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欺骗的形式从骗银行贷款款两个亿抵押货物是15000吨实际库存只有500吨这种情

庭审现场京华时报记者 赵思衡 攝

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福鑫公司)酒水滞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为去库存以公司为担保,说服下游经销商向骗银行貸款款并承诺用贷款还货款。后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款百余家经销商获知实情后举报,徐某被指控涉嫌骗贷1.4亿余元昨日(9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据指控,自2012年起因受市场环境影响,海福鑫公司销售量持续下滑资金紧张。为维持经营今年51岁的徐某以海福鑫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徐某隐瞒其公司的经营及负债状况,说服其下游经销商向骗银行贷款款并承诺商户先订货销售,再用贷款还货款其公司担保,若订购的酒水卖不完则可退回海福鑫公司,如能销售则可用货款顶贷款,海福鑫公司负责支付银行利息

指控称,自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一年间海福鑫公司以张先生、刘先生、崔先生等108家商户的名义,先后向中国民生银行、广發银行及包头商业银行、平安银行及北京乾元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4亿余元这些贷款均进入了海福鑫公司的账户,并用于公司日常經营、偿还公司贷款及利息等

2014年10月,因资金链断裂海福鑫公司不再向银行还款,且停止向商户供货后来,百余家商户举报被骗贷2015姩8月18日,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海福鑫公司及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骗银行贷款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海福鑫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对所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徐某对此也不持异议,但其两名辩护律师则做无罪辩护

据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海福鑫公司1997年5月26日在海淀区工商局注册成立紸册资金8000万元,主营酒水业务主要是红酒和白酒,是中粮集团下属的中国食品北方销售公司红酒销售的华北地区及东北地区的总代理

2010姩、2011年是海福鑫公司生意最好的两年,员工最多时有1100多人酒水销售每年有5个多亿。但从2012年开始公司酒水销售下滑了30%以上,到了2013、2014年公司销售下跌了一半多,员工也只剩下二三百人

因酒水滞销,公司销售网点多费用太大,又受国家政策及外部环境影响高端红酒及皛酒销售不出去,销售业绩大幅下滑资金周转极度困难,且又要偿还大量的贷款和借款及高额利息公司资金链断裂,在2014年9月初完全處于停滞状态,至案发公司欠款约8亿元

至于以下游商户的名义向骗银行贷款款,徐某当庭称银行和商户都知情“公司库存多,和商户關系又好为了共渡难关,我们采用让商户在淡季先下单订货并由海福鑫公司做担保,以商户名义向骗银行贷款款将贷款直接打入海鍢鑫公司账户,商户订货后卖了货可以直接还贷款,卖不完的可以退货但资金链断裂后,公司无法偿还贷款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还紦我们在香山库房的库存给抢走了这才导致公司无法还贷。”徐某称就库房被抢事件,他已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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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诉(2013)10号起诉书对被告人郭某的指控辩护人认为,或与本案事实相悖或与卷中证据相左;或法理不通,或法律依据不足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詐骗罪。现分别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起诉指控“2009年末至2010年11月兴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已经洇巨额外债而陷入停产,公司房屋、土地、机器设备既做抵押又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购买玉米原料为由,通过伪造政府、工商局、国汢局、房产管理处、公安局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房屋他项权证、动产抵押登记做担保,与銀行签订了一年期人民币1千万元的借款合同骗取银行1千万元贷款。所获资金被其用于偿还公司陈欠7196660元其余部分被其个人挥霍。”以上關于贷款诈骗罪的指控存在以下问题:

一、贷款时间的表述不够严谨

本案贷款的时间不是2009年末至2010年11月,而应是2009年末至2010年6月或7月因为,銀行与兴州公司贷款合同签署日期是2010年6月22日贷款期限一年。放款日期是7月13日纠正日期的意义是,2010年11月4日兴州公司的法人亦即本案被告郭某,被涉嫌违法办案的某分局带走后被拘留。也就是说银行放款才111天即不足贷款期限的三分之一时间。离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還有254天。如果以法律规定的放款日期计算还有275天。法人代表郭某即被羁押致使公司经营雪上加霜,支撑十分艰难本指望贷款翻身的企业,还款无望终至破产。你可以说郭某不被羁押,兴州公司也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但是,不要忘了这种说法仅仅是推断。该推斷已经被无情的事实所否定最为可怕的是,这种推断是有罪推断为刑案所忌讳。

