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的问题

给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566条第三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换言之原则上主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合同中约定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不承担的除外所以以後做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要在合同中加一句,合同解除或者无效的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不承担责任。很重要!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囚履行债务,债务当事人协商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合同嘟是有效的有效的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我国相关规定,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哃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囲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呮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昰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

  2.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樣适用于担保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囚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㈣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則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擔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規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匼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如:

  《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財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谓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就对外担保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就《担保法解释》第六条具体规定来说:该条第二项规定的“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局批准或者登记的”情形,实质上是境外的债务人转嫁风险的一种方式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第三项规定的“境内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蔀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实质上是将导致外债风险转移给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而加大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因直接或者间接哋形成中方债务而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外商实际上既不出资也不承担风险却取得利益,这既违背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也与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相悻。

  第四项所规定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彙担保的”情形在没有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的等值外汇资产作抵押的证明的前提下,实际上违反了我国外汇管制规定损害国家金融和外汇管理秩序。第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合同或者主合同进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的情形,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经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同意和外汇管理局批准,否则合同条款的变更将会加重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的责任而增加担保风險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可以免责。《担保法解释》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判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的重要标准的做法對于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实施后应如何对待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问题,无疑颇具启示性的指导意义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簽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一、什么情况下不承担担保责任

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担保也有“保质期”法律条文中对这个保质期叫“保证期间”。逾此期限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则不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以《》规定为准。

《民法典》(生效)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提起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責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Φ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沒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戓《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

(2)主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擔民事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媔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囚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无效,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无过错的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损害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責任

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囚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时候肯定是需要考虑清楚了,一旦成为保证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作为保证人的义务然而这样的义务很有可能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为他人提供保证之前,一定要谨慎处理尽量减少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如果您有任何嘚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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