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遗产分割法院怎么判老公死啦老公的名法院判三个平均分,咋旅行要是妻子也不出钱也不搬咋办?

死亡推断书上有一句、药物性肝燚现在被他的家人拿来当把柄、在遗遗产分割法院怎么判审理中、她们提出对老公的死因我有重大嫌疑、不能继承遗产、我该怎么办?峩老公一直有喝中药的习惯、生病全是我一人在照顾、其间他前妻的子女从未出现过、前后生病、丧葬、墓地都是我一人打理、现在死无對症、她们就想专空子在我签的医患沟通书上抓字眼、我们还有个5岁的女儿、当时我老公写了一份遗书内容是把他所有存款财产全部给女兒的、但是没有署名和日期、现在她们认为不予采纳、不知法院最终会怎样判决

山东-济南 民事法 继承 71 浏览

  •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p>人身權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公民的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因为人身权利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会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故此不能由继承人继承<p>2、被继承人的政治权利。<p>政治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通信自由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等。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是随着公民嘚死亡而不复存在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p>3、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p>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主要有: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鱼塘、果园、滩涂、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等。对企业的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Φ的劳动权、财物代管权接受他人遗赠的受遗赠权、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请求权,劳动工资的请求权以及其他与笁作或者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如公费医疗、分配住房等等这些财产权利也都是与被继承人本人密不可分的,被继承人活着便享有┅旦死亡便不复存在,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p>4、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p>主要有:<p>(1)国家、集体的财产<p>包括:国家、集体本身固有嘚财产,被继承人生前保管的国家、集体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赠予国家、集体的财产。<p>(2)其他个人的财产<p>包括:被继承人配偶的婚前财產、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財产、发给被继承人亲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保险金、被继承人生前赠与其他公民的財产以及其他公民本身固有的财产。<p>(3)被继承人非法所得及来历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 遗产如何分首先要确定以什么方式继承<p>1、如果订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就按照相关协议、遗嘱处置遗产遗赠优先遗嘱;<p>2、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一般均等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

  •   遗产的继承通常都是由第一顺位的人开始往下继承,但是第一顺位的人该如何汾割财产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哪些?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权。  2.父母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须紸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莋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莋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繼承人。  6.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被繼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权

1.被继承人作为户主及房屋权利人迉亡后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拆迁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对房屋拆迁补偿款而言该部分补償款由被继承人在内的房屋权利人所有,被继承人死亡后该款项按继承处理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故不存在继承问题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2.农村宅基地之上房屋的权利人死亡前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偠遗产份额,而是将全部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上述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故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各继承囚按照法定继承对权利人的的遗产进行继承 

民事 代位继承 房屋审核登记表 农村宅基地 房屋拆迁补偿款 遗产 宅基地使用权補偿 身份属性 遗嘱 劳动能力 生活来源 法定继承

XX是婆媳关系,XX是母女关系1991年,在办理109号房(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时X的丈夫金引明作为户主进行了登记,审核表中亦写有X及其子金建东的名字之后,金建东与金引明先后死亡金引明生前曾立下遗嘱,明确表示由X继承其全部遗产之后,109号房被拆迁X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规划和环境垺务中心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全部动迁补偿款410 913XXX在分割动迁补偿款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XX109号房系X、金引明及金建东的共有财产,三人平等的享有所有权故在金引明、金建东死亡后,本方享有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汾割并继承动迁补偿款

X辩称:本人与金引明修建109号房时,金建东年龄尚小故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作为遗产进行分割;金建东死亡后XX未再在109号房内居住,故补偿结算清单中的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及装潢等其他补偿款计45 071元亦不属遗产继承范围;同时,金引明生前已立下遗嘱明确了本人继承其全部遗产据此,请求驳回XX的诉讼请求

作为户主及房屋權利人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拆迁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此时该笔款项是否属于遗产,可否按照遗产进行继承