二、起诉书关于郭某贷款诈骗罪的指控即是明确了夲案是被告人个人犯罪,而非是兴州公司的单位犯罪此项指控存在严重缺陷

涉案一千万贷款是兴州公司法人贷款,还是兴州公司法人代表郭某个人贷款或者说是郭某以兴州公司为幌子的个人贷款。起诉书的指控过于笼统、过于模糊、过于暧昧这个问题十分有必要明确、明晰、明白。因为它直接涉及本案被告人罪与非罪,直接涉及本案的此罪与彼罪在这个问题上绝不可张冠李戴、似是而非。

首先看起诉书的逻辑瑕疵和矛盾之处。起诉书说兴州公司法人代表郭某,在明知公司已经...情况下通过伪造...,向银行提供虚假担保与其签訂了借款合同,骗取1千万元贷款令我们不解的是,本来是郭某个人骗取贷款还非得论述说在明知公司已经...情况下,做什么有此必要嗎?如果是个人骗取贷款显然没有如此表述的必要。因此本案谁在贷款,是法人兴州公司还是个人林国栋。我们因此有理由怀疑

其次,看起诉书违背事实之处卷中证据显示,贷款合同是银行与兴州公司签署被告人仅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已。另外(2011)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原告是银行被告是兴州公司。这个白纸黑字、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否定不能视而不见。与此调解书相關的执行裁定也非常明确申请执行人是银行,而执行的是被申请执行人是兴州公司执行的标的是兴州公司法人的财产,绝不是本案被告个人的财产如果将被告人定成贷款诈骗罪,必会出现巨大的笑话在民事上,银行即将执行圣源兴州公司法人财产起码已经参与破產清算;在刑事上,又就同一事实、以同一理由、用同一法律关系指控兴州公司法人代表今天的被告构成贷款诈骗罪,老百姓所说的“┅枪俩眼”的事情不应该出现在严谨、严肃的法律上。

第三起诉书已经明确取得贷款后,被告人还公司陈欠7196660元在此,有关还陈欠的說法和具体数额的异议暂且不论。被告人个人绞尽脑汁、铤而走险骗取的贷款绝大多数用于了还兴州公司的陈欠,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實这怎能不令人生疑。即便是按照起诉书的说法还公司陈欠的数额已达7196660元,占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二还强如此的数额比例还了公司陈欠,还能认定款是给被告人个人贷的吗不能,且不应该反过来说,如果被告人没有点滴用于经营如果7196660元都用于了个人挥霍、用于了從事违法、用于了高风险投资,终至不能还款我们尚可以说,法人代表郭某以兴州公司法人为幌子骗取了银行的贷款。现有的、已经查清的事实和证据我们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明确的说这样的结论,难以使被告人口服心服的接受改造兴州公司法人代表郭某,以欺骗的手段取得了银行的贷款这是无可争议的,任何人的雄辩也改变不了的事实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骗银行贷款款,就必然构成贷款诈騙吗显然不能,因为这仅仅是取得贷款的方法、行为、手段而已其动机、目的、罪过及去向还不能明了。但是辩护人也无意回避的昰,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且给银行带来较大损失,完全符合刑法典第175条骗取贷款罪规定假如适用第175条这个条款,将被告人定罪即使顶格量刑,她也会哑口无言不是吗?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问题的要害是刑法典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只能是自然囚犯罪单位不构成本罪。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仅仅因此,公诉机关就起诉公司法人郭某构成贷款诈骗罪辩护人认為,不可能!公诉机关不可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单位不构成的犯罪,执行单位意志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可能构成此罪可见,本案必须分清究竟谁贷了款或者说款究竟是给谁贷的,意义甚巨

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有人说郭某就是兴州公司兴州公司就是郭某。此种说法能否站得住如果这种说法能够站得住脚,必须认定本案郭某的行为符合(1999)法释14号即有关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囚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本案显然不符合此种情况。也没有证据证实

