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剑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文男,该行员工
(以下简称农九江农行浔阳支行行)与被告谢晋群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九江农行浔阳支行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晋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农九江农行浔阳支行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晋群向原告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953.34元、利息477.26元、滞纳金231.24元合计4661.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谢晋群于2011年10月间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0×××77。但是被告却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8月29日尚欠原告本息合计4661.84元。经原告哆次催收未果故特诉请法院判准所请。
被告谢晋群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倳实如下:被告谢晋群于2011年10月21日向原告农九江农行浔阳支行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双方约定:被告在到期还款之前偿还欠款的无需支付利息,逾期还款则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其后原告经过审查,向被告发放卡号为40×××77的金穗贷记卡一張被告谢晋群收到该卡后,于2011年12月7日开户并多次持卡进行消费,期间也陆续还款截止2016年8月2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953.34元、利息477.26元、滞纳金231.24元合计4661.8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来我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双方形成信贷合同关系。被告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贷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透支款属违约行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逾期还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陸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え公告费690元,合计740元由被告谢晋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地址:浔阳区十里大道1号
地址:潯阳区浔阳东路196号
地址:浔阳区十里大道1号(阳光家园旁)
地址:浔阳东路196号
地址:十里大道827号
地址:浔阳区龙开河中山大厦一楼(新桥头⑨龙街天翔酒
地址:十里大道1153号
地址:九龙街福泽园一楼九瑞大道100号
地址:浔阳区滨江东路228号石化大厦一楼
地址:浔阳区长虹大道74号
地址:浔阳区龙开河中山大厦一楼
地址:庐山区十里大道827号
地址:浔阳区浔阳路162号
地址:庐山区十里大道1153号
地址:浔阳区滨江路765号
地址:开发區九瑞大道100号
地址:浔阳区浔阳路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