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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nbsp都说爱情使人盲目如果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房时没有约定好权属,后很可能会发生纠纷广州小伙阿豪爱上了同事珊珊,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并以奻方名义登记。然而正要步入婚姻殿堂时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nbsp&nbsp&nbsp&nbsp两人曾于2012年同居期间以珊珊的名义购買了广州市南沙区某处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65055元,首期付款为205055元阿豪出资15万元,余款55055元由珊珊支付珊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6万元。

&nbsp&nbsp&nbsp&nbsp值得注意的是阿豪曾委托单位将其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资收入115072元直接划到珊珊的银行账户内。分手后阿豪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还上述工资收入

&nbsp&nbsp&nbsp&nbsp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对房屋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96万余元南沙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阿豪与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被告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被告珊珊继续支付,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补偿款元驳回原告阿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nbsp&nbsp&nbsp&nbsp主审法官、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表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归珊珊与阿豪共同所有。

&nbsp&nbsp&nbsp&nbsp首先购买涉案房屋时,珊珊与阿豪处于恋爱关系并已生活居住在一起双方形成同居关系的事实。其次从购买涉案房屋的时间点、房屋的支付方式,结合购房前后珊珊与阿豪的同居关系可以认定该涉案房屋系阿豪与珊珊共同决定、看房,并共同出资购買是双方达成的合议。

&nbsp&nbsp&nbsp&nbsp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珊珊一人名下并以珊珊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是首期款的大部分由阿豪直接支付双方恋爱期间,阿豪全部工资由珊珊保管支配可见该房屋系共同购置,在双方分手前阿豪也实际承担了该房的房贷支出

&nbsp&nbsp&nbsp&nbsp综上,一审法院認定该房屋归双方按份共有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广州中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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