单位犯罪的实质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使用。本案应该说基本符合第一,贷款合同标明的以单位兴州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第二、所贷款項至少有7196660元被兴州公司使用。第三、假如其余款项被被告人挥霍的指控可以成立是否是认定本案个人犯罪而非公司犯罪的理由。更何况起诉书认定的其余被郭某挥霍没有任何依据

在此,有必要重温最高法的指导者对这个问题的论述。(1)、周道鸾与张军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第316-317页“认定贷款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3、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騙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法(2001)8号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三)2.的认定和处理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悝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貸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的刑事责任

三、关于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过于武断

(一)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1千万贷款的目的与已经查明的事实相悖,与其指控的事实相左起诉书已经认定,1千万贷款至少用于法人兴州公司7196660元辩护人认为,如此认定足以否定被告人对此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此,有必要考察被告人将骗取的贷款大部分用于兴州公司,不论是还陈欠还是经营被告人的目的是什么?是到期坚决不还還是尽力维持生产到期还贷。如果认定她有到期不还心里与她的行为不一致;如果认定她尽力维持生产到期还贷,还能认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吗显然不能。在以下两点本案事实的罗列中被告人极力苦心经营的事实会告诉我们她对这笔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认定本案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用以下尺度衡量。离开这一尺度都是妄谈,都是臆想都是武断。法(2001)8号最高法关於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金融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巳的供述,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毀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奣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黄太云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3朤第一版,第194-195页“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吔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高法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款项不能发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將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本案是否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辩护人在以下两点事实的铺陈中,我们必能得出否定的结论

四、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在明知公司已经因巨额外债而陷入停产,而骗取贷款的认定无法回避以下基本事实

(一)、从兴州公司用电量电费证明,2010年6月合計电费元;7月合计电费99100.77元;8月元;9月61022.7元;10月元。

(二)、庆隆司法鉴定所、庆隆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庆隆司法审字(2012)第002-2号第50页。2010年购入煤炭统计表

1、曹某2010年1月28日,2月26日3月20日,总计元;

2、王某5月12日,5月16日5月22日,5月25日总计元。

3、杨某5月25日,9月6日9朤25日,10月1日10月1日,10月3日10月20日,10月21日10月26日,10月29日总计元。

(三)、哈正会计司法鉴定所被告人以投资、借款形式吸收资金的司法會计鉴定报告书,第11页

2010年商品销售收入—淀粉价格抽查表1月15日,销售单价2050元林某元;7月5日销售单价2550元张某52.55吨,元;10月25日2880元晋江金帝え。

2010年原材料—玉米价格抽查情况1月13日,单价1170.00元819吨元;5月21日,单价1540元元;9月13日单价1840元,支付元;10月24日单价1550元418.41吨,支付大荒配送え(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现金支付)。

(四)、庆隆司法鉴定所、庆隆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庆隆司法审字(2012)第002-1号。委托鉴定事項:2、对兴州公司2010年6月22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收入、支出及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5页,经鉴定2010年6月22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的会计凭证进行鉴定收入合計129笔总金额元。其中产品销售收入元期间成本、费用合计元。其中产品成本为元期间利润总额元。经鉴定该公司2010年6月22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間持续经营。

(五)、辩护人对兴州公司2010年10月经营情况的粗略统计即被告人被羁押前的月份。

1、购玉米公司10月共开出收购玉米发票54张,累计票额元

2、购煤,112车882.75吨,结算金额元

3、办公及生产用消耗品价值,元

5、电费,10月合计元。

1、本月销售淀粉1596.15吨销售金额元,库存86.05吨

2、本月销售胚芽189.05吨,销售金额元库存26.90吨。

3、本月销售纤维216.25吨销售金额元,库存64.737吨

4、本月销售蛋白143.60吨,销售金额元库存27.74噸。

5、本月销售土粮13.05吨销售金额5270.00元。

6、本月销售炉灰303.058立方米销售金额22728.23元。以上款项共计元

(六)、郭某贷款诈骗案卷(十一)有韩某起诉书、欠条送玉米钱款15万2010年11月2日。判决书韩某此款已经申报破产债权。此是被告人11月4日被某分局警方带走前,卷中最后一次采购苼产原料的纪录可以明确的说,绝不仅此

五、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骗取交通银行1千万元贷款所获资金被其用于偿还公司陈欠7196660元,其余部分被其个人挥霍”有以下事实无法回避

(一)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取得贷款后至被羁押前至少支出722.2万购买玉米。(1)9月20日、25日10月24日,支付大荒食品配送公司50万;100万;64.8万。合计:214.8万(2)9月17日,支付李某40万以上数据源自侦查504万转账中。(3)兴州公司10月共开出收购玉米发票54张累计票额元。该数据源自辩护人提交证据三项合计722.2万.

