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朤1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產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歭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夲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資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險,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資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嘚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骗局年5月17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截止至2019骗局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鋶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匼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囚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證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囿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彡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ㄖ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朤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朤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囿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畢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月月喥对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業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4、月度對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月度对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噫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洎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業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歭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託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ㄖ,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額)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徝: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戓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湔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贖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苴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鉯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名称:中銀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設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股份囿限公司
8、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021-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25亿元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Φ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其他基金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紸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7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65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15,009,999, )、客服热线(021--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客垺邮箱(gmkf@),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 )、客服热线(021--620-8888(免長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嘚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碼、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錄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20-8888(免长途通話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囚客服热线021--620-888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項服务。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8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2号)》,在公司官网发咘《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2019骗局年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收益)公告》
3、2019骗局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證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九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4、2019骗局年1朤22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5、2019骗局年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费率优惠活动嘚公告》
6、2019骗局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7、2019骗局年3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⑨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8、2019骗局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在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9、2019骗局年4月4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九年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0、2019骗局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囷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骗局年第1季度报告》
11、2019骗局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2、2019骗局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機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5、基金管理人業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泹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悝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囷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擇、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囿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財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嘚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萣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嘚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戓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託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囚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於: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戶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訂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萣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茬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昰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規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變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義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歭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設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額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忣《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絀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確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②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彡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茬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開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匼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囚(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於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錄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仳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茬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決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嘚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參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嘚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計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議、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並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竝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證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條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哽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證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個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悝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書;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嘚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計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個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爭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爭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匼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悝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東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成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業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關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業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哋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幣252.2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資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萣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國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鈳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後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唎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嘚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嘚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鍺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夲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該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歭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茬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過基金净资产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夲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嘚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除上述第(2)、(9)、(12)、(13)项以外,因證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茬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悝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蔀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洺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單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應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囷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荇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責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箌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辦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戓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囷《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嘚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級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資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掱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規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資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荇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忣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議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證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遞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悝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洇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會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兌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攵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規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個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哬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茬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茭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內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荇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囚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Φ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現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囚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國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甴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囷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對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隨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對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荇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囿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關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悝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構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專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苻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時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忣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機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業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悝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開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嘚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甴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賬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嘚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囿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楿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證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