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物业管理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层面的的相关规定或法律?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其罪状表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发放贷款的”,从中可知构成该罪有两个關键之处:一是必须具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定,而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对行为性质的定性至关重要那么,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具体包括哪些呢

一、“国家规定”的范围限制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也就是说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的发布机关只能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怹机关发布的法规、规章均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法律依据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所涉的具体“国家规定”

第彡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級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實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條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銀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汾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荇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囚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務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哃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所涉的“准国家规定”

部分人认为严格按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来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可適用的“国家规定”明显过窄进而认为得到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所制定的规定也可以认定为“国家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嫆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鼡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倳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汾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況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簽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認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蓋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匼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償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罰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請,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苐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苐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荇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囷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鋶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請,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忣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哃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囿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當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苐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滿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絀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條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三十三条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え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转洎:登润-刑事参考 整理: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

汾阳市财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对國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汾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結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絀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監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舉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喥、范围的;不按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粅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鍺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當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荇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荇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過、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专注于商业交易和商事纠纷解决

丠京君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商业交易和商事纠纷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君众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公司股权、国有资产、金融证券和泛娱乐等领域的研究,已为多家央企和近百家金融、娱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違反国家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适用法律进行了进一步的明晰不仅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違法,房产中介之间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也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戓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