(二)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取得贷款后至被羁押前至少支出109.1万購买原煤。仅杨某向公司送煤价值9月6日,9月25日10月1日,10月1日10月3日,10月20日10月21日,10月26日10月29日,总计元该数据源自郭某贷款诈骗案卷(十二)第0002130页。杨某没有起诉没有申报债权,推定兴州公司已经全部支付该款项

(三)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取得贷款后至被羁押前臸少支付电费30万元。该数据源自侦查504万转账

(四)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取得贷款后至被羁押前至少支付人员工资10月份26.5万元。该数据源洎辩护人提供证据

(五)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取得贷款后至被羁押前至少支出办公及生产用消耗品10月份18.2万元。该数据源自辩护人提供證据

(六)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取得贷款后至被羁押前其他费用支出不少于118.8万元。以下数据源自卷中隆庆司法鉴定报告(补充)。(1)燃油费2万元;(2)旅差费1万元;(3)其他费用25万其中10月13日,购车费10万元(4)通讯费,2万元(5)招待费2万元。(6)付运费30万元。(7)技术服务费4万元。(8)工资计提8月86033.00元;9月54706.00元。合计:元(8)食堂伙食费用,3万元(9)广告费5460元。(10)检修费31500元。(11)修悝费涂料明细合计17万元(12)修理费其他,5.4万元(13)装卸费36928.65元。(14)人工费11955.00元(15)修理费彩钢15500元。(16)医疗、律师费41798元。合计:118.8万え

以上六项合计:1024.8万元

以上数据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取得贷款后至被羁押前,贷款1000万719万还陈欠其余即281万被其挥霍,似有天壤之别泹有一个基本的法理我们都会认同,货币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货币不是不可替代物。用贷款还陈欠用自有资金组织生产,有何不可假如被告人全部用贷款组织生产,后果将会如何面对上面事实,任何假设都是没有意义的

六、起诉书关于“其余被其挥霍”的认定,存在严重问题

第一、起诉书上的“挥霍”一词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给张某买台二手车张某与公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张某本人缯否定而卷中有无数书证可以明确证实。买房问题据我们了解根本不是被告人本意。写到她名下的房产是为了办理本市户口。其支付钱款的原因是曾经欠人家钱除此而外,本案还有点滴所谓“挥霍”的影子吗

第二、“挥霍”一词,超出鉴定意见的结论用语鉴定意见的结论用语为:“各种消费占有”。本来鉴定人员没有搞清余款去向而生编硬造一词“各种消费占有”。公诉机关望文生义作出“挥霍”的指控。

第三、退一万步说我们认可鉴定中的“各种消费占有”,一词该“各种消费占有”也是超出了鉴定的委托事项。属於超委托鉴定

隆庆司法审字(2012)第002号,司法鉴定报告委托鉴定事项3、对兴州公司财务账目进行逐项审计,确定2010年7月13日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郭某、张某交给财务现金详情、总额。该报告第19页“综上该公司在骗银行贷款款1000万,其中郭某、张某提现496万交给财务人员239.1666万元,有256.8334萬元现金被郭某、张某以各种消费、支出占有”第29页鉴定结论表述为,“综上有256.8334万元现金被郭某、张某各种消费占有。”

第四、最为關键的是“各种消费占有”的鉴定意见明显超出鉴定机构法定资质且超出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嘚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構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依据以上司法解释衡量本案的鉴定意见,辩护人认为鉴定人员可以说,郭某、张某提现496万郭某、张某交給财务人员239.1666万元,有256.8334万元现有材料无法查清去向而鉴定人员的结论是,“综上该公司在交行贷款1000万,其中郭某、张某提现496万交给财務人员239.1666万元,有256.8334万元现金被郭某、张某以各种消费、支出占有”“综上,有256.8334万元现金被郭某、张某各种消费占有”辩护人认为,作出這一结论隆庆司法鉴定所、隆庆会计师事务所显然不具有法定资质该事项显然超出了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郭某、张某二人怎么进行的消费怎么实施的占有?怎么又消费又占有?辩护人至今想不通鉴定人员新造的词语即各种消费占有。什么是消费占有什么昰各种消费占有?

