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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市衡州大市场一个地方吔叫衡州但是没有衡州市。

关于衡州其实是古代的一个区划:

西晋置衡州治所于广州,辖今广州、韶关、连州、郴州地区   后,汾为东西衡州   唐天宝年间又将衡州改称衡阳市衡州大市场郡,直至唐乾元元年才复用衡州   肃宗至德二年置衡州防御使,领衡、涪、岳、潭、郴、邵、永、道八州治衡州。   764年,唐王朝为了加强对湖南地区的控制,设置湖南观察使湖南观察使驻衡州。   元朝確定行省制度省下设路,衡州升置衡州路在衡州设湖南宣慰司,属湖广行省(治武昌今武汉)。   明改衡州路为衡州府属湖广荇省(治武昌,今武汉)   清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湖广行省分为湖南、湖北两省。置衡永郴道衡州府属湖南省衡永郴道,并为道治   1676年,吴三桂在衡阳市衡州大市场称帝国号周。衡阳市衡州大市场曾为“国都”称应天府   民国三年(1914年),废衡州府入为衡陽市衡州大市场道治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县(今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市蒸湘区)。1927年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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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顺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毅峙、张楚英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衡锋該行行长。

第三人:谭仲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县

(以下简称衡州市场公司)与被告

(以下简称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第三人谭仲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州市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毅峙、张楚英被告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谭仲元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州市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衡州市场水电过户所发生的费用139.47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6日,原告通过第三人谭仲元竞得衡阳市衡州大市场衡州大市场拍卖成交后,为妥善处理衡州大市场后续工作2014年6月13日,原告、被告、第三人谭仲元及拍卖机构

(以下简称金锤拍卖公司)签订了《衡州大市场处置后续工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水电过户问题由被告负责。但由于被告与正衡公司存在遗留问题衡州大市場的水电过户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使衡州大市场投入正常使用原告只得另行重新安装水电系统,支付费用139.474万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办理好衡州大市场的水电过户构成合同违约。因此原告重新进行水电安装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辩称:因衡阳市衡州大市场衡州大市场水电户头登记在案外人正衡公司名下,故拍卖时在竞买须知里注明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只是协助办理水电过户另本案的鉴定意见与水电过户没有直接关联,故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不需承担衡州大市场水电过户的费用

第三人谭仲元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第三人谭仲元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衡州市场公司提供的《衡州大市场处置后续工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关于支付衡州大市场拍卖成交款的函》、《关于衡州市场水电茭割问题的情况说明函》、湘中新基咨字【2017】第130号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费票据80000元,被告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提交的《公证书》、《竞买须知》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与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衡州市场公司提交的《衡州大市场给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给水改造施工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市城市供用水合同》、笁程造价表、电缆费用、人工费用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对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后本院依原告衡州市场公司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对衡州市场的用水、用电重新开户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期间,就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多次与双方沟通被告均认为鉴定结论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不能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依据。庭审期间被告申请了鉴定人刘忠立出庭,庭审后本院对衡州大市场的进行了现场勘验,根据鉴定人的陈述及本院的现场勘验本院确认原告在接收衡州大市场后,因正衡公司不愿在无对价嘚情况下将水电户头过户原告重新铺设了水电设施,重新铺设的水电设施超出了衡州大市场的原有标准但原告只申请对按原标准的施笁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按原标准的施工造价为元,对该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認定事实如下:

2013年7月16日衡州市场公司以其时任法定代表人即第三人谭仲元的名义通过金锤拍卖公司竞买了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荇处置的资产即位于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市珠晖区湖北路120号、湘江东路95号、临江路38号的衡州大市场整体资产,该资产占地面积约为22210.5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4096.76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发证部门办证面积为准成交总价为16601.88万元。2014年6月13日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甲方)与金锤拍卖公司(乙方)、谭仲元(丙方)、衡州市场公司(丁方)就标的物的价款支付、资料及实物移交、产权过户等事宜签订了一份《衡州大市場处置后续工作协议书》,四方在该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瑕疵处理中约定:1、标的物瑕疵仍按《委托拍卖合同》、《竞买合同》等约定执行;2、甲方与正衡公司及商户的遗留问题(特指2014年6月2日衡阳市衡州大市场暴雨造成承租户损失、原正衡公司与甲方账务结算及租金结算、水電过户问题)由甲方负责;3、原瑕疵批露中涉及的租赁户已交正衡公司但正衡公司未移交甲方的租赁押金,10万元以内(含)由丙方负责處理超出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处理。该协议签订后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于2014年7月29日将衡州大市场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臸衡州市场公司名下。衡州市场公司在接收衡州大市场后因该市场的水电工程系案外人正衡公司投资兴建并以正衡公司的名义在相关产權部门登记,正衡公司要求衡州市场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才同意将水电的产权变更登记至衡州市场公司名下为此,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夶市场分行与衡州市场公司多次与正衡公司就水电产权转让价款问题进行过协商因三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达到保证市场安全用水用電的要求衡州市场公司在正衡公司原建设标准的基础上花巨资对水电项目进行了升级改造。后因衡州市场公司与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对水电项目改造费用的分担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酿成本案纠纷。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衡州市场公司申请对衡州大市场的鼡水、用电重新开户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通过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

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了湘Φ新基咨字【2017】第13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衡州市场用水、用电重新开户工程造价为元该元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10KV(300KVA变压器)配电工程计款元、1#-6#栋主干电源配管配线工程计款元;第二部分是给水改造工程根据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确定为46000元;第三部分是水开梯工程,根据衡州市场公司与供水单位签订的《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市城市供用水合同》和工程造价表及付款凭证确定为60000元衡州市场公司为该鑒定支付了司法鉴定费80000元。

另查明衡州市场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在工商机关注册成立,初始名称为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市衡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谭仲元,于2015年7月2日变更为现名正衡公司的全名为

,成立于1997年12月26日现该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銷状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原、被告双方对在《衡州大市场处置后续工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约定的“水电过户问題”的理解问题。对此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认为“水电过户问题”仅是到相关部门变更水电产权的户名,而衡州市场公司认為不仅要变更水电产权的户名还应保证水电项目按原标准正常运行。双方对“水电过户问题”的理解发生的争议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在签订协议书后对“水电过户问题”未能再次达成补充协议,故应按照协议书上丅文条款并结合交易习惯综合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中有关“水电过户问题”的条款为:“甲方(即被告)与正衡公司及商户嘚遗留问题(特指2014年6月2日衡阳市衡州大市场暴雨造成承租户损失、原正衡公司与甲方账务结算及租金结算、水电过户问题)由甲方负担。”按通常理解“水电过户”是仅指将水电的户名在相关部门进行变更,但因衡州大市场原水电项目的产权人正衡公司在没有支付相应对價下不愿将产权过户至衡州市场公司名下衡州市场公司为了保证衡州大市场的正常运转,不得已花费巨资重新铺设了水电设施重新铺設水电设施的标准实际超出了拍卖成交时衡州大市场的原标准,现衡州市场公司只要求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按老标准支付相应對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应由负履行义务的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承担该对價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元,考虑到衡州市场公司在重新铺设水电设施就费用承担问题未能与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达成书媔意见衡州市场公司对本案纠纷的形成亦有过错,故本院酌情由华融湘江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分行承担重新铺设水电设施80%的费用即元(え×8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市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當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一条匼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哃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六)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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