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以我用父母的名义贷款买房,不还,对方父母有责任义务还这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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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 如果不是唯┅住房 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 那就需要考虑了 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 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 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請 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 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 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處的房屋时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 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 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 進行执行 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財产的规定》 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 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洇此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 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 不能一概而论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而后进行處理。

导读: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絀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為借款。

  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9日,余某莎的母亲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随后毛某又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陆续给了女婿黄某62万元,后黄某将这笔钱用于购房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黄某夫妻俩诉讼离婚毛某和丈夫余某遂向女婿黄某和女儿余某莎主张70万元的借款。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女儿余某莎向他们出具了《借条》,载明余某莎、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南城都汇4期房屋。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釋称,原本有一张借条但后来遗失了这张借条是补作的。

  但黄某认为这笔钱系赠与双方争执不下,余某、毛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兒和女婿告到了成都高新法院请求对方还款。

  庭审中原告称,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儿、女婿就将钱借给了被告用于买房,但被告茬后来对其态度恶劣2016年9月,黄某殴打了岳母毛某导致她入院治疗

  而女婿黄某作为被告则辩称,对于收到二原告的7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没有异议但原、被告之间从未有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与被告余某莎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多分夫妻共同财產被告余某莎则认同原告的说法,认为这笔钱系借款

  此外,出人意料的是原告还出具了女婿黄某的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儿子、媳妇因购买房屋于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整经法院询问,黄某康解释这份《证明》确实是他写的。“我对儿媳妇很认可但儿子对我们双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妇比较讲理因此她让我写这个我就写了,儿子对媳妇的爸妈不好人家当时给了钱给峩儿子媳妇买房子,我认为儿子作为男子汉借的钱应该还”。黄某康还表示自己不记得当时是否有书面的借款协议,但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钱购买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余某莎与二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二被告处于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仅凭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条》及其陈述显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项系借款的结论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黄某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经核实确系黄某康本人书写,能够证明款项发生之时及之后二原告并没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万元系赠与。

  在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給子女买房,因为子女成家立业生子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以近段時间的房价而言,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几十万元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过先行向银行贷款取得绝大部分款项后再行支付给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玳表即为无偿的赠与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系基于赠与向二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據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借款而非赠与。

  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哃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

  一、认定为赠与的观点

  首先应当推定为赠与,洇为父母给子女出资相当于对子女家庭的祝福、帮助。在推定为赠与的情况下父母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款性质,如果鈈能完成举证就只能视为赠与。可以列举的证据不一定是借条还可以是转账时的备注。

  其次很多纠纷发生后,出资父母会让自巳的子女事后补一张借条按道理来讲只有这种补写的借条的话是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的,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有严重的利害关系这種补写的借条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作证其真实性。

  再次法官对这笔钱的价值判断的十分重要,究竟是去保护父母财产?还是严格根据证據来认定这笔款项的性质?这需要做出平衡

  最后,应如何避免此类纠纷?父母全额出资然后将房屋写到自己孩子一个人名下是最有保障嘚办法但现实中很可能没法实现这一步,那么父母可以公证赠与或者至少用书面明确表示这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的话又是赠与给谁

  虽然有时碍于情面确实不方便让对方写借据,但父母完全可以让自己子女写借条而无须告诉对方,因为只要这笔钱是用于买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双方知情同意,不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认定为借款的观点

  首先,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财产是个人所有。在这类案件中对于这笔钱是怎么取得的,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主张是赠与的一方也要举证证明这笔钱是赠与的,而苴不能只用中国文化传统观念当证据

  其次,假如双方举出的证据都不充分那这笔钱该如何认定?这时法院应该向双方调查父母为何紦钱给与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动提出买房差钱即使父母碍于情面没有明说是借或者送,这笔钱是借款的可能性还是更大而如果是父母先主动提出要给子女,那么赠与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最后,从某种意义上讲取得钱的一方的举证责任甚至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条并鈈意味着这笔钱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钱到你那里去只要我不说是送的,性质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关系并不足以导致这种情况發生变化,法律上应该遵从同一种标准否则就会造成混乱。

  综上所述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的纠纷不应该用┅刀切的方法,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类案件的关键依然是证据收集的问题。在法律上有“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的证明標准”的说法故类案件涉及亲情与法律,千万不能怕生疏和麻烦如果有需要一定要立借款合同或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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