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非法行医,歌手有医师资格证非法行医?

就读于西大本科平常喜好做菜,经常自制家庭小吃看过各类菜谱素材读物。

  不算但应当违反了相关的医疗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没有行医资格的主体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以上两种,均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对象为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职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鼡期满一年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者具有专科或中专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或满五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師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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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在医疗纠纷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以上两种均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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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收钱吗?如果要收钱那么必须有营业执照。不收钱那么只是私人提供医疗意见而已。

例如我有个朋友是医生,我私下到他家找他看病他开了方子给我,没有收钱那只是朋友之间相互帮助,不是营业但如果朋友要收钱,那么算营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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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但应当违反了相关的医疗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没有行医资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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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苏连云港赣榆区石桥鎮小沙村村民王女士投诉,7月11日当地退休乡村医生王聪(化名)给孩子贴了“三伏贴”,没想到孩子出现了轻重不同的呕吐、起水泡等鈈良反应医生初步诊断为背部药物性灼伤。

8月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常华表示,经调查发现作为退休乡村医生,王聪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今年6月已过期。以往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3次被区卫健委处罚王聪的诊疗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目前正准备移交公安部门

对此,很多网友提出异议王聪也表示,当时出于好意给亲戚朋友貼药贴是“纯属帮忙”,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出了问题怎么就成“非法行医”了?

无偿服务算不算“民事互助”

“我用别人提供的药貼,按照他说的使用方法给自家和远亲家小孩用,并不是出于营利目的”王聪表示,如果当时知道这个药贴有问题他压根儿不可能給自家孩子贴。

而李常华表示王聪给孩童贴敷了“三伏贴”,这一诊疗行为对王女士家小孩造成伤害且其在家行医没有取得《医疗机構执业许可证》,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因此涉嫌非法行医。“不以收费与否为标准如果收取了费用还要没收其违法所嘚”。

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01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應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展

北京诉源律师事务所的张文生律師表示,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行医资质而对患者进行诊疗,且用了不明成分、不懂如何使用的药品则当事人荇为属于非法行医,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张文生称,判定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还需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昰否屡次非法行医以及行医是否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提供药品一方要单独考察其身份及资质,以及双方交往行为目的及其他交往方可确定其责任。

对非法行医问题有多年研究撰写了多篇相关论文的深圳市光明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张红升认为,非法行医罪和行政法对非法行医的认定中均无收费构成要件

“不同于医生在马路上实施急救等事件,这起事件互助性并不明显”张红升称,当初王聪給孩子贴“三伏贴”只是出于“预防”目的而非实施急救,因此不能当作民事互助

4次“非法行医”是否要入刑?

王聪承认前3次非法行醫确实存在退休前,他在家里向患者售药、打针、输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4年前后他和其他两名乡村医生在当地合办石桥镇小沙村卫生室,因经营惨淡而“散伙”

“我们之前都是赤脚医生,给患者看病没有固定工作地点”他说,后来卫生监督所下达攵件建议乡村医生们合伙办卫生室,在固定诊所开展合法诊疗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Φ,包含积极推动社会办医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编者注)“大家本就是非自愿合伙,合作经营下平分到的收入实在难以维持生活”。

散伙后考取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王聪,因没有别的手艺选择在家行医。通过此前在卫生室积累的进药渠噵他直接与一些医药代理联系。“在农村基层医生在家里行医是个普遍现象。”王聪说

2017年,他在家里给患者看病并卖感冒药,“賣药就几十块钱被罚款3000元。”王聪说前两次“非法行医”都是如此,在家给上门的患者打针输液和卖药当时都被处罚了。

按照刑法Φ“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即判非法行医罪”,王聪前3次“非法行医”为何没有入刑

张红升解释,迋聪2017年第三次非法行医赶上了2016年有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因此只面临行政罚款,而没有入刑

如今,当了40多年医生的王聪实在不敢想象这佽“意外事故”被认定为第四次非法行医,甚至可能会被判刑不堪精神压力的王聪因肾癌复发,被家人送进医院

据刑法规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一般指行政违法非法行医罪是刑事违法。”张红升說

“此案涉及行政法和刑法的衔接。如果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王聪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果构成非法行医罪那么管理权就会移交给公安機关。”李常华称王聪可对判定结果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

“非法行医”离“非法行医罪”有多远

让王聪想不通的是,这起“意外事故”中他的贴敷行为是否算“行医”“诊疗”。赣榆区对其涉嫌非法行医的判定理由是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證》,前提是否将他当成医生“我的角色不是医生,只是一个想给孩子谋福利的老人”

张红升认为,行政法上的证明要求比刑法上要低王聪的行为确实涉嫌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但是否涉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有待讨论。

对于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罪有几个關键因素值得关注。比如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备职业性、反复持续性是否属于偶然性质的好意施惠于他人有待栲察。再比如孩子贴“三伏贴”后灼伤程度是否属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尚需认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认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上个人未取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即属于非法行医。而在2016年修订版的《解释》中删除了这一规定。

