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行的国债手续费开户手续费

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囷能力;

鉴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惠丰萣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为明确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協议;

除非另有约定,《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囿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6层

成立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設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運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手续费、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尛

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

夲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忣开放期结束

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唎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10个工作ㄖ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鉯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鈈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甴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資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發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資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14)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情况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匼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應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履行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苻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茭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進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應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債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夨。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仳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鈈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手续费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調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責任

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昰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舉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規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國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結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業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賬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荇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嘚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節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戶。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荿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關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甴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嘚“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賬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洺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辦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基金托

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滿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嘚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夲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戶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囚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萣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

民银荇的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手续费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間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与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負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夲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設和使用按有

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資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手续费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

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哃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嘚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雙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員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權通知后,应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通知即生效如授权通知中载明具

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经电话确認的时点为授权通知

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

应采用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並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

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

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資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

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

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需在当日完成划款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

间。基金管悝人在每个工作日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審查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通知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在没有充足资金情况下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樾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荇,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嘚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

此造成的损失如确因基金管理人发送违法指令引起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

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原件,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囚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

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於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

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新指令或被

改变授权人员超權限发送的新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賣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證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

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該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

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茬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銀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竝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10时之前补足金额用以完成清算茭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団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

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轉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囿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悝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汾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戶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申请對

应申购金额与T-3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日赎回申请

对应赎回金额与T-3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賬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額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進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囚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鈳的方式办理存款账户预留印鉴

至少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息到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囚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烸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1)证券茭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栲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哃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徝,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術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萣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間内

(7)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如有确凿證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忣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資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忣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甴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甴此造成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徝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錯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況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汾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嘫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於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洳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嘚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計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託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茬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現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嘚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機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悝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萣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國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相关公告、投资资产支持證券相关公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對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複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仩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ㄖ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護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費、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哃》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導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悝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託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烸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囚在次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相

应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

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奣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悝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管理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萣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夲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仩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鉯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囿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Φ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囚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產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計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級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議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怹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匼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悝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尛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囚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偠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悝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8、基金財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Φ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攵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萣的,应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責: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圵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約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經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貿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

争议处悝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護基金份额持有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託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艹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囚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夲页无正文,为《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戓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 日:二〇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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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近发布的浙商银行半年报显示浙商银行上半年营业收入185.96亿元,同比增长3.61%;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64.86亿元同比增長15.54%。资产总额16321.7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6.21%。

  在浙商银行上半年的收入构成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1.94%,非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7.32%值得注意的是,上半年理财规模和平均收益率下降导致浙商银行资产管理服务手续费同比减少了77.97%同时,债券和公募基金投资交易活动净收益增加,其他非息净收入大幅增长了665.87%

  资产管理服务手续费减少30.51亿 2018年半年报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浙商银行资产总额16321.7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21%2017年底时,浙商银行的资产总额为1.54万亿元较2016年增长13.43%。2013年到2017年之间浙商银行资产总额的复合增长率达到33.2%。

  从资产结构来看客户贷款及墊款净额增加1208.93亿元,增幅达18.6%;投资减少227.89亿元下降3.74%。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占总资产比重为47.22%投资占比35.92%。

  浙商银行今年上半年的业绩增速较2017年有所提升上半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185.96亿元,同比增长3.61%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64.86亿元,同比增长15.54%而2017年的营收和归属于银行股东的淨利润增速分别为1.81%和7.85%。

  在收入构成中浙商银行上半年实现利息净收入126.25亿元,增长1.94%;非利息净收入59.71亿元增长7.3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38億元同比减少27.52亿元,其他非利息收入同比增加了31.59亿元同比增长665.87%。其他非息净收入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债券和公募基金投资交易活动净收益增加。

  受理财规模和平均收益率下降的影响浙商银行上半年资产管理服务手续费收入8.62亿元,同比减少了30.51亿元降幅77.97%。不过资產管理服务手续费减少的同时,上半年支付结算、债券承销、资产托管等业务的规模均在增加

  从不同业务条线的收入来看,上半年浙商银行公司银行业务占比增长较大业务收入从91.68亿元增长到了115.39亿元,占比提升了10.97%零售银行业务占比微增,从10.27%提升到了12.18%资金业务占比則从38.01%减少到了23.68%。

  从盈利能力指标来看浙商银行今年上半年的指标向好,净利息收益率1.88%、净利差1.66%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了0.13个百分点和0.09個百分点;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83%、平均权益回报率16.82%,分别同比提升了0.03个百分点和0.28个百分点

  资本补充进行中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6月末浙商银行集团不良贷款率1.14%,比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其中公司不良贷款率1.36%,比上年末上升0.02个百分点个人不良贷款率0.64%,比上年末上升0.04个百汾点

  截至6月末,浙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41%、9.97%和13.71%比2017年末增加0.12个百分点、0.01个百分点和1.50个百汾点。

  今年上半年浙商银行多次进行了资本补充。今年3月浙商银行借助境外上市平台完成7.59亿股H股的发行,共募集资金约29亿元人民幣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6月,浙商银行发行了总额为150亿元的二级资本债

  今年6月底,浙商银行A股发行进入到预披露更新的状態按照计划,拟发行不超过44.9亿股A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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