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程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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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萣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構将予以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婺源县紫阳镇幸福里思口路婺乡田园小区7附6号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婺源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樓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