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邓某入职北京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岗位为施工员工作职责主要为指挥和安排现场施工。2015年5月14日邓某在某项目的施工现场指挥挖掘机司机施工时,将地下电缆挖断后建设公司中请劳动仲裁。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至一审法院,以邓某工作失职为由请求鄧某赔偿损失元(包括抢修费47017.95元、律师费16770元,以及被工程监理公司罚款50000元)
一审判决:邓某向建设公司赔偿抢修费47017.95元及工程罚款50000元。邓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邓某向建设公司赔偿19403.59元[(50000元+47017.95元)X20%]。
劳动者赔偿公司损失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如果因为自身过错,违反用人单位嘚规章制度导致用人单位受有损失的,劳动者赔偿公司损失应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但同时应考虑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赔償公司损失的主体地位差异在抵抗风险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赔偿公司损失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用人单位在从事经营的过程中,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的经营风险在损失较大时,不宜由劳动者赔偿公司损失承担全部损失用人单位自身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本案中邓某作为施工员,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单位规定有违工作职责,导致建设公司存在损失其应对建设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建設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其应承担用工过程中相应的经营风险,不应全部由劳动者赔偿公司损失承担故二审酌定劳动者赔偿公司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