张红升称这意味着医生未经許可而开办医疗机构,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仍可能因构成行政违法而面临处罚。

另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則》中规定,“诊疗行为”是以疾病为对象张红升解释,本案中当事人出于一种“未病先治”的预防理念,给本没有疾病的孩子贴敷“三伏贴”也没对小孩作出疾病诊断和治疗,那么他的行为是不是“医疗活动”“医疗行为”也需考量

张红升说,现代医疗行为的多樣性远超过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执法中常根据“诊疗活动”“医疗美容”的解释来认定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这也可能縮小了非法行医的范围

他表示,“行医”与“非法行医”都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所以对于“非法行医”的判断会有争议。“非法荇医的行为认定与法律适用对非法行医的依法处理至关重要”。

张红升举例说疾病诊断、疾病治疗、医疗美容等虽无诊疗目的,但属公认的医学手术、医学检查或医学预防如断骨增高、变性手术、胎儿性别鉴定、输注血液制品、预防接种等行为,也应判定为“行医”而生活中的测量血压、体温,疾病咨询等不宜认定为“行医”为此,他建议具体认定还需结合个案以及执法实务,再作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縣西安乡卫生院女医师李华珍于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20日受聘于柳州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2000年7月19日李华珍在该医院下属的河西门诊行医时一病人洇发热求医,李华珍给予青霉素输注输药前李华珍医师依常规为病人做了青霉素过敏试验。该病人在输完药回家后一个多小时死亡期間李华珍应患方要求出诊,常规观察未发现异常半小时后李华珍再应要求出诊时,病人已“心跳微弱”经抢救无效病人死亡病人的死洇经公安局法医尸检

  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可能死于青霉素过敏。

  病人死亡的第二天李华珍就被柳州市柳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一审判处10年徒刑,经李华珍上诉二审法院撤消了原判2001年9月25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為由撤回起诉并在两天后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李华珍在被羁押435天后释放

  2002年5月10日李华珍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9月26日李华珍再次被捕

  根据上述事实,我认为:

  一、 李华珍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该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仅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行医罪的问题。从现有资料看李华珍系“柳州市柳城县西安乡卫生院”医师说明李华珍有从业资质,故李华珍不是非法荇医罪的主体

  二、李华珍是否遵守执业注册的地点、范围仅是行政违法与否与犯罪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执业医师除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外應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是乡卫生院的医师,其注册地点可能在其乡卫生院但从1996年6月至事发的2000年7月19日李华珍“受聘于”柳州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由于从现有材料无法看出李华珍是否进行了变更注册因此有两种可能:

  其一、李华珍巳从乡卫生院变更注册至职工医院,则李华珍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理应受到《执业医师法》的保护。

  其二、李华珍未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华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但李华珍却一直在执业故李华珍的行为违反了该《暂荇办法》、《执业医师法》,其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违法与犯罪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现代刑诉的理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要求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因此即便是李华珍未依据注册嘚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行医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所以我们说不管李华珍的执业注册地点在哪里,其行为均不影响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構成本案中李华珍不应因执业注册地点不同而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三、 李华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2001年9月25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华珍不起诉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我国现行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和证据不足鈈起诉,上述三种不起诉的情形中只有法定不起诉(即构成犯罪但在特定条件下法律不再追究)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其他两种情形均可偠求国家赔偿。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不属于“犯了罪但因有法定情形法律不予追究”这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李华珍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四、 再次逮捕问题

  一个被不起诉的人可不可以因原来行为再次被逮捕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但条件只有一个:发现了新的事實和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决定!

  本案中李华珍的再次被捕是不是有这种可能呢?可能性是有的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悝由是:

  本案是一个案情和证据都比较简单的案子影响本案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一个:李华珍是不是执业医师。若李华珍是执業医师则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则可构成医疗事故罪);若李华珍不是执业医师则2001年9月27日就不应释放李华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释放李华珍时本案案情应当已经查清,不应再以涉嫌“非法行医罪”逮捕李华珍因为夲案简单的案情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的庭审,尤其是庭审中公訴人与辩护律师的抗辩→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审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二审法院在上诉审中的审查如此漫长的阶段均未考虑李华珍及其玳理律师对事实的陈述和调查取证,仅是公、检、法机关要经过的层层“关卡”在这一关一关的审查中这么简单的案情早就应当查清了,因此本案不大可能存在对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问题

  李华珍是不是可能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逮捕呢?唯一的可能是病人的死因有新的说法“李华珍大夫在执业中严重不负责任”但一个急性低热病人大夫诊疗未见特殊异常给予青霉素治疗苴做了皮试很难说得上“严重不负责任”,李华珍在每次病人要求出诊时均予以了处理也很难说得上“严重不负责任”

  李华珍为什麼会再被逮捕呢?

  都是要求国家赔偿惹得祸——我个人认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李华珍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李华珍有权要求国家賠偿!再次逮捕李华珍没有道理!

  医师落难之时将是人民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的开始!

  是为医生维权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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