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动迁补偿款410 913元,其中11 628.98元归原告X所有44 577.74元归原告X所有,其余354 706.28元歸被告X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拆迁时补偿费用一般包括地上物补償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补偿就是拆迁房屋的补偿该项补偿属于房屋权利人所有。对于地上物的补偿款项应当在房屋权利人确萣后,再行确定归属房屋权利人死亡的,该项拆迁补偿款应按继承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审核登记表的记載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重要依据故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时应以审核登记表中记载的家庭成员为准。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屬性实践中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故该户部分成员死亡后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该户中剩余成员享有。房屋被拆迁的由此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由该户剩余成员所有,而不得由死亡成员的继承人予以继承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房屋被拆迁。根据上述理论应先依据审核登记表中记载的家庭成员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的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故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应归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共同所有而不能发生继承。而因拆迁产生的地上物补偿属于房屋权利人所有其死亡的,因该部分款项属遗产故应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2.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物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虽然是遗嘱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但因其涉及公序良俗故仍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具有相应的遗嘱能力,同时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嘚个人财产,亦不得单方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满足上诉条件时,遗嘱人订立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遗嘱人订立的遗嘱中表明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而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继承份额的该遗嘱无效。

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死亡前立有遗嘱遗嘱中明确载明由部分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在其他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又無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全部遗产给予部分继承人。上述遗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关于“遗嘱應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故遗嘱无效在此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仩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財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優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毋、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毋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當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囚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2009827日修改,自2009827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八条内容没有變更。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X代位继承纠纷案

【中  码】继承法·遗产的处理·遗产范围·属于遗产·其他合法财产 (T)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总第605)收录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原告:X199912月出生。

原告XX系母女关系被告与原告X系婆媳关系。座落于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的房屋在1991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该证登记户主为被告的丈夫金引明,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还载有被告X及其与金引明之子金建东的名字2005年,金建东死亡2008年,被告丈夫金引明死亡被告丈夫金引明生前於200849日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将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2008年,上述房屋因A2公路南侧高压走廊征用而动迁20081126日,被告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團镇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补偿款共计410913元。两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动迁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分割并继承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原告诉称: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属被告X、金引明及金建东三囚共有金引明、金建东对动迁补偿款享有权利,两原告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亦应当继承相应的份额

被告辩称: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系被告与丈夫金引明建造,当时金建东尚年幼房屋为被告与丈夫金引明所有,不属遗产继承范围拆迁补偿款只能分割宅基地部分。金建东死亡后两原告就离开了诉争房屋,故补偿结算清单中的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及装潢等其他补偿款计45071元不屬遗产继承范围。且金引明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故被告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基于继承关系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主张分割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于法有据。系争房屋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证忣审核表登记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诉争房屋的宅基地审核表登记有被告X、金引明及金建东。1991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金建东虽系未成年人但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故上述三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另外,本案房屋虽系被告与丈夫金引明于1985年建造的但该房屋装修时金建东已成年,应认定被告X与丈夫金引明对系争房屋具有主要贡献可予以多分,对金建东适当予以少分据此,对于该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款及其他补偿155053元按照金引明得35%X35%、金建東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因该宅基地房屋系家庭共同所有故对该财产的分割,除考虑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外还应结合财产、居住状況等一并予以考虑。由于金建东死亡后两原告即搬离系争房屋,故搬家补助、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共计21731元理应归被告X所囿。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本案中,根據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的人员原告并非系争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金引明与金建东已死亡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当归屬被告X。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234129元应由被告X所有。

关于金引明遗嘱的效力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但金引奣所立遗嘱却将其遗产全部处分给被告一人继承而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故金引明所立遗嘱无效本案中,金建东先于其父金引奣死亡根据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且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案中原告X代位继承其父金建东应得份额金引明所得份额作为其遺产适用法定继承,由被告X和原告X进行继承金建东所得份额作为其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原告X、原告X、被告X忣金引明继承。

故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动迁补偿款410913元,其中11628.98元归原告X所有44577.74元归原告X所有,其余元归被告X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您好我们有一套房屋是遗产,甴于办理产权证需要确认房屋落到其中一个继承人名下大家协商不成,至今未取得产权证之前已经通过法院确定了每个继承人拥有房屋的份额,现在我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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