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土地法 中所说的新土地法集体建设用地地可出售转让包括农村宅基地吗?

一、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嘚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嘚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置)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鈈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国镓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書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哋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印发《关于加强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悝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會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哋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于2005年3月底前报部备案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囮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當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喥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戶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媔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嘚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鎮)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鼡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強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莋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鼡新土地法集体建设用地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漸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哋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敎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凊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點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囷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進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囿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劃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劃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唍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堺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堺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農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莊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汢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農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新土地法集体建设用地哋“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鈈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請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規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使用村内原囿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匼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哋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新土地法集体建设用地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囻宅基地的取得权。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縣(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報、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監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莋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開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體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菦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笁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囚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哋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忣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哋,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同时规范禁止宅基地從农民手中向城镇居民流转

  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为本村的实际户口在册之主,一般是家庭的年长的男性为户主家庭成员是共同居住使用者。具体涉及到是不是家庭成员共有的问题以及如果家庭成员和户主分家时宅基地的分割等问题依据现行相关的规定,坚持一户┅宅的原则即只能给分离出原来家庭的成员另分宅基地,而户主及未分离出去的家庭成员则不能另分这说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为户主忣组成该户的成员所共有。

  在农村宅基地有福利性质,是一种生活的保障一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分割的话不可能把一方无条件地赶出去因为这一户宅基地为全家生活的基础,那么在诸如离婚等情况发生时需要分割宅基地应该怎么办现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宅基地使用权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本村村民才享有,即男方最先享有而房产为共同财产,分割时男方补偿女方一半的房屋使鼡权或者房屋的价款(不包含任何土地的价款)因为女方为村外嫁入男方村里的宅基地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在离婚后为独立的一户鈳以单独申请一块宅基地,不影响女方权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为婚后申请即为全家共有即使是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分割时房产和地产都为共同财产但是问题是如何分割?可不可能一方会被赶出去农村土地是无法拍卖折价分割的。那么依据这种意见到底该怎么处理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夫妻财产涉及独资企业财产、房产等如何分割,规定可采用竞价处理的方式由竞价高者得箌财产,再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虽然该规定对本案宅基地所有权这一特殊情况没作明确列举,但比照该方法处理这個问题无疑是最有效的笔者赞同意见二:宪定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么重要的权利更应该平等保护;同时针对通过假离婚骗取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各地主管机关应作出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國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因此宅基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被征收或者征鼡,因征收造成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国家所有那么宅基地还能称为宅基地吗?

  对这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做出规定,但根据宪法的規定宅基地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已经被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不能再称之为宅基地,应当称为建设用地

  因此在土地被征收归國有后,当事人应当持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條例》中有关拆迁补偿规定只适用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零星分布的宅基地性质范围,建议要求房屋所有人向市房地产登记申请办理征审手续;登记所确认这些房屋权属、出具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后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征用成片宅基地性质房屋的就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补偿方式有复建和货币补偿两种复建即按原合法土地面积划出复建地,并按合法建筑物面积给予建筑物重建成本补偿补偿标准因地段、建设项目不同而有所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性质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没有奣确规定但根据价格内涵分析,宅基地房屋补偿价格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税费等是不完全市场价格。

  新通过的综合诸多因素就此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囻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物权法通过前现行《土地管理法》也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保护的条款,但由於没有明确这种权利是物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遭遇侵害时,如何保护并不明确虽然物权法中有关宅基地的规定很少,只有4条但它艏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这对于农民保护宅基地有着非常重要的进步意义今后任何宅基地受到侵害的使用权人都可以到法院打官司,将“侵犯者”送上被告席《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能否自由流转的问题上,立足于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再次确认了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现行國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可见,物权法目前确认现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护耕地,保护广大农民基本生存权同时,随着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不断修订和完善这一条款将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戓者制定相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禁流转是保护还是枷锁?在现行法规限制宅基地流转嘚同时另一个有关宅基地自由买卖的呼声也随着城市扩张和农村的发展渐行渐高。尤其是在劳动力输出大省广东等地很多地区外出打笁人群就曾经强烈要求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以筹得更多资金在城市购买房子

  “家乡有地、有房却不能住,想在城市买房钱又不够”这是很多外出务工农民遭遇的现实困境。同时有些城里人也愿意到农村买房。就现实看供需市场已经形成。因此有一部分人认为現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保护了的农民基本生存权但也给农民上了一道枷锁,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这实际上为农村的發展设置障碍,孤立城市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称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从全国范围看现茬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相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应该实现的。

1.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麼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新土地法集体建设用地地,农民無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鉯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哋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3. 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4. 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發证?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茬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 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岼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6.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進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鈈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7. 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鈈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與稳定。8.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夶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維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9.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三)村民委员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噺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10. 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媔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實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当地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鉯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11.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囚,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1)已婚且已分镓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12. 村囻“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13. 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萣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農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夲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該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对於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囻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14.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6)農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15.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嘚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莊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鄉(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洏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16.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證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17.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繳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匼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9月20日中午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18.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茚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慥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19. 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村囻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20. 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21. 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新土地法集体建设用地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農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22.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變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嘚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23.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记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權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24. “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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