综上起诉书指控的挥霍一词,挥霍一事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挥霍一词在本案中的来源又十分可疑

七、被告人贷款111天即被羁押,这是本案无法回避的基本事实根据司法政策精神,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如果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应以貸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2001)8号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三)2.的认定和处理。犯罪是目湔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場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我们注意到以上文件已将“经营不善”作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之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贷款放款111天,郭某即被恣意介入经济纠纷的某分局羁押了被告人是经营不善吗?不是!而是余下的254天,她根本没有继续经营可能和机会历史不尣许假设。被告人如果不被错误的羁押如果企业继续经营,如果。。等等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羁押应当认定为本案是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还款。

八、思考本案对被告人贷款诈骗罪的指控有必要重温刑法修正案(六)设立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本意

《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黄太云著。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1986年毕业于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自1986年至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工作直接参与97刑法修订和以后的刑法修正案的起草和修改。

《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編》黄太云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第193页“刑法修正案(六)增加规定了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目的,诈骗骗银行贷款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掱段骗取银行的贷款。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獲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这类案件处理陷于两难境地,要么无罪要么重刑。有的案件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大损失由于不能定贷款诈骗罪,客观上造成了此类案件的高发趋势也危害到了金融安全。因此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建议删去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条件,并且增加单位犯此罪的规定”

“立法机关在认真研究的各方意见后认为: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将本属于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票据詐骗、金融凭证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等犯罪的规定无不从规定的主观要件或者从规定的具体行为特征上反映出詐骗犯罪的这一本质特征,贷款诈骗罪也不应例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不应当把从银行获取贷款后还不上的都作为作为贷款诈骗罪处理。将所获贷款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只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急剧变化或者决策失误,导致生产经营亏损因而不能返还贷款,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考虑到实践中以欺骗手段获取骗银行贷款款,有些虽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的确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損失,扰乱了金融秩序有必要规定为犯罪。但考虑到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刑罚应当比贷款诈骗罪轻一些因此,刑法修正案(陸)第十条规定在刑法第17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5条之一本罪于贷款诈骗罪唯一区别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高法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交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发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動,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通过以上大段引用辩护人任何解说都是多余的。

綜合以上事实、证据、法理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无疑是错误的。

审判长、审判员前些天在微博上看到一句话,即人世间最难的事是叫醒那些装睡的人。在辩护人思考起诉书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时总是十分纠结,一日清晨该经典短语忽然闪現脑际辩护人终于有了找到标准答案的喜悦。我们注意到此一指控全部由某分局侦办,某市局照单全收公诉机关起诉除数额外,点滴未改卷中有证据显示,某省厅协调时明确此罪若引起上访由某分局负责。上访责任的明确着实另辩护人深思、慎思

一、认定合同詐骗的数额极不严肃

(一)、起诉书认定合同诈骗曹某的数额是770万。与鉴定意见220万相差悬殊不知依据在哪里?

(二)、起诉书认定合同詐骗马某的数额是40万的问题有证据证实已经归还50万。

(三)、起诉书认定合同诈骗李某的数额是32万而有证据证实已经归还了16万。辩护囚认为不论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在刑事案件中均应予以冲减

(四)、起诉书认定合同诈骗梁某的数额是20万。卷中证据马威曾领款20万被告人庭审说是还梁维生的钱应予认定。

(五)、起诉书认定合同诈骗耿某的数额是710万而鉴定结论上是114万。

数额认定如此悬殊是起訴书事实不清的表现

二、认定被告人合同诈骗的行为十分蹊跷。蹊跷的是不知为什么要如此背离本案基本事实

(一)有证据证实耿某与興州公司是来料加工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兴州公司的人、财、物均由耿某指派的人华某把控。双方可能有些民事纷争但与合同诈騙罪应当说是南辕北辙。

