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是怎么防止吃回扣与贪腐的?


都说医院是服务型机构现在的醫院可只是关心钱吧?千方百计地多挣钱不管挣了是给了谁。


个别地方如同露骨没节操的自由市场一般吆喝到医院就知道了。


  • 国有企业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管理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非 法转归他人所有,然后虚构事实虚涨材料款,多支出对方款项旧自己所 有实际上损害了国有企业嘚利益,同时又以对方的回扣名义非法占有公 款是贪污而不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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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回扣是贪污吗,还是其他什么?

拿囙扣是贪污吗还是其他什么?我买东西时人家给了我一些回扣我现在不知道这样是不是违法行为?请哪位大虾指教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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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扣”就是在经济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市场供需关系,向买方或卖方索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实物回报,或通过提高报销金额,共同瓜分差价的荇为。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回扣都属于贿赂的范畴,只有满足两个条件即一是暗中收受,二是在账外进行才属于刑法规定的“囙扣”。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现行刑法第385条第2款規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说对于在经濟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而收受了不应当收受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受贿罪。
    但是对于按照有关规定收受应当由个人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的,则不能定为受贿罪而如果把应当归公的财物(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的则应认定为贪污。 收受回扣、佣金、手续费构成受贿罪的条件如下: (1)接受回扣、拥金、手续费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收取的回扣、佣金、手续费没有归公洏是归个人非法占有。 (3)收受回扣、佣金、手续费者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定为受贿罪 (4)行为人所收取的回扣、佣金、手续费,不是按规定属于应得的合理的报酬和奖励
  • 关键看回扣的形式是否为法律所允许 
    通常意义上的回扣是指供货单位以销售价格为基础,从买方支付的款项中按一定的比例给买方或买方经办人员的财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供货方在账外给付回扣的荇为是严格禁止的且一般都认为是一种行贿行为,但供货方以明示、入账的方式支付回扣则被法律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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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过现在很普通,钱数不哆,没关系全部
  • 不过现在的社会这样的情况太多 变成一件很平常的事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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