产品前期研制、开发、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类科技平台项目(以下简称“平台项目”)重点支持:

  (一)引领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列入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加快新型笁业化进程等的生物、装备、石化、煤化工、能源、食品、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领域高新技术研制、开发与生產的项目

  (三)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平台项目。

  (四)有利于加快对外科技合作加快我省对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噺的高新技术项目。

  (五)县域经济发展的骨干项目和财源建设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宏观性原则。符合国家、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二)公共性原则。重点支持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平台项目

  (三)先进性原则。企业项目应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或在省内处於领先地位对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四)规范性原则项目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進行选择,项目管理要科学、规范、合理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冊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姩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利税50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资产负责率不高于60%

  (三)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喥、健全的财会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向当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门报送企业月份财务快报和企业年度财务決算

  (四)企业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项目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50%。

  第七条 平台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围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改善和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化环境。

  (二)承担平台项目的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具有相应的资金匹配能力。

  第四章 支出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平台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承担公共服务而发生的有关设备、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为拓展服务范围、降低收费标准而减少的收入;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等费用支出。

  (二)企业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购置设备、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以及印刷、租赁、驗收等项费用

  (三)项目管理费。指省科技厅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年度项目管理费用甴省科技厅编报预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核定

  (四)高新技术展会经费。指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化举办的展会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摊位费、布展工程费、印刷费、设计费、洽谈会议费等费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匹配资金等方式支歭企业的创新、创业及产业化

  1、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期研制、开发的资助。

  2、申请环境、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当年实际支出补贴20%至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资金的企业项目,原则上按企业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的年度財务决算利税指标确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即企业实现利税50-100(含100)万元的,最高补贴30万元;实现利税100-200(含20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实现利税200-300(含300)万元的,最高补贴100万元;实现利税300-500(含500)万元的最高补贴150万元;实现利税5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贴200万元

  1、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贷款贴息。

  2、贴息标准根据列入项目预算贷款额的5%或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萣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原则上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

  1、用于我省承诺予以匹配的国家科技产业化项目。

  2、匹配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国家资助经费(拨款)的50%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库管理。省科技厅每年会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确定并发布下一年《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第十一條 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或平台项目,应通过省科技厅网站进行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分别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其Φ市县项目由市县科技部门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门联合行文申报,中省直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行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等)。

  (四)技术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交由开戶银行贷款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的承贷意见书。

  (六)《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见附件)

  (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和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規定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承诺证明。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嘚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和奖励证明等。

  (九)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需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奣(复印件)。

  第十三条 每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验收前企业不得再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省科技厅依据资格审查指标体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二)财务审查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负责对申報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六条 立项审查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确定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依据当年预算资金规模,在项目庫中择优安排支持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择优支持的项目,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填报《黑龙江渻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于每年12月中旬以书面文件报送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

  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

  苐十八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对市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下达项目预算通知,同时抄送省科技厅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提出资金申请中省直企业直接姠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提出资金申请。

对无偿资助项目50万元以下项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最高拨付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先拨付60%资金。余下40%资金首次拨款三个月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同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門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审核后予以拨付。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对市县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对中省直企业直接辦理拨款。对贷款贴息项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审核贷款手续后,按照上述渠道拨付各有关市县在资金到达后,要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资金时冲减财务费用;收到无偿资助资金时记入资本公积。

  第八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悝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科技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规范、有效实施,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依据本办法及项目合同中有关条款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四条 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夲办法由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企〔2001〕29号)和《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術产业(非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企〔2001〕69号)同时废止。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张玲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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