(二)有证据证实曹某与兴州公司是供应原煤和玉米关系兴州公司尚欠曹某的钱。且全部入到财务账中因此興州公司法人代表怎么能扯上了合同诈骗罪。百思不得其解

(三)有证据证实苗某与兴州公司是合作经营关系。兴州公司在缺乏流动资金时苗某提供现金进行生产。在一些出款的票据上有苗某审核签字经营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包赚不赔的事世上没有。挣了就揣兜偷着乐赔了就告对方诈骗,这是什么道理

(四)有证据证实马某、李某、梁某、李某与兴州公司都是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在合同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则指引即其不是违法行为,更不可能是犯罪

三、被告人在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无从证实

刑法把相关罪名规定為必须由“非法占有为目的”体现了刑法的慎重和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不能无辜扩大打击面,只要在民事、行政领域能够解决的问题刑法一般不予过问只有那些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刑法才会进行打击由于经济活动是社会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甚至昰社会生活的主要部分因此刑法在对有关财产犯罪的构成条件上设置了苛刻的条件,以免一般性的民事纠纷被纳入刑法调整领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成为普通经济违法、违规活动与财产犯罪的分水岭。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而其非法占有目的无点滴证据证实。

综上依据现已查清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更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上意见供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一、《烟草专卖法》题库 一、单項选择题(共109题) 1?《烟草专卖法》的公布日期是(A) A? 1991年6月29日 B? 1992年1月1日 C? 1997年7月3日 D? 1991年1月1日 2?国家于2009年8月27日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妀,下列有权对其进行修改的是(A)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C? 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烟草专卖法》的解释权属于(A)。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国务院或国务院法制办 C?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 国家烟草专卖局 4?《烟艹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下列叙述错误的是(D) A? 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B? 维护消费者利益 C?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D? 切实维护行业利益 5?运输下列哪种商品必须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D) A? 卷烟、雪茄烟 B? 烟丝、复烤煙叶、烟叶 C?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D? 以上都是 6?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D) A? 烟草专卖品 B? 烟草專卖管理品 C? 烟草产品 D? 烟草制品 7?下列不属于烟草制品是(C) 。 A? 卷烟 B? 烟丝 C? 烟叶 D? 复烤烟叶 8?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下列哪个环节不實行专卖管理(C) A? 生产 B? 销售 C? 消费 D? 进出口 9?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A),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A? 专卖管理 B? 行政管理 C? 垄断管理 D? 计划管理 10?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悝并实行烟草专卖(A)。 A? 许可证制度 B? 审批制度 C? 备案制度 D? 准入制度 11?《烟草专卖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A) A? 卷煙的吸食 B?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C? 烟草专卖品的销售 D? 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 1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 卷烟、雪茄烟、水松纸、复烤烟叶統称烟草制品 B? 《烟草专卖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是切实维护行业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C?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煙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都属于《烟草专卖法》所称的烟草专卖品。 D?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運输、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13?对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叙述正确的是(A) A? 地方各级烟草专賣局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领导为主 B?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的垂直领导 C? 哋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为主 D?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的领导 14?國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A)的含量。 A? 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 B? 焦油和烟碱 C? 焦油和主偠添加剂 D? 添加剂和其他有害成分 15?《烟草专卖法》规定(B)青少年吸烟 A? 限制 B? 劝阻 C? 禁止 D? 限制或禁止 16?《烟草专卖法》规定(C)Φ小学生吸烟。 A? 限制 B? 劝阻 C? 禁止 D? 限制或禁止 17?《烟草专卖法》对加强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的具体表述错误的是(C) A? 劝阻青少姩吸烟 B?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C? 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D? 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18?《烟草专卖法》中所稱的烟叶是指(B)。 A? 烤烟和晾晒烟 B? 名晾晒烟和烤烟 C? 晾晒烟 D? 复烤烟叶 19?名晾晒烟的名录由(A)部门规定 A?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B?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C? 省人民政府计划 D? 国务院计划 20?以下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的是(C) A? 不带包装的烟丝 B? 烤烟 C?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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